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一般就業許可:年薪百萬說法須核對,申請以官方門檻為準
申請愛爾蘭一般就業許可,須符合職業、報酬、雇主及其他適用條件。原列約三萬四千歐元為舊年薪門檻,不能當作現行統一標準;持有工作合約也不等於已獲工作或居留許可。各項條件及金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愛爾蘭一般就業工作移民是什麼?

赴愛爾蘭受雇工作的相關程序包括工作許可及居留:
- .General Employment Permit(GEP,一般就業許可)
- .依法入境後,依核准條件辦理 Stamp 1 居留登記及 IRP;工作許可本身不等於居留許可
需持就業許可的外籍人士,包括適用此規定的臺灣護照持有人,可依工作及個人資格核對 GEP;不宜概括為最常見或適用最廣的移民方案。
- .比較 GEP 與 Critical Skills Employment Permit 時,應核對各自適用條件:
- .CSEP 可依關鍵技能清單及資格,或合資格高薪分支申請,並非只限清單職業
- .GEP 原則上涵蓋未被禁止的職業,但仍須符合報酬、資格、雇主及其他要求
持有 GEP 並合法工作後,若規劃長期居留,仍須另核對:
- .至少 5 年(60 個月)的合資格居留及其他 Long Term Residency 條件,年限按適用 Stamp 或有效 IRP 紀錄計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Stamp 1 或 Stamp 4 的合資格居留可用於自然歸化年限評估,仍須核對有效許可、實際居住及其他要求
二、申請條件總整理

1. 個人條件
申請 GEP 應依主管機關現行條件及適用清單核對:
- .國籍與身分:須先確認本人是否需要就業許可及有無適用豁免;臺灣護照不代表自動符合 GEP 全部資格
- .學歷與技能:
- .須具備該職務所需的資格、技能或經驗,不能概括所有 GEP 都要求大學學歷
- .犯罪、品行及健康文件須區分就業許可、簽證與居留程序:
- .應依適用程序如實提供犯罪及移民紀錄;原「無重大犯罪」不能取代主管機關個案審核
- .健康或體檢文件是否需要,須依職業及受理機關要求確認,不能與醫療保險證明混為一談
- .簽證需求須依本人護照及入境身分核對:
- .符合臺灣護照免簽條件者赴愛工作,毋須一律先申請 D 類簽證;仍須先取得適用工作許可,入境時出示文件,並依核准期限辦理居留登記
2. 職缺條件
GEP 職缺應依愛爾蘭企業、旅遊與就業部規定,核對報酬、職業及適用測試:
- .年薪門檻:
- .原列 2024/1/17 起多數職缺年薪 34,000 歐元為歷史資料,不能作為目前門檻;請依申請類別及官方最新公告核對
- .職業類別:
- .職業須依官方不適用職業清單及該類別適用規定核對
- .未被排除仍須符合全部適用條件,不能只憑職稱不在清單即判定可獲准
- .勞動市場需求測試(LMNT)與豁免條件:
- .GEP 多數情況須先完成 LMNT;豁免須符合官方所定情形
- .適用 LMNT 時,須在 DSP/EURES 網絡及另一合資格線上平台各連續刊登至少 28 天,並依規定完成招募及送件,不能只刊登單一平台;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雇主條件
- .雇主須在愛爾蘭實際營運,完成稅務及適用的公司或組織登記
- .雇主須符合官方人力組成比例或適用豁免,並備妥證明
- .申請方式與聘用文件亦須核對:
- .準員工或雇主均可提出 GEP 申請,代理申辦應依官方程序
- .官方說明 GEP 可適用 12 個月聘用合約;實際申請仍須符合職務、期間及文件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流程步驟

一般程序須分別核對 GEP、本人是否需要入境簽證,以及抵達後的 Stamp 1 居留登記;不能把 D 類簽證列為所有人的必經步驟。
Step 1|取得合資格雇主的工作邀約及聘用文件
- .求職管道由個人選擇,但申請 GEP 須有符合官方條件的工作邀約
- .聘用與申請資料應清楚載明職務、報酬及期間等事項,包括:
- .符合適用年薪及時薪要求的報酬與工時
- .職稱、具體工作職責及工作地點
- .原述通常至少 1 年,仍須依申請類別及聘用安排核對,不宜當成所有案件的單一法定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2|雇主做 Labour Market Needs Test(如需)
對需要 LMNT 且無適用豁免的 GEP 申請:
- .雇主須在下列管道完成符合規定的招募公告:
- .DSP Employment Services/EURES 就業網絡
- .另一以刊登就業機會為主要目的、符合規定的線上平台
各管道須連續刊登至少 28 天,公告內容及送件時間也須符合官方規定;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此程序用於先向愛爾蘭及 EEA 勞動市場提供機會,仍須依官方要求完成招募及申請審查
官方另有 LMNT 豁免情形,應按職業、報酬及個案依據確認,不能只憑產業名稱認定豁免。
Step 3|線上申請 General Employment Permit
