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的美洲新基地!用您的經營實力換取長效身分,【薩爾瓦多公司股東與創業居留】讓您在中美洲科技新星國度打造第二家園
想過在充滿活力的新興市場當老闆,同時還能為全家人搞定長期的居留身分,讓事業與生活同步升級嗎? 薩爾瓦多的 F11 與 F12 居留方案專為「實踐派」設計,不論您是與夥伴共同設立公司,或是以個人商號名義獨自打拼,只要符合資產門檻與營運事實,就能在最短時間內領取通往美洲市場的長期門票,這篇文章將帶您順利開啟您的跨國職涯新篇章。
一、薩爾瓦多公司股東與創業居留是什麼?

依據薩爾瓦多《移民與外國人特別法》(Ley Especial de Migración y de Extranjería)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若以公司股東或個人商號身分在當地經營實體商業,可以申請「暫時居留(Residencia Temporal)」中的兩個創業向類別:
- .F11:公司股東暫時居留(Residencia Temporal Accionista)
- .針對外國自然人,成為薩爾瓦多公司股東,且符合最低股本要求。
- .F12:個人商號/自營商暫時居留(Residencia Temporal Comerciantes Individuales)
- .針對以「Comerciante individual」名義登記的個人商號經營者,並達到一定資產門檻。
依法律第 109 條,這兩種身分屬於正式的「暫時居留」子類別,得獲核准後在薩爾瓦多合法居住與從事商業活動,簽證通常附帶多次出入境權利,效期可達兩年並可續簽。
這條路線的核心觀念是:用實體公司和商業活動換取得長期居留資格,再藉由年限累積,評估是否進一步申請永久居留與入籍。
二、適合哪類型的申請人?

「薩爾瓦多公司股東與創業居留」較適合下列輪廓的申請人:
- .已有或準備設立 國外控股公司/區域營運據點,想將薩爾瓦多作為中美洲或美國市場的輕量級前哨。
- .擁有 可落地的實體商業模式:貿易、物流、餐飲、旅宿、小型製造、顧問服務等。
- .想以 小額實體投資或自營商 方式試水溫,再視情況升級為更大規模的投資人居留方案。
- .期望保留一定機動性:可在薩國與台灣、其他國家間往返,逐步累積居留年限。
三、申請條件與門檻整理

以下為 2026 年根據官方法規與移民總署(DGME)公開文件彙整的重點,實務仍以申請當下規定為準。
(一)共同基本條件(暫時居留通用)
依《移民與外國人特別法》第 110 條,一般申請「暫時居留」須符合下列基準:
1. 年齡與身分
- .年滿 18 歲以上。
- .持有效外國護照(台灣護照可行)。
2. 品行與安全紀錄
- .提供 無刑事/無犯罪紀錄證明(近兩年內之居住國),經驗證或加註 Apostille。
3. 財力證明
- .若申請類別本身沒有薪資或投資額明文保障,須提供足夠資金來源與生活費證明(銀行存款、收入來源說明等)。
4. 簽證與入境
- .多數台灣護照持有人入境薩爾瓦多時,現行規定傾向要求預先取得「Visa consultada」類型簽證,由外交部駐外館處或代管國協助核發,實務上仍須依薩國外交部與移民總署最新名單確認。
5. 其他一般要求
- .無重大移民違規紀錄。
- .同意遵守當地法令與稅務規定。
(二)F11:公司股東暫時居留(Accionista)條件
法條第 109 條第 13 款明定:非中美洲籍外國人,若成立薩爾瓦多公司並以股東身分,出資不少於 10,000 美元股本,可以申請暫時居留。
依 DGME「F-26 股東暫時居留續簽指引」,實務上要求:
- .申請人為薩國公司股東,自然人身分。
- .實收股本金額不少於 10,000 美元(以股份證明為準)。
- .公司為薩爾瓦多註冊公司,並完成 商業登記(Registro de Comercio,CNR)。
- .申請時需檢附:
- .股份證明影本(經薩國公證人認證)。
- .公司基本資料與章程影本。
- .其他依施行細則要求之文件。
暫時居留效期依法最高可核發 兩年,並得續簽,累積年限可作為日後申請永久居留的基礎。
(三)F12:個人商號/自營商暫時居留條件
法條第 109 條第 14 款規定:非中美洲籍外國人,若以「Comerciante individual」名義經營企業,其資產達一定金額,可申請暫時居留。
依 DGME「F-27 個人商號暫時居留續簽指引」,條件包含:
- .申請人為 個人商號的登記所有人。
- .商號資產(企業資產) 不得低於 2,500 美元。
- .完成:
- .個人商號之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
- .依規定提出資產負債表與相關財務文件。
施行細則並要求,申請人須提供:
- .詳細說明商業活動內容、營業地址、開始營業日期。
- .支持文件與公司/商號登記證明。
同樣地,本類別的暫時居留通常可核發 最長兩年,屆滿可依實際營業狀況續簽。
(四)居留時間、延長與離境限制
依法律第 113 條與第 119 條:
- .暫時居留總年限
