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外資設立:公司登記、投資優惠與工作准證
在汶萊設立公司,應分別核對公司登記、產業許可、投資優惠及工作准證要求。先驅產業等優惠須符合適用條件並經申請審查,不能把公司設立當成免稅或個人工作居留的保證。企業主如需在當地工作,仍須依職務與雇主條件辦理所需授權;投資與營運成果應按個案審慎評估。
一、公司登記、投資優惠與企業主工作准證

投資及設立公司前,應核對以下制度與適用限制:
- .官方投資手冊列外資持有可達100%,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這不能證明多數產業或所有臺灣企業均適用,股權及產業限制仍須逐案核對。
- .一般公司所得稅率為18.5%,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特定業務另有稅制,投資減免須依資格申請,不能概括所有公司均適用。
- .官方投資資料列有個人所得稅、銷售稅、資本利得稅與薪資稅的稅制說明;仍須核對所得及交易性質,不能據此推定企業主沒有任何稅費或必然享有財務利益。
公司登記、優惠申請及工作居留應分開評估。已查資料不足以證明所有投資相關制度中均不存在特定名稱的方案,也沒有資料支持臺灣企業普遍採用同一組合;以下僅列須分別核對的事項:
.依預定業務核對公司型態與登記要求;私人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等須按適用制度確認。
.先驅產業等優惠須申請審查;原列Investment Tax Allowance的完整資格與計算條件尚待官方資料核對。
.企業主或派駐人員如需在當地工作,應由適用雇主依工作准證及勞工程序辦理。
以下事項須分別取得適用許可或符合規定:
- .公司登記與產業營運許可,以及符合條件後另行申請的投資優惠。
- .企業主或外派人員所需的工作及入境停留授權,須依個案核准內容辦理。
二、適用對象與基本申請條件

1. 臺灣企業與派駐人員的規劃事項
有下列需求者,應分別核對企業及個人的適用程序:
- .擬在汶萊設立營運公司、據點或生產設施的企業主,須核對公司與產業要求。
- .需要派駐的管理者或技術人員,須依職務核對勞工及工作准證要求。
- .涉及跨境營運或稅務規劃,應按實際業務、所得來源及各地規定個別評估。
2. 公司型態與登記要求
公司登記應依汶萊主管機關及官方申請入口核對:
- .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是可核對的公司型態之一;原文所稱大多採用此型態,尚無統計資料支持,仍須按業務及股權安排確認。
- .公司登記應向公司與商號註冊處(ROCBN)依指定程序辦理;原載部會隸屬與較新政府網站資料不同,現行完整機關名稱仍待核對。
- .應按實際產業核對額外許可;原列金融、能源、電信、教育及醫療等,各類資格與執照要求尚未逐一取得完整官方證據。
3. 企業主工作准證須另行核對
下列按汶萊官方工作准證及勞工文件整理,不能代替個案完整清單:
- .雇主須依適用要求備妥公司登記、勞工許可及職位等資料;公司成立本身不等於工作准證已核准。
- .聘用外籍人員須核對勞工及本地招聘要求;原文把Work Pass Recommendation列為通用獨立程序,其現行適用範圍仍待確認,不能僅憑無本地人選就推定獲准。
- .依職務及許可類別,核對所需資格、經驗與工作資料,不能只以企業主頭銜代替審查。
- .依官方程序,由雇主或適用代理辦理勞工及移民事項,核准與否仍由主管機關決定。
三、汶萊外資公司設立流程

下列為申請前核對事項;公司法律與稅務細節宜由具適用資格的專業人員協助確認,實際程序依主管機關要求。
1. 選擇符合業務及法規的公司型態與股權架構
- .原文所稱多數臺灣企業採100%持股Sdn Bhd,未取得統計證據;官方投資資料僅列外資持有可達100%,實際資格與限制須個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文稱少數行業須有本地股東或國營企業,尚未核實完整法定範圍;應先確認所屬產業的股權與准入限制。
2. 核對公司名稱及登記基本資料
- .先閱讀business.gov.bn公司登記說明,再依其指示使用OCP線上入口提出申請;名稱與資料要求應按現行系統確認。
3. 完成登記申請並依核准結果取得證明
- .按現行公司型態準備章程及適用資料;董事、股東與資本欄位應依OCP及主管機關文件要求填報,不以此概覽代替完整清單。
4. 分別核對產業許可及投資優惠
- .依實際活動確認產業主管機關、所需執照及受理程序;原列工業、旅遊與金融等細項,尚須逐類核實。
