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埃西亞學生居留:申請與工作規定、畢業後1年居留須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學生居留、就學期間工作與畢業後停留各有適用條件。原列畢業後1年居留須核對申請期限及後續延長規定,不能把畢業或錄取當作居留、就業或創業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長期居留與歸化亦須另行審查。
一、什麼是「克羅埃西亞學生居留」?

1. 簽證與居留許可是不同程序
持臺灣護照者亦須按國籍、現有身分及就學目的,分別核對簽證與居留程序:
- .簽證(C類與D類):
C類短期簽證涉及短期停留;原列90天不能概括D類簽證的功能、有效期或停留期間,須分別核對現行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暫時居留(temporary stay / temporary residence):
依就學、工作、家庭團聚或研究等實際目的核對;超過90天停留通常須有適當居留依據,但法定流動等例外亦須分別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赴克國就學應按教育階段及實際安排選擇適用程序:
中學教育與高等教育的暫時居留具有不同條件,不能把學校錄取或「學生居留」名稱視為同一申請標準。
2. 高等教育學習目的暫時居留
依高等教育居留規定及主管機關說明,應核對:
- .高等教育目的暫時居留須依申請人就學與一般條件審查:
- .提出在克國高等教育機構就學的合格證明;
- .並符合適用的一般居留條件,以下並非全部所需項目:
- .有效旅行證件;
- .符合規定的生活資力;
- .適用的健康保險及證明要求;
- .不構成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威脅,並符合入境禁令及相關警示審查;
- .符合高等教育居留要求的返程費用資力證明。
- .有效期限:
- .原列一般1年不能涵蓋修法後的全部效期選項;另可依註冊學程期間及法定上限核定,並須履行相應在學證明義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指定歐盟、多邊流動計畫或高等教育機構協議者,得依適用規定核發最長2年的學習居留,實際期間仍須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前仍須逐項核對:
學校錄取與生活資力只是部分要求;須依中學或高等教育的適用規定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審查,不能視為已取得學生居留。
二、就學與後續居留的適用條件

就學及後續職涯計畫須依實際資格評估,以下意願本身不構成居留條件:
- .擬就讀學位或參加交換者,須核對學校、課程及適用居留或流動程序;
- .歐洲學歷不保證符合克國或其他國家的工作、藍卡及長期居留條件,後續申請須分別核對;
- .治安、生活費及就學地點應依具體地區與個人預算查證,不宜以概括比較作為居留或留學成果承諾;
- .畢業後工作、創業或研究等居留須另符相應條件,不會由學生身分自動轉為長期居留;
交換一年或其他就學規劃,應依課程及居留規定核對;在歐洲長期發展仍涉及後續獨立審查,不能據此認定克國必然適合,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1. 一般暫時居留共同條件
依一般居留法律與內政部說明,須核對:
第三國國民須按申請目的核對一般條件與法定例外;學生居留也須另符合教育類別要求:
- .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旅行證件;
- .以符合相應中學或高等教育程序的資料證明居留目的;
- .提出符合適用規定的生活資力證明;
- .核對健康保險及其證明要求,文件例外不等於免除實際健康保障;
- .首次申請犯罪紀錄要求須依原籍或先前居住情況核對;年齡、流動身分等法定例外另行確認;
- .不得有適用入境及居留禁令或SIS拒絕入境警示,且不得構成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威脅。
2. 學生居留特別條件
應依學習目的的適用法律與主管機關要求準備資料:
除一般條件外,須確認教育類別及所需證明:
- .符合相應居留程序的就學證明:
- .高等教育應提出合格的在學或註冊證明;中學教育須另外核對交換、教育計畫或主管機關核准等規定,不能僅以任何學校錄取通知取代。
- .生活資力及返程費用證明:
- .高等教育居留須依規定證明生活資力及返程費用,實際證明方式應按受理要求核對。
- .健康保險及適用證明:
- .保險形式及可採證明須依主管機關要求與適用安排確認,不能一概認定國外醫療險加當地保險即已符合。
四、申請流程

STEP 1|確認教育機構、課程及就學證明
- .依學校要求辦理申請及註冊,並確認可供居留申請使用的就學文件;
- .確認文件語言、翻譯及認證要求,不宜預設英文或克文通知均可直接取代主管機關要求的證明。
STEP 2|核對境外或境內提出居留申請的資格
申請地點與所需入境文件須按國籍、合法停留及教育類別核對:
- .境外申請須先確認受理管轄:
- .向有權受理的克國使領館提出申請,須確認實際管轄、就學類別及所需資料;
- .需D類簽證者,應依核准居留後入境或法定境內申請例外等適用途徑另辦簽證,不能一概認為與居留同時自動核發;
- .境內申請有下列適用條件:
- .符合高等教育就學例外的需簽證國籍者,可依規定在克國警察機關提出暫時居留申請,但必須合法停留並符合受理條件;不能擴及所有中學或其他課程。
申請資料須依教育類別及個案要求核對,主要項目包括:
- .適用於學習目的暫時居留的申請表;
- .符合所申請教育類別要求的就學或註冊證明;
- .有效旅行證件與符合受理規格的照片;
- .依適用規定提出健康保險證明或相關例外資料;
- .符合生活資力及返程費用要求的證明,銀行資料等可採形式須向受理機關確認;
- .首次申請犯罪紀錄及必要翻譯、認證資料,須按國籍、先前居住與適用例外核對。
STEP 3|審查、入境及依法登記
- .依個人國籍及適用途徑核對D類簽證需求,不能一概認為在臺灣送件後便必須或自動取得D簽。
- .抵達後依實際身分及適用規定辦理住所登記與居留卡程序:
- .原列3–8天不是可通用的登記期限,須區分停留身分、入境及居留卡程序並核對現行法定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按受理機關通知提供照片、指紋等資料並繳納適用費用,完成生物辨識居留卡程序;實際要求依個案核對。
五、在克羅埃西亞唸書可以打工嗎?
就學期間可否工作及適用限制,須依學生居留或流動身分核對。
原列2025年說明不能代替現行規定,學生工作須核對後續修法,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規定的高等教育學生可受雇、自雇或從事學生工作;原列每週20小時已非修法後上限,須按現行規定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學生工作規定者可免另取得居留與工作許可或工作登記證;原20小時不能當現行上限,仍須符合身分與活動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屬學程一部分的學生實習有工時限制例外;原列20小時已非一般現行上限,須確認實習資格與適用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向就讀機構確認是否提供學生就業資訊或相關服務,但服務可用性與工作資格仍須分別查證。
規劃就學與工作時須留意:
合法學生工作仍須遵守適用時數及活動規定,收入或實務經驗不能保證足以支應生活,也不能取代申請時所需的資力證明。
六、依教育類別核對家庭團聚資格
家庭團聚須依主申請人的教育類別及主管機關規定核對:
- .持高等教育學生居留者可依家庭團聚規定核對家屬資格;不能套用到所有中學教育居留,特定中學許可有家庭團聚限制:
- .配偶或符合相應法律規定的伴侶,須提出適用關係證明;
- .符合規定的未成年子女,須按親子、收養及監護關係提供證明;
- .家屬須各自符合適用一般條件及文件要求,並核對法定例外:
- .旅行證件、健康保險與犯罪紀錄資料須按年齡及身分等適用規定準備,不能視為所有家屬均有完全相同要求。
- .依家庭申請條件提供生活資力與所需居所資料,採認形式須按受理機關要求核對。
家庭申請另須確認:
- .學生與家庭申請的資力標準應依適用規定核對,不宜概括學生居留標準必然較低;
- .家屬人數及適用豁免會影響所需資力證明,須核對家庭個案要求,不能只憑主申請人學生資力即推定足夠;
- .家屬能否工作及是否須另取得許可,應依實際核准類別與法定例外判斷,不能以未查證的「多數情況」概括。
七、畢業後如何轉換居留身分?
