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受雇工作居留:申請條件與兩年門檻的適用限制
智利的有酬活動暫時居留,須按正式聘僱契約、工作邀約或服務契約等情況準備申請資料。申請永久居留通常以兩年符合規定的暫時居留為基準,仍須符合可銜接的子類別、收入、離境及其他法定條件,個案所需期間可能不同。其他國家的居留要求不能一概說成五年或十年;這些期間也不是審核完成的承諾。本文介紹工作居留與後續申請的基本流程,相關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有酬活動居留的申請基礎

智利《移民與外國人法》(第 21.325 號法律)將「暫時居留」定義為外國人以在智利居住一定期間為目的取得的許可。一般效期最長為 2 年,可依規定申請延長;本頁有酬活動類別允許合法工作,工作邀約等情形另有不同核期與後續條件,實際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核定為準。
智利暫時居留包含「從事合法有酬活動」子類別,可依正式勞動契約、符合法定條件的工作邀約,或自營服務關係申請;各申請基礎的契約對象、文件與後續義務須分別核對。
對申請人來說,這條「就業+暫時居留」規劃,核心概念就是:
- .依適用的勞動契約、正式工作邀約或自營服務關係,準備相應申請文件
- .透過線上平台申請有酬活動暫時居留;取得相應許可並符合其條件後,方依核准身分居留及工作。
- .一般須在准予申請永久居留的暫時居留類別下,在智利居住至少24個月;適用年限仍可能依法調整,並須符合其他申請條件。
- .一般入籍須持有效永久居留,另符合適用居住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後提出申請。
本類以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契約、工作邀約或自營服務關係為申請基礎,與投資人、退休及被動收入類別的資格不同;永久居留與國籍仍須各自符合適用條件,不能只憑就業或繳稅取得。
二、法律基礎與官方申請管道

1. 主要法律與法令依據
- .《移民與外國人法》第 21.325 號:規範暫時居留、永久居留及外國人在智利從事有酬活動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 .第 177 號法令:其子類別清單列有 16 類暫時居留,包括「從事合法有酬活動」;申請時仍須分別符合相關類別與文件規定。
2. 官方網站與線上系統
- .智利國家移民署官方網站:提供暫時居留、永久居留的申請說明與相關法規;應依所選類別核對。
- .Trámites Digitales 線上平台:有酬活動暫時居留依境外申請說明送件,永久居留另依其申請條件辦理;請使用各官方服務頁連結進入相應程序。
- .ChileAtiende:提供永久居留及國籍申請的公開說明;若與法規或主管機關其他頁面不一致,應向主管機關確認適用要求。
3. 台灣文件配合
依暫時居留文件規則,依法需提出刑事紀錄者,應備原籍國或過去五年居住國的證明;若在非原籍國居住未滿該期間,須依規定補齊該期間各居住國證明。臺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各縣市警察局辦理,並非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供智利使用的譯本與完整驗證程序仍須確認。
三、適合哪一類申請人?

整體來說,「受雇工作+暫時居留」適合:
- .擬在智利實際受雇者,須依勞動契約或正式工作邀約等規定申請;專業或技術背景本身不代替居留條件
- .顧問、工程師或資訊人員等,應按實際受雇或自營服務關係核對條件;與智利企業有合作關係或職業名稱本身不等於符合居留資格
- .規劃先依法在智利工作與生活、再評估永久居留或入籍的家庭,仍須分別核對本人與家屬的許可資格及後續條件。
四、申請條件總整理
以下依工作居留的不同申請情況整理條件;適用資格、文件及例外應分別核對:
1. 基本身分條件
- .申請年齡須按居留與勞動規定分別核對;年滿 18 歲是可自由訂立勞動契約的年齡,不能僅據此認定為本類居留的統一最低申請年齡,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從境外申請時,護照效期須自申請日起至少 1 年;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刑事紀錄應按法定禁止入境或拒發居留事由審查,不能概括為僅檢查過去五年有無重大紀錄;原籍國及其他居住國所需證明仍須按個人居住經歷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工作或服務關係證明
依勞動契約、工作邀約或自營服務等不同申請基礎,分別核對以下條件:
- .受雇申請應具備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契約;工作邀約另有接受與補交正式契約程序,自營服務則須符合相應的契約對象及服務條件
- .受雇申請的雇主須在智利有住所或分支;其活動依法需要辦理稅務起業登記時,才須符合相應登記要求,並依規定提出稅務或其他履約資力文件
