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研究與高等教育居留:申請資格與程序
巴西研究與高等教育居留須依有無僱傭關係及活動類別,核對邀請、契約、資格與其他適用文件;取得大學邀請信不等於符合全部條件或獲准居留。本文整理申請程序。原文對科研機構知名度、政策利多與長期職涯成效的概括描述尚未完整核實,不宜作為個人成效或核准承諾。
一、什麼是「巴西研究與高等教育專業居留」?

巴西《移民法》(Lei nº 13.445/2017)及施行細則 Decreto nº 9.199/2017 規定移民權利,並將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列為簽證與居留目的;申請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區分有、無巴西僱傭關係的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居留,分別核對適用條件與申請程序。
1. 無巴西僱傭關係研究/教學:VITEM I 與居留申請(RN 20/2017;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對象:在巴西研究或教學機構沒有僱傭關係,並符合適用獎學金、協定、研究合作或教學條件的科學家、研究員與教授;職稱本身不代表合格。
- .法源參考:Resolução Normativa nº 20/2017;仍須核對現行施行細則及主管機關適用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居留:依適用規定可申請最長 2 年,續期須另行申請並符合條件;不等於自動延長。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有巴西僱傭關係研究/教學之居留申請(RN 24/2018;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對象:與巴西研究或教學機構具有符合適用規定的勞動或服務契約,並符合相應資格的外籍教師或研究員。
- .法源參考:Resolução Normativa nº 24/2018;仍須核對現行施行細則及主管機關適用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居留:原則最長 2 年;符合研究或教學機構不定期契約等適用條件時,可由主管機關審查是否例外核發不定期居留,不是自動取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兩類居留須依適用程序辦理。司法與公共安全部的研究入口區分境外領館申請與境內 MigranteWeb 申請;有僱傭關係的領館申請另有預先許可要求。現行施行細則對預先許可及其例外另有規定,實際適用仍須向主管機關核對;在地登記與 CRNM 由聯邦警察辦理。
簡單理解:
類型 是否受僱 主要對象 居留期限
RN 20/VITEM I 研究/教學 無巴西僱傭關係 符合適用獎學金、協議或研究教學條件者 最長 2 年,續期另依條件申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RN 24 研究/教學 有巴西僱傭關係 符合契約及專業資格的教師或研究員 最長 2 年;不定期居留須符合例外條件並經審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哪些人適合申請巴西研究與高等教育專業居留?

申請須依實際活動與文件核對,以下為類別說明:
- .大學或研究機構教師、研究員,依有無僱傭關係提供適用契約、邀請或協議及其他必要文件;邀請或聘書不等於完整申請資格。
- .符合適用條件的博士後或研究人員,可依 CNPq、CAPES、公共研究基金會或合格高校等獎學金類別提出申請;仍須提交該類別必要文件。
- .國際合作研究須按適用協定或聯合科研類別,核對巴西合作機構、協定認可與所需許可,不以共同主持專案即認定合格。
- .受邀從事高等教育教學者,須依聘僱、原機構資助協議或適用獎學金等類別核對資格與文件;研究教學經歷本身不代表獲准。
主要為修課、攻讀學位或適用的實習、研究交換時,應核對學習居留類別。聯邦警察該類文件清單包含不隸屬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居留活動的聲明,應依實際活動判別;不能據此概括認定學生不得從事任何學術研究。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一)共同基本條件
基本文件須按境外簽證或境內居留,以及實際適用類別核對:
