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Startup Visa:創業準備與後續資格申請
Startup Visa用於符合規定的創業準備活動,須先經認可實施機構確認計畫,再由入管審查。公司設立、帳戶及其他準備事項各有程序,不能只憑在留資格保證完成;後續經營管理、家屬與永住也須分別符合條件。
一、日本Startup Visa的制度定位

日本Startup Visa是供符合規定的外國創業者進行創業準備活動的制度,須經計畫確認及在留審查。
依經濟產業省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依程序辦理:
- .經認可實施機構確認計畫並通過入管審查後,依規定取得「特定活動」在留資格。
- .創業準備活動的累計在留期間最長2年,個別許可與更新仍須經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準備期間仍須提出在規定期限內具備事業所、事業規模達3,000萬日圓及常勤職員等條件的計畫與證明,並非全面免除經營管理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簡單說:
Startup Visa用於受管理與支援的創業準備;後續若要以「經營・管理」活動繼續居留,須另符合適用條件並取得變更許可。
經濟產業省認定的地方政府或民間實施機構負責計畫確認及管理支援;在留資格由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另行審查。
二、為什麼特別強調「日本地方創業」?
申請須向認可的地方政府或民間實施機構提出,各機構的適用領域、區域及所需文件應分別確認。
METI認可實施機構清單包含福岡市、東京都、北海道、大阪市、愛知縣、京都府、沖繩縣、仙台市及橫濱市等;是否受理特定計畫仍須查閱各機構最新規定。
選擇實施機構前,應核對以下事項:
- .適用事業領域及區域,須以各機構認可計畫為準,不能只依科技或觀光等名稱判定。
- .所需創業準備計畫、附件與證明資料。
- .初次及更新期間須依現行制度與個案許可核對;原列6個月、1年與最長2年不能任意排列為各地可自由選用的方案,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人可依自身事業及生活需求評估地點,並核對可取得的支援:
- .查閱福岡或東京等地官方創業資訊與支援內容,不將支援名稱當作核准或經營成果的保證。
- .依實際產品、服務與目標客戶評估市場;B2B製造、觀光或IT等方向仍須符合方案領域。
- .確認申請與經營所需的語言及可提供的協助,不能假定大城市必然有足夠英語支援。
三、創業準備與後續經營管理條件

後續申請「經營・管理」時,須核對現行許可標準及個案是否適用過渡規定:
- .現行事業規模要求為3,000萬日圓以上;法人與個人事業的計算方式不同,原500萬屬舊制,個案是否適用過渡規定須另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有至少1名符合規定身分的常勤職員,包含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或法定居住資格者等,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有符合要求的事業所與可行計畫,並核對申請人的相關經歷或學位、適用日語能力及其他條件。
創業準備可依法申請在留,但原稱前1~2年全面暫免各項條件並不精確;申請及更新時即須審查計畫在規定期限內達標的可能性與證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主管機關創業準備及經營管理規定:
創業準備階段仍須核對下列事項:
- .即使尚在準備設立事業,也須提出達到3,000萬日圓事業規模的可行計畫與相應證明;後續法人資本等如何計算另依經營管理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提出在規定期限內確保符合事業用途之辦公場所的計畫;不是以大型辦公室作為一律要求。
- .須提出符合規定的常勤職員雇用計畫,不是完全免除人員要求。
後續轉為經營管理資格時,須符合適用許可標準並經審查;計畫確認或準備期間尚未屆滿,都不保證取得變更許可。
四、申請資格總覽:
Startup Visa依創業準備計畫、申請人資格及法定條件審查,與高度人才積分制度不同。以下僅整理部分核對事項,完整要求須依現行規定及實施機構文件辦理:
1. 創業者本人的基本條件
- .臺灣申請人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仍須符合個人、事業計畫及入境在留等條件。
- .須有在日本實際進行創業準備並依計畫開展事業的意圖,準備期間也須符合在日居住要求。
- .須符合事業經營或管理經驗要求,或持有經營管理、擬從事業務相關領域的碩士、博士或符合規定的專業學位,並提出證明。
- .入境及在留紀錄、反社會勢力關係等須依規定審查,不能只憑無重大犯罪紀錄即認定符合資格。
2. 事業計畫與產業方向
向認可實施機構提交創業準備活動計畫及所需附件,內容應依該機構正式表格與要求填寫,例如:
- .具體事業內容、產品或服務,以及預計的經營方式。
- .依申請表及審查要求說明目標市場與事業可行性,預估客戶及競爭情形應有可供核對的依據。
