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自雇暫時居留:合約條件與申請程序
奧地利「Aufenthaltsbewilligung – Selbständiger」供無定居意圖的暫時自雇活動使用。申請人須證明對奧地利委託方履行特定自雇活動超過六個月的合約義務,並符合生活來源、保險、住宿等一般條件;是否核發由主管機關審查。
一、奧地利「自雇居留許可」是什麼?適合誰?

奧地利「Aufenthaltsbewilligung – Selbständiger」是供無定居意圖的第三國人士從事特定自雇活動的暫時居留許可。若計畫長期定居,須另行核對符合自身資格的定居類別。
官方設計目的很清楚:
給 第三國國民(非 EU/EEA/瑞士),如果只想在奧地利「暫時、為了某一項自雇專案/合約」停留,而沒有立刻長期定居打算,可以申請這張證。
典型適用身分包含:
- .專業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
- .顧問、講師、專業技術服務提供者
- .藝術/文化工作者承接長期專案
二、暫時性 VS 長期定居:先搞清楚路線性質

要特別區分三條常被混在一起的路線:
1. 自雇居留許可(本篇主角)
- .暫時性、專案型
- .須有對奧地利委託方履行特定自雇活動的合約義務,期間須超過六個月。
- .官方明說:不適用「有長期定居打算」的人
2. 紅白紅卡-自雇關鍵人員(Self-employed Key Worker)
- .重點在「投資+經濟貢獻+長期發展」
- .走的是永久移民/定居主軸
3. 紅白紅卡-創新創業 Start-up Founders
- .創立創新型公司、走積分制
- .也是偏長期創業+定居
結論簡單講:
- .想 暫時在奧地利接案/執行顧問或專案工作 → 看「自雇居留許可」
- .想 長期落地經營公司、走 PR/入籍 → 應評估紅白紅卡類別,而不是只停留在自雇居留許可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1. 關鍵核心:一份「超過六個月」的自雇合約
根據官方與多個專業解說:
申請 Residence Permit – Self-employed Person 必須:
- .與奧地利的客戶/「 Auftraggeber 」簽訂 具體合約
- .合約須明載:
- .你提供的是自雇性質服務(不是受雇上班)
- .工作期間 超過 6 個月
- .你的停留時間 不得計畫長於合約期間
- .居留效期依合約期間核發,最長十二個月;護照效期不足時,核發期間亦受限制。
合約形式可以是:
- .顧問合約、專案合約(Werkvertrag)
- .長期講師/培訓合約
- .藝術/文化長期合作合約 等
2. 居留一般條件:財力、保險、住宿
本自雇暫時居留須符合一般及特別核發條件,以下列出部分要求;其他居留類別可能適用不同條件或例外:
- .足夠生活費來源
- .合約酬勞+其他資產,需足以支付在奧地利的生活開銷
- .不得計畫依靠奧地利社會救助
- .須提出涵蓋所有風險的醫療保險證明。
- .保單是否符合居留要求須依實際保障內容審查。
- .不得僅以涵蓋住院及部分主要風險代替官方要求的全面保障。
- .適當居所(住宿)
- .須提出符合當地通常標準住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例如租約、租賃預約或所有權證明;免費且可隨時撤回、無須預告的借住安排不符合此要求。
- .房屋規模需合理對應居住成員數
- .不得危害公共秩序與安全,並須核對其他一般核發條件及法定不予核發事由;不能僅以有無重大犯罪判定資格。
- .主管機關可按個案要求居住國的刑事紀錄等補充文件;實際國別及文件以個案要求確認。
3. 不得有「立即長期定居」意圖
依奧地利國會及 EMN 研究文件說明:
- .自雇居留許可是「專案型」工具,不適合有長期定居意圖的人
- .如果你從一開始就想在奧地利長期落地、發展公司與家庭,
→ 官方立場是應走 紅白紅卡類別,而非用這條暫時性居留。
四、申請流程
以下以台灣護照持有人為例,整理一個典型流程(實務上可能依地點與個案微調):