- .有效護照或適用旅行證件;原「效期至少 6 個月」建議尚未核實為所有研究類別的共同要求,應依受理機關清單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年滿 18 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尚未核實為全部研究居留的共同條件,應依適用類別及法定代理要求向受理機關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程序提供犯罪紀錄證明與必要聲明,並核對認證、翻譯及法定例外;不能將審查限縮為「重大犯罪」而排除其他依法審查的情況。
- .依適用類別核對獎學金、資助與其他生活安排文件;原文所列租約、宿舍或邀請機構住宿證明,尚未核實為所有案件的共同必要文件。
(二)RN 20/VITEM I:無受僱關係研究/教學
RN 20/2017 按研究或教學活動區分申請類別,並分別規定文件及必要許可;以下須與實際活動一併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條件取得 CNPq、CAPES、Finep、公共研究基金會或合格教育研究機構的獎學金,並提供相應證明與承諾文件。
- .依巴西外交部認可的國際協定進行研究,並提出協定、資格經驗及邀請等適用文件。
- .巴西與外國機構或企業的聯合科研專案,須符合適用合作類別,並核對所需科研許可與承諾文件,並非受邀即可申請。
- .不屬相關特定研究管制法規規範的研究活動,可依適用分支核對;仍須符合研究居留文件要求,不能理解為不受任何法律規範。
常見文件包含:
- .依類別提供邀請或協議,核對活動條件、期間、資助及報酬安排;特定協定類別另有不得收取巴西來源報酬的要求,不宜套用至全部研究活動。
- .獎學金類別應提交核定或授予證明及適用承諾;不能以一般資金證明一概替代該類別要求。
- .聯合科研、特定實驗室或博士後等活動,須依適用條件核對 CNPq/科技主管機關許可及相關承諾;另有法定免辦情形,不是一律要求或一律免除。
(三)RN 24:有受僱關係研究/教學
RN 24/2018 涉及有巴西僱傭關係的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居留。下列依官方資料摘要整理,完整文件與現行適用仍應向受理機關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與巴西研究或教學機構的實際關係,提交適用契約或任用文件:
- .適用的勞動契約;
- .適用的服務契約;或
- .依適用情形提供任用證明(nomeação)。
- .原列機構章程或內部規章是否為個案必要文件,尚待完整官方清單確認。
- .提交與活動相符的學經歷證明,依適用資格分支核對;外國學歷承認及完整文件規定仍待確認。
- .適用的碩士、博士或相當資格須與擬任活動相符;外國資格的承認方式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核對。
- .適用分支為至少 360 小時的研究所課程,加上至少 1 年與擬任活動相符的專業經驗;仍須核對學歷與文件承認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適用分支為大學學位,並於畢業後取得至少 2 年與擬任活動相符的專業經驗;仍須核對學歷與文件承認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語言、保險與其他要求
- .原文對葡萄牙語檢定與機構實務的概括說明尚未完整核實,應分別核對居留類別及聘用或研究機構的語言要求。
- .醫療保險及機構團保要求,應按受理機關與研究或教學機構確認;原「多數機構要求」尚未取得足夠依據。
- .涉及生物遺傳資源或傳統知識的計畫,須依適用規定及承諾文件,核對資源取得、利益分享、資料及研究材料處理等義務。
四、申請流程
以下說明境外申請可能涉及的程序,實際步驟須按有無僱傭關係及受理機關規定核對:
Step 1|確認身分類型與合作機構
- .與巴西大學或研究機構確認實際活動、契約、資助與有無僱傭關係;不能只依博士後或訪問學者職稱選擇申請類別。
- .依 RN 20(無巴西僱傭關係)或 RN 24(有巴西僱傭關係)等適用條件核對,並向主管機關確認現行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2|由巴西端先辦授權居留預審(視案件而定)
- .須預先取得居留許可的案件,依適用程序透過 MigranteWeb 向 MJSP 申請後,再辦理 VITEM I;許可不等於簽證自動核發。原「MigranteWeb 2.0」版本稱呼及各類例外的現行適用仍待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3|依適用程序向駐外巴西館處申請 VITEM I 暫時簽證
