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埃西亞受雇工作居留:申請條件、勞動市場測試與後續居留
移居歐洲不一定要花大錢買房或投資基金!克羅埃西亞的「受雇工作居留」讓具備實務經驗的技術人才,可以透過合法聘僱管道登陸,無論您是工程專業、觀光管理還是特定技術職人,只要找對雇主,就能在治安優良、物價親民的亞得里亞海旁建立您的新據點,這篇教您如何規劃這條最務實的定居路徑。
一、什麼是克羅埃西亞受雇工作居留?

受雇工作類居留與工作單一許可,須依雇主、工作合約及適用程序提出申請,獲准後方在核准範圍內取得:
- .依許可條件在克羅埃西亞從事核准工作的權利;
- .於核准效期與條件內在克羅埃西亞暫時居留的資格。
第三國國民在克國工作,應核對居留與工作許可、工作登記或法律規定免另申請許可的類別,不能概括認為每人均須同一種文件。
受雇申請須有符合規定的工作及雇主,並按適用類別完成勞動市場測試、就業局意見與許可程序;真實合約不代表當然核准,也不能概括稱為最穩定途徑。
二、誰適合走雇主擔保的居留與工作單一許可?

以下情境仍須分別核對工作及居留條件:
- .以受雇而非自行經營為計畫者,須核對所申請工作類別及雇主條件;
- .取得克國雇主聘僱意向者,仍須準備符合適用程序的合約及資格文件,不能僅憑 Job Offer 推定可獲准;
- .IT、工程、觀光、餐飲、建築及物流等產業是否存在適用缺工職缺,須依就業局現行職業決定及具體職務核對,不能把整個產業一律列為豁免。
- .受雇期間能否計入長期居留及後續歸化,須分別核對許可類別、居留連續性及全部法定條件。
- .申請由雇主與本人依各自義務配合,不能預設所有官方溝通及文件均由雇主代辦。
在克國就業與居留須符合相應程序及持續條件;就業意願與遵守勞動法本身,不代表單一許可或後續居留必然獲准。
三、關鍵制度觀念

1. 暫時居留(Temporary stay / Temporary residence)
擬在克國停留超過原列90天者,須核對短期停留計算及適用暫時居留程序;不能只按一次連續入境天數判斷。暫時居留目的包括下列類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家庭團聚
- .就學
- .科研
- .工作
- .其他特定理由
受雇工作須依工作目的之許可類別辦理;有其他目的暫時居留,不表示可當然從事同一受雇工作。
2. 居留與工作單一許可(Residence and work permit / Single permit)
單一許可結合其適用工作與暫時居留的核准:
- .就該許可所涵蓋的申請而言,居留與工作由單一程序核准;
- .須依類別由雇主或申請人循規定管道提出,主管機關核發許可;HZZ 的測試或意見本身不是居留核准。
工作目的程序及其文件須依個人適用類別核對,不能把所有可工作身分一律視為同一單一許可。
3. 勞動市場測試(Labour Market Test, LMT)
原文所列2021年制度變更屬歷史敘述;現行程序須依勞動市場測試、就業局意見及各自豁免規定核對,歷史年份另待原始施行依據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雇主須先確認該職缺是否適用勞動市場測試及 HZZ 意見程序;
- .適用測試者,雇主依規定向克羅埃西亞就業局 HZZ 提出申請;
- .HZZ 核對本地勞動市場及依法納入的求職者是否可填補該職缺;
- .測試未找到合適人選,不等於已取得所有許可所需的正面意見;仍須按程序審查雇主、合約與其他條件。
特定職業可免勞動市場測試但仍須 HZZ 意見;法律另有兩者均免的許可類別,須依職缺與申請類別分別核對。
四、申請條件總整理

(一)雇主端條件
雇主條件須按適用程序核對,下列項目不是完整或保證核准清單:
- .雇主須實際從事與職缺相關的登記營業活動,不能僅憑公司註冊即推定符合;
- .工作合約及待遇須符合適用勞動法與工作許可規定,不能只以最低工資作為全部薪酬條件;
- .依適用類別辦理勞動市場測試及 HZZ 意見;免測試並不必然免意見,兩者也不等於警方核准。
- .依適用線上或警察機關程序提出居留與工作許可申請。
(二)受雇員工(你)本人的條件
受雇者應依許可類別及主管機關要求準備文件,官方入口的概覽仍須與現行修法核對:
- .有效旅行證件,並符合適用許可所要求的剩餘效期;
- .依申請類別提出符合規定的工作合約,不能概括以 Job Offer 取代;
- .依職業及申請程序證明學歷、經驗與其他條件;受管制專業須另有適用的專業資格承認,不能一概以原國證照代替。
- .依適用規定證明生活資力,薪資或其他文件能否採認應按受理要求核對;
- .首次申請的犯罪紀錄資料須依適用年齡、居住國及法定例外準備,不能概括認定人人同一要求。
(三)暫時居留的共通條件(官方標準)
暫時居留共通條件須與工作類別要求一併核對;以下為概覽,並須適用相應例外:
- .符合適用效期要求的有效旅行證件;
- .以符合相應程序的文件證明受雇工作目的;
- .符合適用規定的生活資力及證明;
- .符合健康保險及文件規定;某些工作申請可適用免另附保險證明的例外,但不代表免除實際保險義務。
- .依首次申請及適用例外準備犯罪紀錄證明;
- .符合入境禁令、申根資訊系統警示及公共秩序、國安與公共衛生條件。
五、實際申請流程
以下僅整理受雇申請的程序節點;應依國籍入境規定、職業、雇主與許可類別核對,不能認定所有臺灣申請人均走相同步驟。
STEP 1|核對職務及工作合約
- .與雇主確認職位、薪資及工作內容,並核對適用許可條件;
- .依工作許可程序提出符合規定的工作合約,不概括以聘僱承諾取代;
- .合約不得含歧視性條款,薪資須符合該職業或相近職業的適用法令與集體協約標準,不能只按最低工資判斷。
