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研究人員居留與歐盟跨國研究條件
持有效義大利研究居留許可者,跨國研究仍須依目的國的適用制度、接待安排及通知或核准要求辦理。原列 180 天須配合法定計算期間與個別會員國條件,並非所有歐洲國家均可免手續研究。相關期間與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義大利研究/學術人員長期居留方案是什麼?

義大利對符合條件的第三國研究人員設有專門入境及居留制度,研究目的與一般學習或其他工作類別須分開認定。
- .義大利移民法 D.Lgs. 286/1998 第 27-ter 條規範研究入境與居留,應依目前適用條文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歐盟 Directive 2016/801 提供研究人員等類別的規範架構,實際權利仍須核對會員國的適用與實施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簡單說:
具符合規定的學歷、獲合資格機構接待並完成相應審核的研究人員,可依所需程序申請研究簽證與居留。研究及可兼任的教學活動仍須符合許可及機構規定,不能只憑職稱或邀請即推定核准。
此制度的主要規定包括:
- .符合研究類別者不受一般年度工作入境配額限制,仍須完成所需審查。
- .入境、研究接待及居留申請各有程序與文件要求。
- .符合條件的家屬可依家庭團聚規定申請,家庭居留許可依法可用於工作;仍須核對家屬類別與申請時點。
二、適用對象

1. 個人資格(研究人員/學者)
研究申請須依義大利法規與主管機關要求,核對個人資格、接待安排及所需證明:
1. 國籍
- .本制度適用於符合規定的第三國申請人;臺灣申請人仍須核對個人資格與其他適用或排除條件。
2. 學歷或專業背景
應具備符合本類制度的高等教育資格,並由研究機構依研究活動核對文件:
- .符合研究活動要求的博士學位,或
- .在學位取得國可用於申請博士課程的高等教育學位;
- .研究機構對能力的評估仍須符合前述學歷與證明要求,不能單憑「相當研究能力」取代法定資格。
3. 研究活動性質
- .申請主要目的須為符合規定的研究活動:
- .依接待協議參與經研究機構核可的研究活動,
- .活動內容及研究目標應與接待協議和申請資料一致,
- .訪問學者或博士後等職稱須配合實際活動及資格審查,並非僅有該職稱就適用。
- .研究人員與合資格接待機構須簽署接待協議(Hosting Agreement),載明法定事項,包括:
- .研究活動的名稱或目的及預計內容,
- .研究所需經費及提供給研究人員的生活資源安排,
- .研究期間、法律關係、工作條件、返程旅費及醫療保障等依法應記載事項。
2. 接待機構資格
接待機構須符合相關資格與登錄要求:
- .須為可依法接待研究人員的公立或私立研究機構;具體資格由義大利大學與研究部(MUR)管理的名單及規定核對。
- .申請前須確認接待機構已列入可簽訂接待協議的官方授權名單。
- .合資格機構與研究人員簽訂接待協議,並依適用程序提出研究入境核准申請。
三、研究人員居留方案的核心特色

1. 研究類別的年度配額規定
- .一般受僱入境與研究入境的法定類別不同,一般工作是否受配額限制須依適用情形核對。
- .Art. 27-ter 研究類別屬配額之外的入境制度,仍須符合研究資格及審查要求,法條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可兼做部分教學工作
依研究許可及接待機構的適用規定:
- .研究人員可在與義大利公民相同的條件下,從事符合接待機構章程及規則的教學活動;仍須核對實際研究許可與聘用安排。
3. 居留效期與續期
- .研究居留期限依接待協議及研究計畫核發;原列 1–3 年不是本類一律適用的固定期限。延長計畫須更新協議並依法申請續期,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申請條件與文件清單

