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被動收入V簽證:收入門檻、文件與停留限制
哥倫比亞 V – Rentista(被動收入)簽證適用於具有可證明合法來源、定期且可變動收入的外國人。依第56條,收入須不低於10倍現行法定最低月薪,並符合收入證明、刑事紀錄、保險及其他適用要求;效期最長2年,不得在哥國境內工作。家屬須另外符合申請條件,核准由主管機關審查決定。
一、什麼是哥倫比亞被動收入/財力證明居留?

依第5477號決議第22條,簽證分為下列三類:
- .V類(Visitante):訪客簽證。
- .M類(Migrante):移民簽證,須符合相應類別資格。
- .R類(Residente Permanente):永久居民簽證。
本頁介紹的官方簽證類別是:
- .Visa V – Rentista(V類被動收入簽證)。
依第5477/2022號決議第56條,Rentista的主要規定如下:
- .對象:
- .具有可證明合法來源、定期且可變動收入的外國人;
- .本類簽證不得在哥倫比亞境內工作;
- .收入標準:
- .依第56條第3款,收入金額不得低於10倍現行法定最低月薪(SMLMV);
- .簽證效期:
- .依第5477號決議第56條,V類Rentista簽證效期最長2年;原文所稱一般核給6個月至2年的實務範圍,仍需確認;
- .簽證性質:
- .屬V類訪客簽證,持有人須依核准效期及活動範圍停留;此類簽證不授予臨時或永久居民身分;
- .現行V–Rentista期間不屬第90條按合格簽證年資申請R類居民簽證的累積範圍。
*SMLMV是Salario Mínimo Legal Mensual Vigente的縮寫,指現行法定最低月薪。
二、最新門檻

1. 2026年SMLMV基數與Rentista的10倍算式
以下依官方法規與法院公告核對2026年最低月薪及10倍算式(查核日:2026年9月27日):
- .2026年現行法定最低月薪(SMLMV)基數:
- .1,750,905 COP/月,載於第1469/2025號第1條;法院於2026年7月17日公告撤銷先前暫停措施,並說明金額不變。
- .第56條第3款的收入門檻為10倍SMLMV:
- .2026年基數算式:1,750,905 × 10 = 17,509,050 COP。
- .原列約4,600–4,700美元/月,尚缺換算日期、匯率及官方採認方式,不能作為已核實門檻。
2026年基數的10倍為17,509,050 COP。原列「約4,600美元/月以上」的估算尚待確認,不能據此判定收入已達標;外幣收入的換算日期、匯率與文件採認方式須向簽證主管機關核對。
2. 被動收入類型舉例
依 5477 號決議與 2025 年實務文章,Rentista 可接受的被動收入類型包括:
- .原列不動產租金(房屋、商用不動產租金):第56條允許以哥國資產所產生的收入提出證明;境外房屋租金及個別證明是否符合該條的機構證明途徑,仍須確認。
- .金融商品利息(定存、債券、票券等);
- .股息或投資分紅;
- .年金、信託定期給付;
- .原列其他標示為「非勞務所得」的固定收入,是否符合第56條的收入性質及證明要求仍待確認,不能只憑該名稱認定可計入。
重點在於:
- .法定描述為定期且可變動的收入,不以收入金額固定不變作為一般要求;
- .收入須有可證明的合法來源,並符合第56條第3款的證明要求;
- .本類簽證不允許在哥國境內工作,限制不只適用於向哥國雇主領取薪資;
三、誰適合哥倫比亞被動收入/財力證明居留?

