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自僱職業卡:申請條件、活動限制與居留程序
在比利時從事自僱活動,須先核對職業卡及豁免、申請地區與行業條件。各地區審查要求不同,專業技能或經濟價值不是唯一條件;職業卡、長期簽證與居留程序也須分別辦理。本文整理申請前應核對的事項。
一、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方案是什麼?

臺灣護照持有人等非歐盟/非 EEA/非瑞士公民,在比利時從事自僱活動原則上須有 Professional Card(職業卡);仍須依國籍、居留身分或活動類型確認是否適用豁免。
自僱活動授權、入境簽證及居留是不同事項,須依個案條件分別辦理:
- .符合條件時申請長期 D 簽證(national visa type D)
- .取得適用的自僱活動授權及 Professional Card
- .入境後向市鎮辦理居留登記及有限期居留證(A 卡)
本頁以「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方案」概稱自僱活動及相關居留程序。自僱活動以獨立執業為基礎,可採個人或公司形式;仍須取得適用許可,依核准的活動範圍執業。
二、為什麼考慮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方案?

申請前可依自身情況核對下列事項:
- .自僱活動與受僱工作須分別核對:
自僱申請以申請人的獨立活動為基礎;職業卡載明獲准活動,變更或新增業務須依主管機關程序辦理,不能以換客戶較容易概括。
- .規劃跨境活動前核對各國規定:
計畫從事 B2B、顧問服務、跨境電商或科技新創者,應依活動所在地核對適用規範;前往其他歐盟國家居留或工作,仍須符合該國規定。
- .EU 長期居民申請與「五年」居留年資:
申請 EU 長期居民須核對申請前 5 年合法且連續居留、可計入期間、生活資源及醫療保險等條件;持有居留證並不代表所有期間均可計入,申請仍由主管機關審核。 年資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受僱、EU Blue Card 或國籍須分別核對條件:
若未來職涯方向改變,須依擬申請的居留類別及主管地區核對境內申請資格與程序;受僱工作許可和居留核准須分別符合要求。
三、申請資格與基本條件總覽

1. 適用對象
以下整理部分申請條件與活動例子,實際適用條件須依活動所在地主管機關的規定核對:
- .非歐盟/非 EEA/非瑞士公民(包含臺灣護照持有人)應先核對職業卡要求及適用豁免。
- .實際活動須符合自僱定義;以下僅為事業模式例子,不是憑職稱即可申請核准的資格清單:
- .以自僱身分經營一人事業或公司
- .以自僱方式提供顧問、設計、IT 或其他專業服務
- .以自僱方式創業、經營平台或從事商貿代理
- .依申請地區及活動類別核對事業貢獻條件;下列是可能的評估面向,不是全國統一或任選即可通過的條件:
- .創造就業機會
- .實質投資或引進新技術
- .具有創新性或文化、社會價值
2. 商業與合規條件
職業卡的審查須按活動所在地與類別核對,以下僅列部分評估面向:
- .須符合活動所在地適用法規,並核對受規管職業的資格、執業及許可要求。
- .事業貢獻的評估依地區與活動類別而定,下列項目須按適用官方規定核對:
- .投資對事業及當地經濟的貢獻
- .新增就業
- .創新研發或技術貢獻
- .社會、文化或環境面正向影響
- .須依申請地區及活動類別提出商業或財務資料,接受事業可行性及相關條件審查。
3. 語言、學歷與財力要求
- .學歷與語言要求須按申請地區及職業核對;佛蘭德職業卡一般條件明列相當於中等教育的最低學歷要求,不能概稱沒有學歷門檻。
下列是準備時可核對的背景資料,是否必須提交須依適用官方清單確認:
- .學歷及專業資格文件:依申請地區與職業的官方要求準備
- .經歷或作品資料:依適用活動類別準備,不宜概括為所有申請人的必要條件
- .語言相關要求須另行核對;申請文件可使用的語言,不等同須提交工作語言能力證明
不能概括認定上述資料具有加分效果;文件語言要求也不等同申請人的語言檢定資格。
- .財力須區分生活資源與事業資金:佛蘭德一般條件要求自職業卡核發起具備穩定、足夠、規律的生活資源,部分活動另有創業資金條件;其他地區應依其規定核對。
- .佛蘭德「經濟附加價值」類別另要求以本人名下金融帳戶證明達到適用創業資金標準;不得概括為所有類別都採相同金額,或只要提出任何資產證明即可。
- .依適用規定證明本人或家屬的生活資源;實際金額及調整日期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四、Professional Card 專業卡是什麼?

