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外資公司設立與工作許可:投資申請及外籍主管聘僱條件
巴哈馬外資投資申請與外籍主管工作許可各有條件。原文「幾千萬」屬投資情境,並非工作許可門檻;雇主須依職位與個案提交申請,招聘及勞工證明另有特定職務例外。本文整理相關程序,原文的申請機會與管理成效未完整核實,不作核准或長期居留承諾。
一、整體架構先搞懂:外資公司+工作許可是兩件事

企業規畫在巴哈馬營運時,應分別確認外資項目、公司與營業許可,以及外籍人員工作資格;原區域營運與資產配置效益未完整核實。
1. 外資公司能不能在當地開業?要先向誰申請?
2. 公司成立後,外籍高階主管要怎麼合法拿到工作許可?
投資機關資料與移民局工作許可指引分別說明不同程序,投資政策的現行適用範圍仍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 .外資項目應按實際營運與產業向投資主管機關確認提案、限制及投資要求;投資政策門檻不能直接當成所有公司登記的共同條件。
- .需要工作許可的外籍聘僱,須由巴哈馬雇主依職位與文件要求提出申請;不能僅憑董事或總經理職稱推定可合法工作。
也就是說:
投資項目、公司營業許可與外籍人員工作許可須分別符合適用條件;任何一項核准都不能直接取代其他必要許可。
二、政策方向與基本門檻

1. 外國投資的大方向
館處投資資料列有目標產業與保留行業,但應再核對現行政策及個案限制,不能以推廣文字代替核准:
- .投資提案應說明項目、資金及就業等內容;不能由促進就業或外匯收入的推廣方向推定個案必受理或核准。
- .投資優惠須按相關法規及個案核准確認;提及飯店或工業優惠制度,不代表所有企業都可獲關稅或稅務減免。
- .館處資料列有零售、地產仲介等保留行業;一般餐飲及例外範圍在已查資料間有差異,現行限制須另向主管機關確認。
2. 目標產業與保留產業
已查館處資料列出下列投資推廣產業;清單不是所有個案的准入或核准保證,現行範圍須再次確認:
- .館處資料列有觀光度假村與飯店投資;個案仍須取得適用核准。
- .館處資料列有高級公寓、分時度假及第二住宅開發;不表示投資或房產效益獲保證。
- .已查資料提及資訊處理及國際商業相關項目,現行准入與牌照須按實際業務確認。
- .館處資料列有船舶維修;原船舶登記及廣泛海事服務的准入條件,不能由推廣清單一併推定。
- .館處資料列有出口導向製造與組裝等項目;應依實際業務確認准入與牌照。
- .館處資料列有農業及食品加工項目,個案限制與許可仍須核對。
- .館處資料列有銀行與金融服務,以及專屬保險(captive insurance);不能概括為所有保險業務均屬相同鼓勵範圍。
已查館處資料列有以下保留行業;目前個案適用範圍與例外仍須確認,不能僅以「嚴格審查」代替准入限制:
- .批發與零售等行業列於已查館處保留清單,須確認現行例外及個案適用。
- .佣金代理所涉進出口貿易列於已查館處保留清單,不宜泛稱所有國際貿易皆同一限制。
- .國內地產仲介與物業管理列於已查館處保留清單,現行准入與例外須個案確認。
- .一般夜店與餐飲的保留及例外範圍須確認;舊投資政策有特定餐飲例外,不能概括以觀光設施名義就可經營。
3. 外資最低投資額
已查館處投資頁面載有最低額,但其內容有舊版資訊;不能用政府服務搜尋摘要直接認定現行所有公司設立門檻:
- .館處投資頁載有至少五十萬巴幣的外資項目要求,並提及保留行業;現行適用對象與例外尚須確認,不能一概當作公司註冊最低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大型度假村或金融服務項目的實際資金需求須依個案評估,原投資額通常更高的概括比較未完整核實。
三、外資公司設立流程概覽

以下分別整理投資提案、公司營業許可及外籍人員申請事項;步驟須依項目實際要求安排:
步驟一:確認投資提案適用要求並送交主管機關
已查官方投資資料列有提案內容,實際欄位與補件要求須向主管機關核對,通常包括:
- .企業與投資人資料,並依要求提供主要參與人及受益人資訊。
- .投資金額、資金來源及相應融資或財力證明。
- .項目性質、營運地點及所需土地等資料。
- .預計招聘的本地與外籍員工及管理人員資料。
- .擬申請的投資優惠或關稅減免,仍須另確認適用條件及核准。
投資提案由 BIA 處理並送交國家經濟委員會決定,核准事項以書面通知為準;產業限制及個案審查內容仍須依現行政策確認。
步驟二:公司登記與商業牌照
投資核准不等於完成全部營業手續,仍須依實際組織及業務確認:
- .公司登記與營業牌照須分別處理;國際商業公司並非一律免於當地牌照或外資批准,應依實際業務及法定例外確認。
- .依經營活動辦理商業牌照及其他適用許可。
- .受監理業務須另符合相關監理要求;商業牌照本身不取代行業許可。
步驟三:後續投資優惠與移民配套
- .飯店、工業等優惠須依適用制度及個案核准確認,不能將所有進口或設備費用視為自動減免。
- .投資提案可列出擬聘外籍管理人員與工作許可需求;列入計畫不等於人員工作許可已獲准。
四、制度重點

1. 基本原則