- .先驅產業(Pioneer)等優惠須符合條件並另行申請;原列Investment Tax Allowance的現行資格、範圍及計算方法,仍待取得完整官方條文確認。
5. 按業務需要核對銀行、聘僱與營運安排;原文未提供各項完整申請條件,仍須另向適用機關或機構確認。
- .聘僱前應核對勞工主管機關要求;JobCentre及本地招聘資料見於所查勞工文件,但現行適用步驟與所有豁免尚未完整核實。
四、企業主 Employment Pass 申請流程

以下為工作申請核對概要;實際資料、適用階段及受理要求,以汶萊勞工與移民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1. 雇主先核對外籍勞工許可(LPA)及職位等適用要求
- .依勞工程序提交雇主、職務及適用招聘資料;本地招聘要求須按現行類別確認,不以單一理由保證核准。
2. 核對LPA與其他工作申請資料的銜接
- .官方工作清單列LPA及適用BUR資料;原文所稱另行推薦申請的現行適用情形,仍待主管機關確認,勿將舊流程重複套用。
3. 依移民局程序辦理工作相關授權
- .雇主或代理依移民局程序取得適用核准文件,再辦理後續簽證及工作通行證事項;實際條件以核准文件為準。
4. 依核准文件及適用要求辦理工作入境簽證
- .依移民局核准及適用館處程序辦理;臺灣申請人的具體受理安排與所需文件,仍須向駐臺受理單位確認。
5. 入境後核對工作通行證及適用智慧身分證手續
- .智慧身分證要求須看適用年齡及核准通行證剩餘效期;官方資料列剩餘效期超過3個月的相關條件,不是只按預計停留超過3個月判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文工作准證約2年的通則尚未取得完整官方支持,不能據此承諾核發期限;實際效期及續期條件應按許可類別與核准文件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投資優惠與「福利」性質事項
1. 公司稅務及投資優惠核對事項
應按官方稅務及投資資料核對實際資格:
- .一般公司所得稅率為18.5%,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特定業務另有適用稅制,不能一概套用。
- .官方公司所得稅資料按應課稅所得及適用條件列不同優惠,並區分新成立與既有公司;不能把年度營收低於某門檻直接當成中小企業免稅資格。
- .先驅產業等投資優惠須依適用資格提出申請,不能自動取得:
- .公司所得稅減免須依核准優惠與適用條件確認;原文所稱免稅年限尚未逐類核實,不能承諾固定期間。
- .機器設備及原料進口稅費優惠,須核對是否屬適用的先驅產業優惠及核准範圍,不能推定所有進口均免稅。
- .原列投資抵減額的計算方式尚待完整官方條文核對,不能概括為全部投資金額均可抵減應稅所得。
汶萊官方投資資料所列個人所得稅、銷售稅、薪資稅與資本利得稅說明,不代表跨境安排沒有其他稅務義務。臺灣端應分別確認稅務居住者身分、所得來源、基本稅額及適用外匯申報要求;不能只按國籍概括為全球所得一律課稅,現金流利益亦未有個案依據。
2. 工作及居留授權的適用範圍
獲准後,仍應按許可所載條件核對活動範圍:
- .工作須符合核准雇主、職務及條件;原文領取管理費等安排的勞動與稅務性質,仍須按實際契約及規定確認。
- .入出境須同時符合適用簽證、再入境及工作通行證要求,不能只憑工作准證推定可無限制多次入境。
- .辦理銀行、租屋或其他行政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確認文件與資格;工作居留文件不保證各項服務可獲准,原文普遍便利尚無完整依據。
工作、停留、永久居留及國籍應分別核對:
這些是「工作與居留」層面的權利,並非移民或入籍的保證福利。
六、家屬簽證及停留安排
依官方家屬及工作文件核對資格,以下不能代替完整個案要求:
- .外交部家屬簽證資料列配偶及未滿18歲子女,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原文未婚、隨同或日後加入的完整條件與例外仍待確認,不能直接當成全員均獲准。
- .家屬停留效期須依主申請人及家屬各自核准文件確認;原文不得長於工作准證的普遍條文尚待取得完整官方依據。
- .家屬文件不能直接當作工作授權;如擬就業應另核適用工作許可,原文全部受養人不得工作的完整規定及例外仍待確認。
家屬安排應依企業營運及各人的許可需求規劃;原文所稱多數企業主的做法,未取得統計支持:
1. 企業主如須先赴汶萊工作,應先確認所需工作及入境授權,不得只憑公司成立就開始工作。
2. 家屬隨行與子女就學應各依適用資格及核准程序安排,不能只因企業營運穩定就推定可加入。
七、透過外資公司+Employment Pass,能拿到 PR 或入籍嗎?