以下為研究入境與居留的主要程序,須依申請途徑、受理機關及接待機構要求核對文件。
1. 由研究機構申請入境核准(Nulla Osta per ricerca)
一般由境外首次申請研究入境時,合資格接待機構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 .研究入境核准(Nulla Osta per ricerca),
- .此為一般境外研究簽證程序的前置核准;既有歐盟研究許可的流動及其他適用途徑須另外核對。
機構須提出或確認適用文件與事項,包括:
- .由雙方簽訂、符合規定的接待協議,
- .研究目的、活動及預計期間,並經機構依規定審核,
- .研究與生活資源、返程旅費及醫療保障等安排。
- .住宿或接待支援資料是否須另行提出,應依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要求確認。
2. 研究人員個人需要準備的文件
取得適用研究入境核准後,臺灣申請人仍須向辦事處確認本類簽證的完整文件要求:
1. 依停留目的及期間填具相應簽證申請表,長期研究使用適用的國家 D 類表格。
2. 護照:
- .原列停留結束後至少多 3 個月,須依辦事處對本類簽證及行程的要求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護照須保留辦事處要求的空白頁並符合其他有效性規定。
3. 適用的研究入境核准資料,文件形式依受理要求確認。
4. 已簽訂且符合規定的接待協議。
5. 博士學位或在取得國可用於申請博士課程的高等教育學位證明,依規定提交經認證的副本等文件。
6. 履歷及研究成果等補充資料是否須提交,依接待機構及館處要求核對,不能代替法定學歷證明。
7. 符合要求的研究與生活資源證明,並核對接待協議中由機構提供的經費及相關安排。
8. 依接待協議提出醫療保險或機構負責辦理義大利國民健保的相應證明。
9. 犯罪相關證明是否須提交及其形式,應依受理館處對本類個案的通知確認。
五、標準流程步驟
Step 1|取得研究機會與 Hosting Agreement
- .先確認具資格的接待機構與研究活動安排,博士後或訪問學者等職稱仍須符合研究居留的法定條件。
- .雙方依規定簽訂接待協議,由機構核對研究、學歷及資源等要求。
Step 2|義大利機構申請 Nulla Osta(入境核准)
依義大利研究入境的一般程序:
- .接待機構透過指定線上程序,向移民單一窗口(Sportello Unico per l’Immigrazione)提出研究入境核准申請。
- .研究入境核准如獲核發,由移民單一窗口以電子方式傳送相關資料至駐外館處,申請人仍須完成簽證程序。
Step 3|在台灣申請研究簽證(National Visa – Research)
依辦事處對個案通知,備妥下列及其他適用文件:
- .適用簽證類別的完整申請表,
- .館處要求的犯罪相關證明,是否適用及文件驗證方式須先確認,
- .護照
- .適用的研究入境核准(Nulla Osta)資料,
- .已簽訂且符合規定的接待協議(Hosting Agreement),
- .依接待協議及受理要求提出醫療保障與住宿相關資料。
向義大利在臺辦事處依其公布的預約與遞件程序提出申請;其他代收管道須先確認是否適用。
Step 4|入境後 8 個工作天內向移民單一窗口申報並辦理居留申請手續,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研究入境程序須先完成移民單一窗口要求的手續,再依指示辦理郵寄申請及警察局審查:
1. 依移民單一窗口及郵局指定程序,備妥居留申請套件(KIT)並由適用窗口寄送。
2. 保留申請收據並確認警察局預約;收據代表申請已提出,不等於居留已核准。
3. 依預約前往警察局(Questura),提交要求的文件正本並辦理指紋等手續。
4. 經審核符合條件後,依通知領取研究居留證(Permesso di soggiorno per ricerca)。
六、家屬與親屬:研究人員可以帶家人一起到義大利嗎?
