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亞單一工作與居留許可:受僱申請條件與程序
保加利亞單一工作與居留許可適用於符合當地受僱工作及居留規定的第三國國民。申請須核對雇主、職務、工作合約、專業資格與其他文件,並區分境外申請與已有合法居留者的適用程序。具備工程或資訊專業本身不代表核准,工作及居留權利仍受許可範圍與法定條件限制。
一、什麼是「保加利亞單一工作與居留許可」?

保加利亞單一工作與居留許可(Single Residence and Work Permit,以下簡稱「單一許可」)供符合適用條件的第三國國民申請受僱工作與居留;臺灣申請人亦須按適用資格及文件要求核對。
依保加利亞單一許可規定,工作准入、簽證與居留程序應按申請人的現有身分分別確認:
- .須符合勞動市場准入規定,並依單一許可程序接受主管機關審查。
- .境外申請涉及 D 類長期簽證程序;已有合法居留者是否可在境內申請,須按其身分及適用規定確認。
- .核發的單一許可整合工作與居留授權,仍須遵守核准條件及領取居留文件的程序。
持有單一許可者須按核准的工作及居留範圍活動;更換工作或居留安排時仍應確認所需程序。是否適用此制度,須依個案條件審查。
二、申請條件總覽:雇主+申請人都要準備好

(一)雇主端條件概覽
申請須有符合適用規定的雇主及工作安排;雇主、受其授權者或具適用居留身分的申請人,須依法提交文件並接受審查。
關鍵重點包括:
1. 雇主須符合保加利亞法律對本地雇主的定義
- .須在保加利亞境內從事活動,並符合適用登記及雇用規定;法定登記範圍亦包含其他歐盟、歐洲經濟區國家或瑞士的相應法律。
- .單一許可申請向內政部移民機關或地方移民單位提出,並依程序取得就業局的法定意見。
2. 外國員工比例上限
- .一般規定以雇主前 12 個月僱用的第三國國民人數及法定平均受僱人數計算,通常比例上限為 20%;中小企業及其他法定例外另有規定,不能把此比例一概套用所有雇主。計算範圍及適用比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招募理由與相關文件
- .雇主必須證明:
- .原文「至少 15 天」出自已廢止的舊招募調查規定,不能作為現行統一天數要求;仍須依單一許可程序提出招募及用人理由文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說明未錄用符合招聘條件的保加利亞、其他歐盟或歐洲經濟區、瑞士公民及其他法定適用人員的理由,並提出規定的招聘廣告資料。
- .原文所稱必須證明「無法以培訓現有人員方式滿足需求」,尚未取得足以確認其為現行單一許可通則的官方依據;應向主管機關確認個案文件要求。
(國際協定聘僱、符合條件的客座教育人員、表演者或運動員及教練,可能適用外籍僱用比例的法定例外;不是一概免除招募文件、工作資格或許可審查。)
(二)申請人個人條件
申請人的文件須依現有居留身分、職務及申請階段確認,以下項目不能代替主管機關的完整要求:
- .有效護照及規定頁面的影本;證件有效期須按簽證及居留文件要求分別核對。
- .雙方簽署的定期勞動契約,並依規定約定於取得居留文件時生效;職務說明屬契約一部分時亦須提供。
- .符合職務要求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文件,並依規定完成驗證與保加利亞文翻譯;受管制專業另須核對資格認可要求。
- .原文所稱「至少中等專業教育」尚未確認為所有單一許可職務的共同最低要求;應依具體職務、適用資格及主管機關文件規定核對。
- .初次申請所需的犯罪紀錄證明,依規定由國籍國或通常居住國出具。
- .依適用居留要求提出足夠生活費的證明。
- .生活費須依適用法律及居留期間核對最低月薪、最低獎學金或最低年金等相應基準,且不能依賴社會救助;不是任選較低基準即可。
- .住房證明須按規定及申請階段提供:已有適用居留者於申請時提出;其他申請人須核對 D 簽與首次領取居留文件時的要求。
- .醫療保險
- .未依當地健康保險法投保者,須提供符合單一許可程序所定期間的醫療保險;領證後的投保義務另依適用制度確認,不能一概以私人保險涵蓋全程作為唯一要求。
適用台灣護照嗎?
