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公司設立:GmbH、UG、分支與居留條件
德國GmbH、UG與分支的資本、責任及登記要求不同。GmbH最低股本為25,000歐元,出資及實際程序仍須依個案核對;選擇架構不能保證節稅或避免法律風險,設立公司亦不等於取得居留或國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德國公司設立的定位:設點≠移民方案

.外國人可依適用規定投資或設立公司,但仍須核對特定產業、交易及投資審查等限制,不能概稱沒有外資法規限制;新設與收購的適用範圍須分別確認。 .GmbH股東與經理的國籍及居所通常不構成設立限制,但德國地址、代表、章程公證、出資與登記等要求仍須符合,不是僅有地址即足夠。 - .重點提醒:
- .設立德國公司本身,不會自動取得德國簽證、居留或國籍。
- .在德國長期居住或實際從事經營及受雇活動,須另具允許該活動的居留身分;適用類別取決於實際職務與資格。
二、常見法律型態:GmbH/UG/分公司簡介

1. GmbH(有限責任公司)
- .GmbH至少須有1名股東,可為自然人或法人,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GmbH最低股本為25,000歐元;現金出資登記前的繳納要求與實物出資不同,不能把至少先到位一半當所有案件通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GmbH股東與經理國籍及居所通常不構成設立限制,仍須符合德國地址、經理資格及其他登記要求。
- .GmbH登記後成為獨立法人,依法以公司財產承擔公司債務;不能據此保證較受銀行或客戶信任,亦不能推定所有其他責任都被切斷。
2. UG(小型有限責任公司)
- .UG可採低於一般GmbH門檻的股本,原1歐元最低數字須連同出資與營運需要理解;登記前須全額現金到位,並依法提列準備。達25,000歐元並非單靠盈餘累積即自動變更,仍須依法增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是否採用UG,應依資金需求、責任與營運計畫評估,不能概稱適合所有小型新創或試營運。
3. 分公司(Branch / Zweigniederlassung)
- .分支不是與母公司分離的新法人;須分獨立與非獨立分支,依實際權限及活動辦理適用登記。
- .分支交易的法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實際業務與代表權仍須依分支類型及文件核對。
- .分支的登記及許可要求依類型與產業而異,不能概稱流程較簡單,或在開戶與執照方面一定較不受青睞。
三、設立德國 GmbH/分公司:申請條件與基本需求

1. 股東與董事資格
- .GmbH股東可為自然人或法人,國籍及所在地通常不構成公司設立限制,仍須核對適用的其他法規。
- .GmbH經理須為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符合禁業及特定犯罪等排除規定;不是僅以多數州要求成年概括。
2. 公司地址與登記
- .GmbH須有符合規定的德國公司地址,並依章程與登記程序核對所在地。
- .GmbH公司契約須依法公證,並經公證人辦理向法院商業登記的申請;公證與登記核准是不同程序。
3. 母公司設分公司
- .外國母公司分支的文件須按分支類型核對,包括母公司存在、登記及代表授權等證明,認證與翻譯要求另依來源地確認。
四、實務流程:從規劃到設立完成

