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受雇工作:簽證、工作通行證與身分證申請
汶萊受雇工作須核對雇主、勞工與移民程序;取得聘書不等於已獲准工作。綠色身分證的「超過三個月」條件指移民通行證的剩餘效期,並須符合適用年齡等要求,不能只按工作合約或預計停留長度判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身分證不等於永久居留或公民資格;原稱可作銀行、網路及臨檢等用途的具體要求仍須分別核對。
一、工作簽證、通行證與身分證的區別

汶萊受雇工作的申請須依正式簽證與通行證程序辦理,身分證另有條件;原稱不存在特定投資移民商品的全面比較尚未核實,不能據此推論所有長期居留制度。
- .Employment Visa(工作入境簽證):
須依移民機關授權及適用的駐外館處程序辦理工作簽證;取得簽證不等於所有工作通行證及後續程序均已完成。
- .Employment Pass(工作通行證):
工作通行證須配合雇主或保證人的文件及適用勞工核准程序,由移民主管機關審查;原稱多數專業與技術職缺皆屬此類,未有完整分類依據。
- .Green Smart Card(綠色智慧身分證):
申請綠色身分證須持符合要求的有效移民通行證,剩餘效期超過 3 個月,並符合適用年齡等條件;不能以預計停留超過三個月替代,也不等於永久居留,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頁的受雇工作安排須分別核對以下程序:
雇主聘僱、勞工核准、工作簽證或通行證及身分證申請各有要求;不能把文件組合視為已取得永久或無期限居留。
臺灣護照持有人須依受理館處及汶萊主管機關的個案要求提出申請;官方館處資料另列身分聲明等文件,不能只因屬外國人就推定全部程序一致。臺灣端義務亦須另核對。
二、雇主、職務與本人資格核對

(一)依實際聘僱與職務評估
應依雇主資格、核准活動及職務要求評估,不能僅由臺灣國籍或所屬行業判定適用:
- .當地公司、外資企業分公司或代表處的聘僱須核對其營業及聘僱資格,不能只由公司名稱判定:
- .能源、工程或建設等職務的實際需求與適用許可,仍須個案確認;
- .金融、資訊及專業服務職務亦須核對資格與監管要求;
- .教育、醫療與觀光等職務須另核對職業及聘僱規定,不能只憑職稱推定符合。
- .跨國外派須依在汶萊實際活動及聘僱安排核對許可;薪資或管理費來源本身不能決定可否工作。
- .在汶萊設立 Sdn Bhd 不等於負責人已獲准工作;外資、公司及用工資格須分別確認。
(二)按申請類型核對本人文件
應依勞工、移民及受理館處對個案的要求準備:
- .聘僱及雇主核准文件:
須備妥雇主或保證人文件,並依要求提供適用的外籍勞工許可及其他核准資料;聘書不能替代主管機關核准。
- .職務要求的資格證明:
依所申請職務提供要求的學歷、職業資格或其他能力證明;受規管職業仍須核對額外條件。
- .健康及其他個案文件:
須依適用程序提供健康檢查或適任證明,並核對醫療保險要求;原稱通常都須無犯罪紀錄證明,尚缺各類案件的一致依據,應按個案清單確認。
- .護照及旅行文件:
原列護照至少 6 個月效期,須依申請及入境時點、移民機關與受理館處要求核對;不能只以合約或通行證效期替代,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另行核對臺灣端義務
薪資匯回、投資安排或長期在境外生活,須依實際交易、稅務身分及個人情況核對臺灣端要求:
- .依外匯交易性質及適用規定辦理申報;洗錢防制與金融制裁的個案適用尚待專業確認。
- .依臺灣稅務居住者身分、所得來源及適用門檻核對海外所得是否計入基本所得額;不能把所有境外收入一概當成均須繳稅。
- .國籍及兵役義務須按本人情況另行核對;本頁未完成兵役個案條件查證,不能以境外受雇推定免除。
具體交易、稅務或個人身分義務,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具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士確認。
三、依主管機關及館處要求辦理

以下僅整理程序關係,實際順序、文件及受理方式須依適用類別與主管機關指示核對:
Step 1|確認雇主及聘僱安排
- .核對雇主營業及聘僱資格,並確認職務、合約、工作地點與待遇。
- .依程序備妥聘僱及雇主文件;聘書或外派證明本身不能替代勞工與移民核准。
Step 2|辦理適用勞工核准程序
- .雇主須核對外籍勞工許可、行業用工比例及相關要求,並依規定透過合格管道辦理。
- .Work Pass Recommendation 與舊 BUR 表格曾納入LPA整合程序;是否仍需特定文件須按案件確認,不能一概列為另一次本地人無法填補的證明。
Step 3|依核准辦理工作簽證與通行證
- .備妥適用勞工文件後,依移民局要求辦理工作簽證及通行證申請;提交申請不代表已獲准。
- .取得移民機關的工作簽證授權後,依受理館處要求備妥文件及辦理簽註;實際清單應按個案確認:
- .要求的申請表及相片;
- .有效護照或受認可旅行文件;
- .適用的移民授權及勞工核准文件;
- .館處或主管機關要求的雇主、聘僱或派任文件;
- .健康及適用保險文件;無犯罪紀錄或其他附件是否必須,仍須依個案清單確認。
Step 4|按核准內容入境及完成後續程序
- .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必要健康與工作通行證簽註等程序;原列每案均需指紋建檔,尚未取得一致依據。
Step 5|依資格申請綠色身分證
- .須持符合要求的有效移民通行證,剩餘效期超過 3 個月並符合適用年齡等條件;綠色身分證不能替代工作通行證或永久居留核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卡片與所依據的通行證須分別核對效期及更新要求;具體辦理時點與文件尚待個案確認。
四、工作及居留文件的適用範圍

