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申請條件與程序
日本「經營・管理」是在留資格。2025年改制涉及3,000萬日圓等事業規模、常勤職員及其他條件,資本額認定與過渡規定須按個案適用情況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投入資金不代表必然取得簽證、在留或永久居留。
一、日本Business Manager Visa 是什麼?

日本的「經營・管理」(Business Manager)是在留資格,適用於在日本從事符合規定的事業經營或管理活動;公司設立與在留資格審查須分別處理。
日本外務省將Business manager列於工作或長期停留簽證類別。簽證與入境後的在留資格不同,申請仍須核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及受理館處的要求。
臺灣申請人可依實際經營或管理活動評估下列安排,是否符合資格仍須個案審查:
- .在日本新設株式會社或合同會社並實際從事符合規定的經營活動;完成公司登記不等於取得在留許可
- .管理日本既有事業時,仍須符合適用的活動、事業規模、個人條件及其他審查要求
- .符合Startup Visa等創業準備制度者,可按核准範圍準備事業;轉為經營管理在留資格仍須另行申請並符合適用條件
二、2025年改制:經營管理適用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ISA)正式大幅提高「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許可標準:
1. 事業規模:原500萬與改制後3,000萬日圓須區分適用案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新制要求:
- .適用改制後標準者,事業規模須符合3,000萬日圓等要求;法人按實繳資本或出資總額,個人事業依官方定義的投入總額認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500萬日圓規模標準不能直接作為改制後一般新申請的依據;施行前受理及特定過渡案件須另核對適用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經營者背景要求
申請人的經歷或學位須符合適用規定;下列為條件摘要,不能代替全部申請要求:
- .具備3年以上事業經營或管理經驗;可計入的創業準備活動期間及證明依官方規定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取得經營管理或所經營事業領域相關的碩士相當以上學位。
3. 僱用符合身分規定的常勤職員
適用改制後標準者須僱用至少1名符合身分規定的常勤職員;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計入常勤職員僱用要件的人員身分包括下列類別;證明日語能力的人員範圍另有規定:
- .日本人或特別永住者
- .持永住者或定住者在留資格者
- .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資格者
4. 日語能力、事業場所與營運計畫
適用條件須同時核對日語能力、營業場所及事業計畫等事項:
- .經營者或符合規定的常勤職員須具備日本語教育參照框架 B2 相當能力;可用 JLPT N2 以上或 BJT 400分以上等官方認可方式證明。
- .須在日本確保與事業規模相符的營業場所;不能僅用虛擬地址取代實際營運,住家兼作事業場所原則上不被認可
- .提出具體、合理且可實現的事業計畫,並依規定由具指定日本專業資格者確認;評估者的資格及與申請事業的關係亦須符合要求
✅ 小結:
原文以2025年底及「500萬可試水溫」概括經營管理制度,容易混淆適用案件。該金額不應作為改制後一般新申請的條件,實際事業規模、經歷及過渡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適用對象:依實際經營或管理活動評估
下列經營規劃僅供辨識可能的業務情境,不能取代法定條件及個案審查:
- .已有事業經營經驗者,仍須依日本適用規定提出經驗或學位及其他證明
- .計畫在日本建立市場、研發或服務據點者,須具體說明業務內容及本人經營管理職責,不能僅以品牌形象作為在留依據
- .適用改制後標準者,須核對3,000萬日圓等事業規模、常勤職員、辦公場所及其他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若僅作被動出資而不實際從事符合規定的經營或管理活動,不能僅憑出資取得本項在留資格;是否適用其他安排須另行核對,不在此推薦資產配置商品。
四、申請條件總覽
以下為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條件摘要,須連同適用案件、過渡規定及所需證明閱讀,核准與否由主管機關審查。
1. 事業面條件
- .依實際事業形式提出設立、登記及經營或管理活動證明;法人與個人事業的規模認定須分別處理
- .確保與事業規模及營運活動相符的辦公場所,提出適用的使用權證明;住家兼作事業場所原則上不被認可