STEP 2|核對並辦理適用的勞動市場測試
- .適用測試者由雇主向 HZZ 提出職缺與規定資料;
- .HZZ 依現行規定檢視可填補職缺的求職者,範圍不限於克國或 EU/EEA 國民。
- .測試未找到可用人選後,雇主仍須依期限及程序提出許可申請;HZZ 正面意見另涉及雇主、工作與法定條件的審查。
免勞動市場測試與免 HZZ 意見是不同規定;應依具體職業及法定類別核對,不能以高需求職業名稱概括處理。
STEP 3|依適用類別及管道提出居留與工作許可申請
申請人、雇主及送件管道應依適用程序核對:
- .常見受理與送件管道包括:
- .符合境內申請條件者向有管轄權的警察機關辦理;須 HZZ 意見的申請依規定由雇主線上提出;
- .境外申請須向有管轄權的克國外交使領館辦理,不能僅憑人在臺灣推定當地可直接受理;
- .免短期簽證者在符合合法停留及適用程序時,可向境內主管警察機關申請;提出申請本身不等於已取得工作權。
常見需要的文件包括:
- .依申請管道填具主管機關規定的表格或線上資料;
- .依適用程序提出工作合約,不一概以雇主書面聘僱承諾取代;
- .依適用程序核對測試結果與 HZZ 意見;部分意見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取得,不能一概視為申請人自行附同一文件;
- .有效旅行證件及符合申請或製卡規格的照片;
- .依適用居留及雇主提供或媒合住宿的規定,準備所需住宿資料;不能認定任何租約均可滿足全部要求;
- .依主管機關要求證明生活資力,不概括保證薪資或雇主聲明均可採認;
- .依首次申請與法定例外準備犯罪紀錄等文件。
STEP 4|核對簽證、入境、住址登記與居留卡程序
- .應依國籍、已有許可及境內申請資格確認入境程序:
- .需要簽證者應核對 D 簽證適用類別、所需許可及境內提出申請的法定例外,依使領館程序辦理;
- .免簽者也須符合入境及停留條件,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登記與居留證件程序;
- .原列入境後通常30天內,不能概括用於住址登記與製卡;應分別核對適用期限及起算點,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按適用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暫時居所與地址;
- .依主管機關要求辦理生物辨識及居留卡製作。
STEP 5|續期與變更
- .原列多數最多1年,已不能作為一般受雇工作許可的現行上限;須按許可類別、合約及法定效期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續期須按時提出,並核對相應類別及持續條件:
- .確認是否同一雇主與職業;變更時須另核對適用程序;
- .持續符合適用工作、雇主及勞動條件;
- .仍符合適用居留條件及文件要求,提出續期不代表必然核准。
六、家庭團聚的適用條件
家屬團聚須依主申請人的工作許可類別、既有居留期間及家庭關係核對;部分依 HZZ 意見核發的許可有等待條件,不能認定取得工作居留即可全家同辦。
大致重點如下:
- .主申請人的許可須屬可適用家庭團聚的類別,並符合該類別的期間及其他條件;
- .配偶/事實婚姻伴侶:
- .配偶或伴侶須符合家庭關係定義、主申請人類別及其他申請條件,不能僅憑關係名稱推定核准。
- .家屬能否工作須依其核准居留及法律授予的權利判斷;不屬免另辦工作許可類別時,仍須完成相應工作程序。
- .子女:
- .子女須符合適用的家庭成員定義及團聚條件;就學程序與居留核准仍須分別確認。
家屬需要準備:
- .依家庭關係及受理要求提供證明,翻譯、認證或豁免須分別核對,不一律要求所有文件重複公證與認證;
- .按適用要求提供家庭居所資料;
- .按家庭人數及適用要求證明生活資力,薪資等資料採認須依主管機關規定核對。
家屬的長期居留與歸化資格應逐人核對;共同居住不表示所有成員均可按相同年限取得身分。
七、受雇期間與長期居留資格
1. 長期居留(Long-term residence)的核心條件
一般長期居留須依適用法定類別核對下列條件,不能只以工作許可名稱判斷:
- .依適用規定累積5年合法連續居留,並確認各段居留是否可計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5年期間的離境須同時符合單次不超過6個月與累計不超過10個月等適用規定;特殊類別另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時須持有可適用的居留身分,不能以任何有效暫時居留一概認定符合;
- .依規定證明生活資力與健康保險;
- .符合公共秩序、國安等適用審查條件;
- .符合克羅埃西亞語及拉丁字母知識要求與適用豁免;原列通常B1作為統一門檻,仍待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語言與文字知識的證明、考試及豁免應依長期居留規定核對,不能將一般語言課程或其他程序的證明直接視為適用。
2. 受雇工作居留在其中的角色
仍須分別核對:
- .累積5年期間須符合可計入類別與連續性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各段許可要求維持合法居留、工作及社會保險義務;
- .依適用要求準備語言與文字知識證明,並核對豁免;
受雇期間能否滿足長期居留所需5年,須按實際許可、連續性及計算規定認定,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長期居留核准後仍有身分維持與證件義務;不能僅以基本條件概括承諾長期生活或免除後續程序。
