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亞自由業居留:資格、活動許可與申請程序
保加利亞自由業居留須按法定條件申請活動許可、適用簽證與居留許可,並備具活動計畫、專業及其他所需證明。具有設計、工程、翻譯或藝術等專長,不代表必定符合資格或獲准;受管制職業、活動範圍與資力等要求仍須核對,保加利亞許可也不等於可在整個歐盟自由工作。
一、保加利亞自由業活動許可與居留制度說明

自由業活動許可與居留是不同的審查事項;臺灣申請人仍須依實際身分、擬從事活動及完整資格評估,不能以專業能力直接換取居留。
一般境外申請人擬依自由業制度在保加利亞工作與居留,須分別符合活動許可、所需 D 簽與居留條件;前一階段獲准不代表後續程序必會核准。
依保加利亞現行外國人法及勞動移民法規,應先核對活動資格與下列程序:
一般境外第三國申請人欲依本制度從事自由業,須按適用規定辦理;已有其他身分或法定情形者應另行確認,不宜一概套用相同程序:
1️⃣ 向就業機關申請適用的自由業活動許可
2️⃣ 依簽證適用及管轄規定,辦理 D 類目的簽證
3️⃣ 依居留條件與文件要求向移民機關申請許可
能否適用本制度,須依實際活動與個人資格判斷:
- .設計、行銷或資訊技術等接案活動,仍須核對活動計畫、專業資格及其他法定要求;職稱本身不代表可獲自由業許可。
- .攝影、教練、諮商或其他顧問服務,須先確認是否涉及受管制職業、資格認可或特定執業條件,不能僅憑相關經驗推定可執業。
- .成立個人品牌或事務所的規劃,不能代替自由業活動及居留所需許可;若實際屬受僱工作,也不能直接套用本制度。
合法居留 5 年並非自動取得永久居留;須分別核對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的可計年資、離境及其他條件。歸化另依國籍法審查,不能只用一般居留期間替代所需身分與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申請資格總整理

以下以五類備件方向整理,並非完整法定清單;實際資格、文件與程序須依保加利亞主管機關最新規定核對。
1. 自由業活動許可須先核對適用條件
一般境外申請人須按規定向保加利亞就業機關申請自由業活動許可;核准取決於法定資格及證明,不能只以有專業或可維生推定:
- .須提出涵蓋所申請期間的詳細活動計畫,並按規定備具證據,內容包括:
- .活動的種類、性質、目的及明確目標
- .目標市場、內外經濟環境及市場發展趨勢
- .財務論證與實現可衡量成果的規劃
- .活動的經濟及/或社會效果證據;不能只列預期就業、技術或文化貢獻而不提出支持資料。
- .就業機關會依活動計畫及相關證明審查;計畫或執行報告缺乏依據、無法證明所需效果等情形可能不獲許可。
2. 核對專業資格及所需文件
申請自由業活動許可時,應依活動種類核對所需證明:
- .依預定活動確認是否須具備特定專業資格或執業條件。
- .學歷或專業訓練文件是否需要提出,須按所從事活動的適用規定核對,不能一律推定須有大學或研究所學位。
- .涉及保加利亞受管制職業時,須證明符合該職業的執業條件;持有外國證照本身不代表已獲當地執業資格。
相關經驗文件須依規定辦理驗證;其他學歷或資格文件的認可、驗證與翻譯要求,應向受理及專業主管機關逐項核對,不能只以是否由歐盟國家核發判斷。
3. 保加利亞語能力要求:至少 B1,依官方最新規定核對
自由業活動許可申請須依規定提出保加利亞語能力證明。
申請須提出至少達到 B1 等級的保加利亞語能力證明;證明文件的受理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語言能力分級描述是理解程度的參考,不能代替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
- .對熟悉的工作或生活主題,能理解清楚、標準表達的重點。
- .可就熟悉或感興趣的主題寫出簡單連貫文字;不能因此推定能充分理解所有合約或官方文件。
- .可描述經驗、事件與計畫,並簡要說明理由;實際專業工作所需語言能力仍須另行評估。
語言能力只是申請條件之一,仍須符合活動計畫、專業經驗及其他要求;不能由語言程度推定核准結果或以此作為僅持有居留的承諾。
4. 至少兩年相關專業經驗,依官方最新規定核對
自由業活動許可的專業經驗要求,須以符合規定的文件證明:
- .須有至少兩年與擬從事活動相關的專業經驗,並提出依法驗證的證明文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整理經驗資料時,下列文件是否可採及須否另補正式證明,仍須向受理機關確認:
- .過往勞動契約:是否足以證明所需專業經驗,尚待受理機關確認。
- .在職或離職證明:其內容、出具方式及驗證要求,須向受理機關確認。
- .報稅或保險紀錄:能否作為補充證據及如何使用,尚待受理機關確認。
重點在於按法定條件證明相關專業經驗,不能以「有實務底子」取代所需文件。
5. 支持自由業活動的資金證明