- .一般規定:暫時居留累計時間 原則上不得超過 5 年,除非獲移民總署特別核准。
- .續簽時程
- .需在居留證到期前 30 日內提出續簽申請,逾期仍有最長 15 日的補件緩衝期,但可能被處以罰款。
- .離境時間
- .依現行條文,若暫時居留者一年中連續或累計離境達一定時數,可能喪失暫時居留資格。法條同時提到「超過三個月/四個月」與「超過六個月」的不同門檻,主管機關並保留裁量權。為降低風險,實務上多建議:
- .一年內離境時間 盡量控制在 3 個月以內,或於長期離境前事先向 DGME 或專業律師確認。
(五)語言與其他專業要求
- .申請 暫時居留/永久居留 並沒有硬性西班牙語檢定門檻,但所有文件多需 西班牙文版或正式翻譯。
- .若在薩國境內執業受監理的專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仍需符合當地專業執照與主管機關認可。
四、申請流程
以下以台灣申請人常見的時間軸概略說明,實際操作會依個案調整。
Step 1|確認路線與商業架構
1. 決定採用 F11 股東 或 F12 個人商號:
- .若有中長期持股與企業規劃,且資金較充裕,多半偏向 F11。
- .若想先以小規模測試市場,小本經營,F12 會較彈性。
2. 規劃:公司股東結構、資金來源、預估營收模式與稅負。
Step 2|公司設立或個人商號登記
1. 透過當地律師或會計師,向 國家登記中心 CNR – Registro de Comercio 辦理:
- .公司設立、章程公證、股本登記;或
- .個人商號(Comerciante individual)登記。
2. 依公司或商號規模,同步完成:
- .稅務登記(IVA、所得稅)。
- .勞工與社保登記(若已聘請員工)。
Step 3|外資與資產準備(依情況適用)
- .股東居留(F11):
- .建議將外國投資資本向經濟部之 外資登記單位(通常為 ONI/投資辦公室) 辦理登錄,與《投資法》(Ley de Inversiones)保持一致,有利於未來稅務與投資人身分認定。
- .個人商號居留(F12):
- .準備資產負債表與財務文件,證明企業資產達到 2,500 美元以上。
Step 4|簽證申請與入境(境外申請人)
1. 依護照國籍與最新簽證名單,確認是否需事先取得簽證,多數非中美洲國家需走 Visa consultada 流程,由薩國外交部與駐外館處共同審查。
2. 部分投資/商務用途可依 DGME F49 類別(投資人、商務或商務代表簽證)進行事前審查,再由駐外館處核發。
Step 5|向 DGME 提出暫時居留申請(F11/F12)
1. 於薩爾瓦多境內向移民總署(DGME)提交:
- .填妥 F11 或 F12 相關申請表。
- .護照、入境章與照片。
- .警政與刑事紀錄證明(經驗證/Apostille)。
- .公司或商號之合法登記文件。
- .股東:股份證明、股本已繳足證明。
- .個人商號:資產負債表、營業許可等。
2. 支付申請費與居留卡製作費。暫時居留續簽指引顯示,非中美洲居民延長一年約 125 美元、兩年約 240 美元,實際費用須以 DGME 最新公布為準。
Step 6|核准後領取居留卡並完成註冊
1. 居留核准後,領取居留卡(Carné)。
2. 依第 115 條,於首次入境後 5 個工作天內 完成在 DGME 的居留註冊,並隨時更新住址等資料。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一)主要權利與福利
依法律與 DGME 說明,取得 F11 或 F12 暫時居留後,一般可享有:
- .合法居留與多次出入境權利:在核准期間內進出薩爾瓦多。
- .從事核准的商業活動:
- .股東可在自己持股的公司任職、管理或參與經營。
- .個人商號持有人可依法營業、開立商業帳戶、雇用員工。
- .享有多數民事權利:
- .設立公司、簽署契約、購買房產等。
- .轉換居留類別的機會:
- .在合法居留期間,可依第 116 條規定視情況轉為其他適當居留或申請永久居留。
若日後公司規模擴大並符合《投資法》或其他鼓勵投資法案的條件,可能另行申請 稅務優惠或投資法律安定協議,包括部分所得稅或關稅減免,這類優惠屬於投資法領域,需個案向經濟部與稅務機關申請核准。
(二)限制與注意事項
- .暫時居留 不具投票與被選舉權。
- .原則上 不得申請當地僅限國民的部分社會福利。
- .長期離境若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喪失居留資格(建議每年實際停留天數與旅行計畫先與專業顧問討論)。
- .從事受監理專業或特定行業(金融、醫療等)須取得當地主管機關另行核准。
六、家屬同行與親屬居留安排
薩爾瓦多提供「隨行家屬暫時居留」(Residencia Temporal para Acompañar,DGME F9 表格)讓合法居留者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居留:
(一)可申請的家屬範圍
- .合法婚姻配偶或經認可的同居伴侶。
- .未成年未婚子女(通常以 18 歲為界)。
- .特定情況下,可能包括經證明需扶養的成年子女或雙親(實務上需個案評估)。
