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省提名技術移民:方案資格與永久居留申請程序
加拿大省提名計畫依參與省份或地區的方案條件選擇申請人;魁北克及努納福特不設省提名計畫。職業需求只是評估的一部分,仍須符合工作、語言、學歷、定居意願等適用要求。與 Express Entry 連動及非連動的申請程序不同;獲省提名不等於永久居留獲准,也不保證收到聯邦邀請或在特定期間完成審理。
一、省提名計畫與聯邦永久居留申請

省提名計畫涉及參與省份或地區的提名程序,以及聯邦永久居留審查;這是省提名的申請安排,不代表加拿大所有移民途徑都必須取得省提名。
- .聯邦 IRCC:受理符合程序的永久居留申請,審查適用條件與可入境性,並決定申請結果。
- .參與省份或地區:依適用遴選條件評估申請人的經濟立足能力與定居意願,審查是否提名;職業列入需求範圍不代表必然獲提名。
取得提名後,仍須依適用程序完成聯邦階段;大致分為以下兩種途徑,具體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 與 Express Entry 連動的省提名途徑
- 可先向省份或地區申請提名,再建立或更新 Express Entry 檔案;亦可先建立合資格檔案,再依省份或地區程序申請及確認提名。兩種安排都須符合省方案及適用聯邦方案條件。
- .經 Express Entry 系統確認並接受有效省提名後,可取得 600 分額外 CRS 分數;仍須維持資格並依適用邀請輪次獲邀,不能推定永久居留核准或固定獲邀時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非 Express Entry 的省提名途徑
- .先依省份或地區的非 Express Entry 方案取得提名,再按 IRCC 規定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 .這類途徑不透過 Express Entry 的 CRS 邀請程序;仍須符合省方案與聯邦申請條件,並接受文件、資格及可入境性審查。
本頁著重省提名中的工作與技術人才途徑;省提名也可能包含另有條件的其他類別,不能把本頁說明套用到所有省提名方案。
二、申請前的個人條件與定居規劃

以下是申請前可逐項核對的方向,不是所有省提名途徑共用的資格清單;仍須選定方案後核對現行規定:
- .核對職務、工作經驗及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原文概括的「1–3 年以上」不是全體省提名的統一門檻,須依所選方案另行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確認自己確有在提名省份或地區居住與發展的意願,並按方案要求提出相關資料。
- .依所選省方案、職業與聯邦途徑核對語言要求;不同方案的語言門檻與成績提交條件不一定相同。
- .並了解省提名與聯邦程序各自的要求:
- .先核對欲定居省份或地區的方案;是否先建立 Express Entry 檔案,須依適用程序判斷。
- .省與聯邦階段都需要文件準備及審查;實際時程依主管機關公告與個案情形判斷。
三、按個別方案核對申請條件

下列為應核對的事項;各省份、地區與途徑的要求可能不同,不能只憑本節概述判定已具申請資格。
1. 身分、年齡及可入境性
- .年齡須按個別方案核對;原文「年滿 18 歲」尚不能確認為所有省提名途徑的統一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準備符合規定的有效護照及身分文件;持臺灣護照本身不代表已符合省提名、聯邦申請或可入境性要求。
- .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警察證明及背景資料;犯罪、安全或其他不可入境事由,須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查。
- .依適用程序完成移民體檢;審查可能涉及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及醫療或社會服務的過度需求,並依適用例外及個案規定判斷。
2. 工作經驗與職業要求
不同省提名途徑的工作經驗要求不同,應逐項核對:
- .工作期間、時數與經驗認定須按所選途徑判斷;原文「至少一年」不能概括所有省提名方案,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實際職務、職業分類與執業資格,須符合所選方案的職業範圍及要求。
- .醫療照護、製造、工程、餐旅、資訊及運輸等領域的從業者,也須核對具體途徑、職業及產業限制,不能僅憑產業名稱推定可申請。
- 各省的方案與邀請優先會調整。卑詩省目前按照護、建設與創新等方向選才;新不倫瑞克省與愛德華王子島亦有各自的途徑、產業及職業限制。應核對所選方案當期公告,不能把舊有科技或高需求職業概述當作通用申請資格。
3. 語言能力與成績要求
語言要求須依所選省方案及聯邦途徑核對,可能涉及:
- .適用方案接受的英語或法語測驗、各能力最低成績,以及成績有效期限與提交時點。
- .職業分類及不同途徑是否另有語言要求;以下原有分數概述仍須按具體方案核對。
