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受雇工作居留:雇主義務、申請條件與規費
雇用外籍人員須核對雇主資格、適用的聘用計畫與工作居留程序。原文每年一千兩百美元的補償金僅可能對應全年且無豁免的適用情況,不能概括為所有案件的固定年費;法定繳納義務由雇主負擔,個案轉嫁或扣薪是否合規仍待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什麼是 Work KITAS?

Work KITAS泛指外籍人士依工作目的取得的有限期居留安排;工作聘用與移民許可須分別符合規定,包括:
- .依實際工作內容申請相應的有限期簽證;已查現行分類有E23等工作類別,不能只沿用原文C312舊代碼判斷資格。
- .須經入境查驗獲准,依規定授予相應有限期居留及電子文件;可從事的工作受核准類別與相關勞動規定限制,不能概括為居留證即授予所有工作權。
赴印尼工作前,應核對實際活動所需的聘用及居留許可:
- .依職務及雇主情況辦理適用的外籍人員聘用核准或豁免程序,並取得相應簽證與居留許可。
- .不得以不符實際工作目的的許可從事受雇活動;原文25,000,000印尼盾或4年拘役的現行法源及適用尚待核實,也不能把所有商務會議一律等同受雇工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已查規費表對適用的逾期居留按每天1,000,000印尼盾計收,另有法定範圍及減免;逾期仍可能涉及其他處分,不能以繳費代替合法居留,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條件:公司端 vs. 外籍員工端

1. 雇主端:核對適用的聘用核准程序
雇主應依其類型與擬聘職務確認是否須取得RPTKA核准及相應程序;法規另列豁免,不能概括為任何雇主均採完全相同流程。
1. 由雇主依適用程序提出RPTKA申請;原TKA Online程序須配合主管機關最新線上系統安排確認。
- .依申請類型提出職務、聘用理由、工作地點及使用期間等資料。
2. 依程序完成資料核對與RPTKA核准
- .適用的RPTKA核准作為申請工作簽證及居留的推薦依據;移民機關仍須依法審查,不能視為已取得簽證。
3. 確認DKPTKA繳費義務與豁免
- .適用雇主須按每職務、每人、每月100美元繳納DKPTKA,依核准聘用期間預繳;法規另有豁免,不可一概套用所有外籍員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是否須取得RPTKA及適用的文件,應按雇主、職務與法定豁免核對;不得用「沒有RPTKA+Notifikasi就一定不能申請」概括所有工作類別。
2. 外籍員工端:專業資格與基本文件
員工與雇主應按適用的勞動及移民程序分別準備文件,包括:
- .護照須符合適用工作簽證的法定剩餘效期;原文多數要求18個月的概括說法與已查條文不符,不宜沿用,應按個案確認最新文件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學歷應符合擬任職務資格,並具相應能力或符合法定工作經驗要求;不能概括為所有職務一律須大學學歷及數年經驗。
- .提出勞動契約或其他適用協議,依要求載明工作、薪資、地點與期間等內容;不能推定任何派遣命令都可替代。
- .依適用程序準備照片及其他受理文件;原列履歷與犯罪紀錄證明是否適用於本人案件尚待確認,不能將一般文件清單當作所有職務的共同法定要求。
四、印尼 Work KITAS 流程:從 RPTKA 到拿到居留卡

以下僅整理申請程序,實際步驟與豁免須按雇主及職務核對:
Step 1|由雇主核對並提出適用的RPTKA申請
- .符合資格的雇主依主管機關線上程序填報擬聘人員、職務及所需資料;雇主類型不僅限一般公司。
- .申請須經資格與資料審查;RPTKA核准及相關豁免依適用規定處理,不能把初步評估通過視為所有程序已完成。
Step 2|確認DKPTKA繳費通知與RPTKA核准
- .適用雇主依核准使用期間預繳DKPTKA;例如12個月且無豁免時,按每職務、每人US$100乘以月數計算,仍須依實際通知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規定完成資料確認與適用繳費後,取得RPTKA核准作為移民程序的推薦依據;付款通知與移民許可不可混同。
Step 3|按現行分類申請工作用途簽證
- .申請人或擔保人依適用工作類別提出有限期簽證申請,並提交法定文件;應核對現行類別,不只依原文C312舊索引操作。
- .按適用類別提交護照、擔保、生活費、照片及工作目的證明等文件,繳納相應費用;勞動契約等材料另須配合聘用審查要求。
Step 4|入境查驗與居留授予;原30天換證說法待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持符合工作目的的簽證接受入境查驗,獲准後依規定授予相應居留;原稱持C312入境後一律於30天內到地方移民局換證,其現行適用尚未核實,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電子居留及再入境文件依主管機關程序授予;指紋、照片或親赴受理機關等要求須按案件通知,本批未核實所有人均先到地方機關採集後才獲電子文件。
Step 5|確認申報與延長義務
- .應核對本人適用的住址及外籍居留登記要求;原列警局、STM及SKTT的完整現行程序尚待確認,勿將摘要視為已涵蓋全部義務。
- .聘用及居留效期屆滿前,應分別核對RPTKA與居留延長的申請條件;契約續約不會自動延長許可,也不應一概沿用舊Notifikasi程序。
五、Work KITAS 的活動範圍與限制