- .原列3年左右的營收與損益預測未核實為全國統一要求;應依所選實施機構的現行表格與期間填寫,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說明預定事業地點及當地準備活動,並確認符合該機構適用領域與區域。
各實施機構的適用領域及具體業務範圍不同,例如:
- .福岡市依公告涵蓋知識創造、健康醫療福利、環境能源、物流及貿易等範圍,具體業務須符合各項限制。
- .大阪市依其基本計畫涵蓋成長製造、產業技術、綠色能源、健康生命科學,以及觀光、運動、文化與城市發展等領域。
3. 資金與生活能力
創業準備仍須提出資金與達到事業規模的計畫;涉及3,000萬日圓要求時,應按計畫確認及後續經營管理的各自規則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證明計畫所需資金及其可行性,並依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產或資金資料。
- .按申請要求證明本人及擬隨行家屬的生活費來源與負擔能力。
五、停留期間與在留資格類型:
須區分簽證申請與入境、在留資格審查:
- .簽證由日本駐外受理機構依外務省規定審查;在臺受理依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的管轄及文件要求。
- .上陸許可、在留資格與期間,由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1. 外務省簽證資訊
MOFA的Start-up頁面列出護照、申請表、照片及COE等文件,創業者申請須附COE。該舊頁的6個月欄位標為停留期間,不是簽證效期;目前個別在留期間須另依入管及實施機構規定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創業準備在留期間:累計最長2年,仍須個別審查
經產省與入管現行說明確認,創業準備在留累計最長2年;原文所稱2025年10月專頁更新時間尚待核對,不能當作制度開始日期。後續經營管理須另申請及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列6個月或1年須依初次或更新的適用規則區分,不能概括為多數地方任意核發;累計最長2年也不代表必然可續期,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以下應按現行制度理解,不能把期間任意組合:
- .福岡目前的初次準備在留為1年,並非整體只能停留1年;是否准予後續更新須依計畫進度及規定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列6個月加6個月或1年加1年,不應當作各地通用的更新組合;實際期限依個別許可,累計不得超過2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日本Startup Visa 申請流程

實際程序取決於實施機構與申請人的所在地、現有在留資格;以下為核對流程:
步驟1:確認適用實施機構並諮詢申請要求
- .從METI認可清單確認可受理的地方政府或民間實施機構,並核對其實際服務區域。
- .閱讀該機構官方指南,核對事業領域、資金與計畫文件,以及初次與更新的條件。
步驟2:依所選機構要求準備創業計畫與證明
依實施機構要求提交創業準備活動計畫、履歷與資格證明,並具體說明事業所、設立、資金及雇用等準備安排。
步驟3:申請實施機構的計畫確認證明
- .實施機構依規定審查計畫及申請資格,並就事業可行性徵詢專業意見。
- .符合規定並經確認後,由實施機構交付創業準備活動計畫確認證明書。 確認證明書是後續在留申請文件之一;入管仍會另行審查,不能視為政府保證取得身分。
步驟4:境外新入境辦理COE;境內申請另核對變更程序
- .境外新入境者備妥有效確認證明及必要文件,依提交資格規定向入管申請COE;代理人亦須符合提交條件。
- .入管依創業準備特定活動及其他適用條件審查,實施機構確認不取代入管判斷。
- .COE是否交付由入管審查決定,取得後仍須辦理適用的簽證與上陸程序。
步驟5:依管轄規定在臺申請簽證,入境另經上陸審查
- .創業者申請須附COE,並向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提交所需文件,實際受理條件依其管轄規定。
- .MOFA舊頁所列6個月是停留期間欄位,不能據此推定簽證貼紙效期;現行在留期限依入管個別許可及最新規定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步驟6:獲准入境後依計畫活動,並接受進度確認
獲准以創業準備特定活動居留後,在留卡依口岸及交付程序辦理。設立公司、開戶、確保事業所及雇用等各須符合相關要求,並依實施機構規定接受準備進度確認。
步驟7:符合適用條件後申請變更為經營管理
準備期間須依計畫具備後續申請條件。涉及3,000萬日圓事業規模、事業所、常勤職員及其他要求時,須核對現行計算與過渡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後是否核准及在留期間仍由入管決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七、親屬部分:配偶與子女能否一起用 Startup Visa?