- .適用改制後規定者,須符合3,000萬日圓等事業規模要求;法人用實繳資本或出資總額認定,不能另加薪資及場所維持費湊足,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僱用至少1名符合規定的常勤職員: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或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身分者。
- .事業計畫須具體說明業務、市場及財務安排,並依規定取得專業確認;原「三年至五年」營收與損益預測期間尚未核實為普遍法定要求,應以官方最新公告及個案文件要求為準
2. 申請人個人條件
- .3 年以上經營/管理職經驗,或相關碩士以上學歷
- .除經營管理資格本身的條件外,仍須符合入境及在留規定,並履行適用的納稅、勞動及社會保險等義務;不以未具體定義的「社會信用」取代官方要求
- .應按申請類型提出事業及生活安排所需證明,實際要求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查;不得由單一資金證明推定所有條件均已符合
- .經營者或符合規定的常勤職員須具備日本語教育參照框架 B2 相當能力;可用 JLPT N2 以上或 BJT 400分以上等官方認可方式證明。
五、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申請流程(含 COE)

境外申請常見程序包括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簽證及入境審查;COE不保證簽證或上陸許可,是否交付在留卡另依核准的在留資格與期間處理。
步驟 1:事業架構與公司設立規劃
- .依實際業務選擇株式會社、合同會社等組織形式,分別核對設立及在留要求
- .依實際業務擬定事業計畫,並按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規定取得具指定資格者的確認;一般創業指南不能替代申請條件與專業確認
- .核對辦公場所的使用權、營業用途與事業規模,租約或所有權資料須能支持實際營運安排
- .規劃出資與證明方式,確認是否適用3,000萬日圓等事業規模要求及認定方法;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 2:公司設立與開戶
- .依公司形式辦理章程及設立登記等程序;章程認證要求須分別核對,不能將不同組織一概採同一流程
- .公司成立後向銀行申請法人帳戶,銀行另作身分、業務及其他審查,可能要求補件或不予開戶
- .設立出資應依公司形式及法定程序匯入適用帳戶,保存繳資證明;不能一概要求先開公司帳戶後才完成設立出資
步驟 3: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 COE
以經營管理活動申請COE時,應按申請類別備齊資料;如委託他人提出,須確認其具適用的代理或申請取次資格。
文件須依所屬類別與申請程序核對,以下僅為相關資料例子,並非完整通用清單:
- .經適用規定要求的專業確認之事業計畫及相關說明
- .依事業形式及申請類別提出登記事項證明或可證明事業設立與內容的適用文件
- .按實際組織與職務提出股東、出資、役員或經營管理活動的相關證明
- .依適用案件提出出資、事業規模及資金相關證明,並配合主管機關要求的補充說明
- .辦公場所租賃、所有權或其他可證明實際使用安排的資料
- .符合常勤職員要件的僱用、薪資及身分等證明;僅有人員聘僱計畫不能直接視為已滿足要求
原文「3–6個月」尚未核實為本項申請的普遍官方標準,不能作為核准或完成日期承諾;處理時間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通知為準。
步驟 4:持 COE 向日本在外館申請簽證
- .臺灣護照持有人取得COE後,依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有權受理事務所的要求申請簽證;居住他地者須另核對當地受理機關與管轄
- .依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申請適用的工作或長期停留簽證;COE不保證簽證核發
步驟 5:入境日本、取得在留卡
- .持適用護照及簽證接受入境審查;成為中長期在留者時,在留卡可能於指定機場交付,或在其他入境口岸辦理後依住居地申報程序後續交付
- .4個月、1年、3年或5年均為可能的在留期間例子,並非完整列舉,也不能推定初次或續留一定獲給某期間;以官方最新公告及個案處分為準
六、Startup Visa與經營管理:創業準備及資格轉換

如尚未符合3,000萬日圓等適用經營管理要求,可另評估是否符合Startup Visa創業準備制度;該制度有自身條件與審查,不是所有資本或場所未備齊者均可使用,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核心概念:
- .以福岡市公告為例,創業準備的特定活動期間起初為1年,可依條件申請6個月更新,最長2年;實施地區及個案仍須另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東京、福岡、大阪、橫濱及仙台等列於METI實施團體名單;應依實際申請地區或團體確認適用業務、計畫及審查程序
- .在核准準備期間內完成事業規劃後,仍須另申請經營管理資格變更,符合適用的事業規模、人員、場所及其他條件;過渡案件依相關規定處理
臺灣申請人如擬透過創業準備制度赴日,應先確認自身及計畫符合條件,再依序辦理適用程序;能否轉換為經營管理資格仍由主管機關審查。
七、家屬部分:配偶與子女如何一同取得在留資格?