八、長期居留與歸化條件的區別
1. 一般歸化入籍的時間與條件概念
一般歸化應以克國內政部及國籍法所列條件核對,不以多個專業解讀取代官方要求:
- .一般程序須年滿18歲,其他法定條件仍須全部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居住途徑須在克國連續居住並登記滿8年,且具有規定的永久居留身分;不能把長期居留名稱直接視為同一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克語、拉丁字母及克國文化和社會制度知識要求,並核對法定豁免;
- .須符合遵守法律秩序、公共款項義務及安全等國籍法要求,不能以穩定收入、住處或無重大犯罪概括取代;
- .一般程序須核對原國籍退出或可退出證明及法定例外,不能概括認為所有情況一律禁止或允許雙重國籍。
2. 原有時間線的條件與限制
下列原有時間線僅供辨識待核步驟,並非核准進度或必然結果:
1. 原例第1–5年:須按實際許可與可計入期間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受雇許可效期與續期須依實際核准,不一概每年續期,並應持續維持合法居留。
2. 原例第5年:須先確認是否已滿全部適用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長期居留須依法定條件申請,不能直接等同所有永久居留或歸化所需身分。
3. 原例第6–8年:仍須依實際身分及法定條件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實際居留及工作身分履行相關義務,稅務責任應另按適用規定判斷;
- .原例約8年不是自動入籍期限;須另核對連續登記、法定永久居留、語文文化及其他一般或例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九、常見問題 FAQ
單一許可須依適用類別審查,不能僅以「有雇主+有職缺」推定核准;已持其他合法身分者的工作權亦須另外核對。
原列2021年制度轉變仍須另核歷史施行依據;現行應區分須測試與意見、免測試但須意見,以及依法兩者均免的類別。短缺職業須核對現行決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現行須區分首次赴克工作許可的任職條件、法定例外、許可剩餘期間及是否處於續期中;符合簡化變更條件者由新雇主依法通知,需 HZZ 意見時須取得正面意見後方可開始新工作,其他情況另走適用申請程序。
長期居留的一般5年及歸化的一般8年屬不同程序,須分別核對可計入期間、連續登記、所需居留身分與其他條件,不是從工作許可直接銜接身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長期居留與歸化的語文及文字知識、證明與豁免不同;原列統一B1等級仍待主管機關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列五到八年不能用來保證語言準備充裕或身分核准;應依適用程序及個人情況評估,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十、結語:分別核對工作、居留與歸化要求
受雇工作、長期居留與歸化各有獨立要求,不能把下列步驟視為一套必然完成的路線:
1. 依職缺、雇主及許可類別辦理申請,獲准後按適用條件居留及工作;
2. 申請長期居留所需5年須依法計算,並符合連續性及其他條件,不由工作續期自動達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歸化須另行符合相應國籍法條件並經審核,不能由工作與生活累積推定核准。
原列5年PR與8年入籍僅涉及不同程序的部分年限;適用身分、期間計算與其他條件須分別核對,不能將工作合約作為全家長期居留保證,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克羅埃西亞內政部 (MUP) - Stay and work of aliens
- .查核方向:MUP 工作許可程序及2026現行修法應併讀;不同申請或變更程序的審查期限不能混為核准承諾,具體期限依適用程序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官網搜尋:MUP Croatia stay and work permit
- .克羅埃西亞就業局 (HZZ) - Labor Market Test
- .查核方向:HZZ 的測試流程、意見及豁免職業決定須分別核對;本頁列舉產業不能視為完整或現行豁免清單。
- .官網搜尋:HZZ Croatia labor market test instructions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查核方向:可利用移民署公開資料查詢移民業務機構許可;海外就業服務涉及的許可與業務範圍須另外核對,不能以移民業務許可推定均可辦理。
- .官網搜尋:immigration.gov.tw 業者查詢
本文為程序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稅務、勞動聘僱或移民意見,也不承諾代辦或核准。工作類別、測試及意見、合約待遇、家庭與後續居留均須依適用規定及主管機關個案要求核對;來源差異與未核實項目仍須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