1. 專業卡的角色
- .職業卡是從事核准自僱活動的許可;以下卡面資訊仍須按核發機關確認:
- .你的姓名
- .允許從事的業務類型
- .生效地區與有效期間
- .職業卡准許持有人從事核准的自僱活動;在比利時居住仍須符合居留規定,不能僅憑職業卡視為已取得居留權。
2. 有效期限與續期
依各主管地區的現行職業卡指引,效期與續期須分別核對:
- .職業卡效期:佛蘭德為 1 至 3 年,瓦隆通常為 1 至 3 年;布魯塞爾最長可核發 5 年。實際效期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決定為準。
- .初次核發:布魯塞爾與德語社群通常為 2 年;德語社群其後可申請最長 3 年的續卡,不應把前後合計 5 年寫成單張卡的一般效期。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決定為準。
- .續期須依主管地區及原核准條件審查,以下僅列部分核對事項:
- .核對是否履行適用法規、稅務及社會保險義務,並符合卡上附加條件。
- .事業活動須符合原核准目的與適用地區的續期要求;佛蘭德另審查活動的經濟貢獻,布魯塞爾亦審查經濟價值及營運獲利情形(投資造成的虧損有其評估條件),不能只以仍在營運概括。
- .續期送件期限:佛蘭德依首次申請日期所適用的制度,須在到期前至少 60 日或 90 日提出;布魯塞爾至少提前 2 個月,瓦隆與德語社群至少提前 3 個月。佛蘭德新制續期經 WSE 線上平台提出;布魯塞爾、瓦隆與德語社群經企業窗口辦理,佛蘭德舊制則依居留情形核對企業窗口或駐外館處。續期有申請費及適用的核發費,依各機關收費指引辦理;以上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3. 抵達後的居留證(A 卡)
持職業卡從事自僱活動者仍須取得相應居留許可;入境後依居住地市鎮規定辦理登記及有限期居留證(A 卡),到期前須另依居留續期條件提出申請。
五、申請流程步驟
(職業卡文件須核對活動所在地主管機關的清單;簽證與居留文件另依受理館處及比利時移民局現行指引準備)。
步驟一:選定地區與事業模式,準備商業計畫
1. 依預定自僱活動所在地確認受理機關:
- .佛蘭德區(Flanders)
- .瓦隆區(Wallonia)
- .布魯塞爾首都區(Brussels Capital)
- .德語社群(German-speaking Community)
職業卡由佛蘭德、瓦隆、布魯塞爾首都區或德語社群的相關主管機關按活動所在地等規定審查;差異不只是產業偏好,須查各自的申請條件。
2. 整理商業或專業服務模式:
- .依事業活動選擇個人自僱或公司形式(例如 SRL),並核對各自的設立及職業卡要求。
- .在商業計畫中說明目標客群、商品或服務、定價及收入來源;具體內容依申請地區要求準備。
- .依事業規模整理預計投資額、預估營收與成本,並按申請地區要求編製財務資料。
3. 準備關鍵文件(方向):
- .事業計畫書(Business Plan):內容依申請地區及活動類型準備。
- .依活動類型準備學歷、履歷或專業資格資料;適用項目以地區主管機關清單為準。
- .財務證明須依主管地區、活動類別與用途準備;佛蘭德生活資源與經濟附加價值類別的創業資金分別核對,不能概括將投資資產視為等同本人名下帳戶資金。
