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才是真正的零稅率天堂!【巴哈馬經濟永久居留】合法避開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讓您辛苦賺的財富完整傳承
您是否覺得辛苦賺來的資產,很大一部分都繳給了稅局,想要找個地方讓財富真正屬於自己嗎? 巴哈馬是全世界富豪公認的「避稅港」,這裡沒有個人所得稅、沒有遺產稅,更沒有資本利得稅!透過購買一棟海景豪宅申請「經濟永久居留」,您不僅擁有了一個美麗的度假屋,更獲得了一個合法的稅務居民身分。想知道如何利用這個身分進行全球資產配置,把錢留在口袋裡嗎?
一、巴哈馬經濟永久居留是什麼?

巴哈馬的「經濟永久居留」(Economic Permanent Residence),是寫入巴哈馬移民法並由 2021 年《移民法修正法》正式明文化的一種永久居留身分。核心精神是:
- .以一定金額以上的合格投資(主要是房地產或政府指定投資)
- .換取一張終身有效的永久居留證書,除非被撤銷,否則不需定期續簽,可長期在巴哈馬居留。
依巴哈馬移民局官方說明,目前申請「經濟永久居留」需達到:
- .最低投資金額為 100 萬巴哈馬元(巴哈馬元與美元採一比一掛鉤),可透過:
- .投資當地房地產,或
- .購買巴哈馬央行發行的零息債券
- .投資標的須至少持有 10 年。
取得證書後,即擁有在巴哈馬長期居住的權利;是否同時附帶當地工作的權利,會視個案核准條件與後續工作許可而定。
二、適合哪些人申請?

概略來說,此方案較適合:
- .已具一定資產規模,希望分散國家風險、配置海外不動產的高資產族或企業主
- .本身有國際投資、家族辦公室或企業架構,需一個稅制友善的長期居留地
- .看重小孩在英語環境中成長,希望有一個長期度假+就學基地的家庭
- .已經規劃多國居留或第二居所,希望其中一個據點在加勒比海、零個人所得稅的司法管轄區
三、申請資格與投資門檻

