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E33第二家園居留:申請條件與活動限制
印尼E33第二家園屬有限期居留類別,申請人須符合適用資格及文件要求。居留效期、再入境、家屬及活動範圍均有條件;取得居留不代表可不受限制工作、自由經營業務或自動取得永久身分,應依主管機關的現行規定與核准結果確認。
一、印尼第二家園簽證是什麼?

印尼第二家園(Visa Rumah Kedua,E33)屬有限期居留類別;申請、准許活動、家屬及續期須分別符合相關規定,不能視為一般工作或永久居留許可。
以下依已查官方分類與法規說明;原文所稱「2025年更新的E33官方頁面」之更新日期未核實,相關數字與適用內容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第二家園屬有限期居留類別;入境簽證與核准後的居留許可須分別理解,不能把VITAS與ITAS直接混作同一文件。
- .已查法規列第二家園有限期居留最長5年;是否續期及核准效期須符合相關規定,並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在再入境許可有效期間依規定進出印尼;出入境不代表居留及再入境效期不受限制。
- .已查E33分類列旅遊、購買商品、拜訪親友等活動;不能概括宣稱持有人可自由經營、提供服務或進行各種商務活動。
- .如擬從事原類別範圍以外活動,須核對是否符合增加或變更活動的申請程序及相關許可,不是持有E33即可自動兼具工作資格。
- .已查法規列由申請人透過系統提出第二家園申請,並須提供相應居留擔保證明及其他文件;自行申請不等於免除財力或文件條件。
規劃長住者應依實際居留目的與活動核對適用類別:
- .長住、退休或半退休計畫須核對所選類別的資格,不能僅由生活目的推定符合第二家園條件。
- .如涉及在印尼投資、管理資產或經營活動,應另確認其法律及許可範圍,不能僅由第二家園居留推定所有活動均獲准。
- .擬為境外公司遠距工作或從事自由接案者,須另核對適用居留與工作活動規定,不能只因收入來自海外就視為符合E33。
- .擬在居留期間評估投資或設立據點者,應先確認實際活動是否符合許可範圍。
二、申請條件與資格檢核

(一)基本資格條件
已查法規列有護照、居留擔保證明、生活費證明、彩色近照及說明來訪目的的相關文件;實際申請仍須核對主管機關現行要求。
1. 護照效期
- .已查法規列護照效期至少6個月;原文所提早期36個月不能作為現行通用條件,實際適用要求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生活費財力證明(與「保證金」不同)
- .原文列近3個月銀行對帳單;已查法規要求生活費證明,但本文尚未核實E33目前對帳單期間及可用帳戶名義,須依主管機關要求確認並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文列USD2,000(2,000美元)或等值外幣作為生活費證明;已查法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金額,本文未核實E33現行適用數額,申請前須確認並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其他文件
- .已查法規要求近期彩色照片;背景、格式及其他規格須依主管機關現行文件要求確認。
- .原列履歷文件,其現行格式與是否必須提交須依E33申請要求確認。
- .原列行程或停留規畫,其現行格式與是否必須提交須依E33申請要求確認。
臺灣護照申請人須另核對受理條件:
本文尚未核實電子簽證系統對臺灣護照E33的即時受理選項及個案條件;應向印尼主管機關確認,不能僅由其他簽證可申請或選單可選取推定必定受理或核准。
(二)特別財力門檻:90 天內要補足的「保證金/資產」
第二家園簽證的核心,就是 「移民保證金或等值不動產」。依 E33 官方頁面規定,申請人需在獲得第二家園 ITAS 後 90 天內 完成下列其一:
1. 銀行存款選項
- .簽署「承諾書」,承諾在印尼國營銀行(如 BNI、BRI、Mandiri 等)
- .存入 至少 USD 130,000(130,000 美元)或等值外幣,以自己名義開立帳戶
- .實務上通常需維持存款於帳戶期間才能繼續持有第二家園簽證
2. 不動產選項
- .簽署「承諾書」,承諾購買印尼 公寓/集合住宅(Rumah Susun / Apartment)
- .房產價值至少 USD 1,000,000(1,000,000 美元)或等值外幣,須具備合法權利(通常為 Hak Pakai / 使用權)
3. 補件時限與風險
- .自 ITAS 核發日起算 90 天內,必須向移民機關提供銀行證明或不動產文件
- .若逾期未能提供,實務上有可能面臨居留被撤銷或不予延長的風險
(三)按居留目的核對適用類別
下列生活與活動計畫均須另符合相關資格及許可要求:
- .有海外收入或資產不代表可在印尼從事未獲准活動,仍須依實際居留目的與許可範圍確認。
- .如涉及印尼不動產或其他資產安排,須另確認個案的權利、交易及居留要求,不能把長住許可當作可自由配置資產的授權。
- .家人長住或就學須分別符合其居留及就學條件,不能只因主申請人有海外工作即認為全部家屬均可隨行。
- .在印尼投資、管理公司或提供勞務時,須先核對相應的活動與工作許可,不能以暫時沒有工作簽證需求自行認定可從事。
如擬受僱於印尼公司,須核對現行外籍工作者及居留許可制度;原C312及TKA Online名稱不能直接當作現行完整流程,亦不能僅依第二家園居留推定有工作權。
三、申請流程步驟

Step 1|先確認入境目的與可否在境內轉換居留
境內轉換程序須核對適用類別及主管機關說明:
- .已查BOCA與印尼B1落地簽官方說明對境內轉換居留存在差異;本文尚未確認E33個案可否轉換,應先向印尼主管機關確認,不承諾可辦理也不一概判定不可。
👉 如擬申請第二家園居留,應先核對相應簽證、入境及居留程序,避免以未確認可轉換的短期入境方式安排長住。
Step 2|按主管機關的電子申請程序辦理
1. 依主管機關提供的電子申請入口及帳戶要求辦理。
2. 確認申請類別與適用資格後,依系統要求填報及上傳資料;本文未核實目前選單名稱或每種國籍的可選項目。
3. 核對護照、居留擔保及生活費證明、照片與來訪目的等文件;履歷、行程及其他附加文件依受理機關現行要求準備。
Step 3|繳費與審查:原列約5個工作天未作個案保證,E33現行處理時間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已查規費表及第二家園適用的審查類別,5年居留之下列費用合計為IDR13,000,000(13,000,000印尼盾);實際應繳項目及金額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有限期居留簽證費:IDR500,000;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特定目的簽證第二類審查費:IDR2,000,000;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最長5年ITAS規費:IDR7,000,000;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最長5年再入境許可規費:IDR3,500,000;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上述項目計算:500,000+2,000,000+7,000,000+3,500,000;各金額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3,000,000。原文「共7位數字」有誤;末尾6個零不代表總位數,應核對完整金額。實際金額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文列付款成功後約5個工作天,本文未核實E33目前適用的處理公告;個案時間可能因審查或補件而異,不保證在該期間核准,並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4|簽證須於核發後90天內使用入境;實際許可及數字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有限期居留簽證須在核發後90天內使用入境,逾期未使用即失效;相關數字與適用條件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入境經移民機關許可後,依核准內容取得相應的居留及相關文件:
- .第二家園的有限期居留許可(ITAS),依核准的條件與期限使用。
- .再入境許可須在有效期間內依規定使用。
- .有限期居留簽證以電子形式核發;是否可入境及居留仍須符合移民審查與許可條件,不能只因沒有護照貼紙即推定可合法長住。
Step 5|入境後 90 天內完成「存款或不動產」承諾
入境並啟用 ITAS 後,務必留意 90 天時限:
1. 到國營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存入 至少 USD 130,000,取得銀行開立之餘額證明;或
2. 完成符合條件的不動產交易,取得正式權利憑證或買賣契約文件;
3. 依移民總局要求於線上或當地移民局辦理「履約證明」或補件。
若逾期未能完成,恐影響後續居留權益,最嚴重可能導致簽證被撤銷或無法延長。
Step 6|核對居留申報、稅務及臺灣相關義務
- .在印尼的居留相關事項:
- .應確認居住地址及其他居留申報要求;本文尚未核實所有E33持有人均須向村里長或警方完成相同報到程序。
