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企業內調派ICT:主管與專家最長三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德國ICT卡適用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須核對職位、企業關係、契約及工作居留程序。是否保留臺灣年資與職位須另依實際契約確認,公司安排派駐不等於已獲准在德國工作。
一、什麼是「德國企業內調派 ICT-Card」?

德國企業內調派ICT卡,是供非歐盟企業或集團內部暫時調動使用的有期限居留,須符合接收據點與職位等條件。
- .主管:須具備接收據點、部門或子部門的實際管理及人事職責。
- .專家:須具接收據點所需的不可或缺專業知識、高水準資格及相應工作經驗。
- .受訓人才:須有高等教育學位,參與職涯發展或業務方法培訓,並取得報酬。
其核心特色:
- .目的:由歐盟以外雇主所屬企業或集團,暫時調派至德國的同企業或集團據點。
- .效期:
- .主管/專家:依派駐期間核發,最長3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受訓人才:依派駐期間核發,最長1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法律基礎:德國《居留法》§19規範ICT,並載明其實施2014/66/EU企業內調動指令;跨國流動另依適用條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性質:有期限的企業內部調動居留,不因獲准派駐而自動取得永久居留。
持其他適用歐盟會員國有效ICT居留,再調往德國的案件,須區分短期流動與Mobile ICT卡;本頁主要說明由臺灣派往德國的ICT申請。
二、申請條件總整理

1. 雇主與企業架構
ICT案件須核對境外雇主與德國接收據點的企業關係及實際調動:
- .受雇企業設於歐盟以外,並屬調動所涉企業或企業集團。
- .德國接收據點須屬同一企業或同一企業集團。
- .安排必須符合暫時企業內調動要件,不能僅以赴德找工作代替。
- .境外雇用與派駐期間契約連結須持續符合規定。德國契約及境外雇用暫停的安排,在官方說明中有不同表述,應向主管機關核對個案,不能一概宣稱原契約完全不變。
人力仲介或派遣案件仍須核對實際企業關係、雇用安排及相關限制;不能僅依公司名稱判定可否使用ICT。
2. 個人職位與專業條件
依德國ICT法定條件,申請職位須屬下列類別,並提出相應證明:
- .主管(Manager / Führungskraft):
主管須實際負責據點、部門或子部門的管理,並具備相應監督及人事職責。
- .專家(Specialist / Spezialist):
專家須具接收據點業務、程序或管理所需的不可或缺知識,並有高水準資格及適當工作經驗。
- .受訓人才(Trainee):
受訓人才須有高等教育學位,參與職涯發展或業務技術方法培訓,並取得報酬。
主管與專家須證明與申請職位相應的專業資格及實際職責;受訓人才另須證明學位及受薪培訓安排。
- .依職位提出相關學歷、資格及管理或專業職責資料。
- .相關工作經驗及履歷,須與法定職位要件和主管機關要求連讀。
3. 任職年資與派駐期間
德國法規與臺北辦事處清單的任職年限表述有差異,申請前須核對適用條件:
- .德國ICT法定要件為調動前已連續隸屬該企業或集團至少6個月;臺北清單介紹另有不同表述,應由受理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法規所定6個月須連續,並在派駐期間持續隸屬該企業或集團;臺北個案文件仍須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德國ICT派駐須超過90天;符合此天數仍須滿足其他申請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關於效期與「冷卻期」:
- .ICT-Card 核發時間通常為:
- .原「最短約1年」不能作為一般ICT最低期限;實際依派駐期間及申請類別核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主管/專家最長3年,受訓人才最長1年;延長亦不得超過所屬類別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新ICT申請須符合距前次在德國企業內調動停留結束至少6個月的規定,不能以更換雇主直接略過;其他出入境目的另行判斷,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4. 必備文件與雇主義務