活動許可申請另須核對資金證明要求:
- .須按所提出的活動計畫,證明具備支持自由業活動的資金;銀行存款、合約收入或預付款等個別資料能否採認,須向受理機關確認。
- 應區分不同程序所要求的財力條件:
- .居留申請另須依適用規定證明具備穩定、定期、可預測且足以維持生活的資源,不依賴社會救助。
- .活動計畫所需資金與居留生活資源應分別核對,不能只提出其中一項便推定符合全部條件。
三、申請流程

一般境外申請人的準備流程可分為三階段:自由業活動許可、適用的 D 簽證及居留許可。各階段須分別符合條件,實際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 1:按規定申請自由業活動許可
1. 向保加利亞就業機關備件,並依規定使用電子送件途徑;下列為備件方向,仍須核對完整清單:
- .涵蓋申請期間的詳細活動計畫及支持證據,包括市場環境、明確目標、可衡量成果、經濟及/或社會效果與財務論證。
- .依活動核對所需專業文件;涉及受管制職業時,須證明符合當地執業條件,不能僅附證照影本便推定足夠。
- .至少達到 B1 的保加利亞語能力證明,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至少兩年相關專業經驗的依法驗證文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活動計畫提出足以支持自由業活動的資金證明。
2. 就業機關按法定條件及文件審查,包括:
- .活動計畫是否有依據,是否提出所需的市場、成果及財務支持資料。
- .是否證明活動具有所要求的經濟及/或社會效果。
- .是否符合自由業活動及其他法定條件;若實際意圖從事受僱工作,不能藉此制度申請。
3. 活動許可獲准後,須依規定取得許可文件,供後續適用的 D 簽證及居留申請使用;仍須分別備齊各程序要求的資料。
步驟 2:按適用程序申請 D 類簽證
取得自由業活動許可後,應依國籍、常住地及館處管轄規定確認 D 簽受理機關;臺灣申請人的實際受理館及送件安排仍須向保加利亞主管機關確認,不能只選附近館處。
須按自由業目的及受理館要求核對完整文件,通常涉及下列類別:
- .符合 D 簽申請要求的有效護照及所需影本。
- .依規定填寫的申請表與符合要求的照片。
- .自由業活動許可文件及申請目的所需證明。
- .符合停留期間要求的財力及醫療保險證明。
- .依適用規定提出犯罪紀錄文件,並逐項核對外國文件的翻譯及驗證要求。
- .住宿安排證明;原列租約或邀請信能否符合本案受理要求,仍須向受理館確認。
D 簽獲准後,仍須符合入境條件及邊境查驗;簽證不保證入境,入境後也須另依規定申請居留。
步驟 3:依規定申請居留許可
入境後須在合法停留期間內,按規定向移民總局或內政部地方移民單位提出申請,備齊一般居留文件及自由業活動許可證明。
- .一般延長居留許可的法定上限為 1 年,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本案核發期間須依活動許可及居留審查結果確認,不能保證兩份文件效期完全相同,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延長居留申請須於合法停留期限屆滿前至少 14 天提出;自由業活動許可的續期另有期限,須分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自由業活動許可失效或其他居留依據消失,可能涉及居留權撤銷;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確認個案法律狀態,不能只憑居留卡仍在有效期間便繼續活動。
⚠️ 原列「入境後 5 天內申報住址」不應作為現行通用期限。入境地址申報、住宿提供者登記及日後地址變更,分屬不同義務;應按適用規定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辦理。
四、居留期限、續期與長期規劃
1. 活動許可與居留期間須分別核對
依勞動移民法及其實施規則,應核對:
- .自由業活動許可的核發與續期條件:
- .活動許可最長核發 1 年,實際期間及續期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與核定結果為準。
- .原列「最多累積 3 年」不應作為現行通用上限;現行法規依原核發條件是否仍具備及續期文件進行審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以「超過 3 年」概括必須重新申請的說法,不宜直接沿用,應依個案適用規定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確認。
- .原列「必須先回母國至少 1 個月」未獲本次所讀現行自由業續期條文支持,不應作為通用要求;個案是否須離境應另向主管機關確認。
- .續期須按規定提出活動計畫、先前活動報告及其他所需文件;若不符合續期條件,應另行確認後續合法程序。