依移民局工作許可指引及適用法規,應先確認活動、身分及可能適用的例外:
- .外籍人員應確認工作活動所需許可;法規另有特定身分及短期商務活動例外,不能概括為所有非巴哈馬人皆須同一工作許可。
- .需要本類工作許可的申請,須有巴哈馬雇主贊助並提交適用文件,不能把個人投資或職稱當作已符合工作資格。
- .移民局依工作期間區分短期與長期許可;高階主管須按實際活動與期間確認類別,不能只依職稱推定許可長度。
2. 長期工作許可的申請條件與文件
移民局長期工作許可頁列有下列要求,個案可能須補充文件:
- .擬在巴哈馬工作超過九十天的非巴哈馬人,應依適用條件申請長期工作許可;達到期間門檻不代表已符合全部資格。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文件重點包括:
- .雇主或贊助人致移民局局長的申請信,載明職位、理由及期間。
- .填妥並公證申請表,依官方要求附十元巴幣郵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交申請前三十日內的醫療證明,按官方要求備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交最近六個月內核發、涵蓋過去五年居住紀錄的警察證明,並核對個案適用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交護照資料頁,以及兩張二吋白底近照;照片、護照效期及其他規格須符合移民局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交兩封前雇主推薦信,並依要求載明聯絡方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雇主須依要求提供有效營業牌照及公司登記、在任證明等文件。
- .一般須提出勞工部證明、職缺通知及招聘報紙;官方列明部分高階職務可豁免勞工證明與廣告,須確認實際職位是否符合。
- .手續費與政府費用:
- .申請處理費為二百巴幣,官方列為不可退還;其他費用另計。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許可費依職務級別及適用徵費計算;原「約五百巴幣到一萬六千多巴幣」不能直接作為目前完整費用表,高階職稱亦須核對實際級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審理時間:
- .工作許可頁說明,完整申請送交後八至十二週可查詢進度;這是查詢時點,並非個案核准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四至六個月」概估未完整核實;「十四天」不能一概套用所有高階工作許可。加急服務有職務級別及工作日等條件,不保證個案於固定期限核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移民局指引指出首次申請人應在境外辦理,不能以已提出工作許可申請作為在境內工作或停留的依據。
五、外籍高階主管工作許可申請流程
步驟一:確認雇主資格及適用牌照文件
- .公司雇主須依要求提出公司登記、有效商業牌照等文件;個人雇主或其他身分應按適用要求確認,不能概括只有公司能贊助申請。
步驟二:刊登職缺與勞工證明
- .一般職位須依規定刊登招聘廣告並備妥勞工部證明;官方列明特定高階職務可豁免,應先確認適用範圍。
步驟三:準備工作許可文件並送交移民局
- .由雇主或贊助人整合申請表、推薦信、適用公司及勞工資料,並備妥申請人護照、警察證明與個案要求的資格文件。
- .按移民局要求繳交申請處理費及其他應付費用;原於送件時一併支付預估工作許可費的說法,尚未完整核實,不作通用流程。
步驟四:等待審查與核發許可
- .首次申請人應依移民局要求在境外辦理,既有居留或續期案件須按實際身分另行確認。
- .獲准後仍須依入境、居留及工作許可的實際條件辦理,不能僅以申請受理或公司核准取代相關許可。
步驟五:依核准期間辦理續期並遵守許可條件
- .原「一年一核發」不能概括所有長期許可;應依實際有效期間確認續期時點與文件,不保證每次核發相同年期。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續期須依官方要求提出國民保險繳納等資料,並遵守工作許可條件;違規效果須按個案與適用法規確認。
六、家屬與子女安排
依移民局居留申請指引,家屬須確認適用類別並另行提出申請:
- .合法居留者的配偶與未滿十八歲子女,可依符合條件的家屬類別申請,並備妥親屬及其他所需文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居留身分類型:
- .家屬須各自按適用居留類別提出申請,不能以工作許可持有人名下「附掛」概括為自動取得居留。
- .家屬獲准後應依許可條件居留,就學另須符合學校及文件要求;非工作居留不會自動授予工作權。
- .家屬如需工作,應確認適用工作許可或法定例外;不能直接沿用非工作家屬居留作為一般就業資格。
七、能否透過外資公司與工作許可取得永久居留與入籍?