- .原以「CLB 4–5」概括半技術類要求的說法仍須按途徑核對,不能當作所有省份或職業的共同門檻,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以「CLB 6」概括專業或管理類職業也不是通用標準;應核對省方案、職業及適用聯邦途徑的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語言門檻、各能力分數、成績有效期限與提交時點,均以適用方案的官方規定及個案通知為準。
4. 學歷與學歷評估
- .學歷要求依途徑及職業而定;有途徑以高中畢業為最低要求,也有途徑須具符合規定的高等教育、訓練或職業資格。
- .加拿大境外取得的學歷,若適用方案要求學歷評估,應取得指定機構出具的評估,確認其對應加拿大的學歷程度;不能一概寫成「加拿大小學歷」。
5. 工作邀請、雇主支持與在地連結
雇主支持型途徑須依該方案取得合資格的工作邀請及雇主配合,例如:
- .核對工作邀請的雇主、職務、工時、期間及其他條件是否符合所選方案規定;全職或長期的說法仍須與具體要求及例外對照。
- .雇主依規定提供支持文件,申請人亦須完成自己的登錄、申請及證明程序;雇主支持不等於提名或永久居留核准。
也有不要求工作邀請的特定途徑,例如薩斯喀徹溫省的 Occupations In-Demand;仍須符合該途徑的其他條件並依意向登錄及邀請程序辦理。不能只因職業符合需求就直接取得提名,也不能把這項規則套用到其他省份的同名途徑。
四、依適用途徑辦理申請
以下整理申請前的規劃與程序核對方向。Express Entry 連動及非連動途徑、各省申請步驟與先後安排可能不同,應以適用方案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 1|選擇途徑與核對定居規劃
1. 先盤點自己的:
- .職業類型與工作經驗年數
- .語言能力
- .希望的生活環境(大城市、自然環境、氣候、產業)
2. 對照各省的:
- .技術類省提名路線
- .核對現行開放條件、職業範圍及邀請公告;不能只看過往需求清單。
3. 可先比較 1–2 個符合個人條件與生活需求的省份;這是本頁的規劃建議,不是官方申請資格或名額規定。實際可用途徑及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 2|依方案準備語言與學歷證明
- .按適用方案選擇接受的英語或法語測驗,核對各能力分數、有效期限及提交時點。
- .整理學歷證明;如需學歷評估,應向適用的指定機構確認文件與處理時間。原文「數週到數月」尚無統一官方時程依據,不能據此預期完成日期,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 3|依省份或地區規定辦理登錄及提名申請
不同途徑的作法可能包括:
- .意向登錄(EOI):先依規定提供資料;是否獲邀依當期選拔及方案條件判斷。意向登錄不等於已提出省提名申請,也不保證獲邀。
- .雇主支持型途徑:雇主依規定提供工作邀請及支持資料,申請人仍須完成適用的登錄、申請及文件程序。
- .如考慮國際畢業生、特定產業或地區相關途徑,須核對其現行開放狀態與適用對象,不能僅憑曾有該途徑就推定目前可申請。
省份或地區核准提名後,應依提名文件及適用程序辦理聯邦階段;省提名證明本身不是永久居民身分。
步驟 4|按適用聯邦程序申請永久居留
1. 若屬與 Express Entry 連動的途徑:
- .建立或更新合資格的 Express Entry 檔案,並依省份或地區及 IRCC 指示完成有效提名的電子確認與接受。
- .接受經系統確認的有效提名後,可取得 600 分額外 CRS 分數;仍須維持資格並依當期輪次獲邀,不保證在特定輪次收到邀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收到永久居留申請邀請後,須在邀請有效的 60 天期限內提交完整線上申請;文件與個別通知仍須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若屬非 Express Entry 的途徑:
- .取得適用省提名後,依非 Express Entry 程序線上向 IRCC 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 .按該程序文件清單提交證明及費用,並依主管機關通知配合後續審查;提出申請不代表獲准。
步驟 5|核准後確認永久居民身分及辦理PR卡
- .核准後,依申請人當時在加拿大境內或境外的情形,按 IRCC 指示完成身分確認或入境程序,並留意核准文件有效期;不能把所有情況一概稱為出入境「登陸」。
- .完成永久居民身分確認後,依規定辦理PR卡。PR卡是身分及返回加拿大時的重要旅行證明;出境、目的地入境及返加仍須核對適用旅行文件要求。
五、永久居民的權利、服務資格與義務
透過省提名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適用永久居民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個別服務、執業或其他資格,仍須依適用法律及地方規定判斷。
1. 主要權利與福利
- .永久居民享有在各省遷居及謀生的權利,並受憲章所列適用限制規範;省提名申請時仍須有真實定居意願,不能把兩者混寫成取得PR後一概不得搬省。
- .公費醫療及其他公共服務,須依居住省份或地區的資格、登記及適用規定辦理,不能一概推定取得PR即自動享有全部給付。
