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普勒斯新創簽證:最多五人團隊的資格與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賽普勒斯新創方案接受符合條件的個人或最多五人團隊申請。團隊可全由創辦人組成,或由至少一名創辦人及高階成員組成;每位申請人仍須符合資格並經審查。居留、工作與家屬權利須按核准條件辦理,不保證全員獲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賽普勒斯創業與新創簽證是什麼?

賽普勒斯新創方案供符合條件的第三國創業者,以個人或團隊方式申請,目的為在當地設立、營運或發展具創新性及高成長潛力的企業。
核心重點:
- .適用對象為符合規定的非歐盟、非歐洲經濟區國民;臺灣申請人仍須確認本人身分及各項受理條件。
- .可由個人創辦人或最多五人團隊申請;團隊可全為創辦人,或至少一名創辦人與其他高階成員組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官方指引對申請人持股列至少四分之一(25%),但另段使用超過 25% 的表述;剛好達門檻的適用及個人/團隊合計方式,應向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已生效修訂公告列首次三年、續期兩年;惟官方網頁及指引的部分許可段落仍有不同效期,初步核准與實際居留許可應分別確認,不保證每案取得同一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指引列方案簽證上限 150、有效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這不是目前剩餘名額,也不是個人居留效期,本次未核實即時使用情形,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方案以創新事業為申請基礎;原文所稱先給三年,不代表提交申請即取得許可。須分別完成創新資格與移民程序,效期及續期仍應依核准文件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誰適合考慮賽普勒斯創業與新創簽證?

規劃前應依官方創新企業定義與評估要求確認:
- .產品、服務、流程或商業模式須符合方案的創新要求,不以行業名稱取代評估。
- .商業計畫應說明企業內容、成長潛力與市場規劃,不能以進軍歐洲或中東的意向推定符合資格。
- .團隊申請須逐一確認成員角色與資格,不代表所有核心員工都可納入。
- .尚無收入或未達指定收入門檻者,依適用類別提出商業計畫及證明,仍須接受評估。
各產業均須按實際創新內容及方案條件核對:
- .軟體、平台、金融科技、資安、人工智慧或數據企業,仍須通過適用創新評估。
- .健康、綠色或海運科技企業,同樣須證明符合創新企業定義與評估要求。
- .已有投資或國際客戶,不等於免除創新、公司及申請人資格審查。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1. 創業內容:必須屬「創新事業」
官方指引將創新新創定義為設立五年內、尚未分派利潤且非因合併設立的未上市小企業,並要求其產品、服務、流程或商業模式符合創新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應依官方創新定義與商業計畫評估要求說明:
- .新技術、既有技術的新應用,或創新商業模式如何支持申請內容。
- .產品、服務或流程的創新性及成長、擴展潛力。
- .研發及財務資料應依所屬申請類別提出,不將所有公司一概要求相同研發支出門檻。
2. 申請身分與團隊結構
- .可申請形式:
- .個人方案適用創新企業的個人創辦人。
- .團隊最多五人,可全由創辦人組成,或至少一名創辦人與高階成員組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指引有至少 25% 與超過 25% 的不同表述;申請人持股及團隊合計方式,尤其剛好達門檻的情形,須向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公司階段與文件要求
官方依企業是否已有收入及是否達到指定收入門檻,區分申請資料與評估方式:
- .尚無收入或收入未達一百萬歐元者,依商業計畫類別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依官方格式準備商業計畫;原文約十五頁的頁數要求,本次未核實,不宜作為固定受理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由兩位獨立評估人評估,結果不同時依規定交第三位;須符合各項目最低分及總分二十分中至少十五分等要求,不僅是平均分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收入達一百萬歐元以上者,還須符合創新定義與指定研發支出條件,不能單靠營收轉入該類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應提出最近審計財報,以及證明研發支出符合要求的相應年度財務資料。
- .外部會計師須依最新審計財報證明銷售收入至少一百萬歐元,且在官方指定的過去期間有一年度研發支出達該年營運成本至少一成;不能限定收入與研發一定發生於同一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4. 創辦人財務與個人條件
- .原文自雇創辦人須有每年一萬歐元以上個人收入的說法,本次未核實其適用依據;自雇、受雇及個人財力證明應依本案要求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無犯罪紀錄、健康與保險等個人文件,應依移民主管機關對本案身分及申請類別的清單確認;本次未完整核實所有應備文件。
四、申請流程步驟

