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圭公司股東與創業者居留:最長兩年暫居及轉永久申請
設立公司或持有股權,不等於取得居留。一般暫時居留、轉永久居留及SUACE投資人程序各有條件,應分別核對。股東經濟能力證明須依所申請的居留類別及現行規定準備;家屬也須符合各自的申請條件,不能僅憑公司營運推定全家獲准。核准與否由移民主管機關依法審查。
一、公司股東身分與居留程序

依巴拉圭一般居留制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常先辦理臨時居留,再依規定申請轉為永久居留;符合投資人例外者另循其程序:
- .一般臨時居留效期最長兩年,得依規定申請延長;效期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核發文件為準
- .符合暫時居留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後,可申請永久居留;永久居留性質無期限,居留卡每 10 年換發,仍須遵守身分維持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轉永久居留時,須以可查證資料證明實際收入或可用資源。官方財力附錄列有不同類別,其中包括:
「公司股東或合夥人」屬轉永久居留的財力證明類別之一,須依公司型態提出官方列示的股東文件,並符合一般財力及其他居留要求。
若投資計畫符合生產型企業投資要求,可向工業與商業部的一站式企業窗口申請「投資人證明」,再備齊移民主管機關所需文件申請投資人永久居留:
- .生產型企業投資最低金額:每位申請人 70,000 美元或依官方匯率折算的等值巴拉圭幣;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生產型投資計畫須符合至少 5 個正式工作職位要求;新設公司應創造並維持,既有公司的創造或維持安排依適用文件與個案核定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公司與居留的關係可分別說明如下:
「一般股東依適用的居留程序申請,轉永久時可依股東類別提出財力證明;符合生產型投資要求並取得投資人證明者,可另申請直接永久居留,核准均由移民主管機關決定。」
二、申請條件

(一)基本個人條件
依巴拉圭移民主管機關的一般臨時居留申請說明,須依年齡及個案備齊適用文件與聲明:
- .一般居留申請並非一律限年滿 18 歲;未成年申請人另有法定代理及文件要求
- .依原籍及居住史提交全國或聯邦層級刑事/警察紀錄;是否准許居留另依適用的刑事及移民規定審查,不能只以「無重大前科」概括。
- .居留申請須備有效護照或清單接受的原籍國身分證明,並提交原件及經公證認證的影本;入境旅行文件另依國籍規定辦理。
- .申報預計在巴拉圭從事的合法職業或活動,並作成遵守當地法律的聲明
(二)公司股東身分與股權證明
現行轉永久居留的「經濟能力證明」附錄,將「公司股東或合夥人」列為財力類別,並依公司型態要求:
- .提出經認證、完成登記並明列申請人為股東的公司設立文件,作為官方列示的股東證明選項;
- .或提出符合登記、認證要求的股東名簿,或載明申請人為股東的電子證明;簡化股份公司(EAS)須依規定提出法人、法律架構及最終受益人主管機關(DGPEJBF)的證明。
股東身分須有符合官方要求的文件支持;此為轉永久居留的財力證明要求,仍須符合其他申請條件。
(三)轉永久財力與投資人條件須分別確認
現行轉永久居留的股東附錄未列固定投資金額;一般財力要求仍須以資料證明實際收入或可用資源,並依適用類別及個案確認:
- .公司稅籍登記資料是否須提出,應依適用的財力類別及移民主管機關補件要求確認
- .公司營運、員工或營收紀錄是否須補充,應依個案的財力證明需要及主管機關通知確認
- .以可查證的資料證明申請人具有實際收入或可用資源,不能只憑股東名義推定經濟能力
若申請本頁所述生產型企業投資的投資人證明及永久居留,另須符合:
- .每位申請人的生產型企業投資最低額 70,000 美元,金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至少 5 個正式工作職位的要求,並依新設或既有公司適用的承諾文件履行;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資計畫、財力文件及資金來源聲明,並配合投資執行與就業情形的追蹤
三、公司、文件與居留的辦理事項

以下分項說明公司登記、一般臨時居留及特定投資人永久居留,不代表固定先後或每案都須辦理全部項目。各程序須按申請人身分及公司型態安排;符合投資人例外者,無須先取得一般暫時居留。
項目 1|公司架構與股東資料
- .設立新公司或參與既有公司,須分別核對適用的公司登記與居留程序。
- .公司資料須如實載明股東、出資及營業活動;EAS設立文件另列股本及股份資料。