步驟二:分別辦理職業卡與長期 D 簽申請
以臺北比利時辦事處的自僱簽證指引為例,職業卡與簽證分別辦理:
1. 居住在比利時境外者,依合法居住地的比利時駐外館處指引提出申請
- .在臺灣可向臺北比利時辦事處遞交職業卡申請,並依其指引辦理後續簽證。
- .依擬從事活動所在地區的要求,準備職業卡申請文件。
2. 先取得職業卡核准決定,再依臺北辦事處指引申請簽證:
- .職業卡申請由相關地區主管機關審查。
- .簽證申請須另附職業卡核准決定及適用文件,不是職業卡核准後自動發給。
3. 常見必要文件(以官方清單為主):
- .依申請地區及遞件方式填寫職業卡申請資料;例如布魯塞爾要求申請表填妥、註明日期並簽名。
- .依活動類型及組織形式附佐證;例如佛蘭德公司形式申請須附公司章程或草案及相關公司文件。
- .依受理機關指示支付職業卡申請費;瓦隆新申請的自然人及新設或設立中公司清單列有繳費證明,其他情形請核對申請地區及館處清單。
- .D 簽申請表:向比利時台北辦事處申請時,先於 Visa On Web 填寫,再依清單列印、簽名及註明日期。
- .有效護照;向比利時台北辦事處申請自僱 D 簽時,並須符合該處清單的護照剩餘效期要求。
- .無犯罪紀錄或適用的同等證明;出具機關、效期及驗證要求,依移民局與受理館處規定準備。
- .符合官方要求的醫療證明;向比利時台北辦事處申請時,依該處指定表格及認可醫院要求辦理。
- .屬移民局行政費繳費義務者,須附付款證明;簽證受理費另依館處規定辦理,兩者應分別核對。
4. 審查與回覆:
- .境外申請由受理館處轉交具管轄權的主管機關;管轄須按活動所在地等規則判定,審查條件依適用地區及活動類型核對。
- .取得職業卡核准決定後,仍須完成簽證審查及適用入境程序。
步驟三:入境後的登記、領卡與居留證
抵達比利時後,尚有幾個重要步驟:
1. 依官方登記指引,抵達後應在 8 個工作天內向居住地市鎮辦理登記;部分駐外館處標示為 8 日,適用期限及辦理方式請向市鎮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例如布魯塞爾市及根特市的自僱登記程序,均會由警方確認申報住所;依居住地市鎮安排辦理。
2. 境外申請獲准、持 D 簽入境者,依主管機關通知到申請表指定的企業窗口(enterprise counter)領取 Professional Card。
- .核發費依主管地區規定繳納;例如佛蘭德及瓦隆按專業卡每一有效年度 90 歐元計算,在核發時收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領卡方式依申請地區及居留情形辦理;佛蘭德已合法居留者經境內程序獲准後可下載數位卡,不宜一概稱為領取實體專業卡。
3. 依居留核准及市鎮登記程序申請有限期居留證(A 卡)
- .依市鎮清單準備護照、D 簽及適用文件;根特另列專業卡或豁免,布魯塞爾市列照片。保險及財力等資料是否另須提交,應向受理市鎮核對。
- .市鎮依居留核准及登記程序辦理居留卡;效期須按適用規定與個案核准確認,不應概括為與專業卡同步或略短。
六、家屬與親屬:誰可以一起透過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方案同行?
