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埃西亞科研與高教居留:研究協議、工作許可及後續居留條件
研究目的暫時居留與受雇於高教或科研機構的工作許可,適用條件不同。申請前須確認研究協議、機構資格、聘僱關係及一般居留要求;家屬、長期居留與歸化須另行審查,不能僅憑研究或教職合約推論可取得定居身分。
一、什麼是「克羅埃西亞科研與高教專業人士居留」?

1、研究目的暫時居留:接待協議與一般條件
第三國國民以研究為目的赴克羅埃西亞,須依研究居留或適用流動規則辦理;持台灣護照不代表可省略研究協議、機構及一般資格審查。
- .須與依規定取得接待核准或認可的研究機構簽訂hosting agreement(研究接待協議);合約本身不等於居留核准。
- .一般居留條件及研究類別的文件例外須一併核對:
- .須持有效旅行證件,並依預定居留期間核對效期。
- .須證明足夠生活資力,並依研究接待規定核對返程旅費及相關資金安排。
- .須依所申請的居留類別安排健康保險;如主張免附保險證明,應確認該例外適用於本次申請,不能將免附文件解讀為免除實際健康保障義務。
- .首次申請的犯罪紀錄證明須依規定提出並完成必要驗證;不能僅以「無重大犯罪」代替正式要求,適用流動等例外須另核對。
- .不得有適用的入境及居留禁令或SIS拒絕入境警示,亦不得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構成威脅。
- .核准效期須依研究計畫、協議及適用類別判定:
- .一般研究暫時居留最長1年;若研究協議較短,應依協議及適用規定核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屬指定歐盟或包含流動措施之多邊計畫的研究者,居留最長可至2年,須符合該計畫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研究居留以符合規定的研究活動為目的;研究者可依規定在接待研究機構教學,時數由該機構按適用規則安排,不能概括為不限場所的教職權利。
2、科研或教學受雇:另核對居留與工作許可
以受雇為目的者,須依實際職務及雇主條件核對居留與工作許可;法規列有下列科研或教學類別,但不能僅憑職稱認定符合:
- .受雇於科研法人並從事符合規定的科學研究工作者。
- .在科研法人從事科學、科學教學或其他研究職務者,須核對實際職務及資格。
- .大學教授、外語母語教師、語言講師或其他教師,須符合高教、教育機構或依法登記學校的法定類別與聘任條件。
受雇路線的效期須依聘僱或其他適用契約、法定類別及核准結果判定;原列每次1年或數年不能作為統一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科研與高教相關申請對象及條件

1、研究背景與機構條件
申請前應先逐項確認研究安排與法定資格:
- .取得博士後或研究員機會者,須確認實際接待協議或聘僱契約及機構資格。
- .參與歐盟或其他國際合作計畫者,須確認計畫是否符合研究或流動規則;不能僅憑Horizon Europe等計畫名稱認定可適用所有居留例外。
- .博士學位或研究成果可用於資格審查,但本身不等於已符合研究接待或受雇居留條件。
- .研究完成後如欲找工作或創業,須另核對後續居留資格及申請期限;官方說明與已讀法律版本對延長的表述不同,不能預先保證可延長。
2、高教及教學職務的適用條件
教學職務是否適用,須依法定類別及實際聘任內容核對:
- .受聘為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者,仍須確認聘任機構、職務及適用許可類別,職級名稱本身不保證符合。
- .外語母語教師或講師須依聘任機構及職務條件判定,不能僅因教授中文或英語推定有特別資格。
- .科研或教研職務須有符合適用規定的契約及資格證明,並核對是否採研究接待或受雇許可程序。
科研或教學工作與正式契約只是審查的一部分,仍須符合機構、資格、一般居留及適用工作許可規定;不能據此保證長期生活或工作權。
三、法規架構總整理

1、暫時居留(Temporary stay)的共同規則
第三國國民可依研究、工作或家庭團聚等法定目的申請暫時居留;各目的的資格、文件及工作權利須分別核對。
申請暫時居留時,須依申請目的及適用例外核對下列要求:
- .提出符合研究、工作或家庭團聚等申請目的的證明。
-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核對該居留類別的效期要求。
- .證明足夠生活資力,依適用類別及隨行家屬要求核對。
- .健康保險及其證明方式須依類別辦理;研究機構認可、聘僱或特定計畫可能有免附文件規定,須確認個案適用。
- .首次申請原則上須提出依規定出具的無犯罪紀錄,適用研究流動等例外者另行核對。
