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一般受僱工作居留:雇主申請、簽證與許可條件
希臘一般受僱工作須依適用聘僱配額、合法勞動契約及申請文件等條件審查。由雇主辦理聘僱申請,獲准後再依程序申請工作目的國家簽證及居留許可;取得聘書並不代表已取得居留或工作權,核准由有權主管機關依法決定。
一、希臘一般受僱工作居留許可是什麼?

臺灣護照持有人等第三國國民,如由境外申請希臘一般受僱工作,須依適用的雇主聘僱核准、工作目的國家D簽證及E.4居留許可程序辦理。
一般受僱工作E.4與EU藍卡屬不同許可類別。原文所列Law 4251/2014為舊法背景,現應核對新移民法典及已公布修法,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臺灣申請人須符合適用職缺額度、雇主聘僱、簽證及居留條件,並由各有權機關依法審查;有雇主願意聘用,不代表必然取得居留與工作權。
二、基本架構與概念

1. 適用對象
- .臺灣護照持有人等第三國國民,須符合適用入境與居留條件
- .須有符合規定的合法勞動契約,不能以非正式聘書代替法定文件
- .本節說明一般受僱E.4;自由業、創業及EU藍卡須另核對各自適用制度
- .由境外依一般受僱聘僱程序入境者,須先取得相應國家D簽證;原文超過90天不能單獨作為判斷所有個案程序的依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簽證與居留許可程序
1. 國家 D 簽證(National Visa, Type D)
- .由境外申請此聘僱途徑者,須在入境前向有權希臘領事機關辦理國家簽證
- .簽證須對應依法核准的一般受僱工作目的與相關條件
2. 受僱工作居留許可(residence permit for paid employment / dependent employment)
- .持相應國家簽證入境後,應立即透過移民與庇護部電子服務申請一般受僱居留許可
- .原文初次最多2年、續期最多3年,已不能作為現行一般受僱E.4期限;應依已公布修法及個案許可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條件總覽

實際細節以希臘移民暨庇護部與希臘外交部最新公告為準,下列為概念整理。
1. 雇主與職缺條件
- .雇主須依一般受僱聘僱程序,透過移民與庇護部電子服務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
- .原文兩年一度聯合部會決議已非現行配額制定方式;職缺須符合內閣決定及適用聘僱額度,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雇主與聘僱安排須符合適用勞動、薪資及社會保險規定
2. 申請人個人條件(一般方向)
- .須持符合規定的有效臺灣護照或其他適用旅行文件
- .須符合公共秩序及安全等審查條件,不能僅以自述無嚴重犯罪紀錄代替審核
- .工作所需學歷或專業資格,應依實際職缺及適用職業規範確認
- .正式合法勞動契約所列薪資,須符合適用的非技術職員或工人最低法定薪資要求
- .須符合完整健康保險要求;工作者依適用制度投保,不能任意以私人保單代替法定社會保險
3. 合法薪資與保險規定
居留續期須依適用規定提出文件;下列為本頁相關文件項目:
- .提出待續期居留許可有效期間已履行納稅義務的證明
- .提出有權保險機構核發的有效保險資格證明;有未投保期間者,依規定提出失業給付或不可抗力等相關證據
- .依續期要求提出勞動契約,並符合適用薪資等條件;失業及更換雇主個案須另依相關規定審查
四、申請流程步驟

