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圭退休與被動收入者居留:資格、財力文件與身分維持
退休、年金及其他收入來源,須依實際居留程序核對適用條件。一般暫時居留與轉永久居留的文件要求不同;收入證明不等於居留核准,取得身分後仍須遵守維持及離境規定。規劃往返臺灣與巴拉圭前,應分別確認居留、文件及生活安排。
一、退休及收入證明與居留程序

依巴拉圭《移民法》6984/22,一般居留程序通常先申請最長兩年的臨時居留,再依規定申請轉為永久居留;法定例外另依適用程序辦理,效期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核發文件為準。
本頁討論領取退休給付或其他收入者申請居留時的注意事項。應區分一般臨時居留程序,以及轉永久居留時適用的財力類別;下列收入情形不能一律視為同一種專屬臨時居留:
- .領取退休金或養老金,能提出符合所申請類別要求之證明者
- .以租金、股息等其他收入提出財力資料者,須另由移民主管機關確認適用類別及證明文件
- .希望依合法居留身分在當地生活,並在身分及文件有效期間依規定辦理出入境的人
現行永久居留財力附錄列有「退休或養老金領取者」,要求提出符合規定的收入證明;一般臨時居留應依其申請清單及個案要求辦理,不能把永久居留財力附錄直接當作臨時居留資格。
二、申請資格與收入條件

(一)基本資格
申請時應按實際居留程序及收入類型,分別核對下列事項:
- .年滿 18 歲者依成年申請程序辦理;未成年另有申請規定,年齡與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刑事紀錄須依原籍及居住史提供有效的全國或聯邦級證明;是否影響居留,依故意犯罪、反覆犯罪等法定條件審查,不能僅以「無重大前科」概括。
- .退休金或養老金須按適用財力類別提出證明;私人年金、長期給付或其他被動收入,應另確認分類及文件要求
- .按實際申請程序辦理,申報在當地從事的合法活動,並遵守當地法律及規範
(二)穩定收入/經濟能力的證明方式
下列財力資料須按程序區分。現行轉永久居留附錄的退休/養老金類別列有專門證明要求,其他收入文件是否適用,應另依主管機關的類別及個案要求核對:
- .退休金或養老金證明,應載明領取金額及收款金融管道,並按規定完成文件驗證
- .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出具的私人年金文件,是否符合退休/養老金類別及應備內容,須由移民主管機關確認
- .如需以銀行對帳單補充證明實際收入,應依移民主管機關的個案要求準備,不能預設固定期間為通用標準
- .租金、股利等收入的契約、扣繳或報稅資料,是否足以符合適用財力類別,須按實際收入來源向主管機關確認
現行永久居留要求以可查證資料證明實際收入或可用資源;退休/養老金類別須提出載明金額及收款金融管道的證明。原列每月約 1,100~1,300 美元等值尚待官方確認,不能作為已核實的最低門檻。適用金額及證明方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與個案審核要求為準。
三、文件與居留的辦理事項

以下分項說明文件準備、居留及證件申請,不代表每個個案都須辦理全部項目或固定按此先後。適用文件及辦理方式須依申請類別與個案要求確認。
項目 1|臺灣端文件準備、驗證與翻譯
臺灣核發文件應逐項對照適用的居留清單:
- .出生證明及其原件、認證影本;父母資料與臺灣文件格式須依受理要求確認。
- .依婚姻狀態備妥適用證明,如結婚證明、離婚判決或配偶死亡證明;未婚者是否另需證明,依受理要求確認。
- .依原籍及居住史準備有效的全國性或聯邦級刑事紀錄證明;臺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警察機關核發。
- .退休金或被動收入資料須依申請階段核對;轉永久如援用退休/養老金類,證明須載明實收金額及收款金融管道,其他被動收入文件須另確認。
- .銀行對帳單依申請類別及個案要求準備;近 6~12 個月是否適用,須向受理機關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有效護照或符合清單的原籍身分文件,並備原件及經認證影本。
各文件的核發、公證、驗證及翻譯要求,須依文件性質分別核對:
1. 先依文件性質取得正本,並按所採驗證程序辦理必要的公證或認證。
2. 依適用程序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國內辦事處申請文件驗證。
3. 適用臺巴公文書協定者,經指定權責機關驗證後,免再由巴拉圭駐外使領館複驗;不適用的文件須另核程序。