- .不得有適用的入境及居留禁令或SIS拒絕入境警示,也不得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構成威脅。
2、科研目的暫時居留的專章規定
歐盟研究者入口提供下列概述,仍須併讀克國現行法規:
- .申請目的須符合研究活動及接待規定。
- .須有符合規定的研究接待協議,並核對一般居留條件及研究類別的文件例外。
- .效期:
- .一般研究暫時居留最長1年,協議較短者依適用規定核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指定歐盟或包含流動措施的多邊計畫者,最長可至2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研究暫時居留延長申請應最遲於到期前60天向管轄警察機關提出,不是到期前60天內才送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研究者在法定勞動及其他權益範圍享有同等待遇,仍依各領域適用規定行使權利,不能概括為所有福利與本國人完全相同。
3、科研與高教受雇工作與「居留與工作單一許可」
以受雇方式任職者,須按職務及機構核對居留與工作許可;已有研究居留或其他法定免許可身分者,應另依該身分判定。
- .工作範圍原則上受核准職務及雇主限制;變更雇主或職務須依現行申報與審查程序,不得直接沿用原許可。
- .居留與工作許可結合相應暫時居留及核准工作權,仍受其效期與條件限制。
- .法規特別提到:
- .符合受雇科研類別的研究人員,須核對契約及資格要求。
- .在科研法人從事科學、科學教學或其他研究職務者,依其實際工作及機構資格審查。
- .大學教授、外語母語教師及講師等,須符合相關教學類別、機構與契約條件。
四、申請條件

1、依申請類別核對文件與一般條件
研究居留與受雇工作許可的文件應分別核對,下列僅為主要項目,並非所有類別均有相同要求:
- .有效旅行證件資料,依受理機關要求提供影本或核驗正本。
- .歐盟研究者入口列照片30×35mm;EURAXESS研究居留申請清單列35×45mm,製作居留卡另列30×35mm。應向受理機關確認各程序當前規格,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健康保險及其證明方式,依研究接待或受雇類別與適用例外辦理。
- .提出符合該居留類別的生活資力證明,研究接待並須核對相關返程費用安排。
- .首次申請須依適用要求提供無犯罪紀錄並辦理必要翻譯與認證,研究流動等例外應另行確認。
- .依申請與居留卡程序繳納適用費用,實際收費及可能例外須向受理機關確認。
- .不得有適用的入境及居留禁令,或SIS拒絕入境警示。
2、研究目的居留:接待協議及相關條件
以研究為目的申請暫時居留,須另行核對研究接待協議及機構程序:
- .與依規定取得接待核准或認可的研究機構簽署hosting agreement,內容應符合下列相關要求:
- .研究活動名稱、目的或領域,以及開始與結束日期或預計期間。
- .研究及接待經費須有相應證明;資助來源是否列入協議及其格式,須依機構核准資料與適用規定核對。
- .研究者完成研究與機構接待的相應義務,以及已知的跨國流動安排等法定內容。
- .須確認生活支出及返程費用已有足夠資金安排,並提出符合要求的證明。
- .參與歐盟或多邊流動計畫者,仍須核對接待協議與已知流動安排;是否有指定表格應依計畫及主管機關通知,不能概括保證文件更便利。
3、受雇工作:適用契約與資格要求
申請受雇科研或教學的居留與工作許可,須依適用職類核對下列資料:
- .須有符合適用規定的聘僱或其他適當契約;原列一般至少1年未取得可概括適用所有科研教職的法定依據,不能當作統一門檻,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職稱、實際工作內容與聘任機構應能由契約及相關文件辨明;是否另須特定雇主說明書,應依受理機關要求確認。
- .提出相應學歷資料;若屬受規管職業,另依規定取得外國專業資格採認,不能一律只以碩士或博士學位替代。
- .薪資、勞動條件及社會保障須符合克國適用規定,雇主違反相關義務可能影響許可審查。
五、申請流程
持台灣護照者亦須依申請目的、當前合法停留及受理管轄核對程序;以下不能取代個案受理確認。
STEP 1:確認研究接待協議或聘僱契約
1. 與接待或聘任機構確認適用類別及所需文件:
- .研究路線須有符合規定的hosting agreement;
- .受雇科研或教學路線,提出適用契約與資格資料,其他附件依受理要求辦理。
2. 與機構核對契約內容及實際申請安排:
- .研究或工作的預定開始日期;
- .協議或契約的期間與預計活動內容;
- .依實際關係選擇符合法規的研究居留或工作許可程序,不能僅由雙方偏好決定適用身分。
STEP 2:核對境外或境內受理資格與管轄
