從派駐美國分公司到全家拿永久身分!解析跨國企業主管專屬的【L-1+EB-1C】移居捷徑,讓事業與生活同步深耕
擔心派駐美國只是短暫的商務旅行,最終還是要面臨身分到期的不確定感嗎? 其實美國政府對跨國人才非常友善!透過「內部調派人員」的身份進入美國,不僅能親自帶領團隊開拓市場,更有一條法律保障的「轉職永久居留」通道,只要台美兩地公司運作穩定,您就能從管理者無縫銜接成永久居民,想知道如何將外派資歷轉化為一張全家受惠的長青綠卡嗎?
一、L-1+EB-1C 是什麼?為什麼常被視為「跨國主管專用路線」?

- .L-1:屬於「非移民工作簽證」,讓跨國企業可以把在海外辦公室任職至少一年的主管、經理或具專門知識的員工,調派到美國的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工作。
- .EB-1C:屬於「就業第一優先」移民類別中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與經理人」,由美國雇主出面申請,讓這位主管直接申請綠卡,且通常不需要另辦勞工證。
對許多企業與高階主管來說,常見的組合是:
1. 先用 L-1A 讓主管以「內部調派」方式到美國帶隊;
2. 公司運作滿一定時間後,由美國公司幫忙提出 EB-1C 綠卡申請;
3. 綠卡核准後,全家轉為永久居民,再依規定累積年限,未來視需要評估是否申請入籍。
二、誰適合考慮 L-1+EB-1C?

適合的情況:
- .已有或準備設立美國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
- .企業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已有一定規模營運,需要高階主管長期在美國帶團隊。
- .主管本人符合「經理/高階主管」定義,而不是一般技術或基層職務。
- .有中長期打算在美國深耕市場,同時替家人規劃身分與教育環境。
比較不適合:
- .公司規模過小、沒有實質跨國架構或長期營運紀錄。
- .主管實務工作內容仍偏「執行者」,難以清楚界定為管理或決策角色。
- .主要目標是短期打工或個人移民,而非企業全球佈局。
三、L-1 跨國企業內部調派核心申請條件

依美國移民局與國務院說明,L-1A(主管/經理)與 L-1B(專門知識)有一些共通基本條件:
1. 企業之間需具「合格關係」
- .台灣公司與美國公司必須是:
- .母公司/子公司、
- .分公司、
- .或同一集團下的關係企業。
- .兩邊都要「實際在營運」,不是紙上公司。
2. 受調派人年資與職務
- .在提出申請前的 三年內,受調派人須在海外公司連續工作 至少一年。
- .L-1A:主要負責管理企業或重要部門,有決策權與人事管理權。
- .L-1B:具企業內部無法輕易取代的專門知識。
3. 停留期間與台灣護照實務
- .一般轉調到既有美國公司:
- .L-1A 初次可給 3 年,最長 7 年;
- .L-1B 初次可給 3 年,最長 5 年。
- .若是新設美國公司,首次通常只給 1 年,由後續營運實績決定能否續簽。
- .以台灣護照在 AIT 申請 L-1,一般簽證效期可到 36 個月、多次入境,實際以國務院互惠表為準。
4. 「雙重意圖」與後續轉綠卡的彈性
L 類簽證屬少數被明文承認可同時具「非移民+移民」意圖的類別之一,也就是說在持有 L-1 的同時,合法規劃 EB-1C 等綠卡申請,原則上不會因為有移民傾向就被視為違規。
四、EB-1C 跨國企業高階主管綠卡申請條件重點

