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留學:學生簽證、居留資格與申請程序
巴西學生簽證與學習居留須依課程、教育機構、財力及適用文件審查,錄取不等於獲准簽證或居留。本文整理申請、登記與續期程序。原文對學府排名、課程競爭力、國家影響力及個人職涯成效的概括描述尚未完整核實,不宜作為留學成果或核准承諾。
一、什麼是「巴西長期留學居留」?

境外申請學生簽證與境內申請學習居留,是須按實際情形區分的程序;不是所有學生均須先出境取得簽證。
1. 境外學生簽證(Visto Temporário IV,VITEM IV)申請
- .學生簽證由受理駐外館處依正規課程、實習或學習及研究交換等條件審查。原文以停留超過 90 天概括適用範圍,仍須按活動、國籍及簽證規定核對,不等於所有研究活動皆屬學生類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VITEM IV 以學習為目的;依法可從事與課程、實習或交換時數相容的有償活動,不能把學習目的解讀為全面禁止受僱工作。
2. 境內學習居留申請或依簽證辦理登記,以及 CRNM 證件程序
- .Decreto nº 9.199/2017 第 146 條規定,可依條件申請正規課程、實習或學習及研究交換的居留。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境內學習居留由聯邦警察依 Portaria Interministerial nº 7/2018 等適用規定辦理。原文「2024 年 11 月最近更新」已非該官方頁最新狀態,應查閱現行清單。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法完成相應登記與證件程序後核發 CRNM 作為移民身分證件;原文所述必須隨身攜帶的全部適用情形尚未完成核對。
學生簽證、學習居留與 CRNM 各有用途及期間。首次學習居留最長 1 年,符合條件可另申請續期;原「依學程待滿 1~4 年甚至更久」不能當作一次核准或完整停留保障。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誰適合規劃巴西長期留學居留?

是否適用學生簽證或學習居留,須按課程、活動與文件判斷,可先核對以下類型:
- .先確認擬就讀機構與課程符合適用類別及登記要求:
- .符合規定的高等教育學位或研究所課程,仍須具備相應錄取或註冊與申請文件。
- .符合規定的技術教育課程,依課程及機構條件核對。
- .語言課程亦須符合課程、機構及時數等條件;原「一年以上」不是全部語言課程適用的統一門檻。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取得交換或雙聯學位機會者,須核對課程與申請類別;原「一至兩學年」為規劃期間,不能視為直接核准的居留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如以葡萄牙語課程為學習目標,仍須符合課程與機構條件;原文對提升能力及理解市場文化的成效尚未完整核實,不作資格或成果保證。
- .如畢業後規劃工作、投資或研究居留,須另依相應類別資格申請;學生身分不會自動轉為其他長期居留。
原「1~2 個月短期遊學或觀光」仍須按實際活動、護照與受理館處規定核對,不應以時間較短就推定可用同一訪客類別。台灣申請人的完整短期簽證適用尚待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一)基本身分與學歷條件
申請文件與條件須按境外簽證、境內許可或登記的實際程序核對:
- .原「年滿 18 歲」不能作為排除未成年人的統一最低年齡門檻;兒少須依程序提出父母或負責人的適用文件,並核對巴西境內負責人安排。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持有效旅行文件;原「至少 6 個月效期」尚未核實為全部案件的統一要求,應依受理機關規定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程序提供犯罪紀錄證明或等同文件與必要聲明,並核對認證及翻譯要求;不能將審查限縮為僅無嚴重犯罪。
- .依擬申請類別核對教育機構登記、課程與相應錄取或註冊文件:
- .境外正規課程簽證依規定提供錄取或註冊證明;境內正規課程居留清單要求註冊證明。
- .課程或活動須符合正規課程、實習或學習及研究交換等適用類別,並核對提供機構的登記要求;不等於全部學術研究都屬學生類別。
(二)課程與學校要求
依學生簽證與學習居留規範,課程與活動可先按以下類別核對:
- .正規課程、實習、學習交換或研究交換各有適用條件與文件要求:
- .大學與研究所學位課程,須符合相關機構及課程要求。
- .符合適用規定的技術教育課程。
- .學習或研究交換與實習,須依規定核對外國大學學籍及適用的實習承諾等文件。
- .形式可為:
- .學位課程須依實際課程與時數條件核對,不能僅以全日制名稱認定符合資格。
- .正規課程或學習交換原則須每週至少 15 小時,具充分理由的例外可由主管機關接受較低時數;不是只有部分館處自行設此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財力證明與醫療保險
財力與保險須依不同程序核對,不能把個別學校或館處要求概括為共同規則:
- .依適用規定提出自身或負責人的生活維持資力證明,或相應獎學金證明;具體文件依受理清單核對。
- .原列覆蓋巴西全境的醫療保險,尚未核實為全部學生簽證與居留案的共同要求,應向受理館處及學校確認。
- .保險期間與保障內容須按實際適用要求核對;原「多半涵蓋全程」的概括說法尚未取得足夠依據。
原文每月 600~800 美元的生活費推估尚未取得足夠官方依據,不能作為通用財力門檻;應依受理機關與個案維持生活所需文件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品行紀錄與其他文件
聯邦警察的境內學習居留清單,應按初次申請或續期及個案情形分別核對,以下不是全部文件:
- .依規定填妥並簽署電子申請表;預約資料與辦理安排依受理單位通知核對。
- .依清單提出有效旅行證件或適用的官方身分文件。
- .聯邦警察生物辨識採集系統無法使用時,可能依清單要求近期照片,須按當次受理通知準備。
- .依清單提出過去居住地的犯罪紀錄證明或適用等同文件及必要聲明;續期另核對巴西最新犯罪紀錄要求。
- .原列「部分案件須巴西醫師健康聲明」尚未取得完整適用依據,須向受理機關核對,不宜列為共同必要文件。
- .依適用程序提供居留許可及 CRNM 相關規費證明,並核對依法減免情形;初次與續期清單不完全相同。
四、申請流程步驟
Step 1|在台灣選校與取得錄取
- .按學習目標核對教育機構、課程類別與適用入學要求。
- .成績單、語言證明或作品集等入學文件,應依所申請學校與課程確認;原列葡文、英文及作品集不是所有申請案的共同文件。
- .取得錄取或註冊證明後,仍須備齊適用簽證文件並接受審查,錄取不等於簽證獲准。
Step 2|向駐外館處申請學生簽證 VITEM IV
境外 VITEM IV 申請須按受理館處的現行程序辦理,以下步驟與文件須依個案核對:
1. 依館處規定填寫簽證申請表;原列 RER 的具體操作及台灣受理方式尚待完整核對。
2. 按適用類別與受理館處指示準備並提交文件:
- .有效旅行證件。
- .照片規格與提交方式依受理館處要求核對;台灣案件的完整現行規格尚未確認。
- .依申請程序提供適用的錄取或註冊證明;境內正規課程居留須有註冊證明。
- .依受理規定提出犯罪紀錄證明或可接受的等同文件。
- .依適用要求提供財力或獎學金證明;醫療保險是否另須提出,仍應按受理館處與課程確認。
3. 依館處通知預約、提交文件及接受必要面談;不能概括所有館處均採相同親自繳件方式。
4. 簽證核發後核對其用途、入境及有效期間等條件;簽證效期與居留期間不同,也不代表無條件准予入境。
VITEM IV 以學習為目的,有償活動須依法與課程、實習或交換時數相容;如主要活動改為其他工作,須另核對相應居留條件。
Step 3|持學生簽證入境後 90 天內向聯邦警察辦理登記及 CRNM 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 Decreto nº 9.199/2017 及聯邦警察服務指示,持暫時簽證入境的登記與境內新核准居留的登記,各有適用起算規則,不能一律以入境日起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實務上常見流程:
1. 按聯邦警察服務程序填表並核對預約安排。
2. 依實際程序核對相應文件:
- .適用的申請表與規費證明,並核對依法減免情形。
- .持 VITEM IV 入境登記者,依清單提出旅行文件與簽證資料;境內新申請居留者另按其文件要求辦理。
- .依申請程序提供適用的錄取或註冊證明;境內正規課程居留須有註冊證明。
- .依受理程序核對住址資料;原列租約或宿舍證明是否為個案必備形式,尚未完成確認。
- .犯罪紀錄及照片須依實際程序核對;聯邦警察的學習居留清單對照片另列生物辨識系統無法使用時的要求,不宜一律套用。
3. 依通知至聯邦警察辦理文件核對及生物辨識資料採集。
4. 持學生簽證者按規定辦理居留登記與 CRNM;境內新申請者則須先依相應許可程序接受審查,不能視為所有人都在登記時重新核發學習許可。
首次學習居留依適用規定最長 1 年,符合條件可另申請年度續期;原「通常 1~2 年」不能當作首次核准的通用範圍。CRNM 記載須與核准居留相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4|續期、轉課程與畢業後安排
- .續期:依規定在屆期前核對申請程序,除有效註冊與學業表現外,還須提出適用資力、犯罪紀錄及其他續期文件,並接受審查。
- .更換學校或課程:須向聯邦警察通知變更以更新登記,並依新活動核對居留適用條件。