- .子女可依當地規定安排公立或私立學校就學;入學資格、文件與費用,應向學校或學區核對。
- .永久居民受加拿大法律及《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的相關保障,具體權利仍依適用條文判斷。
2. 主要義務與限制
- .須遵守適用法律,並依個人納稅義務辦理所得申報及繳稅;不能僅憑移民身分推定全部稅務結果。
- .永久居民不享有公民的投票及參選權,部分需高度安全許可的職務亦有限制;日後取得公民身分,仍須符合個別選舉或職務的其他要求。
- .維持永久居民身分通常須符合五年期間內至少 730 天的居住義務。成為PR未滿五年者,須評估能否在首次五年內達標;已滿五年者,按依法適用的既往期間核算。部分境外日數僅在法定隨行家屬或合資格海外工作等條件下可計入,不是隨任何配偶或替任何加拿大公司工作都可計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配偶、伴侶與受扶養子女的申請規劃
申請時須如實申報適用家庭成員;配偶、符合規定的同居伴侶及受扶養子女可按適用程序申請隨行。受扶養子女不等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亦可能涵蓋符合例外的成年子女。每位家屬仍須符合規定並接受審查,不能保證全家一併核准,也不能先於主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
- .配偶或伴侶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可依適用規定受雇或自僱;受管制職業仍須符合執照或專業資格要求。
- .子女就學須依當地規定辦理。日後申請公民的條件應按年齡、父母公民身分及適用程序分別核對,不能把所有未成年人一概套用成人的居住、語言或測驗要求。
- .父母或祖父母移民須另依家庭團聚途徑辦理,不屬本次省提名申請的隨行家屬。現行父母及祖父母計畫暫停接受新申請及擔保意願登錄,既有受理案件仍處理;後續開放與條件應核對主管機關最新公告。
七、各省技術類省提名與當前遴選方向
以下為各省方案的概要,不能取代完整申請條件;須同時核對現行開放狀態、邀請對象及官方要求,職業或產業列為優先不代表必然獲邀或核准。
1. 卑詩省(BC)
- .技術移民的現行優先方向包括照護、建設與創新;各方向另有職業、資格或經濟貢獻條件,不能把所有科技、醫療、兒童照護或建築職缺一概視為符合提名要求。
- .技能類包含技術工人及衛生局等途徑,依適用規則辦理登錄、邀請及正式申請;部分途徑有不同程序,不能把所有申請人都套用同一積分或邀請方式。
- .規劃在卑詩省生活時,應按實際城市評估工作及生活需求;沿海、內陸與北部氣候不同,不能把全省一概描述為氣候溫和。
2. 亞伯達省(Alberta)
- .亞伯達優勢移民計畫設有面向已在當地工作或計畫移入者的工人途徑,包括亞伯達機會、旅遊與餐旅、快速通道及鄉村更新等;各途徑的工作邀請、社區支持或其他條件不同。
- .現行優先遴選方向包括醫療、科技、建築、製造、航空、農業及指定鄉村社區需求;這不是完整職缺清單,也不代表只要從事該產業便可獲邀,須核對當前途徑與遴選公告。
3. 薩斯喀徹溫省(Saskatchewan)
- .國際技術工人類包含工作邀請及其他不同途徑,下列僅列部分例子,不能把有無雇主視為全部資格條件:
- .工作邀請途徑:須有符合規定的當地技術職位聘書,並符合該途徑的其他條件。
- .高需求職業途徑:可不需雇主工作邀請,但仍須符合職業、相關工作經驗、教育、語言、評分及安家等要求;意向登錄不等於正式申請或獲邀,須另核對現行收件及邀請狀態。
- .現行優先產業包括醫療、農業、技術工種、能源、礦業、製造與科技;產業優先不等於每個職位都有名額,仍須核對職業及途徑要求。
4. 曼尼托巴省(Manitoba)
- .技術工人類主要分為曼省境內與海外技術工人途徑,各自有資格及遴選要求:
- .曼省境內技術工人途徑涉及當地就業及其他資格,不能僅因已在當地工作就認定符合申請條件;現行完整的就業、工作許可及申請要求仍待核對官方資料。
- .海外技術工人途徑要求符合規定的曼省連結,例如親友支持、過往當地工作或學習經驗,或策略招募邀請,並須符合其他資格與評估要求;有連結本身不代表獲邀或核准。
- .規劃時應核對實際就業能力、定居計畫及與曼省的連結;生活成本則須依個別城市與家庭需求另行查核,不能據此推定申請適合性或移民結果。
5. 安大略省(Ontario)
- .安省已重整省提名途徑,舊有部分技術、雇主工作邀請及畢業生途徑已關閉;現行 Workforce Priority Stream 已開放意向登錄,不能繼續把舊途徑或舊產業清單當成目前可申請選項。新途徑完整條件仍待逐項核對官方資料。
- .須區分已關閉途徑、已遞交案件的過渡安排,以及新途徑的現行要求;官方更新指出已遞交的舊途徑申請依原有標準處理,不能將所有既有意向登錄都視為已正式遞件。
6. 大西洋省份(新不倫瑞克、新斯科舍、愛德華王子島、紐芬蘭與拉布拉多)
- .以下為各省技術工人途徑的例子,雇主、工作邀請及遴選條件各有不同;不能把大西洋移民計畫的規則直接套用於各省省提名。
- .新不倫瑞克:技術工人類依本地經驗、畢業生或優先職業等途徑,要求符合規定的雇主支持及全職非季節性工作;還須核對各途徑額外條件與當前產業、職業及邀請限制。
