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機會卡:最長一年求職居留、資格與工作限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德國機會卡可供符合條件者赴德尋找工作或資格認可措施,並設有專業人才與積分申請路線。初次求職居留最長一年,仍須符合資格、生活費及一般入境居留條件;積分達標不等同核准,也不保證取得工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德國 Chancenkarte 機會卡是什麼?

德國機會卡自2024年6月起實施,相關資格及積分依《居留法》§20a、§20b及附表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第三國國民,包括符合條件的臺灣申請人,可依適用資格申請;歐盟、歐洲經濟區及瑞士國民另有適用制度。
- .目的:赴德尋找工作,或尋找完成外國資格認可所需的措施;實際參與措施須按適用居留及活動許可辦理。
- .性質:
- .須按所在地及既有身分辦理相應簽證或居留許可;第三國申請人通常須先取得適用簽證,入境後依期限辦理居留。
- .初次求職機會卡用於法定求職或尋找認可措施目的;後續機會卡另有合格工作等核准條件。
核心特色:
- .申請求職機會卡不必先有合格工作的聘用合約,但仍須符合資格與生活費等條件。
- .須依專業人才或積分路線核對資格,並符合生活費及一般入境居留條件;積分達標不保證核發。
- .求職機會卡持有人可依許可範圍從事下列活動:
- .尋找工作或資格認可措施;單純尋找職業培訓名額須核對相應的其他簽證類別,不能概括視為機會卡用途。
- .每週最多 20 小時兼職工作
- .可為每個雇主試工最多兩週,但須符合合格工作、職業培訓或資格認可措施等法定目的,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申請條件總整理:兩條路+積分制

1. 依申請路線核對資格、語言及生活費
兩條路線均須符合生活費等一般要求;學歷或職訓證明則依專業人才及積分路線分別核對:
1. 證明適用的學歷、職訓或其他法定資格
- .大學學位須依申請路線核對德國認可、可比性或授予國的國家認可等證明。
- .積分路線之外國職訓一般須至少兩年全日制且受取得資格國家認可;另有適用的海外德國商會資格及部分認可證明例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積分路線須具德文A1或英文B2至少其一,並依要求提出語言證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證明能負擔在德求職期間生活費及相關必要支出:
- .可依規定提出限制提領帳戶等生活費證明;符合許可範圍的兼職收入亦可依審查要求採計。
- .亦可提出符合規定的第三人財力擔保書,擔保人須向主管機關證明有足夠財力。
- .2026 年官方參考標準約為 每月 1,091 歐元淨額
2. 專業人才路線:免積分及機會卡語言證明,其他條件仍須符合
若符合德國法規的專業人才資格,得依該路線申請:
- .外國職訓具德國等同性認可,或外國大學學位具認可或可比性,並依受管制職業要求核對執業資格。
- .亦包括符合規定的德國國內職訓或大學資格。
符合專業人才路線者,仍須核對其他申請條件:
- .可免積分及機會卡所需語言證明,但生活費等條件仍須符合;就業及受管制職業所需語言能力另行核對。
- .在德國完成符合規定的學位或職訓者,可核對§20結業後求職居留;適用情況最長18個月,須符合該條件,不能把所有境外已認可資格都納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積分路線:至少6分,另須符合基本資格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未符合專業人才路線者,可核對積分路線;不能未有統計就推定多數臺灣申請人均屬此類。
- .積分路線通常須提出下列資格證明;部分認可決定等另有免補證明規定:
- .外國大學或職訓資格須符合取得資格國家的國家認可等要求,並依規定證明;海外德國商會資格另按法定條件核對。
- .外國職訓通常須至少兩年全日制並取得適用證明;已有德國部分認可決定者可適用免另補ZAB證明規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此外仍須符合語言、積分及其他一般申請條件:
- .德文至少 A1 或英文至少 B2
- .積分總分 ≥ 6 分
積分項目摘要如下;同類語言或工作年資不能重複累加,是否採計須提出符合規定的證明。
- .德國主管機關的部分等同或補償措施認定:
- .外國資格經認定部分等同,或受管制職業尚須完成補償措施才能取得執業許可 → 4 分。
- .取得相關資格後的工作經驗,按法定年資擇一採計:
- .過去 7 年內至少 5 年相關工作經驗 → 3 分
- .或過去 5 年內至少 2 年相關工作經驗 → 2 分
- .語言能力須按認可證明核對,德文等級擇一採計:
- .德文 B2 以上 → 3 分
- .德文 B1 → 2 分
- .德文 A2 → 1 分