持經營管理等適用在留資格者,其受扶養的配偶或子可依規定申請家族滯在,家屬資格須另行審查。
1. 可隨行家屬類型
- .符合家族滯在規定並受扶養的配偶
- .受扶養的子女須依個案核對資格;原文以未滿18或20歲及未婚概括通用門檻,尚未取得充分官方依據,不宜據此自行排除或認定資格,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家族滯在的日常活動及期間依核准內容辦理;居住與就學安排仍須分別核對,不代表自動取得長期或永久居留。
2. 家屬工作與就學
- .持家族滯在資格從事收入或報酬活動,須依活動內容取得適用的資格外活動許可,遵守核准時數及活動範圍;超出原在留目的時可能須辦資格變更
- .子女的入學、學費及所需文件應按學校與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核對,家族滯在資格本身不保證錄取或特定就學待遇
3. 父母等其他親屬
父母不屬一般家族滯在所列的受扶養配偶或子。若希望長期同住,須另確認是否符合其他具體在留資格,不能以泛稱「長期滯在」視為可直接申請的替代方案。
八、從 Business Manager 走向永住者(PR)與入籍日本
1. 經營管理簽證 → 永住者(Permanent Resident)
永久居留須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現行指引及適用特例核對,以下是一般條件摘要:
- .一般原則為連續在日本居留至少10年,並須符合適用資格、品行、生計及其他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原則的居留期間中,須以符合規定的就勞或居住資格連續居留至少5年;不是所有工作類在留資格均可計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具備可維持獨立生計的資產或能力;原文「年收入約300萬日圓以上」尚未核實為普遍官方門檻,不能作為核准保證,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應依法且按期履行納稅、年金、醫療保險及在留申報等公共義務,並符合品行要求;申請前補繳不代表過往遲延可不予考慮
符合高度人才等特例者,居留年限可能適用1年或3年等規定;須維持相應條件並符合其他永住要求,不是經營管理資格本身即享年限縮短。不適用特例者通常仍須核對10年一般原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歸化日本國籍:須另符合適用條件
日本法務省「國籍 Q&A」指出,一般歸化(入籍)基本條件包含:
- .一般法定住所最低條件包括連續5年以上在日本有合法住所;該年限不能單獨代表符合現行歸化實務,仍須核對社會融和及其他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品行須經綜合判斷,包括犯罪情形、納稅及其他社會行為;不是僅無重大犯罪就必然符合
- .生計以共同生活的親屬單位評估,可依本人或配偶等親屬的資產、能力確認是否能維持穩定生活
- .歸化原則上須符合防止重國籍的條件;依法存在例外,不能概括為日本完全不承認任何雙重國籍情形
⚠️ 臺灣申請人應分別向日本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核對歸化與國籍喪失程序,不能把取得外國國籍視為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永久居留與歸化具有不同法律效果,應依個人情況評估,不以未核實的多數人選擇作為建議。
九、常見 FAQ:
十、結語:分別核對事業與在留要求
適用改制後標準的經營管理申請,須核對3,000萬日圓等事業規模、常勤職員及其他條件;過渡案件另依規定處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資本投入與營運意願不能取代資格審查。
企業主或經營管理人員如有赴日規劃,可先釐清實際業務目的與本人職責:
- .具體說明市場及業務計畫,不以簽證核准保證品牌擴張或全球市場成果
- .分別核對研發、營運及家庭生活安排,事業據點與家庭居留須符合各自適用規定
- .子女教育安排須另核對入學與居留條件,不能以經營管理資格保證多元發展成果
經營管理在留申請、公司營運及家屬居留應分別確認條件與責任,不能以「整合專案」推定全家必然取得長期居留。
本文內容僅供日本官方政策資訊分享,不具備移民代辦服務或保證獲批之法律效力。具體申請細節、學歷認定與文件證明流程,請以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官網公告為準。涉及移民業務委託請洽詢政府合法登記之機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