持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臺灣普通護照者,符合其他入境條件時可適用短期免簽;申根停留須按法定回溯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90 天。免簽不代表取得受僱工作權,工作與居留須依適用程序辦理;是否需要 D 簽亦須區分境外申請及已有合法居留等情形,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流程

Step 1|向移民機關提出單一許可申請
1. 由雇主、授權人或具適用居留身分的申請人,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機關或地方移民單位提出申請。
2. 移民機關核對文件並依程序送交就業局等機關審查;雇主須提出法定招募及用人理由資料,不能把舊制勞動市場測試概括套用。
3. 就業局提出書面意見後,移民機關依規定通知雇主並聯繫外交部;正面意見及通知不等於已完成簽證、居留許可與領證程序。
雇主須依程序提交所需資料,申請人亦須配合提供資格及身分文件;已有適用居留者另有本人申請的條件,不能一概稱為完全由雇主辦理。
Step 2|依適用情形向有管轄權的駐外館申請 D 類簽證
1. 須辦理 D 簽者,應依通知及法定程序向居住地所屬或具管轄權的保加利亞駐外館提出申請,不能任選最近館處。臺灣居民實際受理館別及安排尚待主管機關確認,應先取得受理資訊再規劃送件。
2. 簽證文件須依受理館與申請類別確認,下列項目僅供整理,不是完整或一律適用的清單:
- .長期簽證申請表
- .護照
- .依單一許可程序收到的主管機關通知等申請依據;通知本身不是已核發的居留證。
- .無犯罪紀錄證明
- .醫療保險
- .工作合約及支持相應居留理由的文件,並依受理機關要求補齊其他證明。
Step 3|依入境及許可程序辦理居留文件
1. 適用 D 簽入境程序者,須由雇主或授權人與申請人依法向移民機關提交入境及相關文件,經許可決定後再辦理居留證件;須遵守各階段要求。
2. 原文「抵達後 5 天內由申請人申報地址」尚未確認為現行通則;住宿提供者、旅館業者及持居留身分者變更地址的義務不同,不能與單一許可入境後補交文件的期限混同,應依個案及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核對。
Step 4|許可有效期間與續期
- .單一許可一般效期為 3 年,工作契約期間較短時按契約期間核發;原文「最長 1 年、逐年續期且累計最多 3 年」不能作為現行一般規則。效期及後續申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已有適用居留身分者須遵守單一許可申請的法定提前期限;原文「至少 14 天」不能作為此程序的通用最晚送件日,請事先按主管機關要求規劃,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 3 年與較短契約效期的適用須依法律及工作契約核對;原文「1–3 年不等」不能解讀為主管機關可任意選擇的實務範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工作與居留條件發生變動時,雇主須依法通知移民機關。單一許可所依據的勞動關係終止時,其居留權亦依規定終止;不能假設仍有找新工作的寬限期,應立即確認後續合法居留及申請安排。
四、家屬與親屬安排:誰可以一同前往保加利亞?

單一許可持有人申請家庭團聚,須符合居留許可期間、家庭關係、住房與扶養能力等法定條件;取得合法居留本身不代表所有家屬都符合資格。
(一)可隨行的家屬類型(一般情況)
- .符合家庭共同生活及婚姻關係要求的配偶。
- .本人或配偶的未成年未婚子女,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收養子女;單方子女另須核對親權與扶養關係。
- .成年未婚子女僅在符合法定重大健康原因及照護或扶養條件時,才可能列入家屬範圍。年邁父母不能僅因受扶養就推定適用同一團聚資格,須另核對可用的法律依據。
(二)家屬申請流程概略
1. 主申請人先確認單一許可及其許可期間符合家庭團聚條件,並備妥住房、扶養能力與家庭關係等文件。
2. 向保加利亞內政部移民機關或地方移民單位提出家庭團聚申請,由主管機關審查文件及家庭關係。
3. 家庭團聚獲准後,家屬須依規定期限,向其永久居住國的保加利亞駐外館或對該國有管轄權的館處申請 D 類簽證。
4. 入境後須依適用程序申請家屬居留許可及文件;家庭團聚或簽證獲准不等於已領取居留證。
(三)家屬在保加利亞的權利
- .子女就學須依年齡、居留身分、入學及教育制度規定辦理;不能由家屬資格推定已獲特定學校錄取。
- .持此類家屬居留的配偶,受僱前須另核對工作許可要求;不能只憑團聚居留證就認定可直接工作。另有長期或永久居留等身分者,應依其適用規定判斷。
- .家屬居留期限須依家庭團聚適用規定及主申請人的居留期限核發,不能假設必然與單一許可的全部效期相同。
五、長期居留、永久居留與入籍的不同條件
(一)保加利亞的 EU 長期居民身分
申請 EU 長期居民身分,須核對申請前 5 年合法連續居留及可計入期間。一般離境限制為每次不超過 6 個月、期間合計不超過 10 個月;法定特殊情形另有規定。另須符合生活費、健康保險及其他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取得長期居留後:
- .取得長期居民身分者依適用規定進入保加利亞勞動市場,無須再以單一許可作為工作准入依據;仍須遵守職業資格等規範。
- .健康保險須依長期居民的法定投保義務及給付範圍辦理;其他社會保障須逐項核對適用條件,原文籠統稱「與本國人接近」的待遇範圍仍待確認。
- .持 EU 長期居民身分前往其他適用成員國居留或工作,仍須符合目的國的申請、收入、保險及就業等適用條件;不能把此身分視為自動取得跨國工作權。
(二)永久居留與入籍保加利亞(PR + Citizenship)
永久居留與歸化須分別依外國人法及國籍法核對,不能混用條件:
- .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