- .新斯科舍:技術工人途徑協助雇主填補無法由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填補的職位;申請人須有符合規定的全職永久工作邀請及其他資格,特定職業另有適用條件。
- .愛德華王子島:技術工人與關鍵工人途徑均有雇主、工作邀請及個人資格要求,但適用職位與經驗條件不同。當前優先包括醫療、技術工種、兒童照護等需求;銷售與服務業人員可能不獲邀,不能沿用舊餐旅等產業清單推定可申請。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技術工人及快速通道技術工人途徑均須符合當地雇主工作邀請及其他要求;快速通道類還須符合聯邦候選池要求。意向登錄、獲邀遞件及提名為不同階段,不能只憑長期人力需求推定核准。
7. 育空地區
- .育空提名計畫包含技術工人、關鍵影響工人及快速通道途徑;須依職位分類及各途徑資格判斷,快速通道另要求符合聯邦候選池條件。
- .由符合規定的雇主依當期程序提交意向登錄,獲邀後才提出完整申請;雇主及外國工作者均須符合要求,包括工作邀請、教育、語言、經驗及定居意願。現行公告的意向登錄收件期均已結束,後續開放須查官方公告,不能假設隨時可遞件。
八、永久居民居住義務與另行申請入籍的條件
1. 永久居民的居住義務與身分審查
永久居民原則上須符合五年期間內累計至少 730 天的居住義務。成為永久居民未滿五年者,評估其是否仍可在首個五年期間達標;已滿五年者按受查前五年評估。符合規定的境外陪伴或工作期間可能計入,不能一概只算境內天數;身分喪失須依法作成決定,不因永久居民卡到期便自動喪失,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申請加拿大公民須另行確認條件
成年申請人須按適用規定確認永久居民身分、可計居住時間、報稅、語言及測驗要求,並確認無禁止入籍情形;獲核准後仍須依規定完成宣誓程序:
- .持有有效的永久居民身分,並核對身分條件及任何移民審查對申請的影響;
- .一般成年申請人須在簽署申請前五年的資格期間內,按規定累計至少 1,095 天(約三年)的可計居住時間;計入合資格的永久居民前居住時間有折算及上限,通常至少須有 730 天以永久居民身分居住。特殊境外服務等例外另依規定計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規定完成適用資格期間內應辦理的所得稅申報;
- .屬適用年齡範圍者須按規定通過公民測驗;是否適用豁免,須依官方程序判斷;
- .屬適用年齡範圍者須提出符合規定的英語或法語聽說能力證明,並依規定核對可適用的豁免。
加拿大允許雙重國籍。依中華民國國籍法,取得外國國籍本身不代表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喪失國籍須符合規定並經內政部許可,且有不得許可等限制。個案應向主管機關核對國籍、兵役或其他適用義務,不能只因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便推定原有義務消失。
九、常見FAQ
• 加拿大移民及公民顧問學院(CICC)具良好會員資格的移民或公民顧問;
• 加拿大省或地區律師公會具良好會員資格的律師、依法授權的安大略省法律專業助理,以及魁北克公證人公會具良好會員資格的公證人。
其他依法受監督或特別授權的情形,須另依規定核對。IRCC 不與未獲授權的收費代表往來,並可能退回或拒絕申請;申請人亦可自行申請,聘請代表不保證核准。
十、結語:依資格、定居意願與現行程序規劃
評估省提名時,應核對自身條件與目標省份的現行方案要求,並確認在該省生活與工作的真實意願;不能僅憑職業符合需求就推定可以獲提名。
家庭與職涯規劃須另行評估實際工作、生活及個別需求;移民方案本身不保證取得工作、收入或長期生活成果。
語言、文件與職涯準備應配合適用方案進行,提名及永久居留仍須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查;充分準備不代表必然獲邀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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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 NOC 職業分類:以實際工作內容對照職業主要職責及適用的 TEER 分類,再核對所選移民途徑要求;不能只憑職稱或 NOC 2021 標籤推定符合資格,適用版本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查閱移民業務機構及辦理移民業務律師名冊,並核對適用的許可與註冊登記;查詢入口不代表已核實本網站公司資格,相關證明仍須由業主提供。
本文依加拿大官方公開資訊(如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 IRCC/各省政府移民辦事處、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加拿大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加拿大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