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商務多次入境居留:企業管理往返與申請條件
因企業在智利的商務或投資,需要定期入境從事決策或管理活動者,可按商務多次入境暫時居留的條件提出申請,並遵守核定許可與停留限制。短期停留所稱最長 90 天是停留期間,不能一概當成所有國籍每次都須申請的單次商務簽證效期。申請仍須備妥身分、商務關係與收入等適用文件,不能只憑職務證明即取得身分,也不代表取得其他美洲國家的入境權。相關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方案定位與法規基礎

智利《移民與外國人法》及第 177 號法令規範多種暫時居留子類別。SERMIG 網站將「商務多次入境」列為第 14 類,該服務頁標示於 2025 年 12 月更新;網站分類編號與法令段落編號應分別辨識。
官方定義重點:
- .對象:因企業在智利維持的商務或投資,須定期入境辦理行政或決策管理事務的外國人。
- .性質:商務多次入境是暫時居留的子類別,與短期停留許可分別適用各自規定。
- .停留上限:可依規定多次入境,但每一曆年各次停留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此類許可供符合條件者,因企業在智利的商務或投資管理事務定期往返。申請人須證明企業契約關係及與商務管理相關的收入,入境及停留仍須符合許可與法規要求。
二、適用對象與使用情境

適合的申請人輪廓:
- .台灣企業的董事、總經理或區域主管,須依實際職務、企業在智利的商務或投資及相關證明,個別確認是否符合本類條件;
- .投資或合作案的代表人,須說明與企業在智利商務或投資的關係,以及定期往返所執行的行政或決策管理事務;僅安排開會、審查或談判不能逕認符合本類。
- .國際集團的策略或財務主管,須按實際行政或決策管理職務、企業在智利的商務或投資及定期往返需要核對資格,不能僅以與子公司或合作方會面認定。
典型使用情境:
- .一年往返 3–6 趟、每次 2–4 週僅是行程示例,並非法定頻率或核准標準;實際安排仍須符合本類條件,且每一曆年各次停留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董事會、年度稽核、產線巡查或併購談判等行程,應逐項核對是否屬與企業在智利商務或投資有關的行政或決策管理事務,不能只憑行程名稱認定資格;
- .需要定期往返處理企業在智利的商務或投資管理事務者,應核對本類資格、許可效期及停留限制。
長住、受雇或創業的規劃須依實際活動與關係核對相應居留條件;商務多次入境、有酬活動及投資人等子類別各有適用要求,不能只按職稱或往返需求概括哪一類較適合。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1. 基本資格
依移民署「多次入境商務」專頁,申請人需符合:
- .本類以符合商務管理條件的外國人為對象,並要求有效護照;臺灣護照的具體送件及文件處理仍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 .申請年齡須另行核對;官頁刑事證明的 18 歲條件,不能直接視為本類主申請人的統一最低年齡,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刑事紀錄須按法定禁止入境與拒發居留事由審查,不能概括為只看近期 5 年有無重大紀錄;適用情形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個案審查為準;
- .須說明與企業在智利商務或投資的關係及實際管理職務,並以文件證明申請人與企業間的契約關係及與商務管理相關的收入。
2. 文件要求
主要文件包含:
1. 有效護照影本,剩餘效期須符合境外申請規定。
2. 成年申請人須提交原籍國或過去5年居住國的刑事紀錄證明或同等文件;若在原籍國以外國家居住未達該期間,須依規定提交期間內不同居住國的證明。
3. 近期彩色白底照片,正面呈現完整臉部、表情自然且雙眼睜開,不戴眼鏡、帽子等配件,並依官方指定格式上傳。
4. 說明訪問理由及經濟、商務利益;會議或考察內容及預期效益的具體資料,應依個案要求準備。
5. 由申請人所代表的境外機構出具信函或證明,並附可證明企業與申請人契約關係及相關商務收入的文件,內容包括:
- .說明申請人的職務、所代表機構的利益,以及與本項智利商務管理活動的關聯;
- .證明與本項商務管理相關的收入;薪資、董事酬勞或其他報酬能否作為合格證明,須依契約關係與個案文件核對。