以下是一般「希臘一般受僱工作居留許可」的大致流程,實務上每一環節都要對應當地主管機關的最新要求。
步驟 1:找到希臘雇主與工作機會
- .由雇主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勞動契約,作為聘僱申請文件
- .職缺須在適用聘僱額度內;原文兩年一度聯合部會規畫已過時,應依內閣決定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 2:雇主申請聘僱核准
- .雇主透過移民與庇護部電子服務,向雇主所在地、分支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分權行政的外國人與移民機關提出申請
- .聘僱核准及勞動契約會送交有權希臘領事機關;臺灣申請人的實際受理館處與遞件安排尚待確認,不能推定由外包簽證中心受理。
步驟 3:在海外申請國家 D 簽證
申請人需準備:
- .符合規定的有效護照或適用旅行文件
- .依有權領事機關要求填寫國家簽證申請資料;本頁尚未確認臺灣申請人適用表件
- .依領事程序備妥聘僱核准及合法勞動契約等相關文件
- .刑事紀錄等安全審查文件須依有權機關要求;原文近3–5年範圍尚未核實,不能作為統一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學歷或專業證明是否必須提交,須依職缺、職業規範及有權機關要求確認
- .財力與住宿文件是否須提交及具體形式,應向有權領事機關確認
- .簽證階段的醫療保險文件須依有權領事機關要求確認;不可直接以居留保險清單代替
由境外依一般受僱聘僱程序入境者,須取得相應國家D簽證再申請居留;原文超過90天不能單獨概括所有工作入境情況,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 4:抵達希臘後辦理居留許可
持相應D簽證入境後,應立即辦理居留申請;原文通常30天左右未有本批依據,不應作為可等待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 透過移民與庇護部電子服務提出居留申請及所需文件
2. 依通知親自提供所需生物辨識資料;文件另依電子申請程序辦理:
- .符合規定且載有相應國家D簽證的旅行文件副本
- .符合要求的合法勞動契約
- .依規定提出聘僱通報,以及向適用保險機構申請完整健康保險的證明
- .依規定提供照片、居住地址及應繳規費等資料
依法核發且仍有效的申請證明,可證明合法居留並暫時享有所申請許可的相應權利;一般收件回條並不當然等同該證明,也不能據此主張不受限制的工作權。
步驟 5:取得實體居留卡
- .核准後核發居留許可,受僱權利依許可類別及相關規定確認
- .原文初次最多2年、每次續期3年已不能作為現行E.4規則;須依修法及個案許可確認期限,並持續符合適用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居留期限、續期與更換雇主條件
1. 居留期限與續約
一般受僱居留期限及續期程序應核對已公布修法,不能僅沿用舊版入口摘要:
- .原文首次最長2年已非現行E.4期限,須依修法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文每次續期最長3年已非現行E.4續期規則,須依修法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應在到期前2個月內提出居留續期申請;原文逾期一個月及50歐罰鍰不可當作現行規則,遲交期限、按月罰鍰及例外須依修法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是否可以換雇主或職務?
更換雇主須依現行許可條件、通知程序及已公布修法辦理:
- .更換雇主須依法通知主管機關,並符合適用職業或部門條件;初次聘僱期間另有原雇主承諾及例外規定,不能僅以同一職類與保險機構推定可變更。
- .職類或工作地變更須核對現行許可限制及受理程序,不能以經過一段時間推定獲准。
- .轉為自僱、投資、學生等其他居留目的,須先確認法律是否允許轉換並符合新類別條件;不可只提交申請就視為已變更。
六、家屬隨行與家庭團聚安排
一般受僱工作者的家屬團聚須符合適用居留、家庭關係、住所、收入與健康保險條件,並另行申請審查;工作許可不代表家屬可自動隨行。
常見規則(概念性整理,實務請以移民局文件為準):
- .可申請團聚的家屬
- .合法配偶須符合一般團聚規定;原文同居伴侶的適用資格尚未核實,不可直接套用其他居留類別的伴侶規則。
- .符合規定的未成年未婚子女;收養及非共同子女須另符合收養承認與監護條件
- .通常需滿足
- .一般家庭團聚須已在希臘合法居留2年,並符合擔保人許可及其他條件;個案與例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有足夠住所、穩定且規律的適足收入,以及能涵蓋家屬的完整健康保險
- .依法取得一般家庭團聚居留者,享有相應的教育及受僱工作權利,仍須遵守適用規定
七、從希臘一般受僱工作居留到長期居留與入籍
1. 歐盟長期居留資格與申請條件
希臘的歐盟長期居留資格須另行申請,並符合適用範圍與下列相關條件:
- .原則須在申請前於希臘合法且連續居留5年;可計入期間與離境限制須依適用規定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具穩定、規律且足以負擔本人與家屬生活的收入,符合適用標準
- .具可涵蓋本人及家屬的完整健康保險,符合適用保障範圍
- .符合希臘語及社會融入等適用要求,並按規定提出證明
長期居留與入籍是不同申請程序;取得長期居留不代表自動取得國籍,工作或營業仍須符合適用規定。
2. 申請希臘公民(入籍)
申請入籍須依希臘國籍法核對居留類別、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
- .原文7年是一般入籍規定中的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仍須符合適用許可類別等條件,不能概括所有第三國國民,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需證明:
- .依規定證明經濟融入,並提出穩定收入、稅務及相關義務履行資料
- .符合希臘語能力及適用的知識與融入要求
- .依規定證明社會融入及與希臘的實質連結,由主管機關審查
- .特定身分可能適用不同居留期間,但須逐項符合國籍法;原文將難民列為可縮短年限的例子,未獲本批所讀現行條文支持,不可據此承諾。
工作居留、長期居留與入籍須分別核對:
工作居留累積5年、7年以上不能自動銜接長期居留或入籍;兩者分別審查適用居留期間、許可類別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八、常見FAQ
• 須有符合規定的希臘雇主與合法勞動契約
• 雇主須依適用聘僱額度及程序提出申請
• 申請人須符合適用入境、居留及文件要求
聘僱核准後再依程序辦理相應國家D簽證及居留申請;有聘書或提出申請不保證核准。
• 一般受僱E.4居留
• 適用符合此類別、聘僱額度及相關條件的職缺
• 勞動契約薪資須符合適用的最低法定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 原文初次2年、續期3年已非現行一般受僱E.4規則,應依已公布修法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EU藍卡另按高技能就業制度審查
• 須符合高技能工作與相關專業資格條件;受規管職業另須符合資格認可規定
• 須符合藍卡專用薪資門檻,按適用平均薪資基準及規定核對
• 在其他歐盟國家的移動或工作安排仍須另核對適用資格與程序,不能承諾較有彈性。
應依職缺、契約、專業資格與適用程序判斷許可類別,不能僅因薪資較一般就認定適合此途徑。
• 申根短期C簽證或免簽停留,本身不授予一般受僱工作權。
• 由境外申請一般受僱途徑者,須先依雇主聘僱程序獲准,再申請相應工作目的國家D簽證及居留。
未取得適用工作權前不得逕行受僱;違規的法律後果須依具體情況與現行法規確認。
• 歐盟長期居留原則須在申請前合法連續居留5年,另須符合計入期間、收入、保險及融入等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入籍一般7年合法連續居留規定,須連同許可類別及其他條件核對;不能套用所有個案,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長期居留與入籍分別審查各自的居留、融入及其他適用條件,核准由有權主管機關決定。
• 須證明符合規定的家庭關係、足夠住所、穩定且適足的收入與涵蓋家屬的健康保險等條件
• 其他許可類別的家屬例外須另依該類別規定核對,不可直接套用一般受僱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