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大黎加退休居留:年金條件、續期與稅務查核
哥斯大黎加Pensionado屬於退休者暫時居留類別。申請人須證明每月至少1,000美元或等值、來自境外的持續穩定退休金,並符合文件及其他審核條件;取得居留不等於終身身分保障。原文對治安、生活品質及低壓生活的普遍評價,尚未取得足以支持的官方資料。稅務優惠的適用期間與條件須另行核對,不能只憑居留身分認定。
一、哥斯大黎加退休生活居留 Pensionado 是什麼?

哥斯大黎加的Pensionado(退休人士)屬暫時居留子類別,依《移民與外國人總法》(Ley 8764)第79條第10款、第81條及《外國人規則》(Decreto 37112)第100條辦理;申請須證明具備符合法定條件的境外終身退休金。
申請人須證明具有來自境外、每月不低於1,000美元或等值且持續穩定的退休金,並依《外國人規則》第100條第l款提出終身給付證明;收入門檻之外仍須符合其他法定申請條件。第8764號法第79條的暫時居留期限為超過90天、最多2年,個案期限以核准決議為準;退休類續期依第228條每2年辦理。原稱「一般首次核准2年」的實務頻率未經本次官方資料確認。
Ley 9996與第43926號施行規則規範特定進口及稅務優惠,但退休居留核准本身不等於優惠核准。第9996號法第12條限於生效後前五年選擇適用,第43926號規則第18條另要求有效居留、稅務及社會保險義務正常履行。個案是否在期限內取得資格、未結案件如何處理,仍須由主管機關確認。
Pensionado以符合規定的境外退休金為申請基礎。居留期限、跨境往返、稅務身分及資產安排須分別評估;原文所稱可兼顧臺灣生活與資產彈性的普遍優勢,仍缺乏足以確認的官方依據。
二、誰適合考慮 Pensionado 退休居留?

以下不同給付來源與居留需求,應分別核對適用條件:
- .已開始領 公教退休金、勞保老年年金、企業年金、軍人退休俸 等固定終身給付的退休族
- .持有國外企業或保險公司發放之終身年金,金額合計每月達 1,000 美元以上者
- .以退休收入作為居留申請基礎者,應分別核對Pensionado與投資者類別。Ley 9996第8條載有15萬美元投資門檻及適用期間限制;2026年後新投資案件的門檻與過渡適用仍需主管機關確認,不應直接沿用本頁原門檻。
- .安排退休居住地與保險時,應先核對投保條件及當地安全資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哥國資訊提示部分城市治安惡化,不宜概括宣稱「穩定治安」。
三、申請資格與主要條件

以下整理退休居留的資格與文件事項;申請由哥斯大黎加移民總局(DGME)依法審核:
1. 基本身分條件
- .年滿 18 歲
- .持非哥斯大黎加護照(台灣護照符合)
- .須提交法定刑事紀錄證明,並符合刑事紀錄、入境與停留的限制;相關標準以《Ley 8764》第61、69及70條為準,不能僅以犯罪是否「嚴重」概括判斷。
2. 養老金/年金收入
- .須證明來自境外、每月不低於1,000美元或等值且持續穩定的退休金,並提出終身給付證明。
- .須以有權出具證明的機關(autoridad competente)所發文件證明終身退休金及金額;政府、軍公教退休制度、社會保險機構、公司退休金計畫或保險公司的個別文件能否符合此要求,仍須由DGME確認。
- .由主管機關出具文件,證明申請人已享有每月金額符合規定的終身退休金。海外文件依第100條(l)完成合法化及驗證,或適用的Apostille;非西班牙文須依規定翻譯。不能一概把公證、領事驗證與Apostille列為全部必經程序;臺灣文件的具體驗證鏈及受理方式仍待確認。
實務上,多數律師會先預審養老金來源與證明格式,確認符合哥國移民總局(DGME)的格式要求。
3. 文件與財力證明
常見需準備:
- .第100條(j)所列護照個人資料頁、哥國入境章頁及依國籍需要的簽證頁影本;須由公證人認證,或由收件的DGME/區域辦公室人員核對正本。
- .申請人及適用家屬的出生證明;配偶另附婚姻證明。依第100條(h)、(k)及文件來源完成適用的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未成年子女由父母提出申請。