申請可依適用規定向境外使領館或克國境內警察機關提出,兩種管道各有受理條件:
- .境外申請:先確認有權受理的克國使領館。
- .向適用管轄的克羅埃西亞駐外使領館申請,所在地與受理權限須預先確認。
- .居留核准後,依入境簽證需求及適用例外辦理D類簽證,不應將兩項程序視為一併核准。
- .境內申請:須符合免簽或研究等法定例外,並保持合法停留。
- .免簽者可在合法短期停留內,依適用管轄向警察機關提出居留申請;工作許可的申請方式另依其類別核對。
- .持研究接待協議的研究者或符合規定的高等教育學生,可能適用需簽證者境內申請的法定例外;仍須在合法停留期間提出。
STEP 3:依國籍及個案核對D簽、入境與地址登記
- .需簽證入境者,在居留核准後仍須依規定申請D簽證或確認適用例外,不會僅因居留核准就自動核發入境簽證。
- .原列抵達後3天內登記住址,與修法後期限不同,不能直接作為現行標準;應依現行法律、核准通知與警察機關指示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受理機關通知完成居留卡申辦及必要的現場程序:
- .依通知提供照片、指紋及其他所需生物辨識資料;
- .依適用規定繳納居留卡相關費用;
- .依通知領取生物辨識居留卡,並核對卡上身分與效期。
STEP 4:居留卡與不同許可類別的續期規定
- .科研暫時居留:
- .研究暫時居留一般最長1年,符合指定歐盟或多邊流動計畫者最長2年;實際期間仍依協議及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研究暫時居留延長須最遲於到期前60天提出,不是到期前60天內才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受雇工作居留與工作單一許可:
- .受雇工作許可須依契約、法定類別及核准期間辦理續期,原稱一般1年不能概括所有科研教職,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許可續期須核對雇主、職務、契約及持續符合條件的情況;變更雇主或職務另有程序,不能僅以已繳稅與社保認定可續期。
合法居留與按時辦理續期有助維持身分,但一般5年長期居留仍須核對可計期間及其他條件,歸化亦另行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家庭團聚的家屬資格及申請程序
1、家庭團聚對象與基本條件
符合研究居留者的家屬,可依家庭團聚規則另行申請;受雇教職或其他許可類別須分別核對,不能概括所有暫時居留均有相同家屬資格。
- .配偶或符合規定的事實婚姻、伴侶關係,須提出相應證明並符合適用定義。
- .符合規定的未成年子女,須依親子、收養及監護等適用條件提出證明。
- .成年子女不能僅憑受扶養關係認定屬一般隨行範圍;是否符合人道等法定例外,須由主管機關依個案確認。
家屬申請須依其適用關係及居留目的確認文件與時點:
- .研究者與家庭團聚申請若同時提出,可依研究類別規定同時作成決定,不能一律要求主申請人先取得居留。
- .須核對足以支持主申請人及家屬的生活資力,適用免提出證明等例外應另行確認。
- .提供符合受理要求的居住及住宿資料;租約、宿舍或校方安排是否可接受,須按個案文件形式確認。
- .家屬須依適用規定提出旅行證件、保險及首次犯罪紀錄等資料;年齡、流動身分及其他文件例外須分別核對。
2、依家屬居留類別核對工作及就學規定
依研究者家庭團聚規則獲准的家屬,可適用免另取得居留與工作許可或工作登記證的規定;不能將此權利套用所有受雇教師或其他工作許可持有人的家屬。
家屬相關權利仍須分別核對:
- .符合研究者家庭團聚免工作許可規定者,仍須遵守適用的勞動與專業資格要求,並非免除所有就業程序。
- .子女就學須依年齡、學校及適用教育規定辦理,取得家庭居留不代表自動錄取或免除所有費用。
家屬權利須依主申請人的實際居留類別及家屬核准身分判定,不宜概括為所有科研或高教家庭均享有相同優勢。
七、居留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1、依居留及受雇類別確認勞動與社會權利
研究者在法律列明的下列領域享有同等待遇,仍須依各領域適用規定行使權利:
- .薪資、契約終止與職場安全等勞動條件;
- .工會及專業組織的組織、參與與相關權利,依適用法規辦理;
- .一般及職業教育,依相關教育規定適用;
- .教育與專業資格採認的適用程序,並非學歷自動獲得認可;
- .依法適用的社會保障項目,仍須核對各制度條件;
- .稅務待遇須以符合克國稅務居民等適用條件為前提,不能理解為研究者一律免稅;
- .公共提供的商品、服務及補助住宿申請程序等,依各領域規定辦理,不保證取得補助或特定住房;
此外:
- .符合研究居留或研究流動規定者,可在接待研究機構教學;機構得規範教學時數或天數,不能推論可在任何機構自由授課。
