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馬列爾特區:投資條件、勞動規範與人員居留
馬列爾特區的企業投資與外籍人員居留須分別審查。原文所稱前十年利潤稅減免,涉及合資格特許及使用者的適用條件,不能概括為任意開公司都可享有;現行範圍須再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企業待遇不保證人員居留較容易獲准,也不保證營運成長。
一、ZED Mariel 是什麼?

- .法源基礎:
馬列爾特區由第 313 號法令法(Decree-Law 313/2013)設立,原法附件的範圍約 465 平方公里;區域範圍及後續投資、稅務、海關與勞動規範須核對現行版本,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目的與功能:
特區原法列明促進出口、替代進口、技術引進及就業等發展目的;具體產業與專案仍須依核准範圍確認。
- .與外資法第 118 號及其他規範的關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外資法第 118 號與特區規範的適用須一併核對;特區採特殊制度,其他不與其牴觸的現行法律仍可能適用,不宜說成只在一般外資架構上增加優惠,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適合哪些企業與投資人?

企業可先按計畫活動查詢特區是否受理,不宜僅依產業名稱判定適合或可獲核准:
- .規劃製造、組裝或物流活動的企業,須確認地點、設施及專案許可要求。
- .食品、醫藥生技、能源、包裝或零組件計畫,應逐案確認法定活動範圍與特區受理條件。
- .區域服務或共享中心計畫,應先查明可從事活動及適用稅務,不以優惠待遇推定投資可行性。
臺灣申請人須先核對本人的投資及護照受理條件,下列架構不能視為通用已核准路徑:
- .母公司或第三地控股主體出資時,須確認主體資格、資金來源與適用跨境規定。
- .100% 外資或合資等架構,須按特區及相關投資規範取得核准;100% 指出資結構,不代表核准成功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派駐管理及技術人員前,須分別確認職務、工作許可、簽證及居留條件。
三、申請條件與重點門檻

