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拉斯受雇工作:特殊停留許可、文件與居留條件
受雇於宏都拉斯企業者,須依適用類別辦理移民許可,並符合聘僱、資格證明及勞動規定。工作合約不等於已取得居留或工作授權,也不能保證薪資穩定、工作保障或後續身分。家屬、例外居民、移民居民及歸化各有申請條件,應分別確認。
一、受雇工作許可與後續居留須分別申請

宏都拉斯規則列有移工、私人企業契約受聘等特殊停留類別,須依實際聘僱與職務提出文件並經INM審查。移民許可、勞動授權、稅務及投保義務應分別核對,不是合約成立就全部完成。
2025年第374-2025號部長協議就移民法第21條第8款例外居留列出不同路徑,工作者須符合連續合法居住、有效工作授權及雇主證明等條件;並非僅曾工作即可取得居民身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工作許可、例外居民、移民居民及歸化各有資格與文件要求,不能將它們串成自動銜接或人人必經的固定路線。
二、評估受雇工作申請前應確認的事項

下列職務或規劃需求仍須依實際條件審查:
- .受宏都拉斯境內企業聘僱者,須確認雇主文件、契約、勞動規定及適用許可類別。
- .經理、財務或法遵職務須依實際工作內容、資格及適用規定確認,職稱本身不是核准條件。
- .工程、技術或維運職務須提出適用的能力與訓練證明,涉及專業執業時另核資格。
- .農業、食品、製造及物流職缺亦須逐案確認聘僱、技能及許可要求,產業名稱不能替代資格審查。
- .擬由工作改為投資、收入或退休居留者,須分別符合新類別條件並辦理變更,不能只因先工作即取得轉換資格。
- .依法受雇仍有工作、居留與生活安排的不確定性,不能宣稱可將移居風險降至較低;稅務與社會保險義務應另核。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一)受聘人基本條件
- .原「年滿18歲」不能直接當作全部受雇許可的統一年齡標準;須確認移民類別、勞動行為能力及未成年工作限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備妥有效護照及所需認證影本;效期與申請期間的具體要求須向受理機關確認,不保證護照必須涵蓋全部擬居留期間。
- .依規定提交犯罪與警察紀錄文件,不能將標準縮減為只有嚴重刑事紀錄才須審查:
- .依適用情形提供原籍國及最近居住國的犯罪紀錄證明,另按要求備妥宏都拉斯警察紀錄文件。
- .醫療證明於申請時距開立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可接受形式及開立機構應另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移民與其他適用規定,由主管機關審查相關違規紀錄,不能只限於重大違規。
國外文件須依規定辦理合法化及官方翻譯;外語文件的翻譯機關與驗證方式須按宏國要求確認,不能將臺灣文件一律套用相同程序。
(二)宏都拉斯雇主端條件
依施行細則第69、70條,私人企業契約受聘類別須提出專屬文件,另應符合一般及勞動要求;下列僅為部分核對項目,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雇主類型提出經認證的公司設立或個人商業登記等文件,並確認營業與營運證明要求。
- .提出雇主出具、簽名經公證驗證的工作契約,並符合勞動法所需內容,包括:
- .工作服務內容、性質與條件。
- .工作地點、工時與提供服務的時段。
- .薪資、給付方式及約定福利等事項。
- .私人企業契約受聘特殊停留類別適用超過三個月的聘僱期間;契約須載明期限或不定期等內容,其他類別另依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核對雇主責任證明與勞動主管機關證明:
- .雇主須依法履行薪資及適用社會保險義務;移民申請另有負擔停留生活、期滿離境及勞動關係終止通知的責任證明。
- .依勞動法第11條等適用規定核對本國員工人數與薪資比例及例外,並取得勞動主管機關所需證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契約、移民文件與勞動義務應依個案核對;專業協助不代表已符合所有規定,也不以未核實的多數申請人作法作為程序依據。
四、申請流程步驟
工作與移民程序須依所屬類別分別確認,下列為辦理事項概述,不保證各案皆依相同順序完成:
Step 1|取得工作邀約與合約草稿
- .確認工作內容、薪資、地點及所需專業資格與契約條件。
- .分別評估受雇許可、家屬、例外居民或移民居民的條件,不能把它們當作必然銜接的完整路線。
Step 2|依類別分別辦理移民與勞動程序
- .備妥適用的公司、契約、雇主責任及勞動主管機關證明,並確認職業能力等申請資料。
- .按適用類別向INM提出特殊停留申請,核准後依規定辦理登記及證卡;勞動授權程序仍須另行確認。
Step 3|境外簽證與入境
- .申請人尚在境外時,應先向宏國受理機關及航空公司確認符合工作目的的入境與簽證要求,不能以臺灣短期免簽推定工作入境手續已完成。
- .臺灣與宏都拉斯於2023年終止外交關係;臺灣申請人的受理館處及文件驗證鏈應另向雙方主管機關確認,不自行認定必須或一定可由第三國館處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4|入境後辦理外國人登記與卡證
- .依核准通知完成外國人登記與領取證卡,並維持適用許可與證件有效;取得卡片不代表免除其他法律義務。
Step 5|符合條件時另評估例外居民申請
第374-2025號部長協議就移民法第21條第8款的工作者例外居留路徑設有條件,須核對下列事項及完整文件,仍由主管機關裁量,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工作者例外路徑證明在宏都拉斯連續合法居住至少二(2)年,並符合該路徑其他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出有效工作授權證明,不能僅用雇主邀約或合約替代。