1. 畢業後最長1年求職居留的申請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官方留學資訊的畢業後停留說明,仍須配合適用法規核對:
- .在克國高等教育機構取得學位者,須提出合格的學位證明並符合相關申請條件;
- .可依適用程序申請最長1年用於求職的停留,並非畢業後自動延長,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應最遲於原暫時居留到期前60天提出,並附取得學位證明;不是到期前60天內才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歐盟入口與已讀法律版本對後續延長存在差異,應先確認:
- .歐盟入口列求職或創業停留1年可再延1年,但已讀法律版本對可延長性不同;未確認適用規則前,不應當作確定的續留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相關法律程序與一般居留條件仍須一併核對:
- .完成研究或於克國取得高等教育學位者,可依規定申請用於求職或創業的其他目的暫時居留,並須符合適用條件。
原列畢業後1–2年緩衝期不能視為自動取得或必可延長;須按期限申請、符合一般條件,並確認合法待決及後續停留權利,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畢業後轉換為工作、創業等居留目的
取得工作或創業機會後,仍須分別符合相應許可條件並提出申請,不能僅憑機會或契約自動轉換:
- .受雇工作:依適用類別申請居留與工作許可;
- .由申請人或雇主依適用程序提出,核對職務、雇主及資格等條件;
- .歐盟藍卡:須另核符合規定的高技術工作及個人資格;
- .藍卡須符合工作契約、薪資及學歷或法定專業技能等要求,不能僅以高薪或高技能職稱判定;
- .創業與自雇:另核事業及個人許可條件;
- .設立公司或開業不等於取得自雇居留,須核對持股、投資、聘僱、收入及一般條件並申請許可。
工作或自雇期間能否計入一般5年長期居留年資,須依實際許可類別及法定排除規定核對,不能只以從事活動名稱判斷,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八、學生期間與長期居留年資計算
1. 長期居留的適用條件
依長期居留法律及內政部說明,須逐項核對:
一般長期居留須累積符合可計年資與其他法定條件,主要包括:
- .一般須於申請前累積符合規定的5年連續居留;可計類別、比例及排除期間須個別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5年期間內,離境須同時符合累計不超過10個月與單次不超過6個月的限制,法定特殊情況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時須持有符合長期居留規定的有效身分,不能僅以曾經有學生居留判定;
- .符合規定的生活資力與健康保險,並滿足其他適用要求;
- .須符合克語與拉丁字母知識要求,並核對豁免;原列統一B1等級考試尚未確認可概括長期居留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學生期間折半計入的適用前提
依長期居留計年規定,還須核對申請時的實際身分:
- .高等教育學習目的暫時居留期間,依規定以一半計入一般5年要求;申請時須持有非排除類別的暫時居留或法定保護身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學生期間折半計入5年,不代表單憑學生身分累積年數即可申請;仍須符合申請時身分、連續性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以下僅說明年資折算,並非核准時間表:
- .假設有4年符合規定的高等教育學生居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折半算例為2年可計期間,但須符合申請時身分及其他法定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其餘期間是否可由工作、自雇或家庭團聚等身分計入,須按實際許可與排除規定核對,不是取得任何其他居留都可補足。
3. 附條件的居留年資算例
下列階段只是規劃例子,學程、許可與可計期間均須核對,不能作為取得長居的時間表:
1. 原例第1–2年涉及語言、預科或學位課程;不同課程不一定符合相同學生居留及計年規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如持符合規定的學生身分,工作仍受適用限制;原列每週20小時已非修法後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原例第3–4年完成學位只是預定安排,實際修業與居留效期須依課程及核准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該期間須持有符合規定的有效居留,不能僅以仍在學認定身分自動有效。
- .只有符合學生折半規定的4年期間,才可在符合其他前提下以2年計算,不能把所有課程或停留混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原例第5年安排1年畢業後求職並轉工作,均須另行符合申請及核准條件;求職與工作許可的計年須分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取得符合可計規定的工作居留後,才按該實際期間核算;求職期間是否排除須依核准類別確認。
4. 原例第6–7年的工作與居留須持續符合條件,不能假設都可完整計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計年資須按每段實際核准類別、期間及法定計算核對:
- .原列2年學生折半加3年求職與工作等於5年,只是混合了不同身分的數學式;求職期間不能逕當工作期間全計,實際可計年資須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5. 原例第7年左右不是確定可申請長期居留的時間,須按全部條件重新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只有符合適用年資、身分、連續性及其他條件,方可提出長期居留申請並接受審查;
- .須核對長期居留語文要求及豁免,原列統一B1考試仍待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九、長期居留與歸化條件的區分
一般歸化須依國籍法及主管機關規定累積符合條件,法定例外另行核對:
- .一般申請人須年滿18歲,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具有國籍法要求的永久居留身分;long-term residence與該身分的法律對應須向主管機關確認,不宜一概互換;
- .一般歸化要求在克國連續登記居住8年,並符合所需身分及其他條件,不能僅將各類合法停留相加,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克語、拉丁字母及文化與社會制度知識要求,並核對可採證明及法定豁免;
- .須遵守法律秩序、履行公共款項義務且無安全障礙;收入與住所資料依適用途徑及居留要求核對;
- .一般歸化原則上須提供退出原國籍或可取得退出證明的資料,另有法定例外,須依個人國籍及途徑確認。
就學及後續申請應分別規劃,不能以未查證的多數學生選擇作建議:
1. 完成學位、求職或創業及申請長期居留,各自有條件,不能視為必然依序完成。
2. 歸化須依國籍法核對全部條件,家庭與稅務安排也應另行確認,不由個人規劃直接推定申請資格。
十、常見FAQ:
• 需簽證者須核對入境及申請管道;符合高等教育境內申請例外者有相應程序,D類簽證亦須按適用途徑另辦,不能一概說必須先在國外同時取得居留與D簽。
• 指定歐盟、多邊流動計畫或高等教育機構協議學生,可依適用規定核發最長2年,實際期間仍須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延長申請須最遲在現有居留到期前60天提出,並符合續期條件;按學程核發者亦須履行相應在學證明義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條件者免另取得工作許可,學程實習有工時限制例外;原列20小時須改按現行法規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規定的高等教育學生期間,以一半計入一般5年要求,且須符合申請時身分及其他前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時須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非排除類別居留或保護身分,並符合可計年資、連續性及其他條件;不能把任何其他居留都當作可計工作期間。
• 取得克國高教學位者可依規定申請最多1年求職停留;原列可再續1年在歐盟入口與已讀法律版本間有差異,未確認前不得當作確定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仍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並符合條件;待決、工作或創業活動的權利依實際身分核對,不能因畢業就推定可無條件留境。
• 長期居留須符合克語與拉丁字母知識要求及適用豁免;原列統一B1考試及教育免試範圍須按主管機關規定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歸化另有語文、拉丁字母及文化與社會制度知識要求,須核對可採證明及法定豁免。
十一、結語:就學、工作與後續居留分別確認
各階段具有不同適用條件,應分別核對:
1. 以符合課程的合法身分就學,工作另依現行規定;原列每週20小時已非修法後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原列畢業後1–2年求職期間不能視為自動取得或確定可延,須先核對申請及延期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工作或自雇居留的可計期間須依實際許可核算,一般5年長期居留要求另有連續性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4. 歸化資格另依國籍法與個人居留紀錄判定,不僅取決於語言、家庭或職涯規劃。
留學、工作及移民資格須分別評估,完成學業不保證取得長期居留或國籍。應依實際課程、居留紀錄及後續法定條件規劃,避免將時間線視為必然結果。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克羅埃西亞內政部 (MUP) - Aliens
- .可查居留及工作相關規定與表單;2026修法內容須依適用條文核對,原列Form 2a/4a也須確認所屬程序及現行版本,不能一概用於所有身分轉換,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官網搜尋: MUP Croatia stay and work, MUP Croatia digital nomads
- .克羅埃西亞就業局 (HZZ) - Labor Market Test
- .可查勞動市場測試及相關工作許可意見程序,並核對免測試職業名單與適用條件;原稱2026年度公告及薪資標準仍須確認具體文件與版本,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官網搜尋: HZZ Croatia labor market test instructions
- .克羅埃西亞外交與歐洲事務部 (MVEP) - Visas
- .可查D類簽證與領事申請指引;須按國籍、居留類別及法定境內申請例外核對,不能概括為所有長期居留者均須D簽,舊入口亦須對照現行法規。
- .官網搜尋: MVEP Croatia stay of foreigners
- .歐盟科研人才入口網 (EURAXESS Croatia)
- .提供研究者工作及居留程序資訊;接待協議、機構資料與相關表單應核對主管機關公布內容,不能把入口指南視為個案資格或現行規定的完整證明。
- .官網搜尋: EURAXESS Croatia hosting agreement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可透過臺灣內政部移民署公開資訊查詢移民業務機構資格;本頁尚未查證特定公司的登記、業務許可及受託範圍。
- .官網搜尋: immigration.gov.tw 業者查詢
本文依克羅埃西亞官方公開資訊(如內政部 MUP/就業局 HZZ/歐盟移民門戶網相關法規)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克羅埃西亞、歐盟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勞動聘僱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克羅埃西亞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