1. 可隨行家屬範圍
研究人員家屬須依研究居留專門規定及適用家庭團聚條件辦理:
- .符合家庭團聚法定條件的配偶,仍須核對婚姻關係及其他要求。
- .未滿 18 歲的子女,須符合親子關係、監護及適用同意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本類研究專門規定列明的團聚範圍不包含依賴的成年子女;不能僅憑依賴關係納入。
而且:
原列停留超過 90 天並不是本類家屬團聚的唯一判準;須核對研究許可及家庭條件,適用程序與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家屬簽證與居留權利
家屬程序依隨行或後續團聚途徑及個案條件辦理,以下是主要環節:
1. 依適用的隨行或團聚程序提出家屬入境申請,並核對研究類別專門規定與所需文件。
2. 家屬向具受理權的義大利駐外館處辦理適用家庭事由簽證;原居住地不一定等於受理管轄。
3. 家屬入境後應在 8 個工作天內依指定程序申請家庭事由居留許可(permesso per motivi familiari),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持家庭居留的家屬,一般可以:
- .家庭事由居留依法可用於受僱或自僱工作,仍須遵守職業資格與相關工作規定。
- .家庭事由居留依法可接受教育及職業訓練,入學與資格要求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符合長期居留的年限、收入及其他適用條件後,得提出申請,家屬身分不代表自動取得。
七、從研究居留走向長期居留與入籍
1. EU 長期居留(Permesso UE per soggiornanti di lungo periodo)
研究居留與歐盟長期居留是不同的許可;研究人員仍須符合長期居留的法定申請條件。
依官方資料與 EU 相關規則:
- .一般須在義大利符合合法連續居留 5 年的要求,並符合其他核發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研究居留期間是否計入所需 5 年,須核對許可性質、合法連續居留紀錄及適用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居留連續性及離境紀錄符合適用規定,不能只以沒有「嚴重中斷」自行判定。
- .收入、適用住宿要求及義大利語 A2 等條件須逐項核對;語言證明與法定免除情形依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學習與研究許可的年資認定須按適用法規及個案紀錄核對;原稱學生只折算一半及研究年資較有利,不能作為本案通則。
2. 入籍義大利的可能性
以下為一般非歐盟人士依居住申請義大利國籍的主要條件,其他法定取得途徑須分別核對:
- .一般非歐盟申請人須符合在義大利合法連續居住滿 10 年的要求,並核對居留許可、戶籍登記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適用的所得要求並提交所需收入與申報資料,不能僅憑有納稅紀錄認定符合。
- .須接受犯罪紀錄、安全及其他適用事項的審查,不能以自行認定無重大犯罪取代官方審核。
- .依規定證明義大利語至少 B1 程度,並核對可接受證明及法定免除情形,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研究或學術職務不取代長期居留及入籍的法定條件,申請前仍須逐項核對:
- .核對居留許可有效性、續期及連續居住紀錄。
- .依申請類別提出符合要求的所得及相關證明。
- .研究或高技能職務不代表可免除長期居留或入籍條件,核准仍由主管機關審查。
八、義大利研究居留 vs 一般工作居留:怎麼選?
比較項目 研究人員與學術人員居留(Art. 27-ter) 一般工作居留(Lavoro Subordinato 等)
適用對象 符合研究法定學歷、接待機構及研究活動要求者,不能只憑學者職稱 依受僱工作等相應途徑的資格與聘用條件辦理
依據法源 D.Lgs. 286/1998 art.27-ter 與 EU 2016/801 相關規定 一般受僱工作須核對移民法第 22 條及適用現行規定;法規版本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配額限制 符合研究專門程序者不受一般入境配額限制 受僱工作須核對具體途徑及當期配額或適用例外
入境文件 一般境外研究程序須研究 Nulla Osta 與接待協議,歐盟研究流動另有程序 工作入境核准、合約及其他文件依具體途徑確認
家屬權益 符合研究專門規定者可申請隨行或團聚,家庭居留依法可工作 一般工作類家屬須另核團聚條件,不能只比較收入
法律關係 以合資格研究活動及接待協議為基礎,可依機構規定兼任教學 受僱工作依相應勞動關係與工作許可規定辦理