1. 永久居留(永久居民)
永久居留須按移民局列明類別及條件另行申請,不能只依舊投資推廣或一般實務概述推定資格:
- .重大投資人路線:
- .原「一百萬巴幣」須依經濟永久居留的指定投資與其他條件確認,不是任意公司投入即可適用;可否在自己公司工作,須以所獲居留證書授予的權利為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長期工作許可路線:
- .移民局列明部分職類在符合連續十年等條件時可申請永久居留,須核對具體職類及其他要求,並非所有工作許可持有人都適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長期工作類別的官方文字為連續工作超過二十年,不能把剛滿二十年直接視為符合;另須符合其他申請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但實務上:
- .提出申請不等於取得永久居留,是否核准須依主管機關對適用條件與文件的審核決定。
- .申請人紀錄及其他要求須按永久居留類別核對,原稅務與實際居住審查的概括條件未完整核實;並非只要累積年數就一定通過。
2. 入籍
- .國籍申請有不同類別,部分歸化途徑要求永久居留、居住年限及品行等條件;不能概括所有國籍申請都須先具永久居民身分。
- .外資公司或工作許可本身不會自動換取國籍或護照;原對全部投資入籍制度的絕對描述未完整核實,不作快速取得身分承諾。
- .臺灣申請人須分別核對國籍、兵役及稅務規定,不能因取得巴哈馬身分就推定臺灣權利義務自動改變;完整個案影響尚待確認。
八、常見FAQ
九、結語:申請前應確認的事項
企業與外籍管理人員應分別核對投資、營業及工作許可要求;原營運選項與制度效果的概括評價未完整核實,不作成效承諾。
是否適合在巴哈馬設立營運據點,須按實際業務、產業限制、資金及許可條件評估;工作許可年期與續期亦依個案核准,不概括保證每年均可延續或產生商業效益。
投資前應分別確認巴哈馬與臺灣的法律、稅務及移民要求;個別制度不能代替完整個案評估,原對企業與家族長期價值的概括說法未完整核實。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Bahamas Investment Authority(BIA)處理投資提案並協調相關程序;已查館處資料說明由國家經濟委員會決定,不能概括所有投資僅由 BIA 單獨核准。現行提案範圍及例外須向主管機關確認。官方資訊:bahamas.gov.bs/bia。
-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工作許可指引:依雇主贊助及個案要求備妥文件;勞工證明及招聘廣告有特定職務豁免,不能視為所有主管都同一要求。官方資訊:immigration.gov.bs。
- .投資優惠資料:飯店、工業等制度的稅務或關稅優惠須依適用法規及個案核准確認,不能以投資推廣資料當作已享有減免。官方資訊:bahamas.gov.bs。
- .臺灣文件驗證須依文件種類、核發及受理機關確認。駐邁阿密辦事處領務轄區包含巴哈馬,但不能據此認定所有公司、警察紀錄或學經歷文件都必須循同一驗證鏈;完整程序尚待確認。官方資訊:boca.gov.tw。
本頁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建議。投資與工作許可須依各自適用條件審核;本文仍有政策版本、費用與年期、文件認證及跨境影響待確認,不能以來源宣告代替個案查證。實際程序及條件請依主管機關最新公告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