項目 2|確認入境資格並準備巴拉圭當地文件
在巴拉圭應依現行清單備妥入境及當地相關資料:
- .入境證明原件及認證影本,可依清單提供蓋章入境單或護照入境章。
- .在巴國的住址及活動須依法申報;「居住證明」、「生活狀況證明」是否另須由警局或法院核發,應依個案要求確認。
臺灣及巴拉圭文件須按一般臨時居留的現行清單及個案要求整合,收件不等於核准。
項目 3|向巴拉圭國家移民局申請一般臨時居留
在臨時居留制度下:
- .一般臨時居留效期最長 2 年,可依規定申請延長;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核發文件為準
- .申請期間取得的預備居留證,在證件有效期間允許居住、出入境、工作及就學;須遵守適用規定,取得該證不代表臨時居留必定核准
申請時須依一般臨時居留的現行清單準備:
- .有效身分、出生、適用的婚姻狀態、原籍或居住國刑事紀錄、入境資料,以及清單要求的國際刑警組織與當地警察資料、相關宣誓等。
- .如個案被要求提出財力資料,按適用要求準備;前述永久居留財力附錄不能直接當作一般臨時居留的必備清單
項目 4|辦理臨時居留卡及另向警察部門申請身分證
核准居留後,兩種證件應按各自程序辦理:
- .臨時居留卡依核准期間核發,效期最長兩年,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另向警察識別部門申請巴拉圭身分證,效期與所持臨時居留相同;實際申辦文件依該部門要求辦理。
項目 5|依條件申請變更為永久居留
一般居留程序須先取得暫時居留,符合該居留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後,才可申請變更為永久居留:
- .一般申請窗口為臨時居留卡到期前 3 個月內;逾期另有處理規定,應在送件前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時須按適用財力分類提出可查證的收入或可用資源證明,並檢附規定的警察、司法及 INTERPOL 背景文件,由移民局審查居留條件。
- .永久居留身分無期限,居留卡每 10 年換發;身分仍受法定離境及取消規定限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取得居留後仍須確認的事項
1. 依收入類型及申請程序核對財力要求
退休或養老金證明可用於符合該類別的永久居留財力審查;其他收入須另確認適用類別。一般臨時居留應依其要求辦理,不能只憑有退休給付或被動收入就認定符合全部居留條件。
2. 申請變更為永久居留的條件
符合一般暫時居留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者,可依規定申請變更為永久居留;永久居留卡每 10 年換發,身分維持另依法判斷。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銀行、資產與稅務須分別確認
- .臨時居留獲准後,可在核准期間合法居住;出入境須持有效文件並配合移民查驗
- .身分證不等於銀行開戶、資產持有或所有行政事項均自動獲准;應依銀行審查、資產類型及個別申辦規定確認
- .巴拉圭課稅須依所得類別與法定來源判斷,不能僅按境內或境外收款概括免稅。臺灣申報義務須依稅務居住者身分、所得類別及門檻確認;符合規定的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取得巴拉圭居留不直接決定兩地納稅義務。
4. 限制與風險
- .收入認定與文件要求應依申請時的官方規定核對,不能把本文參考資訊當作固定門檻
- .暫時居留與永久居留的連續離境限制不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間且未獲授權,可能被取消居留;申請永久居留須有定居意圖,歸化另須符合真實住所及連續居住要求。
- .依法獲准居留者可從事合法工作;受僱仍須遵守勞動規定,並由雇主依法向移民主管機關通報
五、親屬居留資格與申請安排
《移民法》保障家庭團聚;親屬仍須按各自居留資格與適用程序準備文件:
- .配偶:屬法定家庭團聚範圍;申請居留的類別與安排須個別確認,不能僅憑配偶關係推定取得與主申請人相同類別。
- .未婚未成年子女:可依適用程序申請居留,並核對父母居留、簽署及授權或監護文件。基礎與中等教育的公私立學校不得僅因移民身分不規則而拒絕入學登記。
- .成年子女:家庭團聚原則列有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單純經濟依賴是否符合居留資格,應另按個案確認,不能僅以一般扶養證明取代適用條件。