- .依受理駐外館處公布的表單、系統、文件與繳費程序辦理;原文將 MRE 表單與 e-Consular 一概視為同一填表程序,尚未核實適用於台灣申請人。
- .邀請、契約、獎學金、犯罪證明與照片等文件,應按實際類別及受理館處清單核對,不是每案均用相同組合。
- .VITEM I 核發後,仍須依簽證用途、旅行文件及入境審查規定前往巴西,簽證不代表無條件准予入境。
Step 4|入境後向聯邦警察登記並領取 CRNM
持暫時簽證入境者,應在入境後 90 天內依規定登記;境內核准居留者另有自許可公布起算的登記期限,不可一律以入境日起算。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 依聯邦警察登記服務指示填寫線上表單,核對個案資料及文件。
2. 依服務程序預約聯邦警察,提交文件並辦理生物辨識資料採集。
3. 依適用規定繳納 CRNM 等規費或核對減免資格,再依通知追蹤證件製作與領取。
Step 5|居留續期與可能的身分調整
- .居留屆期前,依現有許可及活動情形核對續期或改申請不定期居留的條件與文件,另行提出申請。
- .研究或教學活動延續不等於取得不定期居留;仍須符合適用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歸化居留期間與其他資格另依其規定認定。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一)可享權利與日常生活
巴西移民法規定人身、勞動及其他權利保障,個別活動與服務仍須符合各自適用規定:
- .依核准目的及適用規定,進行相符的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活動。
- .依法核對租賃、銀行帳戶、電信與公共服務的個別申辦條件;移民權利保障不等於所有契約必然獲准。
- .可依規定使用公共醫療服務;大學醫療資源是否適用,應另向提供服務的機構確認,不一概視為持居留即可使用。
- .出入境除居留及 CRNM 狀態外,仍須核對旅行文件、入境審查與居留維持條件;不能僅憑證件有效就概括認定可無限制往返。
(二)稅務與社會保險注意事項
- .研究獎學金、薪資與講課報酬的課稅方式須按款項性質判斷;符合純贈與、專供學習研究、成果不使贈與人受益且非勞務對價等條件的獎學金,可適用相關免稅規定。社會保險及其他獎學金分支仍須個案核對,原「多半納入」概括尚未完整核實。
- .台灣財政部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清單未列巴西;跨境所得與兩地稅務居民身分仍須依各自法律及個案事實判斷。
(三)活動範圍的限制
RN 20 與 RN 24 涉及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目的,活動與報酬仍須按實際類別及適用規定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研究或教學活動應符合核准目的與適用的邀請、協議或聘僱條件;變更時須核對相應程序。
- .無巴西僱傭關係的研究活動,不宜概括為僅能收取獎學金、旅費及日支津貼;規範另列費用補助、特定報酬及科研獎項等款項,並對相關有償活動及特定協定設有條件,須按實際核准範圍判斷。
- .有僱傭關係者須依核准研究或教學職務從事活動;新增其他雇主或無關工作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確認適用許可或變更程序,不能推定原居留已涵蓋。
六、家屬隨行與親屬團聚
家屬可依適用條件申請家庭團聚居留。符合規定時可與主申請人同時提出,但家屬核准以主申請人先取得相應居留為條件,並非一律只能待主案核准後才送件。
(一)可申請的家屬範圍
家庭團聚須依關係、身分與個別類別條件核對,以下不是全部親屬的無條件資格:
- .符合規定並能證明婚姻或伴侶共同生活關係的配偶或伴侶。
- .子女與繼子女須分別核對:不能將 18 歲及 24 歲門檻一律套用於所有子女;繼子女可依未滿 18 歲、未滿 24 歲且在學,或經濟依賴等適用分支申請。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父母或其他符合規定親等範圍的直系尊親屬,依家庭團聚相應類別申請,不宜一概增列經濟依賴要求。
- .兄弟姊妹、孫子女等須符合各自的親等、年齡、在學或經濟依賴條件,不能僅憑親屬名稱認定合格。
(二)家屬文件與權利
常見文件包含:
- .依個案提出婚姻、出生或其他親屬關係證明,並核對文件認證、翻譯與適用豁免規定。
- .提供主申請人的適用身分與居留證明;原列收入及住宿證明尚未核實為所有家庭團聚案的共同必要文件,應依受理清單確認。
