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求職居留:畢業、職訓、研究與資格認可後的申請條件
符合條件的德國高等教育畢業生,可申請最長一年半的畢業後求職居留,並須維持生活保障及其他要件。找到工作後仍須核對適用工作居留或藍卡資格,不能以畢業或取得職缺保證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德國求職簽證是什麼?跟機會卡有什麼不同?

本頁「德國求職居留」指《居留法》§20所定,在德國完成特定前置居留與資格後的銜接求職;不等於所有境外求職簽證,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在德國完成學位、合格職訓、研究或正式資格認可等法定背景及其前置居留。
- .原6~18個月不能作為所有案件的統一期限;多數法定背景最長18個月,醫療護理助理類另有期限及延長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024年引入機會卡後,須區分不同求職居留制度,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境外6個月求職簽證說法不得直接當成現行通則;境外求職應核對Chancenkarte(§20a)或其他適用居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20仍規範德國境內特定前置居留結束後的求職,須按背景分別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以適用學習居留在德國完成高等教育學位者。
- .以適用職訓居留完成德國合格職業訓練者;助理類另按條件判斷。
- .在德國取得外國職業資格等值認可或執業許可,並符合原認可居留條件者。
- .依適用研究居留完成研究工作者;認可合作案件則依正式認可結果判斷,不能僅以合作結束代替。
本文主要說明§20境內銜接求職居留;如需從境外入境,應另向受理機關核對適用簽證,不能將二者一概視為同一程序,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適用的典型族群與停留時間

以下依現行德國求職居留條款區分背景,不以臺灣人常見情境代替資格判斷:
1. 以適用學習居留在德國成功完成高等教育學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法源:§20(1) Nr.1,須符合該款前置居留與完成學位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效期:最長18個月,並須維持生活保障等要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特色:
- .此求職居留可從事受雇或自雇活動;受管制職業仍須具備執業資格,後續居留轉換另按條件審核。
2. 德國合格職訓與醫療護理助理訓練須分別核對前置背景及期限。
- .原§20(1) Nr.2是研究背景規定,不是一般合格職訓條款;職訓須依其適用款項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最長12個月、符合生活保障時一次延長最多6個月,適用法定醫療護理助理訓練類,不能當成所有合格職訓畢業生的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在§16d認可居留期間取得正式等值認可或執業許可者,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認可居留或認可合作案件須已取得法定等值認可或執業許可,不能只以完成補足措施判定。
- .符合資格認可背景的求職居留最長18個月,原12個月不能概括此類;工作權及後續轉換仍依適用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4. 以§18d/18f居留完成研究工作者,依研究背景求職條件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研究背景者可申請最長18個月求職居留,目標活動須符合相應工作或自雇居留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條件

資格與所需證明須依前一居留及完成事項判斷,不能僅以目前人在德國決定:
1. 符合下列法定前置居留與完成事項之一:
- .在適用學習居留期間完成德國高等教育學位。
- .完成符合規定的德國合格職訓,或另符醫療護理助理訓練條件。
- .在§16d居留期間取得外國職業資格等值認可或執業許可;認可合作須有相應結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在§18d/18f居留期間完成研究工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須具備生活保障。
- .須提出足以證明求職期間生活保障的資料,依主管機關要求核對。
- .原每月1,027~1,150歐元並非已核實的全國一致求職居留門檻;財力形式與足額標準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須有符合德國居留要求的醫療保險。
- .未受雇不等於一律只能買私人醫保;公保資格或相當私人保險,須依保險制度及個案情況確認。
4. 身分、居住及公共安全相關條件須依規定核對;不能只用「無重大犯罪」取代完整審查。
在臺灣申請入境求職時,應依在台協會當時公告核對機會卡或其他適用類別;不能直接沿用境內畢業後求職的申請程序。
四、申請流程:以「人在德國,要延長留德求職」為例