- .境外文件須按規定完成合法化或Apostille;非西班牙文或英文文件須附合規譯本。臺灣公司文件向領事事務局申請驗證前,須依其規定先經公證人公、認證;其後供智利商務居留使用的完整轉驗與翻譯程序,應逐件向要證機關確認。
3. 申請地點與方式
- .本類境外首次申請須透過移民署數位申辦平台提出;境內變更或延長另依適用規定辦理。
- .觀光等短期停留者不能僅憑商務目的,在智利境內直接改申請本類;如主張境內例外,須另符合其法定依據與個案條件。
四、申請流程步驟(企業高管視角)
步驟一:公司內部確認角色與需求
- .確認實際職務與定期往返目的符合企業在智利商務或投資的行政或決策管理要求;
- .規劃未來一年的往返行程,並按每一曆年核對各次停留合計與許可條件。
步驟二:整理文件與公司證明
- .由所代表的境外機構出具職務及商務利益證明;如由人資或法務簽發,仍須確認其權限及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 .與智利子公司、分公司、客戶或投資案有關的合約、計畫摘要,應按個案整理;是否須提交或足以證明本類契約關係及商務目的,依主管機關要求確認。
步驟三:線上遞件
- .以申請人自建帳戶或ClaveÚnica登入移民署數位平台,依公開指引使用境外暫居申請入口,並按本類要求送件;
- .依平台程序填表、上傳文件,並完成適用規費支付;送件證明僅證明申請已送出,不代表居留獲准。
步驟四:補件與審理
- .依移民署通知補交或更新文件,並完成平台要求的送出步驟;
- .審查中如接獲補充通知,應依要求說明商務目的或補充相關證明。
步驟五:核准後入境與後續延長
- .核准後依通知核對、下載電子居留許可,並於規定期限內入境;送件收據不能替代核准文件。
- .如需延長本類許可,應在智利依規定送件窗口申請,並以有效文件證明原核發所依據的商務活動持續存在。
五、權利、福利與關鍵限制
1. 主要權利與便利
- .許可有效且符合入境法規要求時,出入境次數不設上限;仍須遵守本類停留限制及接受入境查核;
- .有酬活動須符合居留子類別的規定;本類須證明與商務管理相關的收入,薪資或董事酬勞等具體安排仍應按實際職務、契約與適用規範核對。
- .居留、身分證與稅籍規定須分別核對;已有居留及外國人身分證者,不須另作RUT登記。開戶及簽約仍須符合各機構與個案條件,不能僅憑取得居留推定均可完成。
2. 關鍵限制
- .每一曆年各次停留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往返安排須持續符合本類許可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本類以企業在智利商務或投資的行政或決策管理事務為申請基礎;實際活動或關係改變時,須核對是否仍符合本類及是否應依規定申請變更,延長時也須證明原核准活動持續。
- .申請延長須證明原核准活動持續;公司關係終止或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時,應核對既有許可、變更或延長的適用規定,由智利國家移民署依法審查。
六、家屬能不能一起申請?
移民署的多次入境商務申請頁明列,本類持有人之家屬可依法律申請暫時居留;須符合親屬關係、文件及主申請人扶養資力等條件。是否符合資格應按法定條件核對,不應以一般規劃建議限縮法律准許的申請範圍。
概略原則:
- .符合下列法定關係,並能證明關係及主申請人扶養資力者,可申請家屬身分:
- .配偶或能證明真實同居關係的伴侶;
- .本人、配偶或同居伴侶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身心障礙子女;
- .符合規定年齡、且在國家認可教育機構就學的成年子女;年齡端點及個案學校認可仍須確認,不能僅憑在學或經濟扶養即判定符合。
- .家屬許可的效期不得超過主申請人的許可期限,效力亦受主許可拘束,不代表必定同日起訖;家屬依法可從事合法有酬活動,未成年人另守勞動規定。就學仍須依各學制及適用入學條件辦理。
實務建議:
本類有每曆年的停留上限,家屬仍有依法申請的選項;申請先後與家庭安排應依個案條件核對,不能概括為較常見的固定做法:
- .本人須符合本類商務活動及申請條件;符合資格的家屬可依法提出申請,是否同批辦理須個案確認;
- .若實際活動改為受雇工作或投資等,應另核對相應居留類別及變更條件;家屬也可依本類既有規定申請,不必把先轉其他類別視為依親前提。
七、與永久居留(PR)與入籍的關係
1. 原則:可否通往永久居留?