- .第100條(i)要求原籍國,或最近3年合法居住地的刑事紀錄證明,並完成適用的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採合法居住地文件時,另須以經認證的移民文件證明該段合法居留。
- .以西班牙文提出居留申請,載明申請人資料、申請事項、現址及通知地址或方式;依第100條(b)在公務員面前簽署,或由律師認證簽名。紙本與線上程序須依各自規定完成資料。
- .首次申請應檢附第100條(c)、(d)所列申請費及印花稅繳費證明;核准後領取DIMEX的費用與保證金另依第184條及核准決議辦理。
- .第100條(e)所列2張近期護照規格照片。
海外文件的認證與翻譯應依文件來源及適用程序分別辦理:
1. 第08、09條的一般規則為適用的Apostille,或哥國領事合法化後由哥國外交部認證;並非所有外國文件一律先在原國家公證。
2. 適用Apostille的海外文件,不需再經哥國外交部加驗;原文所列「當地外交部加簽」是否為特定臺灣文件必要環節,本次尚未確認。
3. 第13條另規範雙方均無外交代表機構時的文件處理例外;臺灣文件能否適用、應洽哪一受理單位及所需程序,仍待主管機關確認。
4. 非西班牙文文件須翻譯成西班牙文;2024程序決議第四H列明可由文件出具國的哥國領事、哥國外交部認可的官方譯者,或具該語言能力並作成證明的哥國公證人處理。
4. 居留期間與續約
- .首次核准期限:第79條規定暫時居留超過90天、最多2年,以個案核准決議為準;原稱「多數個案為2年」的實務比例尚未確認。
- .續期:現行第228條要求退休類居留及其家屬每2年辦理續期;文件與費用須依現行條文及適用的DIMEX措施核對。
- .現行第228條原(f)項的退休金持續領取證明已於2023年廢止,不能再把舊項目列為一律必交的續卡文件;退休居留的實質資格仍須維持。
- .依第31條及移民法第80條,適用的CCSS投保須自獲准居留起持續維持;第228條原(e)項紙本投保證明已廢止,主管機關依現行程序查驗,不能將廢止文件項目與投保義務混為一談。
- .第228條(d)列向政府繳納25美元的Fondo Social de Migración款項及其他續卡費用;這是法定社會移民基金費用。該款寫年度繳納,母法第33條(4)則寫核准及每次續期時繳納,且另有豁免規定;實際計收時點與個案金額仍須向DGME確認。
5. 居留實際停留時間
離境期限、居留續期與入籍年資須分別核對:
- .離境取消事由:移民法第129條規定,暫時居留者連續離境超過2年、永久居留者連續離境超過4年,由移民總局依法取消;有經證明的健康、就學、家庭或其他例外原因者除外。
- .原文「每年至少停留四個月左右」尚未由本輪取得的現行官方資料確認;不能以此作為Pensionado居留有效或實際居住的判斷標準。
實際上,建議在規劃前與哥國律師先行確認,並預留足夠停留時間。
四、申請流程步驟
Step 1|前期評估與文件蒐集
1. 核對已領取的退休金是否由主管機關證明為終身給付,且每月至少1,000美元或按第100條(l)規定計算的哥國幣等值;原文「預計領取」不能直接當作已符合該條的領取證明。
2. 向出具退休金證明的主管機關確認文件內容及申辦方式;非西班牙文須依哥國規定翻譯。原稱可申請「英文或西文版養老金證明」的臺灣出具服務、格式及後續認證方式,仍需人工確認。
3. 申請:
- .第100條(h)所列原籍國出具的出生證明,並完成適用的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
- .第100條(i)要求原籍國,或最近3年合法居住地的刑事紀錄證明,並完成適用的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採合法居住地文件時,另須以經認證的移民文件證明該段合法居留。
- .配偶的婚姻證明及子女的出生證明,依第100條(h)、(k)及文件來源辦理適用的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其他家屬資格與文件依個案類別核對。