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的家屬須另依家庭團聚(Family Reunification)規定申請;主申請人取得專業卡,不代表家屬自動取得居留。
一般可考慮的家屬包含:
- .配偶或註冊伴侶
- .未成年子女(通常為 18 歲以下)
常見安排:
1. 主申請人:
- .主申請人須依自僱活動及居留規定取得核准,並向市鎮辦理有限期居留卡(A 卡)
2. 家屬:
- .家屬原則上向境外居住地所屬的比利時駐外機構提出家庭團聚 D 簽申請;獲准入境後依規定向市政機關辦理居留,境內申請另有條件
- .配偶受僱工作須核對居留文件的勞動市場註記;自僱活動另核專業卡或豁免。子女就學依所在地的教育規定辦理。
家庭團聚須核對適用的新舊規定、家庭關係證明,以及穩定且足夠的生活資源、適足住房和醫療保險等要求;文件與例外依比利時移民局及主管駐外機構的最新說明辦理。
七、如何從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方案走向長期居留與入籍?
1. EU 長期居民身分
依比利時移民局及歐盟執委會的制度說明:
非歐盟國民申請時須證明身分、具備有效居留文件,並核對是否屬制度適用對象:
- .證明申請前 5 年合法且連續居留;可計入期間、部分計入或排除的居留類別,以及離境限制均須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具備穩定、規律且足夠的生活資源,供本人及受扶養家屬生活
- .持有涵蓋比利時風險的醫療保險
- .不構成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威脅
符合適用條件後,向居住地市政機關提出 EU 長期居民申請,由主管機關審核;取得身分後仍須遵守維持條件:
- .享有相應長期居留權利;取得其他成員國同等身分、長期離境或詐欺等情形可能導致喪失身分
- .依適用規定享有工作、教育及社會保障等權利,各項給付及資格須另行核對
- .可依適用制度申請前往其他歐盟成員國工作或就學,仍須符合目的地要求
2. 申請比利時國籍(入籍)
以下依比利時司法部的國籍聲明說明整理:
- .以合法居留及經濟參與為基礎的國籍聲明路徑,須達法定成年年齡並符合下列條件;其他聲明類別另有規定:
- .在比利時有主要住所,並符合連續合法居留 5 年的要求;聲明前居留資格及期間由市政機關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出國籍聲明時須有無限期居留權;無須將取得 EU 長期居民身分當成唯一前置步驟
- .依適用規定證明法語、荷語或德語能力,原則涉及 A2 程度;社會融合證明及法定例外須個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以符合規定的學歷、職業訓練、成功完成的融合課程,或規定期間的連續工作等方式之一證明社會融合
- .經濟參與須按類別證明:受僱或公職工作須核對規定期間內至少 468 個工作日及可適用的扣減;自僱則須以主要職業身分在比利時繳納規定季數的社保,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向主要住所所在地市政機關的戶籍官提出國籍聲明;完整案件送檢察官、移民局及國家安全機關徵詢意見。國籍委員會屬另一歸化程序,並非本聲明程序的一般審查機關。
自僱居留、EU 長期居民與國籍聲明須分別核對。居住滿五年並不代表自動取得後續身分;國籍聲明所需無限期居留權也不以先取得 EU 長期居民為唯一方式。年資與適用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入籍並非保證。
八、比利時自僱創業 vs 一般受僱工作路線
若你同時在考慮「比利時一般受僱工作居留(單一許可)」與「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方案」,可以從以下幾點簡單比較:
項目 自僱創業(Professional Card) 一般受僱工作(Single Permit)
身分主體 以個人或公司形式從事自僱活動者 受僱工作者,由雇主依適用程序提出單一許可申請
申請重點 依活動所在地及類型審查商業計畫、經濟或其他適用貢獻與相關條件 依地區及職務類別核對薪資、資格與勞動市場條件;是否須證明招募困難須分別確認
維持條件 須持續符合職業卡及居留條件,並依適用規定辦理續期 須符合工作與居留許可條件;契約或雇主變更時另核對通報、申請及續期要求
彈性 自僱活動須符合職業卡授權,變更或新增業務須辦理適用程序 受僱工作變更須另核對適用許可條件
家屬團聚 自僱:家屬須另依家庭團聚規定申請 受僱:家屬亦須另行申請,適用條件依居留類型及家庭關係核對