第177號法令列明准予申請永久居留的暫時居留子類,受雇工作、學生、退休與被動收入等類別仍須符合各自法定條件;准予提出申請不等於個案必定符合所有條件或必定核准。
多次入境商務是准予申請永久居留的暫時居留子類,仍須符合居住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下列事項應分別核對:
1. 每一曆年累計停留最多六個月;永久居留須另外核對實際居住、離境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不能僅以生活重心的概括說法判定結果;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永久居留審查須核對居住期間、生活資力、合法經濟活動的收入穩定性、離境及違規紀錄;短期差旅的個案影響須依這些條件判斷;
3. 是否改申受雇工作、投資人或退休與被動收入等類別,須依實際活動與各類資格評估;未經確認的路線成功率或穩定性比較,不應作為選擇依據。
規劃時可分別核對:
本類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定期商務往返,同時具依法申請永久居留的類別資格。是否符合永久居留的具體條件,仍由移民署依法審查;個人是否適用本類須另行評估。
2. 入籍與語言要求
永久居留與國籍的資格須分別核對:
- .一般成年入籍申請人須年滿18歲,並持有有效永久居留;特定未成年人另有法定條件。
- .移民署將一般入籍期間說明為在智利居住5年或以上,從產生目前有效永久居留的暫時居留電子貼簽起算;法條的5年端點表述與服務說明不同,個案起算及旅行影響仍須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入籍的法定背景條件,提交刑事或司法紀錄及相應個案文件;背景及文件仍由主管機關依法審查。
移民署的國籍程序說明列有PDI警察報告及面談;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核對面談安排、使用語言及個案要求。具備日常西班牙語能力,不代表入籍申請的核准結果。
八、常見 FAQ
九、結語:先把「往返需求」與「長住目標」拆開思考
因企業在智利的商務或投資,需要定期入境從事決策或管理活動者,可依本類暫時居留的條件申請。實際往返仍須符合核定許可、入境及停留規定;是否適合個人的業務安排,應按職務與活動核對。
短期往返與商務據點安排,應先核對實際活動是否符合本類許可、文件與停留限制,再評估申請方式。
若另有在智利長期居住、申請永久居留或國籍的規劃,須分別核對相應資格及實際居留條件。受雇工作、投資人、退休與被動收入等類別有各自要求;先取得商務居留並不保證後續轉換、永久居留或入籍結果。
規劃往返與長期居住時,應分別整理智利及臺灣的適用規定、文件與稅務事項,並為補件或個案審查預留調整空間。完成規劃不代表申請時間或核准結果可以確定。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智利國家移民署 (SERMIG) - Multiple-entry Business Permit
- .核心內容:SERMIG 提供商務多次入境暫時居留的對象、文件、境外申請及延長說明;須具備與企業在智利商務或投資相關的管理活動及定期往返需要。
- .官網搜尋:SERMIG Chile Residencia Temporal Negocios Multiple Entrada
- .智利外交部領事資訊 (MINREL)-簽證與居留權責
- .核心內容:領事資訊說明預先入境許可、簽證與居留的機關分工。於 2026 年規劃商務暫時居留時,應使用 SERMIG 對應程序,並分別核對企業文件驗證及適用規費;不能把一般領事簽證資訊當作本類完整清單。
- .官網搜尋:MINREL Chile Tramitacion de Residencia Temporal
- .智利外資促進局 (InvestChile)
- .核心內容:InvestChile 提供外國投資的資訊、諮詢、計畫落地及與公私部門聯繫等支援。投資人居留的贊助函程序與商務多次入境申請應分別核對;投資支援不等於核發居留許可。
- .官網搜尋:InvestChile executive business visa support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核心內容:可向移民署查詢經許可的移民業務機構,委託前核對許可與契約內容。若涉及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應另核對勞動主管機關的就業服務許可;投資或其他服務也應按實際業務確認適用資格。
- .官網搜尋:immigration.gov.tw 業者查詢
本文整理智利商務多次入境居留的一般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投資、勞動聘僱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條件、文件、費用及審查應分別核對智利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並依個人情況尋求合格專業人士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