- .畢業後:
- .畢業後如符合工作或其他居留類別條件,可依相應程序申請;不能僅因畢業就延長學生居留或取得工作身分。
- .2024 年的巴西合格高等教育畢業生工作居留規範有特定學位、在境內及活動關係等條件;應核對實際適用規定,不宜泛稱各類學歷方案都持續調整或全部畢業生皆適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一)可享有的權利與便利
移民享有法定權利保障,使用個別服務仍須符合相應條件;不應把取得 CRNM 視為所有基本權利的唯一前提:
- .依核准條件及期間在巴西居留與從事相應學習活動。
- .出入境須核對有效旅行文件、居留維持及邊境審查等規定;不能以證件有效就概括認定可無限制往返。
- .外國人可依規定申請 CPF;銀行帳戶、租賃與電信等契約的資料及審查條件仍須分別核對,不等於取得 CPF 就能完成所有申辦。
- .移民可依法接受教育與公共醫療服務;原文對各州、市或機構補收費用的概括適用尚未核實,不能把公共醫療與其他機構服務費用混為一談。
- .可依法律使用行政救濟及司法程序維護權利。
(二)工作與實習限制
學生居留的有償活動須依適用法規與課業時數核對:
- .學生簽證與學習居留以相應學習活動為目的,並非全面禁止工作。
- .一般而言:
- .能否從事受僱工作,須依法核對與課程、實習或交換時數是否相容,不能只依全職或兼職名稱判定。
- .實習須符合實際學籍、教育目標、三方承諾與適用實習規範;生活獎助或法定福利不應一概與受僱薪資混同。
- .學生可依法律從事與課程、實習或交換時數相容的有償活動;不宜將此限制為僅部分館處允許的短期活動。
如主要活動轉為工作,應核對相應工作居留資格及變更程序;不以學生身分推定可不受學習條件限制地長期工作。
(三)稅務與居留天數注意事項
巴西稅務居民身分須按境內停留、工作及其他法定條件判斷,與學生居留身分分別認定。原文對全球所得申報及年度變動的完整適用尚未核實,跨境課稅範圍應依個案與稅務規定核對。
長期離境或不再符合原學習居留基礎,可能依規定影響居留維持或續期;應保留實際學習及必要居住資料,並按個案核對法定程序。
六、家屬隨行與團聚安排
(一)可以申請的家屬對象
依 Portaria Interministerial nº 12/2018 等規定,須按主申請人身分與親屬類別核對家庭團聚資格;符合條件可同時送件,但家屬核准以主申請人先取得相應居留為前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能依規定證明關係的配偶或穩定伴侶。
- .子女與繼子女須分別核對;原「24 歲仍在學」不是所有子女的統一限制,繼子女或其他親屬的年齡、在學及經濟依賴條件應依各自分支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父母或其他符合規定範圍的直系尊親屬,依相應類別核對,不宜一概另要求經濟扶養。
家屬可按適用程序申請 VITEM XI 或境內家庭團聚居留;持暫時簽證入境者須在入境後 90 天內登記,境內核准者另依公布許可的登記程序辦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家屬居留的權利與限制
家庭團聚的權利與居留條件,須依主申請人及家屬實際身分核對:
- .依主申請人有期限居留核發的家屬居留,期間須按相應規定與主申請人的許可核對。
- .取得家庭團聚居留者可依法從事有償活動;自營或專業工作仍須符合各項執業與營業規定。
- .主申請人的學習居留基礎消失時,須核對家屬原居留是否仍符合條件,以及能否按其他合法依據另行申請;不能推定自動續留。
- .家屬應依個案提出適用文件及規費證明,並核對法定減免;原文將每案財力、住宿證明及全部費用一概列為必須,尚未完整核實。
如規劃攜帶家屬,可分別核對家庭團聚資格、學校入學、保險與實際生活預算;專業諮詢不能代替各項法定申請要求。
七、由巴西長期留學居留延伸至永久居留與入籍的可能性
(一)留學本身並非直接永久居留路線
學習居留依其目的與期間核發,不會因修課或畢業就自動取得不定期居留或國籍;如改以工作、投資或家庭團聚等依據停留,仍須符合各自資格並申請。
(二)畢業後轉換為工作或其他居留
2017 年《移民法》建立相應居留制度;勞動等居留可依適用類別使用官方入口與 MigranteWeb 申請,不能把網站資訊入口視為所有簽證、居留與登記的單一管理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後續是否可改申請其他居留,應分別核對以下類別:
- .畢業後工作:須依適用工作居留規定核對契約、資格與申請主體;巴西合格高等教育畢業生另有特定路線,不能以企業聘僱就推定全部條件已滿足。
- .公司投資或不動產相關居留須另按適用方案核對;設立公司或購置不動產不等於獲准居留。原文涉及各方案的完整資格、金額及文件尚未核實。
- .與巴西公民結婚或有巴西籍子女者,仍須依家庭團聚相應關係、文件與條件申請,不會因關係成立就自動核准。