評估Rentista是否符合個人停留規劃時,可先核對下列事項;個別收入來源仍須按法定要求審查:
- .收入須核對第56條的10倍SMLMV及證明條件;原列約4,600美元的概算尚未核實,不能以此判定資格;
- .擁有多間出租房產、ETF/股息股、債券或家族信託給付;
- .希望:
- .若個人計畫在哥國生活1–2年,須以實際核准期限及活動限制為前提;生活、醫療與治安需求另作個別評估;
- .不急著立刻投入當地就業市場;
- .長期規畫是:
- .持Rentista期間仍須符合本類條件;日後如考慮工作、投資或退休等M類簽證,須另核對該類資格、遞件地點與文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取得合格M身分後再依第90條計算R申請年資。
四、申請條件與文件
1. 基本資格與一般文件
V-Rentista 的一般文件依第 5477/2022 號決議第 24 條辦理,另須符合第 56 條的收入來源聲明、刑事紀錄、收入證明及健康保險要求:
- .護照或受哥國承認的旅行文件:申請時至少尚有 6 個月效期、狀態良好,並附個人資料頁影本;需要貼簽時須有空白頁。
- .近期彩色數位照片,白色背景、正面完整露出臉部,並符合線上申請表所列技術規格。
- .在哥國境內申請時,須附最近入境章、同等入境許可或 salvoconducto,證明合法停留;原列「先前簽證影本(如有)」是否另須提供,依個案要求確認。
- .過去 3 年停留國主管機關出具的司法、刑事或警察紀錄證明,並依第 21 條辦理文件加簽或驗證及必要的官方西班牙文翻譯;一般佐證文件的出具日期依第 20 條不得早於申請登錄前 3 個月。
- .填妥官方線上簽證申請表,另附申請信聲明收入來源。
2. 被動收入證明
收入證明須符合第 56 條第 3 款;以下區分法定要件及仍待核實的原列文件細節:
- .收入證明:由受相應政府認可的公立機構或私人企業出具,載明向申請人支付或匯付的收入;或證明在哥國擁有可產生收入的資產。下列原列個別機構是否符合此規定仍待確認。
- .由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租賃公司或信託機構出具;
- .明確寫出:
- .收入種類(租金、股息、利息、年金…);
- .收入數額須符合本類不少於 10 倍 SMLMV 的要求;原列「每月平均金額」的平均算法及適用條件仍待核實。
- .收入證明須載明向提出簽證申請的外國人支付或匯付的收入。
- .以個人名義及責任提出 V 類申請時,第 31 條第 3 款要求申請前 6 個月的銀行對帳單,證明月收入不少於 10 倍 SMLMV。
- .上述對帳單須證明第 31 條第 3 款所列月收入;原列「實際入帳金額與頻率」的固定呈現格式,仍依主管機關個案要求確認。
- .若為房租收入:
- .第 56 條第 3 款容許證明在哥國擁有可產生收入的資產;原列「房屋所有權證明、租約影本」是否為各個案的固定文件組合,仍待確認。
- .若為金融商品:
- .投資契約、基金或債券持有證明等。
境外文書原則上依第 21 條辦理加簽或驗證,非西班牙文者附官方西班牙文譯文。銀行證明或對帳單可免加簽或驗證;若使用美洲國家組織(OEA)官方語言,且簽證主管機關能完整、清楚認定全部內容,也可免官方西班牙文翻譯。原文概括的「先在原屬國公證與外交/領事驗證,再翻譯」順序,尚未確認可適用所有文件。
3. 保險與財力要求
保險要件與其他財力資料應分別檢視:
- .須有涵蓋哥倫比亞境內預定停留全期的健康保險,保障事故、疾病、生育、失能、住院、死亡及遣返風險。
- .若被動收入剛好貼近門檻,準備額外存款證明或資產說明可增強說服力。
五、申請流程步驟
Step 1|資格初評與資產盤點
- .核對收入來源、證明與第56條不低於10倍SMLMV的要求;2026年基數算式為17,509,050 COP,不能只核對金額而略過其他條件;
- .列出所有收入來源、機構、契約與入帳方式。
Step 2|文件備齊與公證加簽
- .將退休金/房租/股息等收入證明與銀行對帳單整理齊全;