Step 1|談妥合約與合作內容
- .與奧地利的客戶/機構/公司確認:
- .服務內容、工作模式(顧問、專案、講師等)
- .承攬合約的自雇性質:核對約定的工作成果、對委託方的人身與經濟獨立性,以及是否具有自己的營業組織與設備等特徵。
- .合約期間 超過 6 個月
- .報酬金額與支付方式
Step 2|準備個人與財力文件
- .有效旅行證件及未超過六個月的照片(45 × 35 毫米)
- .刑事紀錄證明可由主管機關按個案追加要求,通常涉及申請人居住國;外國文件的翻譯及認證依程序要求辦理,英文文件原則上不須翻譯。
- .須提出載明特定自雇活動、履行期間超過六個月的書面承攬合約。
- .收入與資產證明(銀行對帳單、其他合約、投資資產等)
- .醫療保險保單
- .租約或住宿安排證明
Step 3|向奧地利代表處或境內機關遞件
- .一般情況下,須在居住國的奧地利使館/辦事處提出申請
- .符合官方列定的境內申請資格者(例如有免簽入境資格者)可依法在境內遞件;提出本類別申請不會延長准許停留期限,期限屆滿而程序未完結時,原則上須離境等候。
審查過程可能會:
- .核實合約與自雇性質
- .評估停留時間是否合理
- .檢查財力與保險是否充足
Step 4|核准後入境與領卡
- .駐外代表處通知程序獲正面處理後,須依個案是否需要簽證辦理入境;需入境簽證者應於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簽證申請,並於其後三個月內親自領取居留許可。符合免簽條件者可依法免簽入境領卡。
- .抵達奧地利後:
- .實際入住住所後,原則上須於三日內向住所管轄的登記機關辦理住址登記;紙本 Meldezettel 須由住宿提供者確認。旅館等住宿設施的登記方式與法定豁免另依規定辦理。
- .到指定移民機關按指紋、拍照
- .須親自向主管機關領取居留許可,取得後才可開始其允許的工作;不能僅憑核准通知或入境簽證開始工作。證件如下:
「Aufenthaltsbewilligung – Selbständiger」居留卡的效期依合約期間核發,最長十二個月;護照效期不足時,核發期間亦受限制。
Step 5|延長申請(如有長期專案)
- .若合約續約或有新的自雇專案:
- .須在居留效期屆滿前親自向奧地利主管機關提出續期申請,最早可於到期前三個月提出。
- .但仍需符合:
- .仍符合本類別的自雇合約及一般居留條件;符合條件者每次續期最長十二個月。
- .沒有「長期定居意圖」的設定
五、親屬部分:配偶與子女能一起來嗎?
1. 本類別不適用家庭團聚居留
奧地利政府的「家庭團聚暫時居留」申請頁明列:
- .第三國國民的家屬若要停留超過六個月,需要相對應居留許可。
- .家庭團聚暫時居留適用於特定居留持有人的家屬,例如學生、企業內部調動及研究人員流動等類別。
- .「Aufenthaltsbewilligung – Selbständiger」(自雇暫時居留)列在不能辦理此類家庭團聚的類別中。
因此,應按本人的具體居留類別判斷:
不能以持有自雇暫時居留為依據,替家屬申請「Aufenthaltsbewilligung – Familiengemeinschaft」。
家庭安排須注意:
- .本類別不提供上述家庭團聚途徑。
- .即使僅規劃短期探訪,
→ 也不能將探訪安排視為已取得家庭團聚居留資格。
- .想讓家屬長期一起在奧地利生活,
→ 須另行核對可適用的居留依據及該類別家庭團聚條件,不能由本證直接推定。
六、如何從「自雇居留許可」過渡到 PR 與入籍?
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因為答案其實是:
持有自雇暫時居留不等同取得定居資格;申請長期居民-EU 須符合定居、年限及其他法定條件。
原因在於:
- .法規與官方說明指出:
奧地利法區分暫時居留與定居,但亦規定符合條件的先前暫時居留期間可以折抵長期居民-EU 的年限。
- .也就是說:
取得定居資格後,緊接在前、持 Aufenthaltsbewilligung 的合法境內居留期間,依 NAG 第 45 條第 2 項按一半計入五年要求;仍須核對居留連續性及其他核發條件。
那如果你的中長期目標是 PR 或入籍,可以怎麼規劃?