活動許可與居留許可有各自的續期程序及期限,應提前分別辦理;其中一項續期獲准,不代表另一項已自動延長。
2. 活動計畫及居留依據變更須另行核對
- .原以「第一年」概括活動變更限制並不精確;法律限制的是首次核發許可的有效期間內,不得變更活動標的,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個人資料或申報情況變動須依規定通報;活動計畫變更須由就業機關審核,不能只以微調或已報備推定可以進行。
- .若擬改為受僱工作、投資或其他居留依據,須核對該類別資格、申請地點及是否需要新的簽證;原稱「通常須離境重申請」的概括實務尚待確認,不應直接套用於所有案件。
3. 長期居民與永久居留須分別確認條件
依保加利亞外國人法,相關身分與年資要求須分別核對:
- .長期居民的相關途徑以符合規定的合法連續居留 5 年為條件之一,仍須核對可計年資及其他資格,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就上述長期居民年資而言,單次離境須少於連續 6 個月,相關計算期間的累計離境不超過 10 個月;例外與具體計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長期居民與永久居留各有法定途徑,符合條件者須向保加利亞境內移民主管機關申請;不能將上述長期居民離境規則直接當作永久居留條件。
- .取得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後,仍須按各制度核對權利與義務:
- .持保加利亞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許可者,依法無須另申請勞動市場准入許可;特定專業的執業資格與其他義務仍應另行核對。
- .法律對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者設有社會保障等領域的平等待遇規定;醫療保險的個別納保、繳費及給付條件,仍須另向主管機關確認,不能概括為所有權利均與國民相同。
- .歸化須另依國籍法符合身分及期間、成年、刑事紀錄、收入或職業、保加利亞語及原國籍等適用條件,不能只憑一般居留年資或實際居住推定符合。
五、家屬團聚須分別符合條件及程序
家屬是否適用家庭團聚,應依保加利亞外國人法的家庭成員定義、主申請人居留資格及文件要求審查。
一般外國居民的家庭成員範圍須符合共同家庭生活及相關條件,包括:
- .符合婚姻及家庭生活條件的配偶。
- .符合未婚、未成年及適用監護與扶養條件的子女,包括依法收養的子女。
- .未婚成年子女須符合嚴重健康原因需個人照護或無法自行維生等法定情形;父母不因經濟依賴就自動適用此一般團聚範圍,須另行確認有無適用的居留依據。
一般團聚程序須先核對主申請人的居留條件,再依各階段辦理:
1. 主申請人須持符合團聚要求的居留許可,向保加利亞境內移民主管機關提出團聚申請並備齊證明。
2. 團聚獲正面決定後,家屬再依適用管轄及文件要求辦理 D 類簽證。
3. 家屬入境後須依規定完成居留程序,不是直接以簽證自動換得居留。
家屬取得居留後,相關權利仍須分別核對:
- .配偶的工作權須依本人居留類別及適用法規確認;一般延長居留外國人的家屬不宜只憑團聚身分便推定免辦勞動市場准入許可。
- .子女就學應按年齡、居留身分及教育規定辦理;公立教育資源的適用範圍與入學安排仍須向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確認,不能概括承諾所有項目均可取得。
團聚備件須依適用規定核對,包含家庭關係及維生能力等資料:
- .結婚或出生證明,以及個案涉及監護、扶養或健康照護時所需的相關資料。
- .足以支持家屬生活的穩定、定期、可預測資源證明,以及住宿等其他法定文件。
六、長期居民、永久居留及國籍須分別申請
保加利亞居留與國籍屬不同身分。持有該國永久居留不等於成為歐盟公民,赴其他國家長期居住或工作仍須按目的地及所持身分適用規定辦理。
後續規劃應分別核對以下制度,不能視為保證逐步取得身分:
1. 自由業活動許可一般最長 1 年,續期須符合條件;居留許可另有自己的審查及續期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長期居民及部分永久居留途徑涉及 5 年年資要求,但可計期間、離境與其他資格須分別核對,不能只憑合法居留滿年便推定可取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一般歸化須依法符合已取得永久居留或長期居民身分及相應期間等條件,另核成年、刑事紀錄、收入或職業、保加利亞語與原國籍等要求及例外。
取得保加利亞國籍後,可依歐盟公民及相關自由移動規定赴適用國家生活與工作;仍應遵守目的地的居住登記、專業資格及其他適用要求,不能視為所有活動均無條件開放。
七、常見FAQ