以下區分新創資格評估及移民許可程序,實際依主管機關要求辦理:
Step 1|準備商業計畫與公司架構
- .確認申請人持股、創辦人或高階成員角色,並提出所需證明。
- .依適用公司類別準備商業計畫,或審計財報與研發支出證明;各類別均須符合創新定義。
Step 2|向主管機關申請「新創資格核准」
- .向研究、創新與數位政策主管機關提出新創資格申請,可在境外或合法居留於境內時提出。
- .申請資料須以英文提交,並依適用類別附表格及證明文件。
- .指引列完整申請的初步決定處理時間為五週,不能保證核准;原文僅能補強重送一次的限制,本次未核實,實際救濟或重送程序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3|取得「初步核准通知」
- .通過新創資格評估後取得初步核准通知,指引列三年並可依規定申請續期兩年;實際入境、居留及工作許可仍須另辦,官方效期文字差異應個案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4|申請入境與居留許可
- .境外取得初步核准者,須另辦適用的入境及居留程序;原文六個月內申請的期限見於舊指引,本次未完整核實更新版本的適用,應向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合法在境內取得初步核准者,指引要求一個月內向移民主管機關申請;以訪客身分居留者另須先提出書面轉類請求,不是所有合法停留都能直接轉換,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5|開始營運並依規定續期
- .應依核准計畫及公司法等要求實際設立並營運;開戶、處所與公司文件的完整要求須另核對,本次未核實一律須租辦公室。
- .三年後申請續期兩年,須依官方再評估標準提出營運及發展成果等證明;不以有營業即保證續期,實際許可效期與適用程序仍須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主要福利與限制
✅ 主要福利
經核准後的權利須依申請人角色、移民許可及相關條件分別確認:
- .創辦人可依許可自雇或受雇於所設新創公司,高階成員可受雇於該公司;均須完成相應居留及工作程序。
- .指引列可額外聘用最多五名外國人員、月毛薪至少一千五百歐元,免事先勞工部批准;投資至少十五萬歐元時另有追加規定。仍須辦理適用居留與就業許可,超額聘用另有批准及比例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創辦人及高階成員之家屬須依資格及移民程序申請;官方指引列配偶可按資助者同等條件進入勞動市場,不能概括全部家屬自動取得居留或工作權。未成年子女完整條件尚待核實。
.原文公司稅率約一二點五%屬舊說法,財政部已公告調整,不能作為現行稅率。智慧財產優惠須另核實適用條件;本次亦無生活成本較西歐友善的比較證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主要限制
- .企業須依核准計畫實際營運,並接受適用評估及監督。
- .主管機關會按要求評估企業進展,並可要求補充說明、拒絕續期,或在適用情況撤回先前核准。
- .新創簽證本身屬暫時居留,不保證一定能延伸為永久居留或入籍,仍須另依長期居留與歸化規定判斷。
六、親屬與團隊安排:可以一起過去的人有哪些?
團隊與家屬須按不同資格及程序確認,不能合併視為同一申請範圍:
- .團隊最多五名成員,可全為創辦人,或由至少一位創辦人及其他高階成員組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家屬」:
- .官方指引列配偶的家庭團聚安排;民事伴侶是否適用相同程序,本次未核實,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 .原文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的完整家屬資格及文件,本次未核實,須依新創方案適用的家庭團聚規定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家屬居留期限及工作範圍須依各自許可確認;指引列配偶按資助者同等條件進入勞動市場,不等於一律可不限範圍工作。
- .父母、岳父母及成年子女能否依其他規定申請,須另行核實;不因本方案提及家屬,就推定所有親屬皆可或皆不可隨行。
七、能否取得賽普勒斯永久居留與入籍?
新創居留期間能否計入長期居民或國籍申請,須依許可類型、實際居住及相應法律逐項確認;本次未核實可概括全數採計。
- .長期居留:
- .賽普勒斯長期居民規範涉及五年合法連續居留及其他適用、排除條件;本次未核實所有新創期間的採計方式,不能只憑滿五年推定合格,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入籍與護照:
- .一般入籍須區分申請前十二個月的連續居留,與其前十年內累積至少七年的居留;原文約二五五五天不能取代各段期間及缺席計算規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入籍要求希臘語 B1 程度、基本政治及社會現實知識,並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不能僅以通過測驗推定取得國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因此,新創簽證比較像是:
原文三到五年僅是對方案與續期的概括規劃,不是一次核發或國籍取得期限;新創營運、續期、居住採計及其他身分資格均須分別核實,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是否計入年限、如何銜接長期居留,建議由當地律師依最新法規與你的實際居住紀錄做個案判斷。
八、常見 FAQ
九、結語:用一個認真經營的新創,換來一段在歐洲實際試跑的時間
本方案供符合創新及申請人條件者辦理新創居留;原文 3 到 5 年不是保證提供的試營運期間,須分別完成資格與移民審查、按規定續期,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應依企業計畫確認創新資格、實際營運及聘用人員的許可要求,不以市場拓展、品牌提升或累積年限保證日後取得居留身分。
企業與家庭安排應分別評估營運、居留及家屬條件,並按核准範圍執行。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新創資格申請應查研究、創新與數位政策主管機關的方案指引;原文外資企業(FIC)及 €200,000 資金要求屬另一制度,不能作本方案門檻,本次未完整核實該制度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新創居留及工作許可應向移民主管機關確認;原文外資企業初次 1–2 年的說法不能套用本方案,本次未核實該比較,實際許可效期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公司設立與新創資格、移民許可是不同程序;登記、送件順序及應備文件應向各主管機關確認,不概括必須先向 BFU 辦理。
- .臺灣核發的公司、身分或個人文件,須依本案用途確認公證、翻譯及驗證程序;本次未核實均須經外交部及駐希臘代表處的固定流程。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新創方案與外資企業制度應分別核對;仍有官方效期與股權端點差異、臺灣文件、家屬、稅務及居留採計等待確認事項,不構成個案法律、商業、稅務或移民意見,實際適用須以主管機關確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