4. 依哥國第08、09、11條及2024程序決議辦理適用的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與西班牙文翻譯。原列「公證+外交部驗證+哥國駐外館處驗證/Apostille」不是已核實可套用所有臺灣文件的完整順序;臺灣文件的受理管道與驗證鏈仍待確認。
Step 2|確認入境與申請管道
BOCA現行資訊列:臺灣護照符合至少3個月效期、旅行財力、離境計畫及未受入境管制等條件時,可免簽停留30天;延長至90天須向移民機關申請。境內居留申請仍須依法在合法停留期間提出,原稱「實務上多數申請人先以觀光身分入境」的比例尚未確認。
依2024程序決議,申請管道包括:
- .DGME核定的Trámite Ya線上程序;退休類當下可用表單與上傳介面仍須在官方平台確認,不能僅憑本頁認定已完成申請。
- .DGME服務櫃檯、受理移民事務的區域辦公室,或依規定由哥國駐外領事受理的紙本程序。
首次紙本申請依2024決議可於開放時段免預約送件;若DGME另公告指定程序須預約,依該公告辦理。核准後領卡的預約另依第184條處理。
Step 3|向移民總局 DGME 遞交居留申請
遞件時通常需準備:
- .以西班牙文提出居留申請,載明申請人資料、申請事項、現址及通知地址或方式;依第100條(b)在公務員面前簽署,或由律師認證簽名。紙本與線上程序須依各自規定完成資料。
- .依法應辦理認證及翻譯的文件,須符合各項要求;臺灣文件的完整驗證鏈仍待主管機關確認,不能只以「全套辦妥」代替逐項核對。
- .第100條(j)指定的護照影本;由受理人員核對時須出示正本,或提交經公證人認證的影本,不是一律另交整本護照影本。
- .送件階段繳交第100條(c)、(d)規定的申請費及印花稅證明;DIMEX、保證金與適用的Fondo Social de Migración政府款項,依核准後或續卡階段的規定辦理。該法定基金款項的實際計收時點、豁免與總額仍須確認,不能把全部費用列為首次送件必繳。
- .第100條(e)所列2張近期護照規格照片。
DGME受理時會提供收件憑證並記載收件狀態,仍可能要求補件或作成不受理決定。第33條(3)對已提出變更居留類別申請的情形另設期限屆滿出境義務的例外;申請須先符合合法入境與停留等受理條件,收件憑證本身不是居留核准。
Step 4|指紋建檔與 CCSS 健保投保
- .依2024程序決議第5.7點,向公共安全部辦理指紋的證明延至領卡階段提出;2026暫時措施另按核准決議是否允許於領卡時補交指紋及領事登記辦理。
- .核准後須依適用方式加入CCSS;第184條(f)規定在領卡前由系統查驗投保,第31條另要求持續投保。原稱一律「依申報收入計算月繳金額」的適用投保類別、核定基數及計費方法,本次未完整確認,仍須由CCSS核定。
Step 5|領取 DIMEX 居留卡與後續續約
- .核准居留後,依第184條及適用的DIMEX措施完成領卡程序;原文所稱卡片照片與居留類別的現行呈現格式,本次未取得可核對的官方卡樣,仍待確認。
- .依現行第228條每2年辦理退休類續期,核對適用費用與CCSS投保;舊(e)項紙本CCSS證明及(f)項退休金持續證明已廢止。另有自公布日起一年適用的2026 DIMEX暫時措施,領卡當時須核對其適用期間及條件。
第27條規定,全部文件及資格要求齊備後,DGME應在最多3個月內作成決定;境外或區域辦公室提出者,從總局收到文件起算。這是審理法定期間,不是核准或領卡保證;原稱實務「6–12個月相當常見」的頻率,本次未取得官方統計確認。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1. 你可以享有的權利與生活便利
- .在核准的居留期限與條件內停留;往返哥斯大黎加仍須持有效旅行及身分文件,並符合入出境審查要求。
- .申請哥國 駕照、開戶、手機門號與水電等公用帳戶
- .依規定辦理CCSS投保並履行繳費義務;醫療服務範圍、資格期及個案保費須向CCSS確認,不能將繳費概括為所有醫療即時適用。
- .以自己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車輛
- .公司登記、持股及股利收入應與工作許可分開確認;Ley 8764第80條限制暫時居民只能從事DGME核准的受僱或自營營利活動,不能由持股或董事身分推定已可工作。