MOFA的Start-up申請資訊涵蓋創業者及其配偶與子女,各須依適用文件與資格條件提出申請。
配偶與受扶養子女須另依關係、生活費及其他條件審查,不能只因創業者獲准就認定可一併取得身分,也不能概括以未成年作為唯一子女範圍。
家屬依獲准的特定活動內容從事日常生活與就學;具體在留資格、活動範圍及學校入學程序須分別核對。
至於:
- .配偶擬工作時,先核對指定活動內容與是否須事前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
- .子女入學與補助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另行確認,不能僅憑家屬在留資格推定享有名額或補助。
家屬工作須依獲准活動及必要許可辦理;學校入學與教育補助則須另向所在地教育機關核對適用條件。
八、從日本Startup Visa走向永住與入籍日本
Startup Visa用於受管理的創業準備,後續經營管理、永住與歸化各有獨立條件,並非一條保證取得長期身分的路線。
1. 從Startup Visa申請變更為經營管理
申請經營管理資格須核對現行標準、個案過渡規定及全部應備文件,以下不是完整條件清單:
- .現行事業規模要求3,000萬日圓以上;法人與個人事業計算不同,過渡規定須另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至少1名符合規定身分的常勤職員,不能將所有在日外國員工都計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規定的事業所、實際營運與經專業確認的計畫等資料。
- .申請人須符合相關經營管理經驗或學位條件,並核對申請人或常勤職員的日語能力及其他要求。
最長兩年的準備期間並非無條件等待達標的期限;須依初次與更新計畫要求進行準備,符合後續經營管理條件時再提出變更申請,核准與否仍由入管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經營管理在留與永住申請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永住指南,一般規則包括下列事項,另有例外及其他審查條件:
- .原則上須連續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適用例外者須另行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其中原則須以符合規定的就業或居住資格連續在留至少5年;經營管理可依規定計算,但不是所有在留資格均適用,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審查獨立生計與公法義務等情形,不能把原稱年收入數百萬日圓當作全體申請人的統一門檻;須依家庭及個案證明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稅款、年金、醫療保險與法定申報等義務須按期履行,品行及其他條件也須審查。
符合高度人才等特例者,可能適用1–3年的在留年限例外;這不是取得永住的處理時間。是否適用特例或一般10年原則須逐案核對,不能只按創業簽證轉經營管理的路線判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歸化日本:與永住分別申請
日本法務省的國籍Q&A說明一般歸化條件及審查,法定最低要求不代表必然核准:
申請歸化須依國籍法及主管機關要求核對,下列僅為部分事項:
- .國籍法一般住所條件為連續在日本具合法在留資格5年以上;最新受理與實務要求仍須向法務局確認,不能只依最低年限認定可獲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品行須依犯罪、納稅及其他情況綜合審查。
- .可由本人或共同生活親屬的資產、技能等維持生計,依家庭實際情況審查。
- .原則上須無國籍或因取得日本國籍而喪失原國籍,法定例外另行審查;臺灣國籍喪失須依臺灣許可程序辦理,不是歸化後自動完成。
永住與歸化對在留及國籍的效果不同,應依個人與家庭情況分別核對;稅務義務另依適用規定確認,不能用未附來源的多數創業者選擇代替個案評估。
九、常見 FAQ:
十、創業準備與後續申請的規劃事項
臺灣創業者評估Startup Visa時,可依實際事業與家庭需要核對:
- .獲准的創業準備活動內容、事業地點與可取得的支援。
- .涉及3,000萬日圓事業規模及事業所、職員等要求時,須提出相應計畫與證明;不能以準備身分理解為無須承擔相關資金及成本,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後續經營管理、永住及歸化各須符合獨立條件並提出申請,並非必然可沿固定階梯取得。
準備申請時,可先核對以下資料:
- .福岡、東京、大阪或北海道等地方案的適用區域、領域與目前受理要求。
- .所選實施機構的現行Startup Visa正式指南及表格。
- .最長兩年是累計準備期間上限;資金、職員與事業所計畫須按初次及更新規定的期限安排,不能一律等到期滿才達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規劃應依實際事業進度及官方規定調整;計畫確認、在留許可與後續資格都須審查,不能承諾固定時間表或必然取得身分。
本文內容僅供日本官方政策資訊分享,不具備移民代辦服務或保證獲批之法律效力。具體申請細節、學歷認定與文件證明流程,請以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官網公告為準。涉及移民業務委託請洽詢政府合法登記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