- .具符合要求的英文C1能力證明可另得1分;英文為母語不代表自動免證明或取得分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年齡以申請時點核對,按主管機關生日界線認定:
- .不滿 35 歲 → 2 分
- .申請時已滿35歲、未滿40歲→1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最近 5 年內曾在德國連續合法居住至少 6 個月;純觀光或探訪不計 → 1 分。
- .具官方短缺職業清單所涵蓋的適用資格→1分,須核對資格與職業對應,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配偶或登記伴侶已符合機會卡資格,並向同一主管機關提出相互連結的申請且共同入境或有該計畫,可按規定得1分;不能雙方各自不足資格就互相加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積分僅為積分路線的資格條件之一;仍須生活費等要求及主管機關審查,不能把自行算分當成核准或工作權證明。
三、申請流程:

Step 1|自我檢測與資格規劃
1. 可使用聯邦官方Self-Check核對適用路線及至少6分的積分條件;自評不是核准決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決定是走:
- .「資格已認可」路線,或
- .積分路線:依資格種類準備認可證明,不是一律須另向ZAB申請。
Step 2|準備文件
應依主管德國館處現行清單及申請路線準備文件,下列僅為概要,仍可能須補件:
- .有效護照及符合館處規格的證件照片。
- .按主管館處及線上系統要求完成機會卡簽證申請資料。
- .依資格路線提出學位或職訓等證明,成績等附件依清單及個案要求辦理。
- .依個案提供anabin結果、ZAB比較聲明或職訓證明、部分認可決定等適用資料;各文件用途不同。
- .積分路線須按要求提出德文A1或英文B2以上證明;專業人才路線的機會卡語言證明要求不同,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履歷及用於證明適用工作經驗的文件,須按要求記載期間及工作內容。
- .生活費可依規定以限制提領帳戶、合格財力擔保或符合許可範圍的兼職收入等方式證明。
德國在台協會已公布機會卡申請須知及文件清單;應依現行公告與個案補件通知準備,不再以尚未公布為前提。
Step 3|依主管館處及線上系統指引送件
- .可由德國外交部Consular Services Portal核對機會卡線上申請;應按所在地開放情況建立申請、上傳文件,依系統通知辦理預约。
- .依主管館處或系統通知辦理到場遞件、費用及生物特徵程序;文件預審不等簽證核准。
Step 4|獲准後依簽證及居留期限入境與辦理手續
- .一般須先取得符合機會卡目的的長期國家簽證,再依簽證記載入境;特殊既有身分或境內申請另核。
- .依適用入境及居留安排,辦理下列手續:
- .入住後依規定辦理住址登記(Anmeldung)。
- .依簽證效期及主管機關要求,向居住地外國人事務局申請適用的居留許可,不能逾期才辦理。
四、效期、工作權與後續延長
1. 求職機會卡:最長一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求職機會卡最長12個月,用於找工作或尋找資格認可措施;實際效期及活動以核准內容為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求職機會卡期間的活動限制
須依法律及許可內容確認以下活動範圍:
- .可尋找工作或資格認可措施;單純尋找職訓名額須核對相應的其他居留類別。
- .每週可從事合計 最多 20 小時的兼職工作(可分給多個雇主)
- .試工以每個雇主最多兩週為限,須以合格工作、職訓或資格認可措施等法定目的進行,不代表可無條件反覆試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後續機會卡:符合條件時最長延長兩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須在求職機會卡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不能等一年期滿後才申請;還須符合以下後續機會卡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已有合格工作的聘用合約或具約束力的工作邀約,並依規定取得聯邦就業局同意。
- .必須不能取得其他適用的工作居留;僅不符合藍卡條件,不能逕行推定一定適用後續機會卡。
符合後續機會卡條件者,可申請最長2年延長;仍由主管機關審查決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後續機會卡的就業範圍,須依核准工作及許可註記辦理:
- .須依核准的合格工作及許可限制受雇;變更工作前應確認是否須另行核准。
- .求職卡的兼職及試工規則不再直接適用於後續機會卡,不能自行沿用該工作權。
後續機會卡不能繼續依同一延長規定續發。原「不能再續第三次」不是一生不得再申請的意思;再次求職機會卡另須符合境外或其他合法居留期間等條件,留德亦須其他適用身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親屬部分:配偶與子女能否一起來?