(三)自然化(入籍)的一般條件
普通歸化入籍須依適用居住期間、民事行為能力、葡語溝通及犯罪紀錄等條件申請,以下須與完整文件規定一併核對:
- .依巴西法律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 .一般要求至少 4 年的居住期間,自不定期居留登記起依規定計算,並須提出實際居住證明;另有法定縮短期間的情形。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能以葡萄牙語溝通,並依個人情況與主管機關接受的方式證明。
- .符合無刑事定罪或已依法復權等要件,不能將範圍限縮為僅無重大刑事定罪。
台灣申請人通常須核對普通歸化的一般 4 年居住要求,但仍可能有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縮短期間的條件;不能只依是否來自葡語國家決定全部適用年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 4 年居住要求下,官方說明可接受的累計離境期間為 12 個月;3 個月是按一年所需居住期間計算的比例,不宜解讀為所有四年申請每一年度均須少於此上限。須按適用居住期間核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普通歸化的一般居住期間自不定期居留登記起計算,不能把先前學生暫時居留期間直接視為已滿足該期間;其他法定例外或類別須另按規定核對。
(四)與台灣國籍規劃的關聯
取得其他國籍不當然使巴西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亦須依法申請並經許可。原文涉及台灣兵役、選舉權與稅務的完整法律效果尚未核實,應分別按個案與相應規定確認。
八、常見FAQ
• 維持適用的註冊與學業表現,符合學習居留基礎。
• 核對許可期間、續期及離境對原居留基礎的影響。
普通歸化的一般 4 年居住要求應按官方累計離境規則核算;原「每一年不超過 3 個月」不能一概當作所有四年申請逐年的固定限制。留學暫時居留也不直接計入普通歸化自不定期居留登記起算的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九、結語:學習、居留申請與後續安排
原文所述居住一年、兩年的教學、租屋與社區體驗,取決於個人及實際環境,尚未完整核實,不能視為學生居留保證提供的生活成果;居留期間仍依核准與續期條件辦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學習、實習與後續職涯各有實際條件;持有學生簽證或居留不保證語言進步、人脈、就業連結或其他人生收益,原文相關成效尚未完整核實。
各階段應核對課程、居留與續期要求,按個人情況規劃生活;完成申請程序不代表必然建立特定生活圈或取得後續身分。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巴西駐台北商務辦事處(Escritório Comercial do Brasil em Taipé)
- .適用範圍:向辦事處核對學生簽證受理與文件規定。原「唯一窗口」、RER、照片、規費及「約台幣 30 萬以上」財力要求,尚未取得完整現行官方依據,不能當作通用清單。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查詢方式:以辦事處正式名稱查詢官方領事資訊。
- .巴西聯邦警察(Polícia Federal,PF)
- .適用範圍:依不同程序受理學習居留、續期與移民登記及 CRNM 證件事項,文件應分別核對。
- .查詢方式:在聯邦警察官方網站核對學習居留及移民登記清單。
- .巴西教育部(MEC,Ministério da Educação)之教育資訊
- .適用範圍:e-MEC 可查高等教育機構與其涵蓋課程的授權、認可等資料;不能推定所有學生簽證可用的語言、基礎教育或其他課程都必須列於同一高教名單,仍須按實際類別核對。
- .查詢方式:e-MEC(emec.mec.gov.br),並核對所查課程是否屬該資料庫範圍。
- .巴西聯邦稅務局(Receita Federal)
- .適用範圍:依官方服務申請 CPF;取得 CPF 不等於銀行開戶或全部契約必然成立,各項文件及審查條件仍須分別核對。
本文依巴西官方公開資訊(如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 MJSP/巴西聯邦警察、各駐外館處、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西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巴西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