- .以正式勞動契約申請者,契約期限不得少於 3 個月,並須依法記載工作內容、薪資、工作地點等;自營服務契約另按其規定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以正式勞動契約申請時,雇主應在智利公證人面前簽署,外國申請人則應在具管轄權的智利領館簽署
3. 一般文件與財力證明
有酬活動居留的文件依勞動契約、服務合約或工作邀約分列,並依雇主或締約方的法律型態核對:
- .依適用清單提交有效護照影本。
- .依適用清單提交近期照片,規格與上傳格式按 SERMIG 要求辦理。
- .依法需提交者,備妥原籍國或規定居住國的刑事紀錄證明;本工作類別對原籍國證明列有核發後 60 天內的要求,個案應提交的國家組合須再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生活與住宿安排是否須另附證明,應依所選類型及個案補件通知確認。
- .非西班牙文或英文的文件,須附經主管機關授權的相應譯本;外國公文書另按規定辦理認證或合法化。
4. 申請管道
- .本類新申請原則上從境外線上提出;核准後依電子居留文件及通知,在規定期限內入境。
- .已持智利暫時居留者,可依規定在境內申請子類別或主從身分變更,並須符合目標類別條件及申請期限;不能把其他合法短期停留一概視為可境內轉換。
五、實際申請流程步驟
步驟 1:確認職涯方向與尋找雇主
- .先鎖定自身專長與可對接的智利產業(如礦業、工程、科技服務、教育等)。
- .與當地企業、顧問公司或合作方洽談,爭取正式工作或服務合約。
步驟 2:規劃合約內容與雇主文件
- .依受雇或自營服務的實際關係,與契約對象核對期限、報酬及工作內容是否符合相應的居留與契約規定
- .依契約類型及雇主法律型態備妥公司或代表人文件、適用的稅務資料與履約資力證明;不可將各清單合併為所有雇主一律必備。
步驟 3:準備個人文件
- .向臺灣各縣市警察局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向智利主管機關確認該文件及譯本所需的完整驗證程序。
- .學歷、專業證照與工作經歷文件應依職業要求、雇主需求及個案補件通知準備,不能視為所有工作居留案件的固定清單。
- .依所選申請類型備妥護照及適用的照片與財力文件;住宿證明是否須附,另按個案要求確認。
步驟 4:透過線上平台送件
- .依 SERMIG 公開指引,使用申請人帳戶或 ClaveÚnica 登入 Trámites Digitales,選擇境外暫時居留申請程序。
- .依勞動契約、服務合約或工作邀約所對應的清單,上傳個人、契約及雇主文件,並按通知補件。
- .按通知繳交適用規費並完成補件;若案件進入領事分析階段,依通知至指定領館補充文件。是否須面談,應依個案要求確認。
步驟 5:核准後依許可辦理入境及工作手續
- .境外核准後,依通知取得電子居留文件並入境;依核准的受雇、服務或工作邀約類型,完成相應契約與就業要求。
- .移民署說明,一般受雇暫時居留最長2年,可依規定申請延長;以工作邀約取得暫准許可後,符合正式合約提交條件的服務說明另列1年延長。永久居留的24個月一般基準須另核對,不能把1–2年概括為所有案件的固定效期或自動銜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權利、福利與限制
1. 可享有的權利
- .已取得有效的本類有酬活動居留許可者,可依法在智利居留並從事合法有酬活動,仍須遵守相應的勞動及居留條件。
- .受雇外國勞工依法享有與智利勞工相同的勞動權利,工時、休假及薪資支付仍依相應規定;自營服務關係不能一概套用受雇勞動保障。
- .暫時居民須依規定申領智利身分證;證件效期與居留許可連動,符合在審證明規定時另有法定效力。證件所載 RUN 與銀行開戶程序不同,開戶仍須符合各銀行的身分核驗及帳戶條件。
2. 可能的限制與注意事項
- .暫時居留有核定期限;如需繼續居留,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或在符合條件時申請其他居留身分。
- .公共福利及補助須符合各方案的居留身分、居住與其他條件,不能僅憑本類暫時居留推定全部適用。
- .申請永久居留時,須核對生活資力、合法經濟活動及收入穩定性、離境與違規紀錄;相關情況可能影響適用居留期間及其他申請條件,不能僅憑曾失業或離境即判定結果。
七、家屬隨行:配偶與子女的安排
本頁合法有酬活動暫時居留持有人之家屬,可依法申請家屬身分;須證明法定關係及主申請人的扶養資力,範圍包括:
- .配偶或可證明真實同居關係的伴侶;須依個案提交相應關係文件。
- .本人、配偶或同居伴侶的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以及符合規定年齡及國家認可機構在學條件的成年子女。經濟扶養本身不足以證明成年子女符合資格;年齡端點及個案學校認可仍須確認。
家屬常見權利:
- .家屬居留的效期與效力受主申請人的居留許可拘束,不代表各人的核發日或起算日必定相同。
- .持家屬暫時居留者依法可從事合法有酬活動,未成年人的工作另須遵守智利勞動規定。
- .子女依法享有就學權,可依公立或私立學校的適用招生規定申請,仍須符合相應學制與入學條件。
家屬申請永久居留時,主申請人須已符合相應年資且持准予申請永久居留的類別,家屬本身的一般居留期間另有豁免;入籍則須各人分別符合適用年齡、居住期間與其他條件。同批申請及核准安排仍須個案確認。
八、暫時居留、永久居留與入籍條件分別核對
1. 申請永久居留(Residencia Definitiva)