1. 永久居留與長期通行證須分開核對
- .官方已公布永久居留及LTP相關類別與申請資訊;應按適用類別核對,不以公開資訊有限或高度裁量概括所有要求,亦不代表一定獲准。
- .官方議會資料確認LTP自2024年底起實施,並分別審查業務及專業等類別;原文最長約5年、多次入境及全部資格細節,仍須依正式個案要求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LTP不能直接當成永久居留或國籍。
2. 國籍申請須另核法定資格
國籍相關程序應依官方條文及適用申請資料核對:
- .所查國籍相關語言考試申請資料列居住、品行及語言文化等條件;它不是全部國籍申請規定,也不代表符合考試條件即取得國籍,完整適用條文仍待核對。
- .原文通過條件後普遍等待多年的說法,未取得完整官方統計或個案依據;申請時間與結果應依主管機關審查,不作期限或結果承諾。
- .公司設立或投資本身不能直接當作取得護照的依據;原文全面否定任何公民權投資制度,尚未完成全部現行法規查證,國籍仍須依適用法定程序另行核對。
因此,「外資公司設立+企業主 Employment Pass」應被視為營運與居留工具,不是保證 PR 或國籍的捷徑。
臺灣端應另核海外所得、受控外國企業(CFC)及適用外匯申報;是否有義務,須按稅務身分、所得來源、控制及豁免等條件判定,不能只看是否取得汶萊永久居留或國籍。完整個案適用及現行外匯要求,宜由合格專業人員協助確認。
八、常見 FAQ
九、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規劃公司設立與企業主工作安排時,應分別核對下列官方資料及其適用範圍:
- .汶萊官方投資資料可供核對外資與優惠概要;原列園區及FAST等全部服務細節尚未逐項查證。
- .BEDB投資資料可了解先驅產業優惠的申請性質;具體減免仍須按現行條件及核准內容確認。
- .business.gov.bn提供公司登記資訊及OCP指引;原文DARe與所有一站式服務的完整範圍,仍待各項官方資料核對。
- .勞工與移民機關的LPA、工作簽證及通行證資料應按申請階段閱讀;原列Work Pass Recommendation不得未經確認就當成所有案件的獨立流程。
- .永久居留及國籍應各按官方類別、條文與申請資料核對;國籍考試資料不是完整國籍法,不能據此判定所有PR或入籍案件的難度。
十、結語:分別核對營運、工作及身分資格
臺灣企業規劃在汶萊營運時,應分別評估以下事項;原文對多數企業主價值的概括,未有個案或統計依據:
- .確認實際適用稅制及法規,不將友善或穩定的評價當成投資成果保證。
- .東協或其他市場的經營規劃,須另作商業評估;本頁沒有證據支持設立公司就能達成市場布局。
- .需要在當地工作或管理的決策人員,須先取得符合實際職務的工作與停留授權。
公司營運、永久居留及國籍須各按規定核對,不得當作商品承諾。完成投資、公司治理或跨境合規,也不能直接證明本方案是穩健選項或保證任何經營及身分結果。
本頁內容係依汶萊官方管道與台灣公開資訊彙整,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汶萊或台灣任一方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建議。實際申請程序與審查標準,請以汶萊政府最新公告與台灣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