通往 EU 長期居民/國籍 EU 長期居民須另核申請前 5 年居留年資計算、適用資格及資源等條件;國籍聲明須依適用類別另核,聲明時須有無限期居留權,並非自僱或受僱即可自動取得。年資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可依預定從事自僱或受僱活動、事業計畫與聘僱安排評估路線;兩者均須符合各自的工作及居留條件,不能僅以既有客戶或偏好的薪資形式判定適合程度。
九、常見FAQ
• 如規劃以公司形式申請,須核對公司章程或草案、職位及股東資料等文件要求。
• 自由職業亦可能屬職業卡適用活動;以個人形式申請時,仍須核對相關行業資格及地區條件。
組織形式應依業務活動、資金、責任及稅務情況個別評估,必要時諮詢合格專業人士。
• EU 長期居民身分:須依適用規定證明申請前 5 年合法且連續居留,並符合生活資源、涵蓋比利時風險的醫療保險及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等條件;居留期間能否計入及申請資格仍須個別核對,由主管機關審核。 年資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比利時國籍:依所適用的國籍聲明類別核對;以 5 年合法居留及經濟參與為基礎的路徑,須符合語言、社會融合及經濟參與條件,並於聲明時具備無限期居留權,完成法定程序。 年資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子女:就學須依所在地的入學及義務教育規定辦理,不以先取得長期居民身分為前提。
家庭團聚資格須按主申請人的居留類型、家庭關係及新舊規定的過渡適用核對;工作與就學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確認。
• 自僱者須依適用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登記與繳費;醫療及其他給付依個案資格辦理。子女就學另依所屬社群的教育規定確認
• EU 長期居民享有相應居留權利;前往其他成員國工作或就學仍須符合目的地適用條件
跨境經營涉及居住及所得來源等個別情況,應分別確認台灣與比利時的申報義務;必要時諮詢跨境稅務專業人士。
十、結語:比利時自僱創業居留申請前的評估
規畫以自僱方式在比利時工作或創業時,應先確認職業卡、行業資格與居留要求,依主管機關核准的範圍執業。
從事自僱活動須符合職業卡授權與居留條件,變更業務須核對適用程序。申請歐盟長期居民身分(EU Long-Term Residence)須另核申請前五年居留期間的計算、適用資格、生活資源及保險等條件,不能僅以營運及納稅推定符合;比利時國籍則須依適用聲明類別及程序另行申請,不因取得居留而自動取得國籍。 年資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家庭安排須另行評估。配偶與子女應依適用的家庭團聚規定申請居留;子女就學則依所在地的教育規定辦理,升學與職涯發展仍須按個人情況規劃。
自由工作者、專業人士與創業者是否適用,須按實際自僱活動、所在地規定及居留條件個別評估。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地區及德語社群職業卡主管機關
- .佛蘭德職業卡官方資訊:vlaanderen.be(搜尋:Professional card for foreign entrepreneurs)
- .瓦隆職業卡官方資訊:emploi.wallonie.be(搜尋:Carte professionnelle)
- .Brussels-Capital Region (布魯塞爾首都區): economy-employment.brussels (搜尋: Professional card)
- .職業卡審查須按活動所在地等規定確定主管機關;涉及跨區據點時,另核對管轄規則及適用條件。
- .FPS Economy(比利時聯邦經濟部):提供創業、職業准入及職業卡的聯邦資訊入口,職業卡核發由相關地區主管機關負責。官網:economie.fgov.be
- .Belgian Office, Taipei(臺北比利時辦事處):可受理職業卡申請;取得核准決定後,依自僱簽證專頁備齊文件辦理簽證。官網:taipei.diplomatie.belgium.be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灣):辦理文件簽章複驗。台灣文件如須送領務局驗證,應先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持往比利時使用時,另依比利時台北辦事處的驗證及翻譯程序辦理。刑事紀錄、學歷與體檢文件應按用途核對館處要求,不能一概套用相同程序。預留 1-2 個月的估計仍待核實,並非官方處理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官網搜尋: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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