- .雇主須提出符合該例外路徑本國員工與薪資比例等要求的證明,不能用一般雇主聲明替代適用條件。
例外居留是否核准由主管機關決定,符合同一路徑的形式條件不產生當然獲准權。移民居民或歸化仍須各自符合另定條件。
Step 6|分別核對五年移民居民條件與歸化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移民居民的第37條依據是《移民與外國人法》,不是原文所稱施行細則第37條;須另核施行細則相應的資格與文件規定,下列不是完整清單,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至少連續五(5)年在宏都拉斯居住的要求,並具備其他資格與證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居住期間須按規定持續維持與續辦居民或特殊停留證卡,不能僅持過期卡計算年限。
- .須遵守相關法律並符合違法、刑事及境外遣返等紀錄條件,不能只檢查重大移民違規。
歸化與移民居民申請不同。憲法第24條對一般其他國籍列連續居住超過三(3)年,中美洲人一年、西班牙與其他伊比羅美洲人二年,並有其他條件;臺灣申請人的適用與實際連續期間須另核,不能把三年當作住滿即可或必須先取得移民居民後才起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許可活動與限制
核准範圍與應遵守事項
許可持有人仍須遵守所屬類別、活動範圍及其他適用規定:
- .須按核准工作範圍及適用勞動授權受雇,薪資與契約條件應依法辦理。
- .社會保險須依適用法規、受雇情形及投保要求辦理,不能只由雇主自由安排或僅憑居留就保證納保。
- .出入境須符合許可、證件及邊境要求;離境可能影響許可效力與連續居住,不能將多次進出視為無條件權利。
- .家屬須另符合所屬類別條件;子女入學亦須向學校確認,不能由主申請人工作許可推定全家權利。
常見限制與遵守事項
- .工作須符合核准活動與勞動授權;更換雇主、職務或兼職前,應確認是否須變更、另行申請或通報。
- .須分別遵守適用勞動、稅務及其他法律義務。
- .受雇許可不代表可直接套用退休或收入居留的關稅與所得稅優惠;是否另有適用優惠,須依個人所得及相關規定確認。
- .施行細則對符合條件的退休與收入居民列有家當、車輛及相應收入優惠,均須符合適用條件與程序;受雇薪資的實際稅務待遇應另向稅務主管機關核對。
六、家屬申請與個別條件
家屬須依主申請人持有的特殊停留或居民類別,分別核對適用條件及文件:
- .可視為家屬的對象
- .配偶須提出婚姻文件;事實結合的認定與證明須依適用類別確認,不將所有民事伴侶自動視為合格。
- .子女資格須依適用類別及扶養情形確認,成年受扶養子女亦有相關規定,不能只以未成年未婚概括。
- .家屬申請方式
- .家屬應按主申請人的實際身分及適用程序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與所需核准須向受理機關確認,不能保證所有人均可同時申請或一律改家庭關係居民。
- .依適用關係提出婚姻、事實結合、親屬、成年扶養及財力等證明,外國文件須按規定驗證與官方翻譯;共同住所是否必備另核。
- .家屬在當地的權利與限制
- .子女就學須向學校確認招生及文件條件,不能把家屬許可當作已獲公私立學校入學。
- .家屬擬從事有酬活動時,須依規定申請變更移民身分或類別,並確認適用工作授權;簽訂合約本身不能替代許可。
臺灣家庭應分別確認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及個別居留條件;每位家庭成員均須核對自己的文件與義務,不能只按主要受雇者規劃。
七、常見 FAQ
八、結語:分別核對工作、居留與家屬條件
受雇工作須以實際聘僱及符合資格的文件申請,移民與勞動程序應依類別辦理。即使已有工作或合約,仍不能保證居留核准、持續受雇或後續取得其他身分。
可依實際需求分別評估工作、家屬及後續居留或歸化條件;這些申請各自受法律與個案審查,沒有適用所有專業人才的固定階段。
規劃仍須依個人條件及主管機關要求調整,不能保證程序順利、可自由變更或必然取得預期身分。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宏都拉斯國家移民局 (Instituto Nacional de Migración - INM)
- .核心內容:查詢INM按實際類別辦理的特殊停留、居民、登記及證卡程序;工作授權另向勞動主管機關確認。
- .查詢方式:至INM官網核對契約受聘或其他適用類別的清單及現行入口,不沿用未核實的固定選單路徑。
- .宏都拉斯勞工與社會保障部 (Secretaría de Trabajo y Seguridad Social - SETRASS)
- .核心內容:查詢外國人工作證及本國勞工比例合規證明等勞動程序;不得將其與INM移民許可視為同一核准。
- .官網搜尋關鍵字: trabajo.gob.hn
- .宏都拉斯移民與外國人法 (Ley de Migración y Extranjería)
- .核心內容:第208-2003號移民法須與施行細則及勞動法分別查閱;原90%是本國員工比例的一般要求,不能當作外籍員工配額數字或全部聘僱條件。另有薪資比例及法定例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核心內容:透過內政部移民署的移民業務機構查詢核對許可資料;公司名稱及網站文字本身不是已確認持照的證據。
本文依宏都拉斯官方公開資訊(如宏國國家移民局 INM、勞工與社會保障部 SETRASS、相關法律條文與程序說明)以及中華民國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宏都拉斯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宏都拉斯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