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年度居留許可:一年居留規畫與個案申請要求
巴哈馬年度居留須依申請身分、文件與核准條件辦理。原文「住一年」屬生活規畫,不能推定提出申請就可合法居留或免除到期與續期要求。本文整理非工作居留及個案申請事項;生活品質、放鬆效果及投資價值的概括描述未完整核實,不作核准或效益承諾。
一、什麼是「巴哈馬年度居留許可」?

巴哈馬 Permit to Reside 常稱年度居留許可,供非巴哈馬人以非工作目的依法申請居留。原「一年一申請」應按實際核准期間與續期要求核對,不能視為必然可住滿一年。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應優先依移民局現行類別及文件要求核對,館處舊說明不能直接取代現行程序:
- .本類為非工作目的居留;從事有報酬職業或工作須先取得相應許可,不能把居留本身當作工作資格。
- .原以「一年」描述的年度居留,實際有效期間及能否續期須依核准內容與移民局要求確認,不能保證每次都核發相同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不同身分須按各自適用類別確認,不能把下列情況直接視為都可取得相同許可:
- .合法居留者的配偶或符合條件的子女,須另提出適用申請及親屬文件,不能自動隨同取得許可。
- .倫敦館處舊說明列有經濟獨立人士,但移民局現行頁面的資格與文件表述不同;僅具財力是否符合個案類別仍須確認。
- .租屋或自住房屋不等於已具居留資格;屋主許可另有境外主要住所、巴哈馬可居住房屋及文件要求,應分別查詢。
Permit to Reside 與永久居留、國籍屬不同申請事項;取得本類許可不會自動取得永久居留或護照。
二、誰適合申請巴哈馬年度居留許可?

臺灣申請人亦須先確認個案適用類別及文件,下列生活安排不能直接當作已符合申請資格:
- .退休或半退休生活:原「一年內住幾個月到一年」是個人規畫,仍須先確認適用居留類別、有效期間及非工作限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學生與就學家庭:學生須按學校、就學及其他文件要求申請;語言課程的適用性及原「一年以上」期間不能一概保證。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先行居住觀察的安排仍須符合具體居留類別,不能把試住目的本身當作資格,也不保證後續投資或永久居留申請獲准。
- .經濟自給人士須核對現行適用類別與財力證明;足以自行負擔生活並不代表居留必然核准,保險的個案要求另待確認。
三、申請條件與基本要求