- .一般居留年資途徑的永久居留申請,涉及申請前 5 年合法連續居留、適用離境上限及特定身分期間的計算;另須備齊法定文件並經審查。穩定收入與守法不代表必然取得許可,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入籍保加利亞
- .一般歸化可涉及已取得永久或長期居留許可的法定期間,並須核對成年、刑事紀錄及程序、收入或職業、保加利亞語及原國籍處理等條件;法定例外須另行確認。
- .具體年限與條件會依立法調整,應以當時官方規定為準。
重點:
單一工作與居留許可不直接授予長期居民、永久居留或國籍。原文提及的 5 年須按所申請身分的居留計算及其他條件核對;後續各項申請分別審查,不能視為固定或必然完成的路徑,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權利與限制
1. 工作與雇主綁定
單一許可的受僱範圍涉及特定雇主、工作地點、職務及期間;更換雇主或工作安排前,須確認並辦理適用的許可程序,不能逕自以原許可從事新工作。
2. 居留義務與地址申報
- .原文「抵達後 5 天內申報地址」尚未確認為所有單一許可持有人的通則;須區分住宿提供者、旅館及居留者變更地址等義務,依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與個案情形辦理。
- .離境紀錄可能影響後續居留資格。一般 EU 長期居民申請涉及 5 年期間內每次離境不超過 6 個月、累計不超過 10 個月及法定例外;永久居留的年資與離境規則另行判斷,不能直接共用此上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社會保險與稅務
- .受僱者須依適用勞動、社會保險及所得稅規定履行義務;屬雇主依法應扣繳的薪資所得稅,由雇主辦理扣繳。個人仍須核對其適用投保與申報事項。
- .長期或永久居留申請須依所用法律基礎核對居留紀錄、生活費、保險及文件要求;依法納稅投保不能代替其他申請條件,也不代表必然獲准。
七、評估單一工作與居留許可前應核對的事項
評估時應逐項確認:
- .是否已有符合規定的雇主聘僱與工作契約,並滿足相應申請條件。
- .職務的資格、經驗及受管制專業要求;不能僅由 IT、工程、財務、共享服務或製造業名稱判定資格或核准機會。
- .日後若考慮藍卡、他國工作或長期居民身分,須依各制度條件另行評估與申請。
- .依工作、家庭與居住需求評估可負擔的支出。
- .原文對保加利亞與北歐、西歐生活成本的概括比較仍待另行核實;不能據此推論移民門檻較低。工作居留涉及的 5 年年資亦須按 EU 長期居民制度計算,並符合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八、常見FAQ
• 一般年資途徑涉及申請前 5 年合法連續居留,哪些期間可計入及如何計算須按身分類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EU 長期居民的一般規則涉及 5 年內每次離境不超過 6 個月、累計不超過 10 個月及法定例外;永久居留的離境規則另有規定,不能直接套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尚須核對生活費、保險、申請文件及其他適用條件;依法納稅或達到年資不代表必然核准。
• 家屬居留與受僱工作許可須分別核對。
• 持此類家屬居留的配偶,受僱前須依規定辦理工作准入;另有長期或永久居留等身分者,適用規則另行判斷,不能僅憑團聚居留就直接工作。
1. 申請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時,涉及的 5 年年資須按各制度規定計算,並符合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一般歸化另須核對取得永久或長期居留許可後的法定期間、成年、刑事紀錄及程序、收入或職業、保加利亞語與原國籍處理等條件。
3. 國籍申請由主管機關依法審查;工作或居留許可不能代替歸化核准,不能推定必然取得保加利亞公民身分。
九、結語:依工作及居留條件評估申請
規劃前應核對:
- .雇主聘僱、工作契約及職務要求是否符合適用規定;
- .工作及居留期間應遵守的條件與義務;
- .若規劃藍卡、其他國家工作或 EU 長期居民身分,須另按各制度資格與程序評估;
單一許可是否適合個人,須依工作、居留條件與實際支出判斷。原文所稱「成本較低」尚未完成比較基礎查核,不能作為保證適合申請的依據。
後續申請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時,原文提及的五年須按所用制度計算,並滿足各項適用條件;穩定工作、納稅或守法居留不等於自動獲准,亦不直接授予其他成員國居留或工作權,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查核時應以適用法律、主管機關公告及個案通知為依據;產業資料與一般介紹不能代替移民申請規定:
- .保加利亞內政部移民機關:單一許可須依其程序提出申請、取得決定並辦理居留文件。地址義務須依法律區分義務人與情況,不應只憑一般網站簡介推定期限。
- .保加利亞就業局:依程序審查勞動市場准入並提出書面意見;雇主的招募資料與用人理由須依現行規定提供,不能一概套用已廢止的舊制勞動市場測試。
- .保加利亞外交部 D 類簽證資訊:須辦理 D 簽者,應依居住地及館處管轄辦理。原文列舉臺灣、河內或北京作為可能受理地點的安排尚未核實;不能任選鄰近使館,應先向有權機關確認受理館別及文件要求。
- .InvestBulgaria Agency:曾發布 IT 與業務流程外包產業介紹,可作產業背景參考;須留意資料期間與來源,不能以產業報告推論工作簽證容易核准或個人符合申請資格。
本頁為依所列官方法規及資料整理的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就業或個案移民建議。單一許可、簽證、招募文件及後續居留應分別依適用規定與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已標示待確認的內容須另行核實,專業意見亦不能取代官方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