- .準員工、雇主或其授權代理,應依官方線上程序提交適用資料:
- .雙方簽署的聘用合約
- .適用時的 LMNT 公告資料,或豁免所需證明
- .雇主營運、人力及稅務登記等資料
- .職務所需資格、技能、經驗及適用專業登記資料
- .申請費依新申請或續期、許可期間及適用豁免等規定核對,不能概括按薪資計費;以官方最新費用表為準
GEP 獲准後,仍須核對許可條件與後續居留程序:
- .初次許可最長可為 2 年,依申請期間及核准結果為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續期可至合計 5 年的階段,後續須另核對居留轉換或其他續期規定,並非所有案件都以 5 年為絕對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4|申請愛爾蘭 D 類長期簽證(如需)
- .須簽證的國籍或旅行證件持有人,應依適用類別辦理長期工作簽證
- .符合臺灣護照免簽條件者赴愛工作,不必概括要求或建議先申請 D 簽;仍應先取得工作許可,備妥入境文件並依規定辦理居留
- .需要工作簽證者,透過 AVATS 填表,依摘要表指示提交適用文件,包括:
- .適用的就業許可
- .雙方簽署的聘用合約
- .財力及其他所需證明;醫療或旅行保險須按受理與入境要求備妥,不能把全部文件概括為一律隨首次申請提交
Step 5|入境愛爾蘭並註冊 Stamp 1 居留
- .入境後須在核准期限內依 ISD 程序預約居留登記;首次登記機關已由 GNIB 移交 ISD,不宜沿用原地方警察局說法
- .完成適用的居留登記後取得 Irish Residence Permit(IRP);一般就業許可的受僱居留須依核准的 Stamp 1 條件辦理
Stamp 1 的權利及限制須依核准條件核對:
- .依有效工作許可及居留條件為獲准雇主工作;更換雇主須先符合適用程序
- .居留核准效期須另行確認,不可直接認定與就業許可有效期完全相同
- .符合規定的 Stamp 1 居留可列入入籍的可計入居留,仍須滿足其他入籍條件
Step 6|續約與轉換(例如換雇主或轉 Critical Skills)
- .一般就業許可初次最長可為 2 年,通常可再續最長 3 年至合計 5 年;後續另有居留轉換或符合條件的續期規定,並非一律到期即不得續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若日後符合 Critical Skills Employment Permit 的職業、薪資、資格及聘用條件,可另核對申請程序;不能只憑職務或薪資提升就認定符合
四、家屬部分:配偶與子女如何一起來愛爾蘭?
一般就業許可持有人申請家屬團聚,須符合適用的等待期、親屬關係、收入及住宿等條件,不能概括為可立即攜眷;以下家屬仍須個別審核:
1. 可申請的家屬成員
- .符合政策婚姻關係及其他適用條件的配偶
- .符合政策承認及其他適用條件的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
- .符合政策條件的未婚未成年受扶養子女;成年受扶養家屬適用另外的嚴格條件
2. 家屬的居留身分與工作權
- .獲准依一般就業許可持有人團聚的適用配偶、伴侶及未成年子女,居留條件應依現行政策與個案核准核對,不宜沿用多數拿 Stamp 3 的概括說法
- .工作權須依實際獲准的居留條件分別確認:
- .Stamp 3 本身不准工作或經營業務;若日後符合就業資格,仍須完成適用許可及居留變更程序
- .配偶持 Stamp 1 須遵守其工作許可或主管機關授權條件;持 Stamp 4 可在其居留及相關職業規範下工作
家屬居留及工作權應依 ISD 現行家庭團聚政策、印章條件與個案通知確認,勿以預期放寬代替已生效規定。
五、一般就業許可相關居留:長期居留與入籍須分別申請
1. Long Term Residency:5 年為合資格居留門檻之一,須另符合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ISD 的 Long Term Residency 制度另有申請及審核條件:
- .須累積至少 5 年(60 個月)符合該制度的工作許可相關合法居留,以合資格居留登記紀錄核算,不能只計算就業許可持有期間;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核對 Stamp 1 等居留是否屬制度接受的工作許可相關類別;其他居留不得直接併計
- .尚須符合在職、合法居留、品行及既有居留條件等要求,經申請獲准後:
- .獲准後可取得再 5 年的適用長期居留許可;Stamp 4 的具體條件及續期依核准通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在獲准的長期居留條件下受僱工作通常無須另持就業許可,仍須維持有效居留
2. 入籍:可計入居留、其他條件與主管機關裁量
以下依 ISD 入籍官方指引整理一般成年申請條件:
一般成年申請須核對的條件包括:
- .一般成年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其他申請類別另有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情形須於近 9 年累積 5 年合資格可計入居留(reckonable residence);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情形包括申請前最近 1 年的連續居留,離境須符合官方容許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合資格可計入居留可包括以下類別,但須核對完整登記與居留紀錄:
- .符合條件的 Stamp 1 居留期間
- .符合條件的 Stamp 4 居留期間,仍須核對入籍計算規則
- .須符合良好品行要求,由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紀錄;不能僅以無重大犯罪概括判定
- .須有獲准入籍後繼續在愛爾蘭居住的真實意圖,並符合適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
入籍屬於 高度裁量權,「滿年限」只是基本門檻之一,並不保證一定通過。
六、常見 FAQ
• Critical Skills 有職業清單及高薪等不同適用分支,不能概括為所有申請均須在同一清單上
• General Employment Permit 須核對不合資格職業清單,並符合薪資、資格、雇主及勞動市場測試或其豁免等要求
• 應於實際申請前核對主管機關已生效的適用薪資門檻,不以可能的未來調整作為申請依據。
• 首次最長可核發 2 年;以官方最新公告與個案核准為準
• 一般續期最長可為 3 年,後續另有符合條件的續期分支;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累積 5 年符合規定的居留後,仍須核對 Long Term Residency 的計算、在職及其他條件,另行提出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是否符合適用的收入、住宿、關係證明及其他團聚要求
• 是否已完成該家庭團聚類別要求的合法居留等待期
應以 ISD 現行家庭團聚政策及個案通知確認適用類別、程序與核准條件。
• Long Term Residency 必須另行提出申請並符合其全部適用條件,
並按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合資格居留登記、工作許可及在職等資料,配合品行審查;不得自行概括所有案件一律須附同種無犯罪證明。
• 獲准後可取得進一步 5 年的適用長期居留許可;Stamp 4 條件依核准通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有效 Stamp 4 一般允許免就業許可受僱及經營事業,但仍須符合居留與職業規範;Long Term Residency 的申請資格另有在職要求,不能以自僱取代。
• 仍須遵守有效居留及續期條件;涉及個別稅務或跨境義務,須另向主管機關或合格專業人士核對。
七、結語:申請前核對事項
一般就業許可是否適用,須核對受僱工作、職業限制、薪資、技能及雇主條件等要求;未列入 Critical Skills 清單並不等於必然符合一般就業許可。長期居留另須滿足其申請條件。
一般就業許可以符合規定的受僱工作為基礎,並有不合資格職業及其他限制。居留年限、長期居留與入籍應依各制度分別核對,不能以工作或納稅推定將獲准移居或入籍。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申請前應核對主管機關的適用規定及個案通知;以下來源說明仍須依所涉事項確認:
- .Department of Enterprise, Tourism and Employment:工作許可主管機關。一般就業許可除職業及薪資外,尚有雇主、技能、勞動市場測試或其豁免等要求。原文所列 2024/2025/2026 不代表各年均有相同調整,須核對已生效公告;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官網:enterprise.gov.ie
- .Immigration Service Delivery(ISD):辦理適用的居留登記。取得工作許可不等於取得居留;入境後仍須依核准期限完成登記,IRP 與 Stamp 1 的條件應依個案確認。官網:irishimmigration.ie
- .Citizens Information:可供延伸參考的資訊網站;本批未逐項核讀其一般就業許可內容,勞動市場測試應以工作許可主管機關的現行規定為準。網站:citizensinformation.ie
- .臺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可查詢赴愛爾蘭注意事項。學歷、刑事紀錄或其他文件是否須驗證、翻譯及經何機關辦理,應先向實際受理機關確認,不宜概括所有文件均須同一路徑驗證。官網:boca.gov.tw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各位置的已核對範圍及待確認事項以查核紀錄為準。薪資、工作許可、居留及入籍須依愛爾蘭主管機關現行規定與個案通知確認;涉及臺灣義務或個別法律、就業、稅務問題,仍須另行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