(一)核對獲准事項與日常程序
取得工作通行證或身分證後,仍須按核准內容及各項制度辦理:
- .依核准的雇主、工作及活動範圍從事受雇工作。
- .再入境另須核對有效的簽證或通行證及相關要求,不能把工作通行證等同自動多次入境。
- .銀行、駕照及租屋須依相關單位要求備妥文件;綠色身分證的存在不代表已符合每項服務的全部資格。
- .勞動保障與爭議處理應依適用法規及受理機關確認,不能只由雇主制度決定;本頁未完成各職類保障範圍查核。
汶萊目前不課個人所得稅,一般公司所得稅率為 18.5%,仍須依適用稅制及官方最新公告核對。臺灣端則須依稅務居住者、所得來源及門檻判斷申報與基本稅額義務,不能僅憑境外免個人所得稅推定完全免稅;原高收入人士吸引力的比較尚未核實。
(二)工作、出入境與資格限制
- .應使用符合實際工作活動的簽證及通行證;旅遊入境不能當成已獲准受雇工作。
- .更換雇主或工作安排須按適用程序核對並辦理,不得直接沿用原核准內容。
- .應維持有效通行證並符合其條件;原稱長期不在汶萊必影響身分的適用標準,尚未完整核實。
- .2024 年底開始的 LTP 另有類別及產業限制,不能套用為所有受雇工作許可的排除行業。原列零售、餐飲、美容及非有限公司等範圍仍須核對個案適用,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家屬須另核對簽證與居留資格
工作分部另受理家屬簽證與通行證;可否隨行及相關文件須按關係、主申請人的核准內容與個案要求確認。
- .配偶及符合適用條件的子女:
應依主管機關及受理館處清單提供關係與其他證明;原稱均可由本人或雇主協助並提出財力住宿文件的流程,尚未全面核實。
- .短期親屬來訪與長期居留:
短期探親應依適用社交或探訪簽證辦理,不等於已取得長期居留或工作資格。
父母是否可依特定關係或其他類別停留,須向主管機關核對;本次未完成所有相關類別查證,不能據此斷言沒有常設制度,亦不能承諾人道或醫療例外必獲准。
六、永久居留與國籍須另行申請
(一)永久居留與身分文件
永久居民須依公布的入境許可類別及條件申請,紫色身分證亦有相應要求;原稱標準僅有限公開且核准相當嚴格,缺乏完整比較依據。
評估受雇工作與永久居留關係時,應分清:
- .一般外籍受雇工作者,即使多年持有 Employment Pass 與 Green Smart Card,也沒有保證可自動轉為永久居留。
- 是否符合永久居留須依適用類別與證明接受審查;本次未完整讀取類別附件,不能將居住年數、家庭、社會連結或國家利益概括為所有申請的共同清單。
(二)國籍申請與語言考試資格
歸化須依國籍法與主管機關適用程序審查;語言考試的申請資格及文件只是相關程序的一部分,不能用下列摘要替代完整法定條件。
- .須核對所要求的居留或入境許可持有期間及連續居住條件,不能只計算一般工作證年資。
- .須核對品格與安全審查要求;原列「不成為國家負擔」在舊法可見,但本次未完整取得現行法條,適用性留待確認。
- .須依適用程序辦理馬來語書面或口試,並核對生活、習俗及文化理解要求;原稱熟練程度相當高的比較尚未核實。
原稱符合形式條件並通過測驗仍普遍等候多年,尚缺完整官方統計或適用依據;處理與核准須依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不能預先承諾。
👉 因此,汶萊專業受雇工作居留不應被視為「必然通往 PR 或入籍的捷徑」,而比較像是:
受雇工作文件只支持其核准範圍及有效期間;是否可申請更長期居留或國籍,須另核對適用條件,不能以受雇多年推定取得。
七、常見 FAQ
八、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應優先核對主管機關的適用程序與最新公告;以下來源名稱與摘要不代表所有條文及附件已完成查核:
- .汶萊移民暨國籍註冊局:
- .查閱不同身分證類別及適用要求,另核對工作通行證與永久居民程序。
- .汶萊勞工局:
- .核對外籍勞工許可、職務及雇主要求;LPA與舊工作推薦表格是否適用,須按現行個案流程確認。
- .汶萊外交部與受理駐外館處:
- .依受理館處核對工作簽證授權、旅行文件及入境要求,不以其他館處清單直接替代。
- .汶萊投資推廣與經濟主管機關的官方資訊:
- .原列 100% 外資所有權,不能解讀為所有產業或公司型態均無限制;公司、產業及稅務條件須個別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LTP 官方政策說明及議會紀錄:
- .官方議會紀錄提到家庭、商務及專業類別、最長 5 年與多次再入境安排;個案適用及現行細項仍須主管機關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Brunei Nationality Act(Cap.15)及主管機關的適用程序:
- .區分國籍法要求、語言考試資格與個案核准;本頁未完成所有法條及實務時程查證,不能概括難易度或等候年限。
九、結語:依職務與核准條件評估受雇工作
規劃前應核對:
- .本人是否符合實際職務的資格,以及相應勞工、移民和稅務要求;原對低稅及政經穩定有利個人發展的比較,尚未完整核實。
- .雇主與聘僱或外派安排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能只由企業規模或合約長度判定。
受雇工作須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及有效期間辦理;未來職涯、家庭生活或更長期身分均應分別評估,不能預先保證結果。
本頁內容係依汶萊官方網站與公開資料彙整,僅供一般資訊與初步規劃參考,不構成汶萊或台灣任一方的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建議。實際申請條件、流程與核准標準,請以汶萊政府最新公告及個案主管機關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