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數位遊牧居留:首次最長一年及申請條件
巴西數位遊牧途徑須符合境外工作關係、遠距工作能力、生活資力及適用文件條件,不能只憑海外僱用證明就取得居留。首次居留最長一年,實際期間及後續續期須依規定申請與審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原文對工作靈感與陽光生活的個人成效尚未完整核實,不能作為取得簽證或生活品質的保證。
一、什麼是「巴西數位遊牧居留」?

巴西數位遊牧途徑供符合規定的境外工作者,以資訊及通訊科技在巴西遠距完成工作,申請VITEM XIV暫時簽證或境內居留授權;工作關係、資力及其他文件須分別符合要求,不是任何境外客戶或職業都自動適用。
RN 45規範數位遊牧簽證與居留授權,VITEM XIV為相關領事簽證類別;條文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首次與續期須分別核對:
- .首次居留最長1年,實際期間依核准及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依規定申請續期,法規採同期間續期,官方指引亦提及連續續期的可能;再延長1年並非自動核准,仍須符合文件及審查要求。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此途徑以符合境外工作及相關證明條件為基礎,首次及後續申請均須按規定辦理;一年一期的描述不能解讀為只要工作收入來自國外就能持續獲准。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誰適合申請巴西數位遊牧居留?

RN 45要求適用的境外工作關係與遠距能力,應以法規及受理機關要求判斷;下列職業名稱本身並非申請資格:
- .境外公司遠距員工仍須證明工作關係、遠距能力及其他規定條件,工程師、設計師或行銷等職稱本身不代表符合資格。
- .自由工作者或顧問須核對服務契約是否符合境外工作關係的要求;原文僅收入集中於外國客戶即可適用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
- .自僱或境外公司創業者不得僅憑公司設於境外推定適用;紐約館頁面明列不適用企業主,本次尚未完整核實臺灣個案的受理範圍,須向實際受理機關確認。
- .遠距工作及長期停留的意願須連同法定工作關係、資力與文件核對,不能只以能上網工作判斷資格。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一)工作型態
RN 45第1條的數位遊牧定義及排除情形須一併核對;條文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具備以資訊與通訊科技在巴西遠距執行專業工作的能力。
- .須有符合規定的境外雇主工作關係,並以勞動契約、服務合約或其他適用文件證明,不能僅因客戶在境外就推定所有活動適用。
- .為巴西境內雇主從事工作的情形,不論有無僱用關係,均不屬此規範的數位遊牧適用範圍;其他已受專門工作居留規範的活動亦須另核。
申請人需提供:
- .申請人聲明具備透過資訊及通訊科技遠距完成工作的能力。
- .以勞動契約、服務合約或其他文件證明適用的境外雇主關係;不能只提出收入來源而省略工作關係證明。
(二)收入門檻或存款要求
生活資力須按法規選擇下列適用方式證明,並同時符合工作及其他申請條件:
1. 每月境外收入至少1,500美元;原文通常須附近三個月薪資或收入資料的普遍要求尚未完整核實,應依實際受理清單確認。金額與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可動用銀行資金至少18,000美元;原文多數館處要求近三個月對帳單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應依受理機關確認。金額與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家屬申請須另核適用的家庭團聚條件及證明;原文部分館處會提高收入或存款門檻的普遍實務說法,尚未取得完整對應依據。
(三)醫療保險
- .簽證申請須有在巴西有效的健康保險;原文全停留期間及英文或葡文商業保單的通用形式要求,仍須按實際受理機關核對,本次尚未完整確認。
(四)其他基本條件
境外簽證及境內居留授權的文件清單不同,下列材料須按所採程序及受理機關逐項核對:
- .須提出有效旅行文件;原文護照至少6個月的通用要求尚未完整核實,紐約館目前列示有效至旅行結束,不能直接套用所有受理機關。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照片規格及提交形式須依實際受理機關要求準備。
- .犯罪紀錄及等同文件的簽發機關、涵蓋居住地與期間,須按境外或境內程序核對;不能將全部情況簡化為居住國警政機關文件,翻譯與驗證方式仍待個案確認。
- .簽證申請依規定提出入境交通證明;原文住宿安排是否為各程序通用要求尚未完整核實,應依實際清單確認。
- .依所採程序提交申請表及適用費用的繳納證明。
四、申請流程
Step 1|確認條件與準備文件
- .先核對境外工作關係及遠距執行能力是否符合規範,不能僅以客戶大多在境外代替法定條件。
- .收入或可動用資金證明須依受理清單準備;原文一律整理近三個月對帳資料的要求尚未完整核實,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確認健康保險在巴西有效,承保期間與文件形式按受理機關規定核對。
- .依適用規定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臺灣可利用警政署系統或向受理警察機關辦理;文件驗證及巴西需用機關是否另有要求,仍須按實際程序確認。本次未完整核實臺灣數位遊牧案件的全部翻譯及驗證步驟。
Step 2|境外依適用館處程序申請VITEM XIV數位遊牧簽證
駐外館處的收件及預約方式須分別核對;以下為程序項目,不將紐約等個別館處規定視為所有申請人的完整清單:
1. 依受理館處指引填寫電子簽證申請表,並準備所需申請收據(RER)。
2. 依受理館處採用的e-Consular或其他指定方式提交資料及安排預約。
3. 按實際受理規定提供護照及所需正本文件,是否須親自到場依該館要求。
4. 核對所申請類別、國籍及受理館處適用的費用與繳納方式。
5. 等候審查結果;獲准後按館處通知領取簽證及旅行文件,不預設一定核准。
Step 3|已在巴西境內者,改走「授權居留」路線
已以訪客身分在巴西者,官方5步驟指引說明可依數位遊牧規範透過MigranteWeb提出居留授權申請;此處5步驟為指引名稱,不代表網站列舉已涵蓋全部文件。程序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 依司法與公共安全部移民入口及操作指引,選取適用的數位遊牧申請程序。
2. 由申請人或依法委任的代理人按MigranteWeb程序提出;委任時須核對授權文件。
3. 依境內居留授權清單提交旅行文件、工作與資力、犯罪紀錄及其他適用證明;保險與其他補件須核對實際清單,不將此列視為完整文件包。
4. 依程序繳納居留授權審理費用(GRU),並提交適用繳款證明。
5. 等候居留授權審查與核准公告;核准後另依適用程序辦理登記。
Step 4|入境或核准後,向聯邦警察登記取得 CRNM
聯邦警察的外國人登記服務依取得簽證或居留授權的情況,規定不同登記程序:
- .持臨時簽證入境者,依聯邦警察服務規定於入境後90日內辦理登記;境內取得居留授權者則以核准公報日起30日為相應期限,不能把30~90日當成可任選區間。起算、期限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按聯邦警察的線上申請表及預約指引辦理。
- .依登記類型準備旅行文件、簽證或居留授權資料及適用繳費證明;照片及其他文件形式須依現行清單核對,不將所有案件視為相同文件包。
- .依規定完成生物辨識及個人資料登記,辦理RNM移民登記號碼及CRNM移民登記卡。
原文建議一律30日內完成登記,不是所有入境或核准情形的共同法定期限;應依所採程序的起算點及聯邦警察現行規定安排。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5|到期前續簽或延長居留
- .數位遊牧首次居留最長1年,可依規定申請續期;官方指引亦提及連續續期的可能,但不是無條件持續核准。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續期按規範採同期間,延長1年須符合文件與審查要求;可申請後續續期不能解讀為當然獲准。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續簽時通常需再次提交:
- .依續期清單提出最新境外工作及生活資力證明,可按規定以收入或可動用資金證明。
- .保險有效性及是否須另交續約證明,須按適用程序與受理清單核對;原文將保險續約證明列為每案續期必交文件,尚未完整核實。
