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專業經驗工作居留:兩年經驗仍須核對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此居留路徑須核對過去五年內至少兩年符合要求的專業經驗、合格非管制職缺、薪資及主管機關審查。一般仍須確認取得國承認的資格,資訊科技職務另有特例;不能將免德國同等資格認可寫成免全部學歷查核或直接赴德上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德國專業經驗工作居留是什麼?

本頁所稱專業經驗工作居留,依《居留法》§19c(2)與《就業條例》§6核對;須為符合條件的國內合格工作,不能以經驗本身保證簽證或居留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幾個核心重點:
- .免先取得德國同等資格認可,不等於免除所有資格證明。
一般須確認資格受取得國承認,並按學術或非學術資格提供相應查核;資訊科技職務另有法定例外,不能一概只看學校或資料庫名稱。
- .重視「實務年資」
須在過去五年內有至少兩年足以勝任目標職缺的相關合格專業經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限定「非管制職業」
本路徑用於非管制的合格工作;受管制職業仍須核對專業執業要求,不依「一般技術工作」名稱直接判定。
臺灣申請人同樣須依具體資格與職缺核對,不因國籍而省略要件:
- .一般須有符合法規的職訓、學術或商會資格;資訊科技職務例外另行核對。
- .專業經驗須符合期間、程度及與目標職缺相關的要求。
- .職缺、薪資及主管機關審核均須符合要求,不能只憑年資加邀約直接上工。
二、申請條件總整理

1. 一般資格包括至少兩年制職訓或學位等法定類型;資訊科技職務另有例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申請須符合下列法定資格之一,資訊科技職務例外另按規定處理:
- .非學術職業資格:
- .取得國承認,且完成資格所需訓練至少兩年;不能以目前居住國承認取代,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外國高等教育學位:
- .學位須受取得國承認,並提供適用證明。
資格證明須依類型區分,不能把下列方式任意互換:
- .非學術職業資格使用相應的ZAB DAB查核;學術學位則依適用的ZAB學位評估方式確認,兩者不同。
- .學術學位可依適用規定使用anabin正面資料;應核對學位及學校,不能僅憑校名H+判定所有資格。
符合德國職訓法要求、由德國海外商會AHK核發的外國職業資格,須按規定確認其內容及適用性。
2. 專業實務經驗:原2年門檻須與取得期間及工作相關性連讀,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須提出足以核對相關專業經驗的資料:
- .過去5年內至少2年足以勝任目標工作之合格專業經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經驗須能支持在德國擬任工作的職務能力。
工作經驗證明的具體形式,須依受理機關要求準備;不能將薪資單、勞保紀錄或雇主信任一文件寫成必定足夠。
3. 須有非管制職業的合格工作邀約,並符合其他條件。
工作條件須一併核對:
- .取得德國合格工作的具體邀約或契約。
- .職務須屬此路徑適用的非管制工作;是否受管制須依實際職業判定,不能只看技術職稱。
- .依受理程序由雇主提供就業關係聲明,供主管機關核對工作條件。
4. 薪資與45歲相關規定須按首次同意、開始工作時點及適用例外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026年金額仍須與適用情況及其他要件連讀,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薪資條件:
- .2026年一般稅前年薪門檻為45,630歐元,另須核對協約及其他適用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雇主受集體協約拘束,且依適用協約工作條件雇用時,按法定薪資門檻例外判斷。
- .45歲相關規定須依首次聯邦就業局同意及開始工作時點核對;年齡邊界與例外請向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適用較高年齡薪資條件時,2026年稅前年薪為55,770歐元;須連同老年保障及法定例外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依規定提出適足老年保障證明;一般財務計畫不能未經核對即等同合格證明。
聯邦就業局依適用規定核對薪資、工時及其他工作條件,達數字門檻不等於自動核准。
5. IT 專業人士特例
資訊與通訊科技職務有正式資格證明例外,但不代表免除全部申請條件:
- .符合法定資訊科技職務範圍者,可不適用一般正式職訓、學位或商會資格要件;經驗及其他條件仍須符合。
- .仍須符合2年相關合格經驗及其法定取得期間、適用職缺、薪資與審核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流程:

Step 1|資格盤點與文件準備
申請前應逐項確認:
- .一般資格或資訊科技例外、相關工作經驗、合格非管制職缺、薪資及主管機關審查。
- .依非學術或學術資格分別取得適用ZAB或anabin證明;不把原國承認的查核與德國同等資格認可混用。
- .與雇主核對職務、工作條件及適用就業關係聲明。
須依實際受理機關及本類簽證的最新清單準備身分、資格、經驗、職缺與保險等資料;本輪未核實臺北本類完整專用附件,不以一般或藍卡清單替代。
Step 2|核對適用線上受理類別與文件程序
外交部Portal有專業經驗工作申請入口;須確認居住國與受理代表處可選,再依通知補件及安排現場程序。
流程概念:
1. 依適用簽證目的、居住國及受理代表處選擇線上案件;不可選時應核對受理機關公告。
2. 線上填寫及上傳文件;簽證費依外交部說明於現場預約時繳納,不是線上送件即繳簽證費。
3. 依Portal預查通知補齊資料,完成後取得現場預約連結;預查完成不等於簽證已核准。
Step 3|取得 D 類國家簽證、入境與換發居留
依適用類別核准國家簽證後,仍須遵守核准目的及所載條件:
1. 持適用簽證在有效期間及核准條件內入境。
2. 入住後依規定辦理地址登記(Anmeldung)。
3. 依主管機關程序申請§19c(2)居留,工作權須按所持簽證或居留及附款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家屬部分:配偶與子女能否一起來?
此居留可依家庭團聚規定申請家屬居留,但須核對家庭關係及適用條件:
- .配偶與未婚未成年子女依適用家庭團聚條件提出申請;居留與就學程序分別核對。
- .配偶取得適用家屬居留後可依其工作授權受雇或自雇;受管制職業另須符合執業規定。
- .家屬居留期間須依家庭團聚條款及個案核准內容核對,不能一概認定與主申請人完全同日到期。
但要留意:
- .生活保障及其他一般條件仍須核對;本類持有人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有法定住房要件豁免,不應概括要求足夠居住空間。
- 家庭團聚須依主管機關適用規定及個案核對;地方受理程序差異不能用來否定法定豁免。
五、德國專業經驗工作居留、PR 與入籍的關係
1. 從專業經驗工作居留到德國永久居留(定居許可)
本類居留續延仍須符合適用條件;一般定居許可可依《居留法》§9五年等要件核對,持續工作及自給自足不是全部要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8a/18b/18d等專門定居規則中的3年條件,不能一概套用§18g藍卡或本頁居留;本類五年一般途徑仍須滿足完整要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定居許可與德國國籍須分別申請及核對資格。
德國2024年國籍法調整後,仍須依現行條文及後續變更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入籍須符合五年合法慣常居住、合格申請身分、通常B1語言及其他法定條件與例外;永久居留不一定是前置要求,不能僅以無重大犯罪或經濟自立判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德國原則容許多重國籍,但另一國的國籍及相關義務須另依該國規定確認。
臺灣申請人亦須分別核對德國與臺灣的適用規定:
- .德國原則容許多重國籍,仍須符合適用的入籍條件。
.臺灣國籍、戶籍、兵役及行政程序須依個案與相關規定核對,不應由德國居留或國籍規定直接推定。
涉及德國入籍或臺灣國籍與其他義務時,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具相應專業資格者確認,不能以代辦說法取代法規核對。
六、常見 FAQ
• 本頁路徑須符合取得國承認的適用資格及經驗等條件,資訊科技職務另有資格例外。
• 歐盟藍卡另有職位、資格及薪資條件,也有法定資訊科技經驗途徑,不宜只稱偏學歷導向。
如規劃改用其他工作居留,須另外符合該類別要件並提出適用申請;不以未核實的多數人做法或更有利結果宣傳。
• 實際職務及雇主可能另有語言要求,應直接核對。
• 一般定居許可及入籍通常須有B1等適用語言能力,仍有法定例外,須按申請途徑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語言準備應依實際工作與後續申請條件安排,不保證求職或長期居留結果。
• 換雇主或改職務前,須核對現有授權及是否需要主管機關同意,不應自行假定原卡已涵蓋。
• 薪資須依一般門檻或法定協約例外判斷,工作條件也須持續符合要求,不能只看單一數字。
談薪或轉職時,應核對實際工作條件與主管機關要求;雇主或顧問建議不能取代必要授權。
1. 如申請定居許可,須符合該途徑要件並另行申請。
2. 一般入籍須符合5年合法慣常居住、合格申請身分及其他要件與例外;不一定須先取得永久居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各項申請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核,持有本類工作居留不等於已取得永久居留或國籍。
七、結語:誰適合考慮德國專業經驗工作居留?
可依下列條件核對是否適用本路徑:
- .原至少兩年專業經驗須符合規定的取得期間,並足以勝任目標工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資格須受取得國承認並有適用查核;資訊科技職務的資格例外另行判斷。
- .須有適用的德國合格非管制職缺,並符合薪資或法定協約例外及審核條件。
- .後續長期居留或國籍規劃須另核對資格,不能因先取得工作居留而保證結果。
是否適用此居留,須依實際資格與職缺個別評估並由主管機關審核。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下列官方來源可供核對本類資格與程序;須留意版本及適用範圍:
- .Make it in Germany:提供專業經驗工作居留的適用範圍、資格及薪資說明,具體案件仍須依現行法規與主管機關要求核對。
- .德國在台協會:符合其領區受理條件者應核對當時簽證公告;本輪未取得原稱專業經驗工作完整專用清單,不以其他簽證清單替代。
- .外國教育中心 ZAB & anabin與ZAB依資格類型提供不同資訊:不能將學校H+視為所有學位、職訓或本類簽證資格已通過;資訊科技例外及適用證明仍須分別核對。
- .BAMF相關資訊可供查找;本類§19c資格、家庭團聚與定居許可仍須依各適用條款核對,不保證長遠居留結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德國官方法規資料庫Gesetze im Internet:可查《就業條例》§6;資訊科技資格例外與一般案件條件應分開,不將BMI稱為唯一立法機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來源差異及未核實個案事項仍須確認。實際條件及程序以主管機關最新規定與個案審核為準,不以免責文字代替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