- .台灣文書或翻譯本如需 BOCA 驗證,先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由 BOCA 或外交部國內辦事處複驗簽章;原列「加簽」在台灣個案的適用及後續哥方驗證鏈,仍待確認。
- .須翻譯的境外文件,依第 21 條提供官方西班牙文譯文;銀行證明或對帳單若使用 OEA 官方語言,且簽證主管機關能完整、清楚認定全部內容,可適用免官方翻譯的例外。
Step 3|線上遞件到哥倫比亞外交部
- .透過哥倫比亞外交部線上平台申請V類Rentista簽證,並按申請所在地選擇受理機關;
- .依第24條提交護照與照片等一般文件,並依第56條提交收入來源申請函、收入證明、犯罪紀錄證明及醫療保險;以個人名義及責任提出V類申請者,另須依第31條提供申請前6個月銀行對帳單;
- .繳付簽證審查費,並依通知補件;主管機關得要求現場、視訊或電話面談,補件期限依通知辦理,最長得給予10個曆日。
Step 4|核准、電子簽證與入境後安排
- .簽證核准並完成核發費繳款後,主管機關依第101條於其後10個工作日內核發電子簽證,寄送至申請時登記的電子郵件地址;
- .V類Rentista簽證效期超過3個月者,須於入境後或境內核發簽證後15個曆日內向Migración Colombia辦理外國人登記及外國人身分證(Cédula de Extranjería)申請;採電子登記者,身分證申請另須在登記後最遲3個工作日內辦理。未滿7歲者辦理登記,滿7歲起須依規定申辦身分證;
- .規畫住宿、醫療保險與銀行帳戶等生活細節。
依第5477號決議第13條,完整填妥申請、備齊文件並繳付審查費後,主管機關最長有30個曆日作成回覆;如須洽詢其他機關,得超過此期限。第97條另定補件及補件後回覆期限;原文所稱文件齊全時常於數週內得到答覆,仍需官方實際處理資料確認。
六、權利、福利與限制
1. 居留權與效期
以下依第5477號決議整理;原文另引述「2025年多家事務所說明」的具體出處與適用內容,仍需確認:
- .依第5477號決議第56條,V類Rentista簽證效期最長2年,實際效期依核發結果;
- .可在核准效期及停留條件內停留;簽證效期達90個曆日者,可依第28條在核准期間就學。原文所述旅遊及管理自己資產的具體活動範圍,仍需依Rentista核准內容確認;
- .第27條允許多次入境及過境;每次入境仍須持有效簽證並接受移民查驗,移民機關依法仍得拒絕入境。
2. 工作權與收入限制
第5477號決議第56條將Rentista適用對象列為具有可證明合法來源之定期且可變動收入的外國人,並明定不得在哥倫比亞境內工作:
- .第56條禁止持此簽證在哥倫比亞境內工作;原文將限制概括為不得與公司或個人簽訂一般受僱契約,該簽約行為本身的適用界線仍需確認;
- .V類Rentista簽證不允許持有人在哥倫比亞境內工作;
- .如計畫在哥倫比亞境內工作,須先符合並取得允許相應工作的簽證及授權;M類工作或專業獨立執業均有各自資格與限制,申請地點也須符合規定。
第56條禁止持Rentista簽證在哥倫比亞境內工作,不能僅因雇主在境外或款項匯入國外帳戶,就推定遠距工作已獲准許;原文所涉特定工作安排及其稅務適用,仍需取得主管機關或適格專業人員的個案確認。
3. 離境天數與簽證連續性
V類Rentista須遵守其核准目的及簽證條件;第112條所列M類與R類離境失效規則不能直接套用本類。第90條的累積年資申請R類清單未列V類Rentista。原文所稱長期未入境影響續簽的實務,以及本類具體離境條件,仍需依個案核准文件與主管機關說明確認。
4. 稅務居民與全球所得
哥國稅務居民身分須依稅法第10條的適用條件認定,不由簽證名稱直接決定;其中停留日數條件如下:
- .在任一連續365個日曆日內,連續或累計在哥國停留超過183日(含入出境日)即符合該項居民條件;若跨課稅年度,自第二年度認定;
- .依第9條,稅務居民的課稅範圍涵蓋境內外所得及財產;所得稅申報與境外資產申報須分別核對適用對象、門檻及其他規定,不能概括所有人均須申報所有項目;
- .持V-Rentista也須按稅法判定居民身分;符合停留日數條件時,並應依相應課稅年度核對個別所得及申報義務。