Step 1|確認自己適用哪一款求職簽證
- .核對目前居留條文、前置資格及完成證明。
- .在現有居留到期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適用申請,並核對§20條件;僅詢問或預約不能一概當作已提出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2|備齊文件
文件依居住地主管機關及申請背景辦理;以下為應核對的資料類型,不能當成全德一致完整清單:
- .申請資料、有效護照及依受理程序要求的身分影像資料。
- .依背景提出學位、合格職訓、正式認可或執業許可、研究完成等證明。
- .依所在地要求提出住址及必要的住房資料。
- .按受理要求提出生活保障證明;柏林例包括存款資料、正式費用承擔聲明或獎學金,不能把工作收入預估當成必定足夠。
- .符合要求的醫療保險證明;是否公保或相當私保依個案適用。
Step 3|於現居地外國人事務局遞件
- .現有居留到期前提出申請並保存收件證明;後續停留效力依適用條件判斷,不能僅憑預約認定。
- .核准後依主管機關程序取得§20居留許可;境內居留許可與入境簽證不是同一文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德國求職簽證期間可以做什麼?
本頁所述境內完成資格後的求職居留,須與機會卡及舊制境外求職資料分開:
- .符合本頁法定前置背景並獲准的求職居留:
- .可從事受雇或自雇活動;仍須遵守專業執業限制及個案核准條件。
- .求職期間的工作權與之後轉換工作或自雇居留的資格須分開核對。
- .舊制境外求職資訊須另核對現行是否適用:
- .不能將境外求職、機會卡及境內畢業後居留視為同一制度。
- .原每週10小時試工說法不能當作現行各類求職許可的通則;實際工作權須依持有類別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機會卡有不同資格路徑,不僅限人在海外;求職機會卡允許平均合計每週20小時附帶受雇,以及每一雇主最多兩週的法定目的試用工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親屬部分:配偶與子女可以一起留在德國嗎?
§20求職居留本身不等於家屬已獲准;原有家屬續留或新申請團聚須按適用條件另行判斷,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已在德國持有家屬居留者:
- .須核對續留條件與生活保障等要求,不能因主申請人轉求職居留就推定家屬自動延長。
- .求職期間才擬申請家屬團聚者:
- .須依婚姻、子女、居留及一般條件逐項核對;不以「實務較難」或概稱法規不禁止代替。
- .生活保障、住房與適用例外須按家屬類別及個案核對,不能直接套用其他工作卡的豁免。
- .原12~18個月須依主申請人具體求職類別判斷,不代表所有案件都有相同剩餘效期,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家屬申請須核對主申請人居留、家庭關係及適用期間要求,具體資格請由主管機關確認。
家屬安排應依實際居留資格及家庭需求評估;不能保證先轉工作居留就有較高核准率。
七、德國求職簽證、PR 與入籍的關係
1. 求職簽證本身不是永久居留
- .§20求職居留本身不是永久居留,後續申請仍須符合所選定居途徑,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後續擬依§18a/18b、§18d或歐盟藍卡等途徑規劃,須另核對居留、工作及定居條件;不是轉卡後自動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求職期間的年資須分別核對入籍的合法慣常居住與各定居途徑;原5年門檻不能代表所有案件算法相同,具體是否計入應由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一般入籍須符合5年合法慣常居住及其他條件,另有法定例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024年一般入籍期間由8年調整為5年並放寬多重國籍限制;2025年刪除原3年特殊途徑,但不能寫成所有情況一律至少5年,仍須看適用條款及例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規劃時可分別核對以下程序;順序與適用類別仍依個案,永久居留不一定是入籍前必經步驟:
1. 符合學習、職訓、認可或研究前置條件後,評估§20求職居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有適用職缺後,核對相應工作居留或藍卡條件並提出申請。
3. 定居許可須依所選途徑核對年資及其他條件。
4. 一般入籍須符合5年合法慣常居住及合格申請身分等要件;求職居留本身不是一般入籍當下合格目的,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台灣端提醒:
德國多重國籍規定與臺灣國籍、戶籍、兵役及其他義務須分別核對;不得由德國准許直接推定臺灣全部權利義務不變,個案請向兩地主管機關確認。
八、常見FAQ
• 符合法定前置居留及在德國完成學位、合格職訓、研究或正式資格認可等條件。
• 有生活保障及符合要求的醫療保險。
• 在現有居留到期前提出§20適用申請,並核對受理及停留效力,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20求職居留:以境內特定前置背景銜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在適用前置居留下完成法定學位、職訓、認可或研究事項,不是任何居留結束即可。
• 原12~18個月須按具體背景區分;工作權仍受專業執業及核准條件限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20a機會卡:依該制度核對資格,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不僅限人在海外;在德國持適用類別居留者也可能申請,須另符合條件。
• 有完整專業資格與積分等不同路徑;初次求職卡最長1年,平均合計每週最多20小時附帶受雇,試用另依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如附有地區限制,須先核對有效範圍及主管機關要求。
• 求職期間工作權與後續申請工作居留或藍卡的資格不同,仍須核對適用職位、薪資或專業條件。
• 超過所屬求職類別的法定期間不得續延;無其他合法停留依據時,須依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後續。
• 醫療護理助理類有特定延長規定;其他新申請或轉換仍須具備相應資格,不能保證再次核准。
如評估機會卡或其他類別,須確認可否申請及所需條件,不能以未提出或未獲准的計畫取代合法居留。
• 實際居住與其他稅務居民判定因素。
• 各類所得及適用申報義務。
德國求職居留不能代替臺灣國籍、戶籍與稅務規定的查核;涉及跨境所得或海外居住時,應依個案取得專業確認。
• 求職居留有特定目的及期限,不能當作已取得永久居留。
• 定居許可與入籍須各自核對申請身分、年資及其他要件;不得推定所有年限轉卡後重算,永久居留也不一定是入籍前置。
九、結語:誰適合用「德國求職簽證」這張牌?
如有以下背景與需求,應核對是否符合相應求職居留:
- .在德國完成適用學位、合格職訓、正式資格認可或研究工作,並符合相應前置居留。
- .原12~18個月須按具體背景與法定期間核定,不能當作人人可任意多留的時間,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如擬轉工作、研究或自雇居留,須另符合該類別條件及授權程序。
求職居留可供符合條件者銜接後續規劃;並非每位畢業生必經,也不保證取得職缺或長期居留。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下列來源可用於核對適用法規與程序;須注意資料版本及地方管轄範圍:
- .Make it in Germany:提供畢業後求職資訊;本頁原研究員9個月說法不能作為現行通則,符合學位或研究背景者的法定上限為18個月,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德國聯邦移民與難民局BAMF:可供查找相關資訊;本輪未取得原稱§16b轉§20完整現行指引,應以現行法規及實際受理機關說明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所在地外國人事務機關:核對當地求職居留程序及證明要求;例如柏林須先線上申請後由機關安排到場,不能概括為全德一律先預約。
- .學生服務機構的資訊可供參考,但不能代替主管機關核准;本輪未核實原稱全部保險與轉簽資源,不將其宣稱為完整官方申請依據。
- .德國官方法規資料庫Gesetze im Internet:可查§20與工作權相關條文;不將單一行政部門稱為《居留法》的唯一立法機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來源差異與未核實個案事項仍須確認。實際程序及適用條件以主管機關最新規定與個案決定為準,不能以免責說明代替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