2. 稅務與關稅優惠:法定期間及適用條件
以下為Ley 9996第5條列出的優惠範圍,須連同第12條期限閱讀。法律於2021年7月14日生效;第12條限生效後前五年選擇適用,符合該期間條件的受益者自優惠授予日起維持十年。不能據此宣稱目前所有新退休居留申請人皆可享有下列優惠:
- .家當進口:符合適用資格者,可就本人及其核心家庭成員合理數量的家用物品申請一次性進口稅捐免除。須透過EXONET提出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在優惠存續期間移轉物品,涉及補繳原免除稅捐。
- .交通工具進口:符合適用資格者,最多可申請兩部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陸上、空中或海上交通工具,免除相關進口稅、關稅及增值稅。須事先取得財政機關核准;出售或移轉另受法定稅捐處理限制。
- .不動產移轉稅:Ley 9996第5(d)條載有20%減免,須於法定期間取得不動產且受益人為登記所有人;於法定期間內再移轉涉及補繳稅捐。原2025年申報規則已遭廢止,個案現行申報方式與過渡適用仍需財政部確認。
- .所得稅:Ley 9996第5(c)條所免除的是為取得該法優惠而申報的收入;在哥斯大黎加投資產生的境內所得仍依第7092號所得稅法課稅,不能概括為全部境外所得或投資收益免稅。
稅務居民身分與移民居留身分須分別認定。Ley 9996第6條並未將取得投資者、Rentista或Pensionado身分直接等同稅務居民;退休金及其他境內外收入的個案來源、應稅性與臺灣或其他地區義務,仍需另行確認,不能以「屬地主義」概括認定免稅。
3. 需要特別注意的限制
- .Pensionado屬暫時居留;Ley 8764第80條規定,暫時居民只能從事DGME准許的受僱或自營有償、營利活動,不能僅憑退休居留身分開始領薪工作。
- .自設公司、投資或顧問名義本身不能取代DGME的工作授權;實際活動是否可從事及相應公司、勞動與稅務義務仍須另行確認。
- .須維持退休類居留核准條件及適用的持續CCSS投保;第129條(1)將不再符合核准條件列為居留取消事由,第80條另規範續期投保。具體處分由DGME依法審查,不能把已廢止的第228條(f)退休金續領證明要求重新當成一律必交文件。
六、家屬與親屬:誰可以一起居留?
Pensionado家屬須依移民法及《外國人規則》第100條提出申請:
可列為家屬(dependientes)的對象主要包括:
- .第100條明列配偶;原文所稱依法認可民事伴侶能否以Pensionado家屬申請,仍須確認適用依據。
- .未滿18歲子女可依家屬條件申請;原文將「未婚」列為未成年子女限制的依據仍待確認。
- .成年子女部分,第100條列未滿25歲子女,第2條一般家屬定義另涉及未婚及經濟依賴;原文18–25歲的25歲界線與必須全日制就學的說法,仍須確認。
- .成年身心障礙子女依第100條提出醫療證明,並於適用時提出法院監護證明;家屬的經濟依賴條件另依第2條核對。
家屬須依各自適用條件提出申請;未成年子女由行使親權的父母或依法證明資格的監護人辦理,文件包括:
- .出生證明及配偶的婚姻證明等親屬文件,依第100條完成適用的驗證或附加證明程序。
- .依第100條提出適用的犯罪紀錄證明;各年齡家屬的免交或必交界線仍須確認。
- .依法應繳的申請及居留文件規費、Fondo Social Migratorio法定款項;法定豁免者除外。
家屬權利概略如下:
- .符合第100條的家屬可獲暫時居留,第228條規定Pensionado與家屬每兩年續期;個別核發日與到期日是否相同仍須依核准文件確認。
- .配偶等暫時居留家屬就學或工作須事先取得移民總局許可;原文「多數情況」可工作或自僱,以及特定專業執照的個別適用,仍須確認。
- .子女就學須核對移民許可及教育機構的入學規定;家屬領取居留文件前須辦理CCSS投保。公私立學校個別招生條件及實際醫療給付範圍仍須分別確認。
家屬申請永久居留須依自身符合的法定條件辦理;入籍則另分成年人的申請與未成年子女的衍生入籍。不能僅因主申請人取得身分,就推定家屬可同步取得。
七、永久居留與入籍的個別條件