- .家屬應依年齡、身分及適用程序提交旅行證件、犯罪紀錄證明或聲明,並核對法定豁免,不能一概要求每名家屬完全相同文件。
一般來說:
- .取得家庭團聚居留的配偶,可依法從事有償活動並接受教育;專業執業仍須符合相應資格規定。
- .子女可依法接受教育,公立或私立學校入學仍須依適用程序辦理,不等於保證取得特定學校名額。
七、長期居留與入籍路線
(一)從暫時居留到不定期居留
依 Decreto nº 9.199/2017 及適用程序,研究或教學居留者可在符合條件時申請續期或不定期居留,須經主管機關審查,不會自動轉換;居留審查與聯邦警察登記應分別辦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一般入籍條件概觀
普通歸化入籍(naturalização ordinária)須符合民事行為能力、居住、葡語溝通與犯罪紀錄等適用條件,以下為部分要件說明:
- .一般居住期間要求為至少 4 年,自不定期居留登記起依規定計算,並須提出實際居住證明;另有法定縮短期間及離境計算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能以葡萄牙語溝通,須依個人情況與主管機關接受的方式證明;不宜一概另列日常讀寫作為相同要求。
- .依規定核對無刑事定罪或已復權等條件;不能限縮為僅無重大犯罪。原列稅務與其他法律義務的完整歸化適用仍待確認。
是否核准入籍屬巴西政府裁量,並非單純「住滿年限」就必然獲得國籍。
(三)與台灣國籍、稅務的關聯
- .取得其他國籍並不當然使巴西國籍喪失;國籍喪失仍依本人申請、法律規定及適用例外處理。
- .中華民國國籍喪失須依《國籍法》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能將取得外國國籍視為自動喪失;原文涉及兵役、選舉權與海外資產申報的個別影響尚未完整核實,須分別核對。
建議在進入「入籍」階段前,一定要同時諮詢 台灣律師或合格移民顧問與 巴西當地律師,評估整體風險與權益。
八、常見FAQ
九、結語:研究居留的適用條件與後續規劃
巴西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居留須依活動、契約、資助及適用條件申請;能否延長居留或後續定居,仍須另按法定要求審查,不能由學術職涯流動性推論。
研究居留規劃應分別核對計畫或契約期間、居留續期、家庭安排與稅務身分。實際學術環境、語言及生活適應須自行評估;本文尚未完整核實個別稅務影響與跨境整合服務內容。
研究、國際合作及後續居留應依實際條件分別評估;計畫與契約不保證可持續職涯、長期居留或未來出入境結果,相關申請仍由主管機關審查。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巴西駐台北商務辦事處(Escritório Comercial do Brasil em Taipé)
- .適用範圍:可向台北辦事處確認台灣申請人的受理及文件規定;原文「唯一窗口」、台灣銀行士林分行繳費、照片及 RER 要求尚未取得完整現行官方依據,應以受理機關公告核對。
- .查詢方式:以辦事處正式名稱查詢官方網站,並核對領事服務資訊。
- .巴西外交部(MRE,Ministério das Relações Exteriores)之官方領事資訊
- .適用範圍:外交部官方分類列 VITEM I 為研究、教學或學術推廣,VITEM III 為人道接納,不能將後者稱為特定交流;具體契約權利另須依適用法律核對。
- .查詢方式:在巴西外交部官方網站核對研究簽證類別與受理館處規定。
- .巴西聯邦警察(Polícia Federal,PF)
- .適用範圍:持暫時簽證入境者原則須在入境後 90 天內登記;境內核准居留另按公布許可的起算期限辦理。聯邦警察受理登記、生物辨識及 CRNM,應依相應類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查詢方式:在聯邦警察官方網站核對移民登記服務及個案文件清單。
- .巴西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委員會(CNPq)
- .適用範圍:依研究類別核對 CNPq 相關科研許可或獎學金文件;這不等於 CNPq 為所有研究人員認證居留身分,簽證、居留及登記須依各主管機關程序。
本文依巴西官方公開資訊(如巴西外交部/各駐外館處、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西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巴西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