評估方向 核對學歷、合資格接待機構及實際研究活動 核對職務、聘用關係及適用工作入境條件
取得博士學位或研究邀約後,仍須核對接待機構、研究活動及適用入境條件;不能據此認定研究途徑一定較合理或較穩定。
九、常見 FAQ
一般由境外申請時,主要條件與程序包括:
• 非歐盟申請人(含臺灣申請人)須符合本類研究及學歷要求。
• 與合資格且列入官方名單的研究機構簽訂符合規定的接待協議。
• 由機構依一般境外研究程序申請相應入境核准。
獲得適用核准並備妥文件後,依義大利在臺辦事處要求辦理研究簽證;簽證不取代入境後的居留申請。
• Directive 2016/801 的研究短期流動原則是每一適用目的國在 360 天內最多 180 天,並須核對有效研究許可、接待安排、通知及其他條件;教學另依目的國規定,期限與程序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受僱途徑須符合實際聘用關係、職務及適用工作居留條件。
• 自僱途徑須符合營業、職業資格及相應居留條件,僅設立公司並不足夠。
轉換後的居留紀錄仍須依長期居留規定核算,並符合其他條件;不能僅因轉換成功就認定已具長期居留資格。
• 符合規定的家屬隨行申請可與研究入境核准申請一併提出,須依受理機關要求辦理。
• 須核對家屬範圍、關係、收入及其他適用條件;研究專條的合格住所證明豁免不等於免除所有文件或必定獲准。
1. 研究居留依研究活動及協議期間核發;原列 1–5 年不是一律適用的固定研究居留期限,續期須依法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歐盟長期居留通常須符合合法連續居留滿 5 年及其他要求;是否須先轉換許可與各段年資如何計入,應依個案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一般非歐盟人士依居住申請國籍須核對 10 年合法連續居住、B1 語言證明及適用免除、所得與其他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實際資格與辦理時程還須核對:
• 居留及戶籍紀錄的連續性、離境與其他適用限制。
• 許可續期或轉換是否符合條件,以及相關居留期間的認定。
• 家庭、工作與所得等事項是否符合各申請類別的要求。
各階段須分別申請及審查,不能承諾固定時間取得長期居留或國籍。
十、結語:研究入境與後續居留須分別核對
如果你是:
- .具博士或符合規定的高等教育學歷,並有合資格研究活動安排,
- .或正評估義大利研究機會的臺灣申請人,仍須核對學歷、接待機構與活動條件,
可依實際研究安排核對研究入境途徑;家屬隨行、續期及後續長期居留須各自符合條件,不因選擇研究類別即獲保證。
申請前應分別核對下列規定:
- .Directive 2016/801 與義大利 Art. 27-ter 等適用規定及現行版本,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研究專門入境程序者不受一般入境配額限制,仍須完成所需申請及審查。
- .研究家屬的範圍與程序、家庭居留權利及後續長期居留條件,均須分別確認。
在義大利從事研究不代表自動取得長期居留、國籍或在其他歐盟國家的居留權;應依實際研究、家庭及居留紀錄逐項規劃並核對適用規定。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義大利內政部與移民單一窗口:一般境外研究入境由合資格機構依指定程序申請,接待協議須載明研究及資源、醫療保障與返程安排;歐盟研究流動等途徑另須核對。官方入口:interno.gov.it。
- .義大利大學與研究部(MUR):查核可依研究入境規定簽訂接待協議的授權研究機構名單;大學或機構名稱本身不代表已具資格。官方入口:mur.gov.it。
- .義大利外交部簽證資訊入口 Visto per l’Italia:可依國籍、居住地、期間及目的查詢適用資訊,仍須向受理館處確認研究類文件與程序,不能只憑接待協議認定可核發。官方入口:vistoperitalia.esteri.it。
- .臺灣學歷文件:證書是否須翻譯、公證或驗證,以及由哪些機關辦理,應先向義大利接待機構、受理館處與臺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對;不能一律套用「地方法院公證 → 外交部驗證 → 義大利駐臺辦事處驗證」。參考入口:boca.gov.tw。
本頁彙整義大利研究入境與居留的一般資訊,包含移民法 Art. 27-ter 等相關規定,僅供參考。實際適用法規、接待機構資格、文件及居留權利須依主管機關現行規定與個案審查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本頁不構成核准、工作或稅務結果的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