綜合巴哈馬移民局及專業律所之資訊,目前申請經濟永久居留,一般需符合:
1. 基本人身條件
- .年滿 18 歲
- .品行良好,須提出近期無犯罪紀錄證明
- .提供近期健康檢查報告
- .護照有效期限充足
2. 投資金額與類型
- .最低投資金額:
- .官方網站目前載明為 100 萬巴哈馬元以上
- .主要投資方式:
- .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常見為自用或高價住宅)
- .或購買巴哈馬央行發行的零息債券
- .投資標的需持有至少 10 年,提前出售或撤出投資,可能影響居留資格。
3. 財力與資金來源
- .需提出銀行證明或會計師報告,說明資產來源合法且足以支持生活
- .需繳交房產買賣契約、不動產稅單等,以證明實際持有投資資產
4. 居留意圖與在地連結
- .申請時須聲明有意在巴哈馬長期居留
- .依駐外機構說明,永久居留證書如持有人連續多年長期不在巴哈馬居住,當局有權檢視甚至撤銷資格,因此仍建議維持一定實際居住連結
四、申請流程步驟
步驟 1|事前評估與稅務/國籍規劃
- .盤點家庭資產與預算,確認能負擔至少 100 萬巴幣等級投資
- .與台灣稅務、外匯與國籍專業人士討論:
- .海外不動產持有對個人綜所稅、遺產稅的影響
- .若未來考慮入籍巴哈馬,與台灣國籍法之關係
步驟 2|選擇投資標的
- .房地產:選定符合門檻的住宅或其他合格物件,完成購屋程序並取得產權文件
- .若規劃在巴哈馬設立事業,原則上需向巴哈馬投資局提出投資計畫書,由政府審查是否屬鼓勵外資產業(如觀光度假村、高級住宅、金融服務等)
步驟 3|準備申請文件
依巴哈馬移民局經濟永久居留申請表與官方指引,一般需備妥:
- .申請表(經公證並貼上巴哈馬郵票)
- .護照影本
- .無犯罪紀錄證明
- .醫療證明
- .兩張近期護照照片
- .出生證明、婚姻證明(如有配偶/子女)
- .兩封品格推薦信
- .財力證明與房產(或債券)投資相關文件
步驟 4|向移民局遞件與繳費
- .申請可在巴哈馬境內移民局辦公室或透過官方線上系統遞交
- .需支付:
- .不可退還的受理費(官方網站列示為 200 巴幣)
- .日後核准時,仍需繳交一次性的永久居留證書政府費用,實務上約在數萬巴幣等級,家屬附掛則加收較小額費用(以最新費率為準)
步驟 5|審查與面談
- .期間會進行背景調查與文件審核
- .部分案例會安排面談
- .專業文章指出,實務審理時間約 6–18 個月不等,視案件完整度與政策調整而定
步驟 6|核准、領取證書與後續維持
- .核准後,可領取永久居留證書與居留卡
- .應妥善保存投資標的與稅務紀錄,並確保投資至少持有 10 年,避免因處分資產或長期不居住造成資格風險
五、家屬隨行與權益
依巴哈馬駐外機構與專業律所說明:
- .可附掛家屬
- .永久居留持有人,可在申請時或之後,將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附掛在同一張永久居留證書上
- .性別上的限制(需特別留意)
- .現行實務中,多數規定以「丈夫為主申請人,可附掛妻子與子女」的性別用語撰寫
- .部分專業意見指出,若主申請人為女性,現行法制下替丈夫申請附掛可能受限,建議務必就最新狀況向當地律師確認
- .家屬權益
- .可在巴哈馬合法居住,未成年子女可就讀當地學校
- .是否可在當地工作,需依個案核准內容及是否另行申請工作許可而定
六、居留福利與主要限制
可能的優勢(就公開資料整理):
- .長期居留保障:證書原則上為終身有效,除非符合撤銷事由(如長期不在巴哈馬居住、重大刑事犯罪等)
- .個人稅制友善:巴哈馬目前不課徵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與遺產稅,對高資產族做跨國資產與家族傳承規劃具有吸引力
- .投資與產業機會:政府明確列出鼓勵外資的領域,如觀光度假村、高級住宅開發、金融服務、高科技服務等,並透過投資獎勵法提供關稅減免、地價或房產稅優惠
- .家屬可共同規劃: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附掛同一證書,一次完成家庭層級的居留安排
必須意識到的限制:
- .高額投資門檻:100 萬巴幣為起點,實際上多數案件為更高價值房產或加上裝修、稅費等成本
- .投資需長期鎖定至少 10 年:短期轉手將與制度設計精神相違,恐影響居留與未來延伸規劃
- .非護照計畫:經濟永久居留並不等於巴哈馬國籍,亦不保證一定可入籍
- .台灣稅務與外匯規範仍須遵守:即使巴哈馬本地不課個人所得稅,台灣稅法仍就「居住者」全球所得課稅,且對境外公司與資金移轉有相關規範,必須額外規劃
七、從經濟永久居留到巴哈馬國籍:是否可入籍?
依巴哈馬移民局及外交部公開資訊:
- .入籍前提
- .必須先成為「合法永久居民」,且持有永久居留身分至少 10 年
- .其中至少 6 年需實際在巴哈馬居住,且申請前連續 12 個月須居住在當地
- .須具備良好品行、一定程度的英語能力,並通過相關審查
- .沒有「直接取得護照」制度
- .巴哈馬目前未設立「公民身分投資計畫」,入籍仍以長期居住與實際連結為主
- .雙重國籍限制
- .巴哈馬對成年雙重國籍採限制態度,多數情況下,成年公民不得長期同時保有兩國國籍,須在成年的某個階段作出選擇
- .與台灣國籍法的關係
- .依中華民國現行國籍制度,成年國民主動取得他國國籍通常牽涉「喪失我國國籍」的程序,實務上會影響戶籍、兵役、繼承與稅務,必須個案向台灣移民署、戶政與專業律師確認
因此,對多數申請人而言,巴哈馬經濟永久居留較適合被視為「長期居留地與資產據點」。
八、常見FAQ
九、結語:把巴哈馬當成「居留基地」
對申請人而言,巴哈馬的經濟永久居留計畫是一條投資門檻高、制度相對清楚,且必須與整體稅務與資產結構規劃緊密搭配,才真正具備價值的長期居留選項。
這條路線特別適合已具備跨國資產與企業布局的高淨值人士。如果你正在尋找一個稅制友善、金融自由度高、政治穩定的居留據點,同時也能接受高額、長期鎖定性強的投資承諾,那麼巴哈馬確實值得被納入你的國際資產配置考量,這是一項為真正擁有全球財務視野與長期策略思維的申請人所設計的中長期移居工具,適合謹慎、理性、有規劃地進行評估與佈局。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 Government of The Bahamas (巴哈馬移民局) 核心職能: 官方權威指南。查詢關於 "Permanent Residence" 的申請資格,特別是 "Economic" 類別。網站明列購買 $750,000 以上房產可申請,以及 $1.5 Million 以上可享加速審批(Accelerated Consideration)。 官網搜尋: immigration.gov.bs
- .Bahamas Investment Authority (BIA - 巴哈馬投資局) 核心職能: 購屋許可。外國人在巴哈馬買房通常需要向 BIA 申請許可,這是取得居留權的前置作業。 官網搜尋: bahamas.gov.bs/bia
- .The Bahamas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巴哈馬房地產協會) 核心職能: 查詢當地合格的房產仲介與律師,確保交易安全。 官網搜尋: bahamasrealestateassociation.com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台灣) 核心職能: 巴哈馬對台灣護照持有人免簽(或是需辦簽證,視最新規定而定,目前多為免簽入境觀光),但長期居留文件如良民證、出生證明需經駐外館處驗證。特別注意: 台灣在巴哈馬無館處,通常由駐邁阿密辦事處兼轄,文件驗證流程需特別留意。 官網搜尋: boca.gov.tw
本頁內容係依巴哈馬官方管道(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與台灣公開資訊彙整,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哈馬或台灣任一方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建議。實際申請程序、投資金額門檻、房產交易稅費及稅務居民認定標準,請以巴哈馬政府最新公告與台灣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