- .不得逾期居留。已查規費表列適用情況下按每日IDR1,000,000計收逾期費,另有適用範圍與例外;不能概括每一個案必定同樣處理,數字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臺灣方面的個案義務:
- .海外所得、外匯申報及稅務居民判定須依實際居住、所得及各該法規確認,不能只看是否取得印尼居留;個案可洽適格專業人員協助。
四、允許活動與限制

(一)居留效期及准許活動
1. 第二家園居留最長5年,續期須另符合規定;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已查法規列第二家園最長5年;原文與1–2年工作居留的比較不能代表所有工作類別或保證核足效期。就學、投資及其他活動另有要求;數字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可依規定自行提出申請,文件與條件仍須符合要求
- .已查法規列第二家園由申請人透過系統提出,仍須提供居留擔保及生活費等證明;自行申請不能理解為全部擔保或文件要求均免除。
3. 活動須依第二家園類別的許可範圍
- .已查E33分類列旅遊、購買商品、拜訪親友及符合條件的再入境等權利;商務、公司管理或其他活動須另外核對許可,不能概括為所有投資或會議均可自由參與。
4. 符合資格的家屬須另行申請
- .配偶、符合條件的未婚子女及父母可核對相應團聚類別;家屬效期依法不得超過相關親屬的有效居留,另須符合子女年齡等限制,不能保證一律同為5年。數字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5. 增加或變更活動須先核對適用程序
- .已查分類對增加或變更活動列有申請條件;是否可從事僱用、投資或其他活動,須按個案與所需許可確認,不能僅由持有E33或提出申報推定已獲准。
(二)活動限制與居留義務
1. 第二家園居留不等於一般受僱工作許可
- .擬受僱工作者須先核對可否增加或變更活動,以及相應勞動與居留許可;不能僅憑E33或已提出申報即視為獲准就業,原TKA Online名稱亦不足代表目前完整程序。
2. 保證金/不動產須持續符合要求
- .保證金若長期低於門檻、物件轉售或另作處分,理論上可能被視為不再符合第二家園簽證條件,影響延長或後續申請。
3. 稅務居民及所得申報須另行判定
- .原稱「一年達183天」不是完整判定規則;已查印尼規定另考量住所、法定期間內超過183天的居住情形及居住意圖等條件。所得、申報與租稅協定的適用須另核對,相關數字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4. 逾期居留涉及費用與法律責任
- .已查官方規費表列適用情況下每日IDR1,000,000的逾期費,另有法定適用範圍及例外;其他處分依個案與相關規定確認,數字以印尼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親屬團聚:配偶、子女與父母須各符條件
(一)依親屬關係確認團聚類別
已查分類列有下列親屬團聚類別,須各自符合身分、關係及其他要求:
- .與持有效居留許可者具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依相應團聚類別申請。
- .符合官方年齡、未婚及親子關係要求的子女,依相應團聚類別申請。
- .父母與持有效ITAS或ITAP的親生子女團聚,須符合相應類別及文件要求。
家屬須按適用團聚類別申請;核准效期不得超過相關親屬的有效居留,子女另受年齡等限制,不能概括保證同年限或必定相近。
(二)家屬文件須依所選類別核對
以下為需核對的文件項目,實際完整清單及格式應依受理機關現行要求確認:
- .證明相關親屬所持居留身分的文件;應確認僅有簽證或另需有效ITAS等證明。
- .婚姻、出生或其他親屬關係證明,須按所選團聚類別及受理要求備妥;翻譯、認證或驗證需求另行確認。
- .家屬本人的有效護照與照片,應確認效期、格式及其他申請要求。
- .依受理機關規定填報申請資料並繳納適用費用,不能把主申請人的文件與費用直接套用於所有家屬。
多數情況下,家屬不需要再額外準備 USD 130,000 保證金,由主申一人符合財力門檻即可。
(三)家屬工作活動須另確認許可
- .取得家屬居留不等於自動取得受僱工作權;實際活動須符合所持許可及適用勞動規定。
- .配偶或子女擬在印尼受僱時,應先確認適用工作許可、活動增加或居留變更要求;聘僱單位應依主管機關現行整合系統及用工規定辦理。
六、有限期居留、永久居留與入籍的分別
(一)E33有限期居留不等同永久居留
持有第二家園居留不會僅因經過一定年數便自動取得永久居留;仍須依適用類別、資格與程序另行申請。
- .E33第二家園申請取得的是有限期居留(ITAS),不應與永久居留混用。
- .永久居留規定亦列有第二家園類別;能否申請及獲准,須逐項核對適用條件與程序,不能僅憑持有E33推定。
規劃長期定居時,應分別核對以下事項:
1. 先確認第二家園或其他有限期居留類別是否符合本人目的與資格。
2. 另行核對適用永久居留類別及其條件;不能以投資人、家庭團聚等名稱推定較容易獲准。