根據美國移民局「就業第一優先」官方說明,EB-1C 要求大致如下:
1. 雇主資格
- .美國公司必須與海外公司具合格關係(母子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
- .美國公司須實際營運且通常已經營至少一年以上。
2. 主管本人條件
- .在美國公司提出 EB-1C 申請前的 3 年內,
- .需在海外關係企業以「經理或高階主管」身分受雇 至少一年;
- .在美國的職務也必須屬於管理或高階主管,而非技術執行者。
3. 申請方式與優點
- .由美國雇主向 USCIS 提交移民申請(非本人自辦);
- .通常 無須勞工證,省略一大段測試美國勞動市場的程序。
4. 名額與排期風險
- .EB 類就業移民每年總額約 14 萬名,分配到各類別與各國。
- .近年曾出現 EB-1 類別提早用罄、暫停簽發至下一會計年度重置名額的情形,未來仍需每月留意「移民排期公告」。
五、整體流程:從 L-1 派駐到 EB-1C 綠卡的大致步驟
實際時程會依公司規模、產業、案件難度與當年政策調整,以下為簡化版本。
Step 1|建立與盤點公司架構
- .確認台灣與美國公司間的股權關係、營運狀況。
- .檢視是否已有足夠跨國營運與財報資料,必要時由會計師協助整理。
Step 2|提出 L-1 調派申請
- .美國公司向移民局提出 L-1 申請(通常使用 I-129 表);
- .核准後,台灣主管持核准文件至 AIT 申請 L-1 簽證並安排面談。
Step 3|入境美國,實際帶隊經營
- .行政上要注意:
- .按時報稅、出具財報、聘用員工;
- .主管日常工作內容要符合「管理/高階主管」定義。
Step 4|條件成熟時,由美國公司提出 EB-1C 申請
- .準備:
- .主管在海外與在美職務內容說明;
- .組織圖、下屬人數與職責;
- .公司營收、員工人數與未來發展。
- .USCIS 核准後,再透過國務院及 AIT 辦理移民簽證,或在美國境內辦理身分調整。
Step 5|全家取得綠卡,後續入籍與台灣國籍規劃
- .全家取得綠卡後,依規定在美國實際居住一定年限(一般為 5 年)後,可視需要評估是否申請入籍。
- .同時必須注意台灣國籍法對雙重國籍與公職身分的限制與要求。
六、權利、福利與限制
1. L-1 階段
權利/福利:
- .合法在美國替關係企業工作,職務以管理或專門知識為主。
-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申請 L-2 附屬身分;配偶多數情況下可申請工作許可。
- .小孩可就讀當地學校。
限制:
- .主申請人只能為該跨國集團工作,不得任意轉換不相干的雇主。
- .L-1A 最長 7 年、L-1B 最長 5 年,一般無法延長超過此上限。
2. EB-1C 綠卡階段
權利/福利:
- .全家成為永久居民,可在美國長期居住與工作。
- .子女可享有本地學生身分、長期教育與工作規劃。
限制:
- .綠卡持有人須遵守美國稅務與居住義務(全球所得申報、美國長期居住要求)。
- .台灣端需注意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及未來若擔任公職之國籍規定。
七、家屬安排:配偶與子女如何同步規劃?
- .L-1 階段:
- .配偶與未滿 21 歲未婚子女可申請 L-2;
- .配偶可再申請工作權;
- .子女可就學但不得工作。
- .EB-1C 綠卡階段:
- .配偶與未婚子女可作為附屬申請人,同步取得綠卡;
- .居住年限屆滿後,也可一起申請美國公民。
台灣端實務上,常需要準備良民證、戶籍與婚姻證明並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驗證,以供美國移民或簽證程序使用。
八、常見 FAQ
• 利用出境期間「補回時間」;
• 改用其他簽證類別;
• 或暫時回海外公司再規劃。
•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戶籍謄本、婚姻與子女出生證明;
• 公司與個人財務資料等,並視需要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驗證。
九、結語:把「全球佈局」與「家庭移居」放進同一張藍圖
對跨國企業與高階主管來說,L-1+EB-1C是一套結合公司全球策略、人才布局與家庭長期規劃的工具:
- .如果企業本來就有美國市場、也有能力維持兩地穩定營運,
- .如果主管本身已在集團內扮演真正的管理與決策角色,
- .如果家庭有意願承擔跨國生活與稅務規劃,
那麼,讓公司先用 L-1 把你「正式派去美國」,再視條件和市場發展規劃 EB-1C 綠卡,會更貼近你真正的職涯與家庭目標。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USCIS - L-1A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Executive or Manager 核心內容: 詳列申請人資歷(過去三年內需任職滿一年)、台美公司關聯性(母子、姐妹、關聯公司)之要求。 官網搜尋: uscis.gov/l-1a
- .USCIS - EB-1C Multinational Managers or Executives 核心內容: 說明從 L-1 轉換為永久居留的門檻,包含美國公司需營運滿一年、具備合理的管理層級(組織架構圖)等。 官網搜尋: uscis.gov/eb-1c
- .Visa Bulletin (U.S. Department of State) 核心內容: 每月更新。查詢「第一優先(Employment-Based First Preference)」的排期狀況。目前台灣申請人此類別通常無排期或排期極短。 官網搜尋: travel.state.gov
- .內政部移民署(台灣) 核心內容: 合法特許經營業者名單。在台提供移出服務需領有專屬許可。 官網搜尋: immigration.gov.tw
本頁內容係依據美國移民局(USCIS)與台灣公開法律資訊彙整,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美國或台灣任一方之法律、就業、稅務或移民建議。實際申請程序、成功率判定及稅務責任,請以美國政府最新公告與台灣合格專業人士(律師/合規顧問)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