活動許可、適用 D 簽證與居留各有文件及審查要求;受理館與個案安排應事先確認,不能僅憑護照或專業就推定會獲准。
英語能力不能直接代替所要求的保加利亞語證明;語言條件也只是全部資格的一部分,符合語言要求不代表活動許可必定核准。
相關制度應分開核對:
1. 活動許可最長 1 年,續期取決於法定條件;原列「可累積到 3 年」不宜作為現行通用上限,居留另依其規定辦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長期居民及部分永久居留途徑涉及 5 年年資,仍須分別核對可計期間、離境及其他條件;不是任何合法居留累積滿年即可獲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歸化須已取得永久居留或長期居民身分並符合國籍法規定的期間及其他要件,再另行申請,不能由自由業許可直接推定取得國籍。
仍應分別確認活動許可與實際營業所需程序:
.公司設立、收入憑證及辦公場所安排屬不同事項;適用方式應依活動與專業規定確認,不能僅以服務規模推定須成立公司或已符合移民資格。
原稱「很多申請人會另設個人事業或公司」的實務比例尚未核實,不應用作方案普遍性或適合程度的依據。
.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等,須符合共同家庭生活、親權與扶養等適用要求。
.所需資料應依完整法定清單核對,例如:
.真實有效的婚姻、出生及適用的監護或扶養證明。
.足夠且符合規定的維生資源與住房證明。
家屬的工作權及社會保險應依本人居留類別與適用制度分別確認,不能只憑團聚居留便推定免辦工作許可或已符合全部投保條件。
.原列「先回母國至少一個月」未獲本次所讀自由業續期條文支持,不應當作通用前提;個案是否需離境仍須確認。
.應在適用期限內分別辦理活動許可及居留續期,或確認其他合法程序;前次許可不保證後續核准。
如考慮改換居留依據,還須核對:
受僱工作、投資或家庭團聚等各有資格與程序,是否能在境內辦理、須否另申請簽證及相關期間可否計入後續身分,應按適用制度逐項確認。
八、結語:依活動、資格與居留目的分別評估
保加利亞自由業活動許可有明確的法定資格、文件及後續義務,應依本人情況評估。
- 備件與資格核對方向包括:
- .依預定活動核對專業資格與所需文件。
- .至少兩年相關專業經驗,並備具依法驗證的證明,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出至少達到保加利亞語 B1 的能力證明,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只有學習意願並不足夠。
- .備具詳細活動計畫、經濟及/或社會效果證據與活動所需資金,並持續遵守許可條件。
後續居留與發展仍須分別核對:
- .在保加利亞居住與從事核准活動,須遵守相應許可期間及條件;不等於取得全歐盟工作權。
- .永久居留、長期居民及歸化各有獨立條件,不能由自由業許可推定日後必會取得。
- .建立品牌或拓展國際客戶屬個人事業規劃,並非移民許可保證的成果。
接案、遠距或顧問工作者,應先核對實際活動、專業資格、語言、計畫及資力等要求,再確認合適的申請制度;工作型態本身不代表符合本方案或可長期在歐盟居住。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可依申請事項查詢下列主管機關資料;來源索引不代表本頁全部主張已核實,適用條件與待確認事項仍須逐項核對:
- .保加利亞就業機關:依勞動移民法規審查自由業活動許可、活動計畫及相關資格;申請須提出至少保加利亞語 B1 的能力證明,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官網:az.government.bg。
- .保加利亞內政部移民總局及地方移民單位:依規定受理居留申請。D 類簽證須循外交領事體系的有權館處辦理,不能將兩者主管機關混稱。官網:mvr.bg。
- .BULSTAT 登記簿由保加利亞司法部所屬登記署管理,並非統計局註冊處。自由職業自然人等依法須核對登記義務,登記後取得識別碼;商業登記不能取代活動或居留許可。官網:registryagency.bg。
- .保加利亞外交部:查詢 D 類簽證規範與館處管轄原則,個案仍須向有權受理館確認。官網:mfa.bg。
- .臺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擬送保加利亞使用時,須依公告及文件類型核對公證、驗證、翻譯與後續程序;完成文書驗證不代表已獲移民或專業機關採認。官網:boca.gov.tw。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各項查核範圍與待確認事項見相關紀錄。活動許可、簽證、居留及國籍各依主管機關適用規定與個案審查;專業人士意見可供理解,不能代替主管機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