- .依規定證明持續具備境外工作關係及遠距能力,文件須符合實際續期要求。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一)可以擁有的權利與日常便利
取得數位遊牧簽證或居留授權並完成適用登記後,相關權利及日常服務仍須依各自法規與程序辦理;簽證、居留授權及CRNM的功能不同。
- .在核准的居留期限內合法居住,首次最長一年,並非一定核發整年;原文多次出入境的全部適用條件尚未完整核實,須另核旅行文件與身分效力。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在核准及法定適用範圍內為境外雇主遠距工作;不能概括所有境外客戶或活動均可從事。
- .CPF稅號、銀行帳戶、租屋及通訊服務各有自己的申請與契約條件;原文列舉的全部服務及文件要求尚未完整核實,不能以持有居留卡推定自動取得。
- .子女就學須依教育及適用身分程序辦理,不因主申請人取得居留就自動完成子女的身分或入學申請。
- .巴西公共醫療系統SUS對外國人提供依法可使用的公共服務,不能將先登記居留視為唯一使用前提。數位遊牧簽證仍有其保險申請要求,私人承保範圍須另核,不以公共醫療取代必要文件。
(二)活動限制與稅務事項
1. 本途徑不適用為巴西境內雇主從事工作的情形
- .RN 45排除為巴西境內雇主工作,不論有無僱用關係;其他已有專門工作居留規範的活動亦須按相應途徑確認。條文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核對境外工作及生活資力證明
- .是否符合數位遊牧應按工作對象與活動性質核對,不能只看巴西客戶或收入是否占大量;若活動不符,須先確認適用居留途徑。稅籍與申報另依稅法判斷,原文將續期與稅務認定直接推為改投資或工作簽證尚未完整核實。
3. 稅務身分與境外所得的個別核對
- .移民居留與稅務居民資格分屬不同制度,須分別核對。
- .臨時簽證入境者的稅籍判斷,須核對12個月內停留超過183日及因僱用關係或其他情況較早成為居民的規定;境外所得是否申報與課稅仍有例外及個別條件。本次未完整核實所有現行稅目,期間、天數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臺灣與巴西的稅籍、CRS及海外資產申報各有適用範圍,不能混同;個案可向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諮詢,原文全部制度的相互影響尚未完整核實。
4. 仍屬「暫時居留」,並非永久居留
- .數位遊牧VITEM XIV為暫時性簽證;依此途徑申請或續期,不能當作自動取得無期限居留的承諾。
六、家屬隨行與依親安排
(一)誰可以一起申請或之後加入?
親屬是否可申請家庭團聚,須按法定親屬類別、主申請人身分及適用文件分別核對,並非下列名稱即可自動取得居留:
- .符合規定的配偶或伴侶,須提出關係及適用證明。
- .子女依相應法定類別申請,不能將未成年視為所有子女共同限制。
- .成年子女與繼子女應分別核對法定類別;繼子女的年齡、在學或經濟依賴條件不能一律套用到所有成年子女。
- .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可依相應類別提出,須核對身分與證明;不能將經濟依賴概括成所有父母類別相同要求。
境外家庭團聚簽證為VITEM XI,與主申請人的數位遊牧VITEM XIV分別申請;符合規定者亦可於巴西境內申請家庭團聚居留。同時提出時,家屬核准仍以主申請人獲准為前提,不是直接隨行即有身分。
(二)家屬文件與財力要求
- .依清單提出婚姻、出生等親屬文件,翻譯與驗證方式須按簽發地及受理機關要求辦理;原文概括全部文件均須海牙認證與葡文形式,尚未完整核實臺灣個案,不可一體套用。
- .主申請人需提供:
- .依申請程序提出主申請人的適用身分、簽證或居留證明;同時申請與已獲准後加入所需文件可能不同。
- .財力或扶養證明須按親屬類別與實際清單核對;原文主申請人一律須證明負擔全部家屬生活開支的要求,尚未完整核實。
- .各家屬的適用費用、繳納方式及是否有免繳情形,須依所採程序核對;原文每人都須繳簽證及居留兩項費用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
主申請人為有期限居留時,家屬居留期限依家庭團聚規範與其期限相應;後續申請仍須符合適用條件,不能概括全部簽證效期與居留期限、累積居住年數都自動同步。
七、巴西數位遊牧居留能不能走向永久居留與入籍?