受雇教師或科研人員的權利,須依實際許可及適用勞動、社會保障規定判定,不能僅憑職稱推定與所有本國同職級人員待遇完全相同。
2、研究完成後的求職或創業居留申請
研究完成後的停留須另行符合申請條件,並核對下列來源差異:
- .原列研究完成後可停留1年並再續1年,歐盟入口有此說明,但已讀法律版本對可否延長的規定不同;在主管機關確認適用規則前,不應當作已確定的續留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後續規劃應注意:
- .研究結束不代表自動取得額外停留期間,須於合法居留期間依適用程序申請並確認待決時的權利。
- .若規劃求職、創業或改變工作安排,須另核對可申請的居留目的及轉換條件:
- .受雇工作許可須另符合雇主、契約及適用職務資格;
- .自雇或經營事業須依相應規定審查,不能僅以研究完成或開公司取代居留資格;
- .其他居留類別亦須依實際目的與個人條件提出,不得假定均可境內直接轉換。
八、研究或教學居留與長期居留、歸化條件的區分
1、一般五年長期居留條件與期間計算
長期居留須依其法定類別與完整條件審查,不應與永久居留或歸化視為相同身分:
- .一般須在申請前連續5年具有可計入的合法居留,期間排除及折算另依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5年期間的離境計算須同時核對單次、累計及法定例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累計離境不超過10個月,並須同時符合單次及其他適用規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單次離境不超過6個月,並須同時符合累計及其他適用規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及作成決定時,須持有該程序要求的有效居留身分;不能僅憑過往居住年數申請。
- .具備:
- .須持有效旅行證件,並依預定居留期間核對效期。
- .須具備符合規定的生活資力。
- .須依所申請的居留類別安排健康保險;如主張免附保險證明,應確認該例外適用於本次申請,不能將免附文件解讀為免除實際健康保障義務。
- .須依規定證明克羅埃西亞語及拉丁字母能力並核對例外;原列多為B1等級尚未取得直接適用長期居留的官方依據,不能以入籍證明規則替代。
- .不得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構成威脅。
值得注意的是:
- .一般長期居留5年計算有法定排除類別;研究或受雇期間仍須依實際核准目的及規定判定,不能只用職稱確認全部可計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大學學習期間有依法折半計算的規則,並須符合申請時身分類別條件;科研或教學期間是否全額計入,仍須依實際核准目的核對。
連續5年科研或教職經歷不等於自動符合長期居留;須核對實際許可類別、可計期間、離境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核對科研或教學期間的長期居留認列
準備申請時可逐項核對:
確認科研或受雇期間的實際許可類別、效期及是否依法連續居留。
原稱研究後可用1+1年求職或創業銜接,官方說明與已讀法律版本對延長的表述不同;其效期及是否計入長期居留均須另行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核對一般5年可計期間及其他條件,不應僅把停留年數加總,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確認單次與累計離境,以及適用例外是否符合規定;
- .核對語文與拉丁字母能力的證明方式及法定豁免;在克國完成教育是否符合免試,須依學制、證明及適用規定確認。
依管轄向警察機關提出長期居留申請,提交符合要求的證明並接受審查。
長期居留有相應居住及工作權利,也有維持或喪失身分的規定;歸化仍須另外符合國籍法條件,不能保證日後入籍。
3、長期居留與歸化條件的區分
一般歸化須依國籍法及主管機關規定累積符合下列條件,法定例外另行核對:
- .一般歸化申請人須年滿18歲,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國籍法要求的永久居留身分;long-term residence與該身分的法律對應須由主管機關確認,不宜一概視為可互換。
- .一般歸化要求在克國連續登記居住8年,並符合所需居留身分及其他條件,不能僅把各類合法停留期間相加;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克語、拉丁字母及文化與社會制度知識要求,並核對法定豁免;原列B1涉及特定可採證明方式,不能當作所有申請人同一考試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遵守法律秩序、履行公共款項義務且無安全障礙,不能僅以無重大犯罪概括全部要求。