以下依臺北辦事處ICT清單及德國法定條件整理;個案仍可能要求補件:
- .有效護照及受理機關要求的身分資料。
- .依臺北ICT清單使用VIDEX填寫申請表,列印並簽名;其他線上管道是否適用須先確認。
- .涵蓋調動期間的有效勞動契約,並核對境外雇用與實際派駐安排。
- .契約未明訂調動內容時,依要求提供境外派出單位的調派書,載明所需事項:
- .德國工作地點、職務及派駐內容。
- .薪資及其他工作條件。
- .調動結束後,可回到同企業或同集團位於歐盟以外據點的證明。
- .ICT須依規定取得聯邦就業局同意;薪資與可比較德國員工、其他條件與可比較派駐員工分別核對,不把免優先權審查寫成免審核。
- .醫療保險須符合適用的入境及居留要求;實際證明內容與提出時點請向受理機關核對。
- .照片及德文或英文履歷等依臺北ICT清單準備;清單未列項目與個案補件須向受理機關確認。
三、申請流程:從公司核准到抵達德國

以下以在臺灣工作的企業員工被調往德國同集團據點為例;仍須逐項核對資格,不能以公司同意代替簽證與居留核准。
Step 1|企業內部同意與資格盤點
- .企業應核對實際調動及雇用安排:
- .德國接收據點及其與境外企業或集團的關係。
- .職務符合主管、專家或受薪受訓人才的法定要件。
- .薪資及其他工作條件依聯邦就業局適用規定核對。
- .申請人另須核對任職連續性及派駐期間:
- .法規要求調動前連續隸屬企業或集團至少6個月;臺北清單的任職表述差異須另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ICT派駐須超過90天;主管與專家最長3年、受訓人才最長1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2|準備簽證文件(台灣端)
- .依德國在台協會官網的企業內部調動ICT清單準備文件,並核對受理機關的個案要求:
- .依ICT清單備妥申請表、護照及符合要求的照片。
- .有效勞動契約及依契約內容判斷是否需要的調派書。
- .企業關係須符合ICT條件;公司登記與集團結構的具體證明形式,依主管機關個案要求準備。
- .與申請類別相符的專業、管理職責或受薪培訓證明。
- .履歷依臺北清單準備;醫療保險及其他補充文件的內容與提出時點,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 .臺北ICT清單列VIDEX填表後列印簽名;是否另可使用Consular Services Portal,須依當時受理公告確認。
Step 3|向德國在台協會申請國家簽證(National Visa)
- .依臺北辦事處當時公告辦理ICT國家簽證預約及送件。
- .依受理通知本人到場提交文件、辦理所需查驗及繳費;實際程序以辦事處要求為準。
- .簽證及ICT居留程序由相關德國主管機關辦理;聯邦就業局依規定核對工作條件,企業同意不等於主管機關核准。
Step 4|入境德國並換發德國企業內調派 ICT-Card
- .取得適用的國家簽證後,依核准的目的與條件入境德國。
- .完成:
- .入住後依適用規定辦理地址登記(Anmeldung)。
- .向所在地外國人事務機關辦理ICT卡申請,依個案通知完成相關程序。
- .ICT依實際調動期間核定,主管/專家不得超過3年、受訓人才不得超過1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親屬部分:配偶與子女能否一同前往?

ICT持有人家屬須依德國家庭團聚規定申請,不能把所有藍卡家屬例外直接套用:
- .配偶與未婚未成年子女可依適用條件申請家庭團聚;受理安排及是否同步完成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 .ICT或Mobile ICT持有人配偶適用德語證明豁免;子女依兒童團聚條件辦理,不能據此概括為審查較容易。
- .配偶取得適用的家庭團聚居留後,可依核准權限工作;受管制職業仍須符合專業執業要求。
需要注意:
- .以其他會員國ICT進入德國的短期流動,原「短於90天」不能作為家屬全部權利的判斷依據;家屬入境、停留及工作資格須另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家庭團聚仍須核對適用條件;ICT持有人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有住房要件豁免,不應將住宿一概列為核准門檻。
五、德國企業內調派 ICT-Card 與 PR、入籍的關係
1. 是否等於通往德國永久居留(Niederlassungserlaubnis)的門票?