Step 1|選擇架構與命名
- .依業務、出資方式與責任需求比較GmbH、UG或分支,必要時取得個別專業意見。
- .可請當地IHK協助預查名稱,最終登記決定仍由登記法院作成;名稱預查不等於商標等全部權利已確認。
Step 2|文件準備與開戶
- .按公司形式及公證人要求準備股東身分、母公司登記與代表授權等資料,並核對必要認證和翻譯。
- .依出資形式辦理資本到位證明;一般現金設立GmbH登記前合計至少12,500歐元,另須符合各股份繳納要求,實物出資另有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3|公證與商業登記
- .依法完成章程公證、股東資料及經理任命文件;是否可由代理或視訊辦理,須符合相應程序。
- .經公證人向法院商業登記提出申請;GmbH登記後始具該公司法人地位,登記前行為者可能依法負個人連帶責任。
Step 4|核對稅務登記及其他營業程序
- .一般稅號與歐盟增值稅識別號不是同一號碼;應分別核對地方稅務機關與BZSt的適用程序,以及是否需申請後者。
- .營業前須核對地方營業登記與產業所需許可;公司登記不等於餐飲、金融等特定業務均已獲准。
五、與簽證/居留的關係:商業設點 vs. 居留身分
1. 短期赴德處理公司設立
GTAI將短期商務停留與長期居留或工作許可分開說明:
- .符合條件的短期商務停留可辦理多數公司設立程序;原90天屬停留規則的限制,須按法定計算及核准效期核對,不是保證90天內完成設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透過短期停留設立公司,不會因此自動取得日後居留許可;長期停留或工作須提前核對所需身分。
2. 長期在當地經營的人:需另外申請居留
在德國實際管理公司或從事其他工作時,須按持股、控制及職務等實情判斷適用的自雇或受雇居留,不能僅憑頭銜決定。
- .僅被動持股且不在德國居住或工作者,不因持股本身須取得工作居留;實際赴德停留仍須符合入境規定。
- .親自管理的股東或經理須核對實際活動與所需許可:
- .符合商業自雇條件者,可依《居留法》§21等規定申請;不是設立公司即符合。
- .如屬受雇工作,須符合相應工作居留或藍卡條件;不能將各類許可任意替換。
六、親屬部分:公司設立本身不帶家屬,但居留可以
- .單純設立公司,不會自動讓配偶及子女取得德國居留。
- .負責人若具適用居留身分,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須另依家庭團聚的親屬、監護與其他要求申請;不是持公司職位即可攜全家居留。
七、德國公司設立與 PR/入籍的關係
1. 公司設立本身不產生 PR
- .GmbH為獨立公司,分支則為母公司據點;公司或分支的存在本身都不等於個人永久居留。
- .永久居留須依申請路線核對目前身分、適用居留年資、生活費與其他條件,不能只看公司設立或有繳保險。
例如:
- .商業自雇滿3年後,須符合現有業務成功、持續發展期待、本人與適用家屬生活費及其他法定條件,才可申請特別定居許可;不直接套用自由職業,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一般入籍:5年合法通常居住及完整法定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2024年改革後,一般須合法且通常居住滿5年,並核對申請時身分、語言、生活費及其他條件與例外;德國允許符合條件者保留其他國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2025年已取消原有3年特別入籍路徑,一般5年條件仍須依現行法核對;公司設立不免除任何適用入籍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臺灣國籍與跨境身分事項須另行確認:
德國現行制度允許符合條件者保留其他國籍;臺灣國籍、兵役與行政程序須另向臺灣主管機關核對,不能僅憑德國規定判斷個案結果。
八、常見FAQ:
• 股東與經理國籍及居所通常不構成公司設立限制,經理仍須符合法定資格。
• 德國地址、章程公證、出資與法院登記等要求須依法完成;個人入境居留另行核對。
• 公司設立是商業程序,本身不會產生個人居留或國籍。
• 在德國居住與工作須另具適用許可;定居及入籍亦須分別符合條件,不是公司成立後自動銜接。
長期停留或實際管理工作須提前核對適用國家簽證及居留,不是短期入境設公司後必可在境內轉換。
• 登記後為獨立法人,依法以公司財產承擔公司債務;開戶、簽約及其他經營程序仍須符合適用要求,不保證較有利。
• 分支:
• 屬母公司延伸,母公司承擔分支交易責任;獨立與非獨立分支的業務權限及登記要求不同。
• 應按實際業務評估分支類型,不能概稱設立較簡化或銀行及客戶的信任度較低。
• 僅被動持股且不在德國居住或工作,不會因持股本身須取得工作居留;實際赴德停留仍受入境規定約束。
• 實際管理公司者須按持股、控制與職務判斷自雇或受雇活動,並具適用許可;不是所有經理頭銜都對應同一居留類別。
1. 依國籍、目的及停留規則安排設立程序,不能把短期商務停留當成長期經營許可。
2. 提前核對個人居留資格,以下類別不能任意互換:
• 符合商業條件者核對自雇居留(§21)。
• 自由業居留僅適用實際自由職業活動,不能僅因管理GmbH就改以接案者申請。
• 如屬符合條件的受雇工作,再核對工作居留或藍卡。
能否長期在德國居留取決於實際資格及主管機關審查;公司設立、類別選擇或規劃本身都不保證核准。
九、結語:在設立德國公司,是布局而不是「捷徑」
公司設立與個人移居應分別評估,以下三項僅為規劃面向,不保證公司設立或居留結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 按形式建立德國公司或分支據點,並完成適用登記。
2. 按公司權限、銀行及其他法規辦理簽約、開戶、用人與收付款,不是登記後全部自動獲准。
3. 另依個人背景與實際活動核對居留類別;成立公司不會預先確保自雇、工作或研究居留資格。
稅務、法律責任、臺灣國籍及國際資金往來須分別依法核對;本頁未完成所有跨境個案要求的查證。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下列官方資訊可供核對公司程序及居留規定,仍須注意適用範圍、更新日期與個案要求:
- .德國聯邦外貿與投資署 Germany Trade & Invest(GTAI)為德國經濟發展機構,提供投資設點資訊與諮詢;公司及分支指南可作初步參考,不代替法律意見或居留核准。
- .IHK為各地工商會,可提供名稱預查及設立諮詢;商業登記的最終決定由登記法院作成,不是由IHK核准。名稱預查亦不涵蓋所有商標等權利。
- .GmbH公司契約須依法公證;可向公證機構核對適用程序。本次取得公證人查詢入口,但未實際驗證城市查詢結果,個別公證人資格仍須確認。
- .共同登記入口提供德國各邦的公司等登記資料與公告;應查閱適用的正式登記文件,不能將不完整的結構化顯示當成全部現況證明。
- .德國在台協會提供適用管轄範圍的簽證資訊;負責人須按實際自雇或受雇活動核對居留類別,不能一律要求所有人申請同一自營商簽證。
本頁為一般資訊,不能代替個案法律或稅務意見;設立及居留須以適用法規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標示待確認的事項尚未完成核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