一般可申請永久居留的暫時居留主申請人,須在智利以該身分居住至少24個月;實際期間可因法定條件調整,家屬自身期間另有例外,並須符合其餘申請條件。
重點包括:
- .須持准予申請永久居留的有效暫時居留,符合適用居住期間,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 .永久居留申請須依個案提交原籍國刑事或司法紀錄及本人收入或扶養來源證明。官方常見問答仍列刑事證明核發90天內,永久居留主頁則列較短期限,兩者不一致,須向移民署確認實際適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透過移民署數位申請平台提出永久居留申請;須符合現有許可效期及法定送件窗口。施行規則的完整期限與服務頁簡述應一併核對,實際到期前截止日仍須確認。
永久居留准許在智利無期限居住及從事合法活動,仍須遵守法律與規則的限制,並核對長期離境等法定失效情形。個人生活或就業彈性的比較效果仍須分別評估。
2. 申請智利國籍(Carta de Nacionalización)
一般入籍條件與個案文件,應分別核對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申請說明:
- .一般成年申請人須年滿18歲;特定未成年人另有法定申請條件。
- .一般入籍申請須持有有效永久居留。
- .移民署及ChileAtiende將一般入籍期間說明為居住5年或以上,從產生目前永久居留的暫時居留電子貼簽起算;法條對5年端點的文字與服務說明不同,個案起算及旅行影響仍須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入籍法定背景條件,並依移民署要求提交刑事或司法紀錄及個案活動文件;原稱品行良好的具體認定仍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持有效永久居留並具有法定智利配偶或特定親屬連結者,可依資格入籍規定核對較短的連續居住期間;婚姻、親屬關係及其他條件須分別符合,並非所有家屬自動適用。
九、常見 FAQ
十、結語:工作、家庭與後續居留的規劃
智利有酬活動暫時居留,須依契約或工作邀約等適用情況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仍須遵守工作與居留規定。永久居留及國籍各有獨立條件,不能把工作、納稅或備妥文件視為自動取得後續身分。申請前應核對契約、臺灣端文件與主管機關要求。
可依家庭需要,以五到十年作為個人職涯與生活規劃的時間範圍;這不是取得居留或國籍的法定處理時間。臺灣的國籍及其他義務須依個人情況另行確認,海外生活與資產安排也不能僅因訂出時間表就視為穩定或安全。相關身分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智利國家移民署 (SERMIG) -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s
- .核心內容:SERMIG 提供有酬活動暫時居留的申請資料、契約或邀約要求及線上服務入口。於 2026 年規劃送件時,應核對服務頁與適用法規的更新情況。
- .官網搜尋: SERMIG Chile Residencia Temporal Actividades Remuneradas
- .智利國家移民署 (SERMIG) - Permanent Residency (Definitiva)
- .核心內容:永久居留須核對可銜接的暫時居留類別、實際居留及其他個人條件;兩年是一般年資基準,不能等同到期後自動取得資格,申請也須符合許可有效性與送件期限。
- .官網搜尋: SERMIG Chile Residencia Definitiva requisitos
- .智利稅務局 (SII)-RUT 稅籍登記
- .核心內容:說明 RUT 稅籍登記。已有居留許可及民事登記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身分證者,不須另向 SII 登記新的 RUT,其 RUN 用於稅務識別。薪資支付、稅務申報與社會保險應依各自規定辦理,不能僅憑稅號就認定取得工作權或已完成投保。
- .官網搜尋: SII Chile RUT para extranjeros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核心內容:可向移民署查詢經許可的移民業務機構,委託前核對許可與服務契約。涉及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時,還須依勞動主管機關的就業服務許可規定確認業者資格。
- .官網搜尋: immigration.gov.tw 業者查詢
本文整理智利工作居留及後續身分規劃的一般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勞動聘僱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文件、費用及審查,應分別核對智利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並依個人情況尋求合格專業人士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