1. 一般身分條件
應分別核對移民局現行申請指引及館處資料的適用範圍,不以舊分類或費用概括現行要求:
- .本類供非巴哈馬人依適用條件提出申請。
- .原「年滿 18 歲」不能作為所有申請人的共同條件,官方另有兒童申請;成人適用條件與品行文件應按個案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適用申請人須提出最近 6 個月內核發、涵蓋過去 5 年居住的警察紀錄證明;官方申請表要求揭露定罪,不限於重大犯罪。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依規定提出申請前 30 天內的醫療證明,並如實提供健康資料;不能將一般描述直接當作完整醫療審查標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居留類別
倫敦館處頁面列有四類年度居留說明,但部分類別、表格及費用與移民局現行資訊不同,以下分類不能直接當作現行完整資格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 巴哈馬公民的配偶或符合條件的受扶養人,須依實際身分類別提出申請,配偶專屬許可另有要求。
2. 合法許可持有人的配偶或符合條件的受扶養人,須另備妥文件並提出申請。
3. 經濟獨立人士:舊館處頁面的此一分類須再與移民局確認,不能只以財力足夠推定已符合現行條件。
4. 屋主另有 Home Owner Resident Permit 程序,須核對境外主要住所及巴哈馬可居住房屋等條件,不等於一般年度居留申請。
原「臺灣申請人多落在第 3 或第 4 類」未有官方統計或完整適用資料支持,不應用來判定個案資格。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財力與文件
依移民局現行 Permit to Reside 清單,財力與居住資料須按申請人情況準備:
- .成人或獨立申請人按要求提供金融機構列明金額範圍的財力參考,或合格會計師編製的資料;不能僅以任何存款截圖推定文件充分。
- .成人如適用,提出巴哈馬住宅的權利移轉文件;屋主許可另列房產稅等資料,不能將不同類別清單當作同一套要求。
- .完成年度居留問卷,如實說明房屋或租賃安排、財務及收入、預期停留與申請理由等適用事項。
四、申請流程與步驟說明
以下為申請事項整理,應依移民局適用程序辦理;原文對普遍使用律師或服務機構的描述未經核實,不能當作必須委任的要求。
步驟 1|確認身分類別與居住安排
- .先按學生、合法居留者家屬或其他實際情況確認適用程序;經濟獨立或屋主安排須另核對,不能僅依生活目的自行選定即可申請。
- .如實準備預期居住地址、租賃或自有房屋等適用資料;有住所安排不等於居留已核准。
步驟 2|準備文件
應按現行 Permit to Reside 類別及個案情況準備文件;以下列舉不是所有申請人的完整共同清單:
- .致移民局局長的申請信。
- .依現行指引填妥並公證申請表,貼上 10 元巴哈馬郵票;下載表格中的舊郵票標示須另與受理機關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要求提供醫療及警察紀錄證明,並留意各自的有效期間與申請人條件。
- .按要求提出清晰有效的護照資料頁影本及 2 張近期白底 2x2 吋照片,照片背面註明姓名,並核對其他適用格式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成人或獨立申請人的適用要求提出金融機構或合格會計專業人士的財力資料。
- .按個案提出經認證的婚姻、出生或親屬文件;兒童另有在學、監護及未隨雙親同行等適用證明。
- .依個案提供住宅權利或租約等資料,屋主專屬許可的文件須與一般居留清單分別核對。
步驟 3|繳交費用與遞件
- .現行申請指引列明 200 元巴哈馬幣不可退還處理費,另須核對適用許可費及支付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文「政府年費約 1,000 美元、另約 100 美元處理費」與移民局現行費用表不符,不能作為現行通用報價;許可費應依申請類別及當期官方費表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移民局現行指引提醒,首次申請身分者不應在巴哈馬境內等待審理。
步驟 4|審查與核准
- .按移民局要求提交及補充適用資料,核准與否須經審查;面談的完整個案條件尚未核實。
- .原「數週到數月」不是本頁已核實的官方核准時程;官方所列聯繫查詢進度的時間亦不等於保證完成審理,應以個案通知為準。
步驟 5|依實際許可期間辦理續期。
- .原「一年一核發」須依實際許可與續期要求確認;繼續居留須有合法有效身分,提出續期申請不等於已獲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權利與限制
1. 可以帶來的便利
本類許可的用途與限制應依官方核准條件判斷,不能以一般生活便利描述代替個案權利:
- .依許可核准的期間及條件居留,並履行適用要求。
- .是否需要續期、出入境或其他手續,仍須依身分及旅行規定判斷,不能保證免除相關要求。
- .子女就學、租賃及生活安排仍須依教育、居留及其他適用條件確認,不能保證取得許可即能完成所有安排。
2. 必須注意的限制
- .本 Permit to Reside 不授予工作權;從事有報酬活動須先取得相應工作許可,不能把配偶等其他許可類別的權利與本類混同。
- .本類居留許可與永久居留或國籍不同,不會自動轉為其他身分。
- .應依核准期間及移民局要求辦理續期;逾期、審理中及重新申請的個案效果須另行確認,不能概括為同一套終止程序。
.臺灣稅務身分及所得申報須分別依所得來源與適用稅制判斷,不能將境外所得一律等同境內所得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巴哈馬與臺灣的完整跨國稅負影響仍待專業核對,不作「稅制友善」的概括評價。
六、家屬與親屬:誰可以一起申請?
依移民局現行家屬申請及兒童文件要求,應分別核對:
- .配偶及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子女,須各自提出申請並備妥適用文件;主申請人獲准不代表家屬自動獲准。
- .公民或合法居留者的配偶、子女等須依適用類別申請;配偶專屬許可與一般 Permit to Reside 不宜混為同一程序。
- .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家屬須另核對資格;現行費表列有特定依賴父母類別,不能由一般配偶、未成年子女清單推定其他家屬全部不可能申請。
家屬亦須取得適用許可,並依其核准條件判斷權利:
- .可依核准條件居留,就學仍須符合學校、教育及居留的適用要求,不能推定取得許可即自動入學。
- .一般 Permit to Reside 本身不授予工作權,家屬有工作安排時須先取得相應許可;不同類別的工作權須分別核對。
七、能否透過年度居留取得永久居留與入籍?
- .年度居留不會自動轉為永久居留;過往居住紀錄對其他申請的作用須按實際類別核對,不能保證在地連結會提高核准可能。
- .永久居留與國籍有各自資格。經濟永久居留的官方資料列有至少 100 萬的投資門檻,仍須符合特定資產、維持及其他要求;此金額不能概括為所有永久居留或入籍的共同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國籍申請須依實際途徑符合條件,不能概括所有人都必須先成為永久居民。年度居留與支付投資款均不能直接等同取得護照;原文對全部護照制度的概括斷言尚未完整查證。
- .中華民國國民不會僅因取得外國國籍就自動喪失國籍;喪失須依法申請並經許可,其他身分及權利義務仍應依個案核對。
八、常見 FAQ
九、結語:分別核對居留資格與生活安排。
年度居留須按個案資格、核准期間及續期要求辦理。自行負擔生活或希望長住不代表必然符合申請條件,退休與經濟獨立人士仍須確認適用類別。
跨國生活、房產、教育或退休安排須分別確認,不能將年度居留概括當作投資移民的中間步驟或資產配置效益的保障。
生活、稅務、法律與居留事項應分別核對;專業諮詢不能取代主管機關審查,也不能保證年度居留適合所有家庭或帶來特定規畫效益。
官方資料入口與適用範圍。
應依申請類別與資料版本參考官方指引:
- .巴哈馬移民局(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查詢 Permit to Reside 的現行條件及文件,並核對表格版本。Form I 與其他類別表格不可混用;官方入口為 immigration.gov.bs。
- .Permit to Reside 申請表及續期表:依申請階段使用適用表格,許可期間及續期由主管機關審查,不因填表即自動獲准。官方入口為 immigration.gov.bs。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boca.gov.tw)提供文件證明資訊;駐邁阿密辦事處領務轄區包含巴哈馬,但這不代表所有臺灣文件都必須經該處驗證。具體文件流程及原「提前 2–3 個月」準備時間尚未完整核實,應依受理機關要求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頁依巴哈馬官方管道與臺灣公開資訊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哈馬或臺灣任一方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一般 Permit to Reside 不授予工作權,工作須另有相應許可。實際資格、財力資料及文件驗證流程須依適用規定確認,不能由本頁概括描述推定符合條件;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