規劃Rentista停留時,可分別核對台灣與哥國的稅務居民、所得來源及申報規定;兩地判定方式不同,個案課稅或扣抵仍須另行確認。
七、家屬同行與子女就學安排
第5477號決議第56條明定V–Rentista主申請人可為符合條件的家屬申請簽證,親屬及文件要求依第3、93條核對。2026年第989號法令的家庭團聚新制明文排除V類簽證,不將其中新增親屬範圍套用本方案:
1. 可申請為家屬者
依第93條核對下列親屬與文件條件:
- .配偶須提出婚姻關係證明,並符合經濟依賴及主申請人扶養責任要求;
- .永久伴侶須提出符合規定的關係證明,並符合經濟依賴及主申請人扶養責任要求;不能將一般同居直接等同符合簽證資格;
- .第93條列未滿25歲且經濟依賴的子女,未另列「未婚」要件;恰滿25歲的適用仍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 .第93條另列年逾25歲、有經適當認定且妨礙其經濟獨立的身心障礙子女;第110條亦有身心障礙例外,恰滿25歲的銜接適用仍須確認。
2. 家屬簽證重點
- .家屬簽證效期不得超過主申請人的Rentista簽證效期;主簽終止或不再符合依附條件等情形,也可能使家屬簽證提前終止;
- .依第28條,除觀光與機場轉機簽證外,效期至少90日的簽證允許持有人在核准效期或停留期間就學;子女申請個別公私立學校的條件、文件與名額仍須向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確認;
- .第93條明定家屬簽證不得工作;希望從事有酬活動者須另取得相應工作授權,不能憑家屬簽證自由工作;
- .依附現行V–Rentista的家屬簽證期間,也不屬第90條按合格簽證年資申請R簽的累積範圍。
八、能否取得 PR(R 簽)與入籍?
1. 現行V–Rentista期間不屬第90條R簽累積年資範圍
第5477號決議第90條及外交部按累積年資申請R簽的服務頁,列有下列M類簽證;各類資格、年資及連續性須分別核對:
- .M Trabajador(工作)
- .M Socio o Propietario(股東/公司)
- .M Profesional Independiente(專業獨立執業)
- .M Pensionado(退休)等
本頁所述現行V–Rentista期間不在第90條累積R年資範圍;第29條的V簽屬訪客用途,不因此形成住所。曾持舊制簽證者,須依第123條過渡規定另核對其既有年資。
也就是說:
- .持Rentista期間可按核准條件規畫在哥國停留,仍須遵守本類效期、用途及不得在哥國工作的限制;
- .若另取得符合條件的工作、投資或退休M簽,第90條所列最低合格累積年限為5年,且須符合簽證有效及連續性規定;新簽證須在前一簽證到期前核發,salvoconducto不構成年資連續。台灣籍個案的境內轉類適用,以及境內由V轉M的精確起算,仍須向主管機關確認,滿足年限也不自動獲准R簽。
2. R 簽之後的入籍門檻
以下依第2332號法律的一般自然化規定說明:
- .一般自然化條件如下;台灣籍個案的國籍欄位、文件受理及驗證與互惠安排,仍須另行確認:
- .一般須在申請前緊接的5年間於哥國持續設有住所,年資自R簽核發日起算;申請及審理期間須保持R主申請人或家屬身分;
- .與哥國人結婚、為其永久伴侶、有哥國子女,或經確認有原籍國互惠待遇者:
- .上述自然化住所年限可縮短為2年;申請前單段離境達1年會中斷第9條所要求的住所年資,並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 .申請須備妥法定文件,並接受下列測驗或依法免試及其他審查:
- .西班牙語不是母語者須接受西班牙語測驗;符合法定免試條件者依第13條辦理;
- .須證明對哥國憲法、歷史、文化及地理的知識;符合法定免試條件者另依第13條辦理;
- .主管機關會調查移民、司法及稅務等情況,並可要求其他資料或面談;文件齊備或測驗通過均不等於自然化一定獲准。
以下僅整理分階段申請條件,各階段均須審查;國籍生效後另依規定申請護照:
持符合條件的現行V–Rentista停留 → 另行符合並取得工作、投資或退休等M簽 → 依第90條維持合格簽證與連續性、累積最低5年後申請R → 取得R後,依一般5年或法定縮短情形2年的住所要求及其他條件申請自然化。這不是保證完成的固定路線;台灣籍境內轉類、境內V轉M年資起點及自然化個案安排仍須確認。
九、常見 FAQ
• 依第 56 條準備過去 3 年停留國的司法、刑事或警察紀錄證明;如台灣屬所需範圍,向警察機關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台灣文書或翻譯本如需 BOCA 驗證,先由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由 BOCA 或外交部國內辦事處複驗簽章。
• 哥方文件形式依第 21 條辦理;原列「如哥方要求,再由駐外單位辦理認證」的具體單位與完整驗證鏈,仍待確認。
具體文件流程建議依當時駐外館處要求調整。
十、結語:被動收入簽證與後續停留規劃的核對事項
規劃以Rentista在哥倫比亞停留時,須確認第56條的收入來源與證明、刑事紀錄、健康保險及其他適用條件。10倍2026年SMLMV的算式為17,509,050 COP;達到金額不等同符合全部資格。簽證最長2年,實際核發期限由主管機關決定,停留與生活安排須以核准內容及不得在哥國境內工作的限制為前提。
如日後考慮改申請工作、投資或退休等M類簽證,須另符合該類資格、遞件地點與文件條件並經審核;取得合格M身分後,依第90條最低5年及簽證有效、連續性等要求申請R,不能將生活適應完成或轉類意願視為取得長期身分的保證。
規劃停留期間時,可先整理下列事項:
- .分別核對台灣與哥國的稅務居民條件:哥國有任一連續365日內超過183日(含入出境日)及跨年認定規則;台灣另涉及住所、戶籍與生活及經濟重心等條件,不能把同一套183日規則套用兩地;
- .若考慮其他M簽或R簽,先逐項核對該類資格、申請地點、文件與年資規則;後續申請仍由主管機關審查。
- .跟家人一起討論哪些重要階段(如小孩就學、父母照護、醫療安排)希望在哪個國家發生。
即使個人預先規劃2年的生活安排,仍須以實際核發期限及活動限制為準。若日後考慮其他簽證或改變停留計畫,應在現有合法停留期限內核對適用規定,不能預設到期後即可取得M簽。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哥倫比亞外交部 (Cancillería de Colombia)
- .核心內容: 哥倫比亞外交部及其簽證受理機關依法審查與核發V類Rentista簽證。
- .官網查詢: cancilleria.gov.co的「Tipos de Visa」頁面,查閱V類訪客簽證下的Rentista說明。
- .哥倫比亞共和國銀行 (Banco de la República)
- .核心內容: Banco de la República提供外匯交易規範與申報制度的官方說明;原文所稱海外資金來源登記,須依交易性質確認是否適用。
- .哥倫比亞移民局 (Migración Colombia)
- .核心內容: Migración Colombia辦理外國人登記及外國人身分證(Cédula de Extranjería)核發;依法須登記者變更住所或居所,也須向該機關通報。
-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BOCA)
- .核心內容: 領務驗證實務。辦理居留必備之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與被動收入證明(如租約或股利公文),須在此完成公證與驗證手續。
本文已就有明確官方依據的指定項目進行核對與更新,仍有標記待確認的內容,不能視為全文均經官方核實。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也不保證核准;個案條件、文件、費用及受理方式仍須向相關主管機關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