(一)是否可以直接拿「PR」或無期限居留?
原文截至2026年初未有數位遊牧直接轉無期限居留或特別入籍條款的概括,尚未完成全部法規的排除式查核;已讀數位遊牧規範不能當成自動取得無期限居留或國籍的承諾。時點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RN 45下數位遊牧為暫時居留,首次最長1年,續期須依條件申請;VITEM XIV亦有其他用途,不可把此段推為全部同類簽證的通則。期間、條文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如另規劃無期限居留,應先核對其他法定途徑及轉換條件;原文列舉投資、不動產、退休或家庭團聚,尚未完整核實每一項對個人的適用性,不能當成可直接轉換的選單。
換句話說,巴西數位遊牧居留本身沒有保證通往永久居留或護照的直接軌道,後續期限、續期及其他居留資格須按各自規定確認。原文通常需要改用其他基礎的普遍性尚未完整核實;不以生活體驗替代資格審查。
(二)若想入籍,需要哪些基本條件?
一般歸化須按司法與公共安全部規定核對法定資格與所需文件,以下列舉並非符合後即自動核准:
- .居住期間依無期限居留的登記及實際居住證明計算,不能直接由數位遊牧的首次簽證起算。
- .一般所需4年居住期間自無期限居留登記起算;配偶、伴侶或巴西籍子女等法定情況有相應縮短條件,須另行核對並經審查。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依規定具備葡萄牙語溝通能力並提出適用證明;原文CELPE-Bras及其他替代方式的完整接受條件尚未逐項核實,應核對現行清單。
- .須符合沒有刑事定罪或依法獲得復權的要求,不能僅以無重大紀錄或籠統品行良好取代法定標準。
如將來規劃歸化,應分別核對現有居留、其他資格及歸化程序,以下規劃順序不是官方保證的固定途徑:
1. 依核准的數位遊牧身分及期限安排居住,不能以體驗生活代替申請資格。
2. 如有意另申請投資、不動產或家庭團聚等身分,須先核對適用條件;原文全部途徑均可明確轉至無期限居留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不應視為保證的轉換順序。
3. 如日後符合無期限居留、實際居住及其他歸化條件,再按規定評估是否提出歸化申請,不能只累積時間就預設獲准。
依戶政司說明,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不會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申請喪失仍須經內政部許可。兵役、選舉與稅務是各自的權利義務制度,原文列舉的個別影響尚未全部核實,可按需求諮詢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
八、常見FAQ
• 每月境外收入至少1,500美元;金額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或
• 可動用銀行資金至少18,000美元;金額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文有些館處要求收入與存款兩者都具備的實務概括,尚未取得完整對應依據;額外文件應依實際受理機關通知確認,不將其改寫為法規一律要求兩者。
RN 45排除為巴西境內雇主工作,不論有無僱用關係;如規劃當地活動,須先核對所需的適用居留與工作條件,不能僅稱是否符合路線精神。條文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首次居留最長1年,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依規定提出續期申請,仍須符合文件及審查要求。
官方指引提及連續續期的可能,不能把原文最多兩年視為一律適用的上限;後續是否獲准仍依規定與個案審查。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持續符合境外工作及適用生活資力證明要求。
• 適用犯罪紀錄及其他續期文件;保險是否另須提出續約證明應按實際清單核對,本次尚未完整核實其通用要求。
長期離境或極少實際居住可能涉及其他身分維持規定;原文無硬性停留天數及每年安排停留即可維持連結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不能當作不受限制或必能續期的保證。
• 臨時簽證入境者須核對12個月內停留超過183日及因僱用等情形較早成為稅務居民的規定;境外所得申報、課稅及例外仍須個案核對,本次未完整核實全部現行稅目。天數、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規劃長期停留前,可就臺灣與巴西各自稅法適用問題向合格專業人員諮詢。