配偶及子女須分別核對適用身分與條件,不能以求職機會卡一概取得全家隨行權。
1. 先區分配偶自身的入境居留資格與子女隨行條件:
- .申請人及隨行家屬須依適用規定證明生活費有保障,不能只按主申請人個人標準推定全家符合。
- .子女隨行及其他適用團聚申請,須按居留法核對居住空間等要求。
- .原列配偶A1、16歲以上子女C1屬不同團聚規則及例外的問題,不能一律當成求職機會卡全家隨行條件;須先判斷申請身分與家庭情況,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配偶及子女的居留依據須分別確認:
- .原稱家屬申請時主申請人居留須一律剩至少1年,不能作為求職機會卡的通用規則;配偶與子女須分別依其法定資格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求職機會卡最長1年,不能由此推論子女一律不能隨行;子女仍可依適用條件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配偶通常須有自身可用的居留資格,例如自身機會卡;轉為合格工作居留後,可再核對配偶團聚條件。子女則另依生活費等要求判斷,不以籠統成功率建議代替資格審查。
六、德國 Chancenkarte 機會卡、PR 與入籍的關係
1. 機會卡不是永久居留;年資採計須依申請類別核對
依德國居留法,須區分求職機會卡、後續機會卡及不同永久居留途徑:
- .求職機會卡期間不適用一般定居許可規定;後續機會卡及其他身分須另按法律核對,不能一概混稱短期求職卡。
- .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適用路線的身分及累積條件;技術工作、藍卡、認可或職訓居留不能概括為相同年資規則。
- .機會卡期間如何計入日後永久居留,須依申請類型及個案居留經歷核對;不能直接當成合格工作居留的同等年資,尚待個案確認。
2. 與德國入籍的距離
德國2024年調整一般歸化居住期間為5年,2025年取消原3年特殊縮短途徑;一般申請仍須符合B1、生活費及其他法定條件,財力規定亦有例外,不能只滿年限即取得國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求職、就業、永久居留及歸化須分別判斷,以下不是保證成功或必須依序完成的流程:
1. 符合機會卡條件者可入境求職,能否找到工作仍取決於個案。
2. 找到適用工作後,依法申請相應工作居留,期間採計依所申請類別核對。
3. 符合適用條件者可申請定居許可;永久居留不是一般歸化的唯一必經身分。
4. 一般歸化須合法通常居住滿5年並符合申請時身分、語言、生活費等法定條件;不能僅憑機會卡或累積年數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台灣端提醒:
- .德國允許符合條件者歸化時保留其他國籍;中華民國國籍及兵役義務須另依臺灣規定核對,不能由德國多重國籍制度推定臺灣義務消失。
- .涉及保留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兵役及相關文件時,應向臺灣及德國主管機關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本頁未完成個案判定。
七、常見FAQ
• 依專業人才或積分路線證明資格;積分路線外國職訓通常至少兩年,其他法定資格及證明例外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專業人才資格或積分及其基本要求,並提出適用證明。
• 證明生活費有保障,並符合一般入境居留、安全及身分證明等要求;不能只用沒有重大犯罪概括全部條件。
應依居住地及管轄向主管德國館處提出申請;德國在台協會已有專屬須知,個案仍依審查辦理。
• §20主要適用符合規定的在德結業或研究等情況後尋找工作的居留。
• 已在德完成適用學位或職訓等者,須核對相應條件;只有外國資格被認可,不代表一律符合。
• 適用情況下最長18個月,居留期間的活動依法辦理;其他類別期間不同,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20a機會卡另分求職機會卡及符合條件的後續機會卡。
• 申請須依現行法規,不以「才剛上路」作為核准或便利程度的依據。
• 求職機會卡最長12個月,實際效期以核准為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專業人才及積分申請路線各有資格要求,積分路線亦須基本資格、語言及生活費等條件。
機會卡可供符合條件者求職或尋找認可措施;應先核對適用路線,不保證取得工作或完成資格認可。
