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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及居留授權的適用範圍

獲准後,仍應按許可所載條件核對活動範圍:

  • .工作須符合核准雇主、職務及條件;原文領取管理費等安排的勞動與稅務性質,仍須按實際契約及規定確認。
  • .入出境須同時符合適用簽證、再入境及工作通行證要求,不能只憑工作准證推定可無限制多次入境。
  • .辦理銀行、租屋或其他行政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確認文件與資格;工作居留文件不保證各項服務可獲准,原文普遍便利尚無完整依據。

工作、停留、永久居留及國籍應分別核對:

這些是「工作與居留」層面的權利,並非移民或入籍的保證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