1. 投資案層級(專案本身)
專案應按特區受理要求提交資料,審查包括與規劃的相容性及技術、經濟、環境、法律可行性:
- .說明計畫活動與出口、替代進口、技術或供應鏈等特區發展目的的關係,不保證因此獲准。
- .投資規模與財務能力須依專案確認;本次未完整核實現行最低金額要求,不宜直接宣稱不存在統一門檻。
- .依法確認環境及土地使用相關要求。
- .確認是否符合特區規劃與核准活動範圍。
2. 投資人與公司端文件(概略)
下列項目供依實際申請資格準備,完整現行清單仍須由特區辦公室確認:
- .申請主體的登記、財務及代表權等資料,按適用要求提出。
- .專案活動、人力需求及技術、財務、經濟可行性資料,按受理要求準備。
- .公司章程或合作契約等文件是否適用,依預定投資及設立形式確認。
- .依專案性質準備技術、環境及其他必要許可文件。
四、特區稅務與關務待遇的適用條件
特區原規範對符合資格的特許及使用者訂有稅務待遇,現行適用及例外應另行核對,不是任意企業皆自動享有:
- .營利稅(Profit Tax)減免:
- .原規範所列 10 年利潤稅減免,適用於符合特區制度的特許及使用者;0% 不代表所有稅費均免除。延長、期滿後及再投資盈餘的適用情形須再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力使用稅豁免:
- .原特區規範對符合資格的特許及使用者列有勞動力使用稅豁免,現行適用條件須再確認,不保證全部用工成本降低。
- .關稅與進出口優惠:
- .原特區規範對投資過程所需部分進口設備及物資列有關稅待遇,須確認用途與現行條件,不能概括全部進口投入品皆免稅。
- .其他:
- .原文所稱「2 個層級、約 60 天內決定」不可作為全部案件的通用時程;受理、評估、決定及補件各有條件,工作日與日曆日不能混算。實際處理以主管機關及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再次強調:
投資與營運待遇不等於個人居留或國籍資格,不能保證取得永久居留或護照。
五、ZED Mariel 外籍人員配置:工作與居留規劃
1. 在地員工:確認特區適用的聘用制度
特區原規範列有經指定古巴實體聘用本地及永久居民員工的安排;現行雇用方式、薪酬及服務費須核對最新適用規則,不能僅憑一般外資法修正推定特區全部制度也已變更。
2. 外籍管理層與技術人員
- .第 313 號法令法原規定,合資格特許及使用者可經有權機關核准直接聘用非永久居民外籍管理或特定技術人員,仍須符合移民、稅務及勞動規範;現行適用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董事、經理、廠長或工程等職務是否適用,須依工作內容及核准範圍確認,不以職稱即認定合格。
- .流程概略:
1. 由實際雇用或特區相關主體按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人員及職務申請。
2. 確認適用工作授權及主管機關程序,並與特區辦公室協調。
3. 確認簽證受理及工作授權、許可證核發的辦理順序,不能一概將取得實體工作許可列為出境前必備步驟。
4. 依主管機關及特區承辦指示完成居留與身分文件;不能把全部程序都概括為入境後才開始。
六、整體流程步驟
投資專案與外籍人員資格是不同審查事項,應確認其相互銜接與辦理先後:
1️⃣ 投資案線
- .向特區辦公室及相關投資主管機關確認活動、投資模式與地點的適用條件。
- .依專案要求提交商業計畫及相關文件,接受適用審查。
- .依核准投資形式完成契約、登記或主體設立等適用程序,特許或使用者資格須另按核准及登記條件確認。
2️⃣ 人員線(管理層/技術)
- .依實際營運需求提出外籍職位及聘用安排,確認職務是否符合核准範圍。
- .由適用雇用主體及特區承辦按主管機關要求協調工作授權與許可程序。
- .向有權館處確認本人可申請的簽證、保險與文件要求;無犯罪紀錄等項目的適用及格式須取得本案清單。
- .依核准程序辦理居留及身分文件,工作許可與居留期限分別核對,不概括全部按年續簽。
七、外籍人員在特區的權利與限制
工作與居留核准的效力,應依各自條件確認:
- .按核准活動從事工作,薪酬、勞動與社會保障事項依適用規範及聘用安排辦理。
- .出入境及管理、技術活動須符合簽證、居留與工作授權,不以持有居留文件推定所有往返及活動均獲准。
同時需注意:
- .變更雇主、職務或活動前,須確認原許可是否涵蓋及是否需申請變更或重新核准。
- .從事實際工作前須確認工作授權,觀光或純商務簽證不能作為一般工作許可的替代。
- .工作活動須限於已核准的範圍。
八、家屬部分:配偶與子女能否隨行?
投資或主管職務不保證家屬自動取得居留;應分別確認每位成員適用的隨行、探訪或居留條件:
- .工作人員配偶及子女可查詢相應家屬程序;親屬範圍、年齡、文件、期限及特區適用仍須確認。
- .父母或其他親屬須另按本人資格確認探訪與居留條件,不以未核實的難易比較推定結果。
計畫與家人共同長期生活時,應逐人確認居留依據,不以投資身分推定全家均可獲准。
九、ZED Mariel 投資可以拿古巴 PR 或護照嗎?
投資專案核准不等於永久居留或國籍核准,不能保證取得永久居留或護照。
- .永久居留須另依現行資格申請;婚姻、親屬、居住經歷與投資的法律效果,應向主管機關逐項確認。
- .國籍資格須另查當時已生效規定及本人條件,不以尚未生效制度推定可申請。
臺灣投資人規劃長期居留或國籍前,還須分別核對適用的臺灣義務:
- .依自身國籍情形確認中華民國國籍法要求,不以取得外國身分推定臺灣國籍自動喪失。
- .確認本人是否仍負兵役及相關出入境義務。
.按本人與企業情形確認海外所得、投資及外匯申報要求,不概括所有人一律適用相同全球所得課稅。
建議務必諮詢台灣合格律師與會計師。
十、常見FAQ
十一、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實際規劃前,應核對適用法規版本及生效情形;下列來源名稱不代表其所有內容均已核實:
- .特區官方網站的法律及介紹資訊,須取得可用現行頁面後核對。
- .MINCEX 投資資訊入口:須另確認目前可用頁面與專案適用規定。
- .《外資法第 118 號》、第 313 號法令法(Decree-Law)與第 316 號法令(Decree)等法源,應核對公報及後續修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投資人指南與研究報告可供輔助查詢;稅務及審查流程須回到適用官方規範確認。
- .勞動及就業研究報告應與現行法律對照,不能取代主管機關的適用判斷。
相關連結(請以官網最新網址為準):
ZED Mariel 官方網站:https://www.zedmariel.com/
MINCEX Invierta en Cuba:https://inviertaencuba.mincex.gob.cu/
UNCTAD 投資法資料庫(Cuba):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laws/
十二、結語:特區投資與人員派駐前的確認事項
如果你/你的企業:
- .把古巴視為「中長期市場與生產基地」,而不是短線套利;
- .願意逐項核對特區與一般規範,以及稅務、關務及人員安排的適用條件;
- .需要外籍管理層與技術人員親自駐點控管品質與營運;
規劃特區投資與外籍人員派駐,應分別確認專案、雇用、簽證及居留要求;完成其中一項不代表其餘均已獲准。
本頁提供馬列爾特區及外籍人員安排的一般資訊。第 313 號法令法建立特區特殊制度,其他不牴觸的法律仍可能適用;原規範所列前 10 年利潤稅減免及 100% 外資形式各有適用條件,不代表任意公司自動享有。聘用、工作許可、簽證與居留的現行程序及主管分工須另行確認。本內容不構成臺灣或古巴個案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法規及適用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