各親屬類別、文件及申請所在地須分別核對,不以多數館處概括全部案件:
• 主申請人依適用數位遊牧程序申請VITEM XIV或境內居留授權。
• 配偶、伴侶及子女等按法定類別申請VITEM XI家庭團聚簽證或境內居留授權;同時提出時,家屬核准以主申請人獲准為前提,不能視為自動隨行取得身分。
官方指引說明,以訪客入境者可透過MigranteWeb提出數位遊牧居留授權申請,仍須提交適用文件並經審查;不能據此推論所有暫時居留類別都同樣適用。
原入境方式、訪客停留及境內申請須各自符合規定;原文將境內授權是否可行歸為所在國館處實務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不應混同境外簽證與境內居留主管程序。
• 數位遊牧VITEM XIV是暫時性簽證,續期須依規定申請,不能視為自動取得無期限居留。
• 若有意申請無期限居留或歸化,須另核符合的法定條件;原文列舉投資、不動產、退休及家庭團聚等路線的全部轉換條件尚未核實,不代表每人均可選用或保證取得。
為巴西境內雇主工作的排除條件,不只看當地客戶是否占大量;實際營業、活動許可與稅務申報應分別核對。原文特定轉換類別、開票地點及課稅效果的全部範圍尚未完整核實,應按個案向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確認。
規劃長期居住或其他身分時,宜分別核對:
• 是否符合巴西歸化條件,以及本人是否有意另行申請。
• 兩地稅籍、臺灣戶籍、兵役及海外所得申報各有規定;原文列舉制度的全部個案影響尚未完整核實,不能由持巴西居留直接推定。
如涉及個人權益,可依法律及稅務問題分別諮詢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
九、結語:依一年首次期限及條件規劃遠距居留
數位遊牧可作為符合條件者評估的居留途徑,首次最長一年,實際期間及後續申請依規定審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原文保有既有收入與工作模式、節奏穩定及適合長待的個人成效尚未完整核實,仍須按工作、語言及生活條件個別評估。
申請前應核對工作關係、生活資力、保險及其他適用文件;稅務與家屬安排須另按各自規定確認。整理文件有助於評估需求,不代表已符合所有條件或必然獲准。
經一年生活後是否適合長期居住仍因人而異;日後若規劃投資、不動產或家庭團聚等其他身分,須另核法定條件,不能因已有生活經驗而保證轉換成功。原文對個人規劃成效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MJSP)移民勞動入口
- .內容:第45/2021號規範決議的數位遊牧簽證與居留授權條件;條文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並應連同適用的一般程序核對。
- .查詢: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移民勞動入口的Nômade Digital說明。
- .巴西外交部及各駐外機構的簽證服務
- .內容:VITEM XIV數位遊牧的領事申請要求與適用費用,須依實際受理機構核對;不同館處的清單不可直接互套。
- .查詢:gov.br/mre下相關駐外機構的VITEM XIV Digital Nomad官方說明。
- .巴西駐臺北商務辦事處(Escritório Comercial do Brasil em Taipé)
- .內容:可向駐臺機構確認適用領事程序與文件;原文臺灣申請人唯一受理窗口及全部公證翻譯要求尚未完整核實,不能以機構存在推定所有案件均只能在此辦理。
- .官方資訊:gov.br/mre/pt-br/escritorio-taipe/portugues;原文所列非官方代辦站點不作官方申請依據。
-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內容:文件驗證程序應按文件性質與巴西需用機關要求確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適用警察機關受理,不能將取得證明與領務驗證混為一項。原文巴西居留均必須完成相同驗證步驟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
本文依巴西官方公開資訊(如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 MJSP/巴西外交部領事門戶、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西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巴西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