(二)家屬申請重點
- .提供經合法化的關係證明:
- .結婚證書、出生證明、同居關係宣誓書等。
- .證明有足夠家庭生活費來源:
- .DGME 可能會要求一定金額的銀行存款或收入證明;金額與計算方式依年度規定調整。
- .家屬居留效期 通常與主申請人同步,跟著主申請人的 F11 或 F12 居留卡期限走。
(三)家屬在薩國的權利
- .配偶/伴侶
- .一般可申請工作許可,從事合法受雇或自營活動;實務上仍需依個案,由 DGME 與勞工部評估核發。
- .子女
- .可就讀當地公私立學校與大學。
- .所有家屬皆可以累積居留年限,日後與主申請人一同申請永久居留或國籍(若符合條件)。
七、由暫時居留邁向永久居留(Residencia Definitiva)
(一)申請永久居留的一般年限
依第 152 條第 4 款,多數非西語系與非中美洲籍的暫時居留者,只要連續三年維持暫時居留,就可申請永久居留(Residencia definitiva)。
也就是說,若以 F11 或 F12 身分持續合法居留三年且符合其他條件,原則上可考慮改申請 F32「多類別永久居留」。
(二)永久居留申請重點
依法律與施行細則,申請永久居留大致需:
- .符合第 152 條所列其中一種情況(一般外國人多屬第 4 款:連續三年暫時居留)。
- .提供護照、無犯罪紀錄與在薩國的警方良民證。
- .證明有穩定收入或資金來源,可支應本人與家屬生活。
- .繼續維持原來的商業活動,或證明已有其他正當收入來源。
永久居留核准後,依第 153、154 條:
- .需定期辦理 永久居留卡「延展(refrenda)」。
- .永久居民可以自由出入境,但 離境超過兩年需事先申請許可,最多再延長一年;若超過核准期限仍未返國,可能喪失永久居留。
八、從永久居留走向入籍
(一)一般外國人入籍年限與條件
依第 156 條,經 2024 年第 918 號修法後,取得薩爾瓦多國籍(自然歸化)的一般規則為:
- .一般外國人(包含台灣人)
- .需在薩爾瓦多 連續居住五年,可以合併計算暫時與永久居留期間。
- .西班牙或其他西語系美洲國家國民
- .只要一年的 永久居留 即可申請。
- .與薩國公民結婚者
- .可在累計兩年居留(含暫時+永久)後申請。
申請入籍須提交一系列文件,包含無犯罪紀錄、護照、永久居留證等,並向司法與公共安全部提出入籍申請。
(二)投資與捐贈類快速入籍
第 156 條新增第 5 款,引入政府推動的 投資人/捐贈者計畫,若符合特定投資額與捐贈條件,得適用簡化的入籍程序。實際門檻與操作辦法由中央政府另行公告,且不必然與 F11/F12 路線重疊,需要額外專業評估。
(三)語言與離境要求
- .法律並未列出具體檢定級數,但入籍程序中通常會評估申請人對 西班牙語與當地生活的基本理解。
- .取得國籍後,若在原國居住過久或長期離境,也有可能依第 279 條被啟動「喪失國籍」程序(例如在原國居留超過兩年、連續五年未回薩國等情況)。
九、常見 FAQ
十、結語:用公司股東與創業居留,為未來的「可進可退」先鋪路
在當前國際局勢不確定性升高的情況下,越來越多投資人開始重視「可進可退」的選項——不一定立刻搬家,但希望有實際可以落腳的據點,薩爾瓦多的公司股東臨時居留,就是一種具彈性的策略工具,你透過持股參與當地公司,建立經濟連結,再進一步申請臨時居留,讓這層關係具備法律依據與居留資格。
這張居留身分證,不只為你創造出長期停留的正當理由,也讓你保有未來調整生活重心的空間,接下來你可以選擇是否將這裡視為營運與資產配置的前哨據點,或進一步考慮家庭搬遷與生活整合,當全球局勢出現變化,你已不需臨時尋找替代方案,而是手上早已有一個可以靈活調整深度的選項,等你啟動。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薩爾瓦多移民與外籍人士事務局 (DGME)
- .核心內容: 官方居留政策主管機關。負責核發「F11 公司股東暫時居留」與「F12 個人商號暫時居留」及辦理年度續簽。
- .官網搜尋: migracion.gob.sv (路徑:Trámites > Residencias > Temporales)
- .薩爾瓦多商業登記處 (CNR)
- .核心內容: 負責公司設立(S.A. de C.V.)與個人商號(Matrícula de Empresa)登記,並核發申請居留必備的商業資格證明。
- .官網搜尋: cnr.gob.sv
- .薩爾瓦多投資局 (Invest in El Salvador)
- .核心內容: 提供關於最低股本門檻(通常為 $2,000 USD)及各類創業法律架構的官方指南。
- .官網搜尋: investinelsalvador.gob.sv
本文依薩爾瓦多官方公開資訊(如薩爾瓦多移民與外籍人士事務局 DGME/商業登記處 CNR、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薩爾瓦多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薩爾瓦多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