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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適用情形辦理 D 類學生目的簽證

一般境外第三國申請人擬就讀符合規定的課程、停留超過 90 天,須核對 D 簽及學生居留程序;保加利亞血統或特定跨國學習流動等情形另有法定條件,不應概括為所有非歐盟學生都須重新境外申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D 類為長期簽證,學生目的申請須提出相應資格與文件;簽證本身不等於已取得學生居留許可。
  • .簽證效期須與准許停留期間及居留申請期限分別確認:
  • .一般 D 類簽證效期最長為 6 個月,實際核發及准許停留期間依適用規定與簽證記載,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法定特別情形時,效期可最長為 1 年;不能僅因具有學生或研究人員身分就推定適用。D 類簽證在有效期間可多次入境,並非只有較長效期者才適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持簽證入境後,仍須依適用資格、文件及期限申請學生居留;取得簽證不代表居留必會核准,也不能以簽證效期取代申請期限。

以下僅為備件方向,須另核對申請表、照片、目的證明及受理館處的完整清單;簽證與入境後居留文件不可混作同一程序:

  • .有效護照及所需頁面影本,並核對護照效期與申請期間的要求。
  • .依學生目的準備錄取、教育主管機關及校方要求的證明;入境後居留另須核對在學與繳費資料,不能推定一般錄取信可取代所有文件。
  • .財力證明須符合適用標準;存款、保證人或獎學金資料是否接受及如何備具,須按受理機關要求確認,不能推定任一資料都足夠。
  • .符合適用要求的醫療保險證明,並核對保障期間及居留階段的法定適用情形。
  • .依首次申請等適用條件準備無犯罪紀錄,並確認簽發國、翻譯及文件驗證要求。
  • .住宿證明須依規定備具;宿舍保證或租約是否符合要求,須由受理機關按文件內容確認。

3. 學生目的居留許可(須與長期居民身分區分)

一般學生目的申請須依適用程序,向移民局或內政部地方移民單位辦理;原文以停留超過 3 個月作為唯一判斷並不完整,仍須核對課程、身分與申請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全日制高等教育學生須符合入學及居留條件;D 簽要求另有保加利亞血統或特定跨國學習流動等法定情形,不能只以已註冊推定符合資格。
  • .一般學生居留期間最長為 1 年,另有末學年及特定學習流動等法定規定;續期須符合當時條件,並非隨學年自動延長,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須依適用居留程序,在合法停留屆滿前的法定期限提出;原文「抵達 90 天內」不是一般學生居留申請期限,不應依此延後送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學生居留所需文件應依完整法定清單及個案核對,以下不能取代主管機關要求:

  • .核對教育主管機關的入學證明、校方當學年在學證明,以及入境後依規定提出的學費繳納資料。
  • .依適用條件準備涵蓋所需期間的醫療保障;已依健康保險法納保或符合院校保障規定者,須分別核對,不能一律以同一保單處理。
  • .財力須符合穩定、定期、可預期及足夠生活所需的適用標準;不能僅憑任意銀行餘額推定符合要求。
  • .依規定提出住宿證明,確認租屋或宿舍文件符合申請要求。
  • .依程序提出有效護照及相關頁面影本,核對簽證適用情形、入境資料及所需相片;護照有效期間須涵蓋所申請的居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