1. 核准活動及適用條件
- .可依核准的工作類別及與擔保者的雇傭關係從事相應工作並取得報酬,仍須遵守勞動及移民規定。
- .持有效再入境許可,可依規定辦理出入境,仍須符合當次查驗與許可效期要求。
- .銀行帳戶、手機門號與租賃契約應另依各機構及契約要求辦理;本批未核實持工作居留即可取得全部服務。
- .符合條件的配偶及子女可按家庭團聚類別申請,須各自符合關係、年齡、婚姻狀態與效期要求,不能保證與主申一併核准。
2. 活動限制及違規責任
- .應依核准的雇主、職務、工作地點與許可範圍從事活動;變更須按規定辦理,違規後果依實際行為及適用法規判定。
- .不得未經合法程序替其他雇主工作;法規對特定同職務的多雇主聘用另有條件,須逐一核對各雇主核准及相關同意。
- .已查規費表對不超過60天的適用逾期居留按每天1,000,000印尼盾計收,另有法定減免;超過60天的具體處分應另核對現行法律,不能把繳費當作延長許可,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六、家屬申請資格與許可限制
依已查印尼家庭團聚分類與許可期限規定:
- .配偶及未滿18歲且未婚的親生子女,可按符合的家庭團聚類別提出申請;須分別核對所依附者居留與其他條件,不能只憑親屬關係保證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子女滿18歲後,須另核對本人符合的居留資格;不能概括限定只剩就學或工作兩種途徑,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家屬居留不等同一般工作許可;須依所持類別確認活動及報酬限制,若擬從事其他活動,應先辦妥適用的兼具活動或身分變更程序。
七、從 Work KITAS 走向永久居留與入籍的可能性
1. 永久居留(ITAP / KITAP)
永久居留須按適用法定類別審查,不能只以工作年資推定資格:
- .已查工作類永久居留規定涉及公司最高主管或外國公司代表處主管等資格限制,不能概括所有受雇者工作約3~5年即可申請;仍須依適用類別核對連續居留與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申請門檻仍須主管機關依法審查,永久居留不因持有工作居留而自動取得。
2. 入籍印尼
依已查印尼國籍法及一般歸化申請程序:
- .一般歸化須符合連續居住至少5年或非連續居住至少10年的要求,並依規定提出移民機關證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歸化程序須提出永久居留許可認證副本等文件,並符合工作或固定收入、刑事紀錄及不導致雙重國籍等法定要求;不能僅用「無重大犯罪」或願意放棄國籍概括。
- .印尼一般歸化不得導致雙重國籍;中華民國國籍喪失須另經法定申請與核准,不能推定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
工作居留不自動授予永久居留或國籍;應分別確認本人符合的法定資格,並另行核對臺灣及印尼的國籍、稅務與家庭影響。本批未完成個案稅務判定。
八、常見FAQ
九、受雇或派駐前應確認的事項
規劃受雇或派駐前,可先確認:
- .確認聘用或派駐安排,以及實際雇主、職務與工作地點是否符合申請要求。
- .確認預定活動與許可範圍相符,不能以短期觀光安排代替實際受雇所需程序。
- .家屬居留與子女就學應分別核對,不因主申取得工作居留而保證家屬或學校安排。
應按本人職務、雇主及實際活動確認適用的工作與居留條件,不能以一般規劃建議代替個案資格審查。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本頁已核對的官方來源,應依各自適用範圍閱讀:
- .印尼移民主管機關:工作簽證及居留須依現行分類與相應文件申請,E23等類別的活動範圍應分別確認;即時系統操作與進度顯示以主管機關提供為準。
- .印尼勞動部:核對RPTKA與外籍人員使用補償金DKPTKA的適用程序;此為法定雇主補償金,不是投資基金。應一併核對法定豁免,不概括所有案件均須相同核准及繳費。
- .OSS與企業文件:NIB及適用營業許可是核對雇主資料的一部分,不能僅因有NIB就推定具備聘用所有外籍職務的資格;仍須依勞動及移民規定審查。
- .印尼勞動部法規資料庫:可查外籍人員聘用與RPTKA程序等正式規定,應核對有效狀態及適用職務;本批尚未完整確認原稱職位限制名單的最新範圍。
- .臺灣文件驗證:學歷或經歷文件的驗證要求,須依文件種類及受理機關確認;本批未核實每種工作申請均需依原列BOCA及TETO程序驗證,不應概括套用。
本頁依已查印尼勞動及移民規定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申請工作居留(包括E23等適用類別)須按雇主、職務及活動核對聘用核准或豁免與移民文件;雇主類型不能概括限PT/PT PMA。適用雇主的DKPTKA按每職務、每人、每月100美元計收並有法定豁免,屬外籍人員使用補償金,非投資商品。實際資格及個案法律、稅務要求仍須另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