- .依實際營業需要選擇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適用型態;章程、公證及登記手續依該型態辦理。
項目 2|臺灣端文件準備
一般臨時居留文件依移民機關現行清單及個案補件通知準備,包括:
- .出生證明;婚姻狀態文件依已婚、離婚或喪偶等適用情形提交。
- .依原籍與居住史提供全國或聯邦層級刑事/警察紀錄,並另備適用的INTERPOL及巴拉圭境內紀錄。
- .有效護照或清單接受的原籍國身分文件原件,以及經公證認證的影本。
- .資金來源或財力文件須按實際居留程序及補件通知準備;永久居留股東附錄不能直接當作一般暫居的共同必備清單。
適用臺巴免除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的臺灣文件,經我國指定權責機關驗證後,可免巴拉圭使領館複驗。私人文件的前置公證、協定例外及西文翻譯仍須按文件種類確認。
項目 3|依公司型態辦理設立及股東資料登記
- .公司設立與稅籍分由相關機關審查,SUACE提供整合申辦窗口;EAS的稅籍登記須透過SUACE辦理。
- .依公司型態,以適用的章程、股東名簿、電子紀錄或主管機關證明確認申請人的股東身分,不把各種文件一律列為同時必備。
- .用於永久居留經濟能力證明時,依公司型態提交適用的登記章程、股東名簿/電子證明或EAS主管機關證明;一般暫居依其自身清單辦理。
項目 4|依一般臨時居留規定申請
一般臨時居留向移民機關提出,應按現行共同清單及個案補件通知提交:
- .身分文件、適用的簽證與入境證明、出生及婚姻狀態文件、境內外刑事紀錄及法定宣誓文件。
- .公司設立或股東證明須按所辦程序準備;現行股東經濟能力附錄適用於永久居留,臨時居留個案需否補交由移民機關確認。
- .稅籍、營業憑證或財務資料是否須交,依實際居留程序與補件通知確認;不能概括為所有股東暫居申請的固定清單。
居留卡與巴拉圭身分證分屬不同核發程序:
- .臨時居留卡效期最長兩年,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延長相同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臨時居民可另向警察機關申請巴拉圭身分證;移民機關說明其效期與臨時居留相同,仍須完成身分證申辦程序。
項目 5|另循生產型投資人永久居留程序的條件
若擬依生產型企業投資申請投資人證明,須個別核對投資額、就業計畫及其他要求:
- .每位申請人投資額 70,000 美元以上,限適用的生產型企業投資;金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至少 5 個正式工作職位,依新設或既有公司適用的創造、維持及佐證要求辦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符合投資人證明要求並取得證明者,得另備齊文件向移民主管機關申請直接永久居留,無須先完成一般臨時居留程序;投資人證明本身不等於永久居留核准。
四、申請後需分別確認的事項
1. 股東文件與居留審查須分別核對
以公司股東身分提出經濟能力資料,須依適用的永久居留規定準備文件,而不是僅靠被動投資或金融商品。公司持股或營運本身不等於居留獲准。
2. 暫時居留與變更永久居留的條件
- .一般臨時居留效期最長兩年,可依規定申請延長;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核發文件為準
- .符合暫時居留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並依規定申請期間送件,可申請變更為永久居留;由移民局審查核准。
- .永久居留身分無期限,居留卡每 10 年換發;仍可能因法定離境或取消事由喪失身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銀行、公司與資產事項須另核條件
居留、身分證、銀行及公司事項各有條件,應分別確認:
- .銀行帳戶須依帳戶種類辦理身分核驗與客戶審查,個別銀行是否受理及所需文件另行確認
- .如依法受任命或授權,得在公司章程及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簽約、聘僱員工;股東身分本身不等於董事或代表權
- .公司持有或交易不動產與其他資產,須依公司型態、登記及個別資產的法律限制確認
4. 巴拉圭與臺灣稅務須分別判斷
巴拉圭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須分別判斷納稅義務及法定所得來源;在境外提供服務或取得收入,也可能落入法定課稅範圍,不能以取得居留概括認定境外收入免稅。
臺灣的申報義務須依稅務居住者身分、所得類別及申報門檻判斷;符合規定的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取得巴拉圭居留身分不直接決定臺灣納稅義務,應按個案向合格稅務專業人士確認。