1. 永久居留(Residencia Permanente)
移民法第7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人、配偶及一等血親,享有暫時居留連續3年後可申請永久居留。DGME於2024年行政決議4.1另列現有暫時居留有效及最近連續3年辦理續證的要求;滿年限並非自動核准。
永久居留核准後:
- .每月1,000美元屬Pensionado的養老金資格;轉為永久居留後應核對永久居留條件。原文一概表示轉換後無須維持該金額的說法,仍待取得直接官方依據確認。
- .依《外國人規則》第74條,永久居留核准後可從事各種有報酬的勞務或智力活動;原文經營事業仍須另核具體營業條件。
- .仍須依永久居留文件規定辦理續證;除法定例外外,續證時須證明自核准永久居留起持續加入CCSS保險。
2. 申請哥斯大黎加國籍(Naturalización)
依《國籍選擇與歸化法》Ley 1155及TSE現行入籍規則,一般以居住年資申請入籍的成年人須分別核對下列條件:
- .依法取得並可證明的哥國居住年資:出生即具其他中美洲國家、西班牙或伊比利美洲國籍者為5年;非出生取得上述國籍者及其他國籍者為7年。
- .具良好品行,並依規定證明職業、財產或其他已知收入足以維持本人及家人生活;原文將良好「稅務紀錄」列為獨立入籍條件,仍待確認。
- .年滿 18 歲
- .西班牙語及哥國歷史、國家價值知識,依規定以MEP考試或MEP認可的哥國就學證明提出;符合年長者或健康等法定免試條件者,另按規定辦理。
- .依TSE規定提出出生與有效身分等文件,並由主管機關核對移民身分及出入境紀錄;出生證明的法定例外與文件驗證、翻譯要求另依規定辦理。
7年等入籍年資須按TSE規則與個人紀錄計算。第115條以准予移民身分之日等適用事由作為起算規則,並規定原則上離境超過3個月會中斷、於下次入境重新起算,但須考量個案情形;暫時與永久居留期間不能只按卡片效期相加,須由主管機關核對實際身分與居住證據。
八、常見 FAQ
九、結語:分別確認退休收入、居留與生活安排
Pensionado提供退休者申請暫時居留的法律類別,但退休金、居留、醫療與家庭安排各有適用條件。不能由收入達標推定居留核准、醫療保障或生活成本優勢;各項條件應在申請前逐一確認。
跨國文件與家庭居住安排應依實際需要準備,法律、稅務及投資問題宜分別取得具資格專業人士的個案意見;預備時程應考量主管機關審查及補件,不能視為核准時間承諾。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哥斯大黎加移民與外國人事務總局 (DGME)
- .核心內容:DGME依第8764號法辦理外國人的入境、停留及居留文件審核;Pensionado收入條件見第81條,文件條件另見第37112號規則第100條。
- .DGME官網:migracion.go.cr。退休居留文件可另參照SINALEVI的Decreto 37112第100條,實際受理管道由DGME確認。
- .哥斯大黎加社會保險局 (CCSS - Caja)
- .核心內容:CCSS辦理社會保險相關事項;退休居留的投保義務與個案保費、給付資格應分別確認。
- .官網搜尋關鍵字: ccss.sa.cr
- .哥斯大黎加外貿推廣局 (PROCOMER)
- .核心內容: 針對第 9996 號法律提供稅務優惠指引,包含家具免稅進口與兩部愛車稅費減免之申請細則。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核心內容:移民署提供合法設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的移民機構查詢;委託前應核對機構登記狀態及許可業務範圍。
本頁按個別主張核對官方資料,尚待確認的項目另留查核紀錄;不代表整頁內容已獲主管機關確認。本文為一般資訊,不能取代法律、稅務或移民個案審查;實際資格、文件、費用與程序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核准與否仍由主管機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