ICT核准本身不等於取得永久居留;長期規劃須依擬申請的永久居留途徑另行核對。
理由說明:
- .ICT是有期限的企業內部調動居留;能否申請其他長期居留,須依該類別條件個別評估。
- .ICT年資是否計入日後長期居留,須區分德國國內定居許可、歐盟長期居留及各專門途徑;不得一概寫成完全不計或換卡後全部重算,個案應向主管機關確認。
若規劃日後長期在德國居住,應分別核對:
- .擬申請永久居留的具體法律途徑與資格。
- .其他工作居留及其對居住、就業、年金與語言條件的要求。
ICT應按實際企業調動需要申請;後續長期居留或國籍規劃須另行審核,不能以先派駐代替其他類別資格。
2. 與德國入籍(取得德國國籍)的關係
德國一般入籍須符合至少5年合法慣常居住、語言及其他法定條件;2025年修法刪除原3年特殊入籍途徑,不能將一般5年誤寫為該次才建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居留法》§19的ICT及Mobile ICT不是一般入籍條款當下可接受的居留目的;須另具合格身分並符合其餘條件,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過往居住年資必須重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台灣國籍與稅務合規提醒
- .取得德國ICT屬居留程序;臺灣國籍、戶籍及其他義務須依臺灣規定另行核對,不應由德國卡片推定所有權利義務。
- .臺灣、德國或第三國的稅務居民判定及納稅義務須依各地規定與個案事實核對,不能僅由ICT居留身分判定。
- .跨境收薪及匯款須另核對適用的外匯、稅務與防制洗錢規定,個案請取得相應專業確認。
六、常見 FAQ
• ICT適用第三國人員;仍須依國籍、居住地及適用例外核對。
• 受雇於設立在歐盟以外的企業,並有符合規定的同企業或集團調動。
• 職位須符合主管、專家或受薪受訓人才;法定6個月任職條件與臺北清單表述差異應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調往德國接收據點的ICT派駐須超過90天,並符合其他要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企業關係、實際職務、契約與申請程序均須核對,國籍符合不等於已獲准。
• ICT企業內部調動:
• 須有符合規定的境外雇用與集團內調動連結;原「契約維持不變」過於概括,境外雇用暫停及德國契約安排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 主管/專家最長3年,受訓人才最長1年,依派駐期間核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受雇工作居留或歐盟藍卡:
• 須依該類別核對具體工作、資格及雇用條件,不能僅憑有德國公司契約判定。
• 後續永久居留仍須符合所選途徑的條件,工作卡本身不是長期定居保證。
是否適用ICT,應依企業內調動及其他法定要件判斷,不能單憑借調名稱決定。
• 原ICT須持續符合企業或集團內調動及核准工作條件。
• 轉任其他公司前,須向主管機關核對可適用的工作居留及授權,並完成所需程序;不能假定原ICT已涵蓋。
• 原申請須具調動結束後返回同企業或集團歐盟以外據點的可能性。
• 派駐結束後的合法停留、工作或轉換居留須依個案核對;不能把ICT當作自動續留找工作的許可。
• 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可依條件申請家庭團聚;是否與主申請人同批送件及處理須向受理機關確認。
• 送件時應核對家屬的適用條件及資料準備情形:
• 核對生活保障及其他適用要件;ICT家屬的法定住房豁免不應被寫成必須先備足全家住房。
• 家屬的文件及實際行程安排。
家屬應依預約及個案審理情形安排後續行程與子女就學,不以預期時間代替核准。
• 德國ICT赴其他適用會員國工作須核對當地流動及通報規定;原90天/180日及愛爾蘭、丹麥例外,仍應由目的地主管機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持另一適用會員國ICT再調往德國,須區分短期流動與較長期Mobile ICT申請,並符合相應條件。
七、結語:誰適合使用德國企業內調派 ICT-Card?
企業或員工可依下列情境核對ICT是否適用,仍須滿足全部法定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核:
- .受雇於歐盟以外企業,並可證明與同企業或集團的德國據點之調動關係。
- .職位符合主管、專家或有學位的受薪受訓人才要件。
- .派駐期間須按類別核定;原1–3年示例不能套用所有受訓人才案件,亦不是永久調職許可,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職涯目標應與實際派駐安排分別評估;工作經驗或人脈成果不屬居留核准保證。
如另有長期留德或國籍規劃,須分別評估適用資格與下列事項:
- .是否符合其他工作或求職居留條件,以及轉換申請所需程序;ICT不自帶轉換核准。
.兩地稅務居民、社會保險、公積金及跨境資金義務,須依個案取得專業確認。 .國籍、戶籍、兵役或放棄國籍等問題,須依各地適用規定分別核對。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下列為本頁相關官方資料;須留意版本、適用範圍及彼此表述差異,不能只因資料來自官網便推定個案核准。
- .德國聯邦移民與難民局BAMF:辦理ICT短期流動通報等法定職務;並非所有ICT簽證的發證機關。原最長3年僅適用主管與專家,受訓人才須另看其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Make it in Germany:德國官方專業人才資訊入口,提供ICT基本適用範圍與主管機關連結;具體契約、薪資及文件仍應核對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資料。
- .德國在台協會:有企業內部調動ICT申請清單;符合其領區受理條件者應依當時公告核對文件、預約與申請管道。
- .德國聯邦就業局BA:依規定審核ICT工作條件;免優先權審查不等於免除勞動條件審核。
- .德國官方法規資料庫Gesetze im Internet:可查《居留法》§19及相關條文。原任職6個月須連續且與其他條件連讀,臺北清單的不同表述仍應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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