1. 中期策略:之後改走「定居類」居留
若日後居留目的改變,須依法申報並符合新類別條件;下列僅為評估方向,不代表可依序取得各種身分:
1. 先用「自雇居留許可」到奧地利執行特定專案、熟悉環境
2. 如果後來出現更長期合作、經濟貢獻與投資計畫,
→ 改評估申請:
- .紅白紅卡-自雇關鍵人員(長期投資+經濟貢獻)
- .紅白紅卡-創新創業(Start-up Founders)
- .或其他受雇類紅白紅卡(高技術、短缺職業等)
長期居民-EU 與入籍採不同年限規則:前者須核對定居及先前居留折抵,後者的一般十年途徑要求十年合法連續居留,其中至少五年為定居;不能將兩者一概從換卡日起重新計算。
2. 長期居民-EU(PR)與入籍大方向
根據 EU 移民入口與奧地利官方:
- .長期居民-EU(Daueraufenthalt – EU)
- .原則上須符合最近五年連續實際定居要求,並按法定規則計算可折抵期間與離境。
- .持有「可定居」的居留(紅白紅卡、紅白紅卡 Plus、定居許可等)
- .原則上須完成整合協議 Module 2(B1 德文及法律、社會秩序基本價值知識);認可證明方式與法定豁免須依個案核對。
- .入籍奧地利
- .一般十年途徑要求十年合法連續居留,其中至少五年為定居,並須符合其他入籍條件。
- .一般須證明整合模組二所對應的 B1 德文能力,以及民主制度與基本原則、奧地利及所在邦歷史知識;語言整合與國籍知識的認可證明及法定例外須分別核對。
- .一般入籍要求包括無法院定罪、無境內外未結刑事程序,以及無頻繁或具特別不法程度的嚴重行政違規。生活來源原則上以申請前六年中三十六個月的固定規律自有收入平均計算,所主張的最後六個月須緊接申請之前;另須符合其他入籍條件。
自雇暫時居留與定居資格不同;後續若擬變更居留目的,須依程序申請並符合新類別全部核發條件,不能將本證視為預先取得定居或入籍資格。
七、常見問題 FAQ
而不是單純在奧地利遠端替全球客戶工作。
關鍵在於:
• 稅務與社會保險申報
• 是否被認定與申請目的不符
保守建議是:
主體活動應與合約高度一致,避免被認為主要目的是在奧地利打「海外工」而非執行當地專案。
• 自雇暫時居留與定居資格不同。
• 取得定居資格後,緊接在前的合法暫時居留期間可依法按一半計入五年要求。
如果你的目標是 PR,
須核對可適用的定居資格、年限折抵、整合協議及其他核發條件。
• 家庭團聚暫時居留僅適用官方列出的特定居留類別,
須依持有的居留類別判斷。
• 官方將自雇暫時居留列為不適用的類別,
並非僅屬優先順序較低。
規劃家庭行程時,
應分別核對:
• 本人的實際居留類別
• 家屬可適用的居留依據
家屬如需長期居留,須另行符合可適用的居留資格。
• 新居留類別的全部核發條件
• 該類別如需配額,是否有可用名額,以及適用的申請程序
八、結語:把「自雇居留許可」當成專案工具,而非終點站
本類別須以對奧地利委託方履行特定自雇活動超過六個月的合約為基礎,且屬無定居意圖的暫時停留。職業名稱或持有合約本身不等同符合全部居留核發條件。
⚠️ 限制:
- .本類別供無定居意圖的暫時自雇活動使用;有長期定居計畫者須核對相應的定居類別。
- .轉為定居後,緊接在前的合法暫時居留期間可依法按一半計入長期居民-EU 的五年要求
- .本類別不能作為申請家庭團聚暫時居留的依據
申請前須按實際活動與居留目的選擇類別;已有長期定居計畫者,應核對自雇關鍵人員、新創創辦人或其他定居途徑的資格。取得本自雇暫時居留後,不能視為已取得日後轉換居留的核准。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奧地利政府入口網(oesterreich.gv.at):查詢「Aufenthaltsbewilligung – Selbständiger」自雇暫時居留的適用條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奧地利台北辦事處(Österreich Büro Taipei):其官方網站提供赴奧居留及文書驗證資訊。居留許可與入境簽證的程序應分別核對,不能一概視為先取得 D 類簽證再申請居留。
- .WKO(奧地利經濟商會):可查詢營業及自雇相關規定。從事《營業法》適用活動者具有商會強制會員義務;不需營業許可的「新自雇者」(Neue Selbständige)則有不屬商會會員的情形,應依實際活動分類核對。官網:wko.at
- .OeAD:提供赴奧學習、教學及研究相關的入境與居留資訊;應按實際活動選擇適用類別。官網:oead.at。
- .文書驗證:奧地利台北辦事處的機關簽名驗證指引要求文件先具台灣外交部領事部門授權人員簽名,並攜翻譯文件辦理。個別文件及譯本的要求應依受理機關指示確認。
本頁部分內容已依逐項查核紀錄所列官方來源更新,尚有待確認事項,不代表整頁均已核實;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奧地利或台灣任一方之法律、稅務或移民建議。實際申請程序、合約規範與審查規定,請以奧地利政府最新公告與台灣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