3. 永久居留與歸化須分別符合各自的法定條件及程序,取得前者不保證取得國籍。
(二)一般歸化條件與原有國籍的處理
依印尼國籍法UU No. 12 Tahun 2006及現行實施規定,一般歸化須核對下列條件與文件;並非僅憑其中一項即可獲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年滿18歲或已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歸化申請文件包括經有權機關認證的永久居留證影本;僅持第二家園有限期居留不等同符合此項文件要求。
- .在印尼居住至少連續5年或不連續10年,並依規定提出移民機關的居住證明;年數滿足不等於當然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身心健康及法定刑事紀錄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原以「無重大犯罪紀錄」概括刑事門檻不夠精確。
- .須能使用印尼語,並承認印尼國家基本原則Pancasila與憲法;不能以一般文化了解取代法定要求。
- .須有工作或固定收入,並依規定提出證明。
- .一般歸化不得造成雙重國籍,須依規定提出原屬國代表機關的相關證明;僅表示願意放棄國籍並不足以取代法定文件。
臺灣申請人亦須確認原有國籍處理的法定程序與限制: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須符合國籍法規定並經內政部許可;應依本人申請事由及居住地向戶政機關或駐外館處確認程序。
- .應逐項確認兵役、公職、訴訟及欠稅等法定限制,並評估個人的家庭與稅務影響;不得推定申請一定獲准。
E33第二家園提供有限期居留的申請類別;永久居留與歸化各有條件及程序,不能直接等同。涉及印尼及臺灣的個案法律、國籍與稅務問題,宜向相關主管機關及適任專業人士確認。
七、常見FAQ
八、申請前應核對的事項
申請前請逐項確認:
- .具備 穩定且足以支應 USD 130,000 保證金或等值不動產投資 的資產實力
- .原文所稱長住5年以上不能視為本類許可的保證;第二家園有限期居留最長5年,後續延長及各項活動須另符合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團聚,須各自符合適用類別、親屬關係、年齡及許可效期要求,不能概括保證全家取得長期居留。
- .應分別確認印尼及臺灣適用的稅務、外匯與申報義務;居留許可不代表免除相關責任,具體適用仍須按個案查核。
是否申請第二家園居留,應以本人居留目的、資格及可履行的法定義務為依據審慎評估。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查閱官方來源時,應核對適用簽證類別、發布日期及後續修正,並向受理機關確認個案要求:
- .印尼移民總局 Ditjen Imigrasi|Molina E-Visa 簽證與居留主管機關:提供第二家園簽證(Index E33)之官方申請入口、詳細資格列表(如 20 億印尼盾財力證明)與線上申請流程說明,可搜尋「evisa.imigrasi.go.id Second Home Visa」。
- .印尼移民總局通函 Circular Letter 法規依據:查詢關於實施第二家園簽證的具體行政命令(如 IMI-0740.GR.01.01 Year 2022),了解官方對於證明文件(Proof of Funds)的具體要求,可搜尋「Circular Letter Number IMI-0740.GR.01.01 of 2022」。
- .印尼國有銀行協會 Himbara Banks 資金存放機構:申請人需在印尼國有銀行(如 Bank Mandiri, BNI, BRI, BTN)開設帳戶並存入規定資金,建議先了解各家銀行對外國人開戶之規範,可搜尋「Himbara Banks Indonesia foreigner account」。
- .印尼土地空間規劃部/國家土地局 ATR/BPN 房產法規查詢:若選擇以「購買房產」作為申請依據,需確認外國人在印尼擁有房產(Hak Pakai)之權利與最低價格門檻,可搜尋「atrbpn.go.id foreigner property ownership」。
- .臺灣文件的驗證需求,應先向印尼受理機關及相關館處確認文件種類、用途與程序;不能概括認定所有護照影本或財力文件均須經相同驗證流程。
本頁內容係依印尼官方管道(移民總局)及《2022年第3693號關於給予第二家園簽證與居留許可的通函》彙整,僅供一般資訊參考。 本內容不構成台灣或印尼任何一方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建議。實際存款門檻、房產價值要求與審核標準,請以印尼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