- .一般歸化原則上須提出退出原國籍或可取得退出證明的資料,另有法定例外;是否適用須按個人國籍與歸化途徑核對。
持台灣護照者亦須依個人身分與完整居留紀錄核對,不能預設下列階段必然可依序完成:
1. 一般長期居留所需5年,須先確認科研或教學期間的實際許可及可計年資,不能僅以任職年數判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一般歸化的8年連續登記居住與所需居留身分須另行核對,不等於取得長期居留後再住若干年便自動符合;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符合適用途徑全部條件後,仍須提出國籍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審查。
九、常見FAQ
• 在克國連續登記居住8年,並符合所需居留身分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具有國籍法要求的永久居留身分;long-term residence與該身分的法律對應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 符合克語、拉丁字母及文化與社會制度知識要求,並核對可採證明與法定豁免;
• 按適用途徑處理原國籍退出或例外,並符合守法、公共款項義務及安全要求。
科研或高教相關居留不保證歸化資格;須依個人完整居留紀錄及適用途徑另行審查。
十、結語:職涯合約與居留資格分別確認
科研與高教相關居留須依研究接待或受雇關係選擇適用程序;研究計畫或聘僱契約不能直接換取長期居留或國籍。
- .先核對研究接待協議、聘僱或其他適用契約及機構條件;
- .居留與工作權利須依實際核准類別判定,研究居留與受雇工作許可不可一概混用;
- .一般5年長期居留須按可計期間、連續性及其他法定條件審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歸化8年居住要求及其他累積條件須另行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是否申請應依實際研究或教學安排、機構資格及家庭需求評估。職涯合約與移民資格須分別確認,不宜以概括前景或穩定歐盟生活作為核准與定居承諾。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克羅埃西亞內政部 (MUP) - Temporary stay for the purpose of research
- .可查研究目的暫時居留的條件與程序;研究接待協議細則及長期居留條件須分別核對相關法規,不宜視為單一頁面已涵蓋全部要求。
- .官網搜尋:MUP Croatia scientific research residence permit
- .歐盟科研人才入口網 (EURAXESS Croatia)
- .提供外籍研究人員的工作與居留程序說明;研究機構核准、認可名單及協議資料應再核對主管機關公布內容,入口指南可能與現行法規有更新差異。
- .官網搜尋:EURAXESS Croatia Hosting Agreement
- .克羅埃西亞科學與教育部 (MSE)
- .外國學歷須依用途區分資格評估、繼續升學的採認,以及受規管職業的資格程序;受理機關依用途而異,不能以單一學位認證程序概括。
- .官網搜尋:MSE Croatia accreditation of research organizations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可透過臺灣內政部移民署公開資訊查詢移民業務機構資格;本頁尚未查證特定公司的登記、業務許可及受託範圍。
- .官網搜尋:immigration.gov.tw 業者查詢
本文依克羅埃西亞官方公開資訊(如內政部 MUP/EURAXESS 等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克羅埃西亞、歐盟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學術聘僱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如學資歷認證要求、研究機構資格、最低生活費證明基準及健康保險規範)、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克羅埃西亞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