• 受雇工作平均每週合計最多20小時,可分不同雇主,仍須符合許可內容,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為每個雇主試工最多兩週,還須符合試工的法定目的,不代表可無條件不限次數從事工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試工須以合格工作、職訓或資格認可措施等法定目的進行;此條件不能直接套用到一般受許可的兼職。
符合許可範圍的輔助性兼職亦可用於生活費證明;不能只因與原專業無關就推定違反機會卡制度。
• 求職機會卡用於找工作或認可措施,兼職及試工另有上限;不等於一般全職工作許可。
• 找到適用工作後須依法辦理相應居留;工作是否必須全職,應依所申請類別核對,不能一律推定。
• 只有符合合格工作、聯邦就業局同意且不能取得其他適用工作居留等條件時,才可申請最長兩年後續機會卡,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配偶通常須有自身可用的居留資格;子女隨行須另符合相關條件:
• 須證明適用的生活費有保障,不可只用主申請人個人標準推定全部家屬足夠。
• 子女及其他適用團聚情況,須依法核對居住空間等要求。
• 家屬語言要求依申請身分、年齡及法定例外而異,不能把一般配偶及較大子女條件直接套用所有機會卡家庭。
• 求職機會卡最長1年,原稱團聚時居留必須剩至少1年不能一概適用;子女是否隨行仍須依其條件判斷,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配偶可核對自身機會卡等資格;主申請人轉為合格工作居留後,再核對相應配偶團聚規定。子女符合條件時可於求職階段申請隨行。
• 求職機會卡與後續機會卡應區分;求職卡期間不適用一般定居許可規定。
• 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適用路線的身分、年資及其他條件;工作與訓練居留不能概括視為同等採計。
• 機會卡期間的年資採計須按申請類型及個案居留經歷核對,不能直接當成合格工作居留的期間;此處仍待個案確認。
• 一般歸化須合法通常居住滿5年,另符合申請時身分、語言、生活費等法定條件;機會卡不等於合格歸化身分,永久居留也不是唯一必經前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八、結語:誰適合考慮德國 Chancenkarte 機會卡?
如果你:
- .具適用的大學或職訓資格;積分路線外國職訓通常至少兩年,其他法定資格與證明例外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路線提出語言及其他證明;工作經驗是可能的積分項目,不是每位申請人都必須有數年經驗。
- .希望依許可赴德求職與面談,並願意核對求職、試工及受雇的不同限制。
- .能提出最長一年求職期間所需的適用生活費證明,實際期間依核准內容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了解機會卡是附條件的求職或後續工作居留,並不保證轉換身分或取得永久居留。
可依自身資格核對機會卡是否適用,並評估求職期間生活費及轉換居留的條件。
可使用以下官方資訊核對;線上自評與資訊說明均不等同核准決定:
- .Make it in Germany:機會卡條件、常見問題及Self-Check自評。
- .德國外交部Consular Services Portal:依所在地開放情況辦理機會卡線上申請。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應核對適用法規、主管館處清單及官方資訊,並留意各頁更新日期與個案差異。
- .德國聯邦官方Make it in Germany提供機會卡條件、常見問題及自評入口;不以「最完整」或介面語言宣稱代替實際查核。
- .德國在台協會已提供機會卡申請須知及文件清單;實際受理館處應依申請人的居住地及管轄確認,不是所有臺灣國民只能向臺北送件。
- .外國教育中心ZAB & anabin資料庫:外國大學學位可依適用規定提供資料庫結果或ZAB比較聲明;職訓另有DAB等證明,部分認可亦有免補證明規則。不是所有機會卡申請人都必須有已列入資料庫的學歷。
- .BAMF相關資訊可作一般參考;機會卡轉換居留應以適用法規及主管外國人事務局要求為準,不能推定資訊頁等同個案辦理結果。
- .機會卡法規可直接核對《居留法》及積分附表;部會政策說明不取代現行條文或個案核准。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實際資格、積分及程序須依適用法規、主管機關公告與個案審查核對。法律、稅務及跨境義務等問題,應另向有權主管機關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