五、親屬居留資格與申請安排
《移民法》將家庭團聚列為基本原則;各親屬仍須分別核對居留資格、文件與申請程序:
- .配偶、未婚未成年子女:屬法定家庭團聚範圍;各自的居留類別及申請安排須分別確認。未成年人的親屬、父母居留身分與同意或授權文件,應依適用程序辦理。
- .成年子女:家庭團聚原則列有身心障礙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時,身心障礙受扶養者與成年學生的財力證明另有分類。單純經濟依賴是否符合居留資格,仍須按個案確認。
- .父母:屬法定家庭團聚範圍。永久居留的受扶養財力分類列有由子女扶養的父母,須按規定提出親屬與供養人身分證明;初次暫居及其他個案文件應另行確認。
現行永久居留申請的經濟能力分類,依配偶、受扶養父母及身心障礙親屬等情形列有不同證明;應按適用類別確認關係、供養人身分及其他所需文件,並與初次暫居程序分開核對。
六、永久居留與歸化須分別申請
- .永久居留:
- .一般情況:先取得暫時居留,符合該居留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後,依規定申請期間送件,申請變更為永久居留。
- .符合 SUACE 投資人規定者,可憑工商部投資人證明及移民局要求的文件,申請免經暫時居留的永久居留;取得證明不等於移民局已核准。
- .入籍:
- .申請歸化須有至少 3 年自永久居留核准決議起算的連續居住,符合真實住所、離境、境內活動及良好品行等條件;另有官方語言與基本國情考核,向最高法院申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是否核准歸化由最高法院依法審查,符合居留年限不等於自動取得國籍。
巴拉圭的多重國籍須依國際條約或具憲法層級的互惠判斷;臺灣申請人能否保留原國籍,應確認個案適用。取得外國居留或國籍不會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公職有國籍限制及法定例外,軍職須按實際職別另核。
七、常見 FAQ
八、結語:公司經營與居留申請應分別評估
公司經營、股權持有與居留申請須分別依商業及移民規定辦理。一般暫時居留、轉永久居留及SUACE投資人程序各有條件;公司持續營運並不表示本人或家屬必然取得、轉換或保留居留,應按各自適用類別與文件要求評估。
是否在巴拉圭設立或經營公司,應依實際業務需求、可承擔的投資風險及適用居留條件審慎評估。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優先建議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MIC(巴拉圭工業與商業部)EAS專區:提供簡易股份公司的設立程序、文件及系統操作資訊。公司設立條件與居留資格須分別核對。官方資料:https://eas.mic.gov.py/Preguntas-frecuentes
- .巴拉圭國家移民局(Dirección Nacional de Migraciones):受理居留申請。一般暫時居留與轉永久居留的文件清單不同,股東經濟能力資料須依適用的永久居留附錄準備,收件不等於核准。官方資料:https://migraciones.gov.py/residencia-permanente-para-el-cambio-de-categoria-de-residente-temporal/
- .DNIT(Dirección Nacional de Ingresos Tributarios):提供公司稅籍登記(RUC)、企業所得稅(IRE)與股利相關稅制(IDU)的程序及法規資訊;應按實際活動與納稅義務確認適用。官方法規:https://www.dnit.gov.py/en/web/portal-institucional/w/ley-n-6380-19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文書驗證。適用臺巴公文書協定者,經我國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後,免再由巴拉圭駐外使領館複驗;個別私文書、公證前置及譯本認證仍須依文件性質確認。官方資料:https://www.boca.gov.tw/cp-56-4364-cb53c-1.html
本頁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拉圭或臺灣的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建議。公司設立、居留申請、稅務與文件要求,應依相關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情形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