- .父母:屬法定家庭團聚範圍;永久居留的受扶養財力分類列有親屬關係及供養人身分證明,初次暫居與個案所需的扶養及財力文件應另行確認。
現行永久居留的受扶養財力分類,對配偶、受扶養父母及身心障礙親屬分列不同的關係與供養人身分證明;應按適用類別確認所需文件,並與初次暫時居留程序分開核對。
六、永久居留與歸化條件
1. 從臨時到永久居留
- .一般情況:先取得最長兩年的臨時居留,符合該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後申請永久居留;正常送件窗口為居留卡到期前 3 個月內,逾期另依規定處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條件:申請時須按適用財力分類提出可查證收入或可用資源文件;退休金或養老金類別另要求證明領取金額及收款方式,並依規定提出背景文件,由移民局審查。
2. 從永久居留到入籍(概略說明)
依現行憲法、最高法院規則及歸化申請要求,主要條件包括:
- .申請前須有至少 3 年自永久居留核准決議起算的連續居住,並符合真實住所及離境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年滿 18 歲、品行良好,並符合在巴拉圭規律從事職業、技藝、科學、藝術或產業等活動的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向最高法院提出歸化申請,並依規定接受基本官方語言、歷史、地理及相關國籍憲法規範的考核;考核可採口試或筆試。
需特別提醒:
- .歸化屬司法審查程序,由最高法院依法准駁,不保證核准。
- .巴拉圭的多重國籍依國際條約或具憲法層級的互惠判斷;與西班牙有雙重國籍協定,但臺灣申請人的適用仍須個別確認。
- .臺灣申請人應分別核對中華民國國籍喪失的申請許可規定,以及公職的國籍限制、法定例外與個別任用條件。
七、常見 FAQ
八、結語:收入、生活與居留條件須分別評估
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收入能否作為財力證明,須依適用居留程序及收入性質確認。一般暫時居留與轉永久居留分別有申請條件;提出收入資料不等於獲准,取得居留後仍須遵守身分維持及變更程序,生活與行政事項也須各自辦理。
若考慮用穩定現金流做資產配置,應分別評估個人財務風險、實際生活需求及居留條件;不能據此保證資產分散效果或生活彈性。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巴拉圭國家移民局(Dirección Nacional de Migraciones):提供一般暫時居留、轉永久居留及相關文件資訊。退休/年金財力類別列在現行轉永久附錄,應與一般暫居清單分開核對;收件不等於核准。官方資料:https://migraciones.gov.py/residencia-permanente-para-el-cambio-de-categoria-de-residente-temporal/
- .巴拉圭駐臺大使館:可依巴拉圭外交部公布的館處資料,確認簽證及領事文件服務;居留條件與核准須另依移民局規定。館處名錄:https://www.mre.gov.py/embapar-taiwan/
- .巴拉圭外交部(Ministerio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提供簽證、使領館及文件驗證相關資訊;一般外國人的居留申請與核准由移民局依規定辦理,不能把外交禮遇概括套用退休申請人。簽證資訊:https://www.mre.gov.py/visas/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文書驗證。適用臺巴公文書協定者,經我國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後,可免巴拉圭使領館複驗;個別退休、銀行等文件的前置公證及譯本要求,仍須依文件性質確認。官方說明:https://www.boca.gov.tw/cp-56-4364-cb53c-1.html
本頁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拉圭或臺灣的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建議。實際收入分類、申請文件、居留維持與變更及稅務義務,應依相關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條件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