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大西洋移民計畫:申請資格、指定雇主與審查程序
加拿大大西洋移民計畫適用於計畫在新不倫瑞克、新斯科舍、愛德華王子島或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生活及工作的合資格申請人。除指定雇主的合格工作邀請外,仍須核對工作經驗或適用的畢業生例外、學歷、語言、資金及安家計畫,並完成省級背書與聯邦永久居留審查;取得聘書或背書不保證本人及家屬獲准。
一、大西洋移民計畫的適用範圍與申請要件

大西洋移民計畫(Atlantic Immigration Program)是供符合條件的外國工作者及國際畢業生,在新不倫瑞克、新斯科舍、愛德華王子島或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生活及工作的永久居留申請途徑。
規劃前須區分下列資格與程序:
- .本計畫可申請永久居留;符合規定者亦可另行申請可選的臨時工作許可,但工作許可不等於永久居留核准,兩者須按適用程序分別審查。
- .申請人須符合適用資格,包括下列工作經驗或畢業生例外要求:
- .工作經驗途徑須有符合規定的有薪、相關工作經驗,並按工作職責及職業分類核對;僅自稱技術或專業人才不足以證明合格。
- .在大西洋四省認可高等教育機構畢業者,須符合學程、全日制就讀、畢業及居住期間、合法許可等條件,才可能適用工作經驗豁免;畢業本身不是免除其他申請要求。
- .須取得指定雇主所提供、符合計畫規定的全職非季節性工作邀請,並完成其他資格及省級背書程序,才能依規定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 .本計畫的專用工作許可可依規定適用勞動市場影響評估(LMIA)豁免,但仍有雇主及申請程序。原稱因此降低雇主負擔並使其更願意招募海外人力,尚缺可核對的比較或雇主調查資料。
- .符合資格者可另行申請本計畫最長 2 年的臨時工作許可,在永久居留申請處理期間為指定的雇主工作;須有合格聘書、省推薦信及其他所需文件,實際有效期與條件以主管機關核發及最新公告為準。
程序概要:
取得合格聘書後,須完成安家計畫,由雇主向省申請背書,再依規定向 IRCC 提出永久居留申請並接受審查;各階段不可視為自動通過。
二、評估申請資格與定居規劃

可從自身工作背景與定居需求進行評估,但仍須逐項核對計畫及所在省份的現行要求:
- .已有工作經驗者,仍須核對經驗是否符合計畫規定、是否取得合格工作邀請,以及其他申請條件。
- .應依實際工作與家庭需求評估定居地點;選擇中小型城市或人口較少地區本身不代表可換取較高核准率,原有成功率比較尚缺可核對資料。
- 下列工作背景僅供整理自身經驗,不能視為各省通用的缺工或優先名單;仍須核對實際職責、合格聘書及該省目前的收件與選擇條件。
- .餐飲、旅遊或旅館工作經驗:須特別核對所在省的職類限制;部分省份目前限制餐飲相關聘書或僅受理特定產業,不能概括為皆可申請。
- .客服、行政或零售工作經驗:職稱本身不表示符合計畫或當前省級優先方向,須核對工作職責、聘書及省級要求。
- .照護或幼教相關工作經驗:須核對具體職位是否符合聘書與經驗規定,並確認適用的專業資格及省級要求。
- .資訊、工程或其他專業工作經驗:須依實際職責與聘書逐項評估;產業名稱並不等於工作邀請、省背書或永久居留核准。
- .規劃家屬同行者:配偶或同居伴侶能否工作須依其獲准身分及工作許可條件判斷;子女就學亦須核對身分、所在地入學與相關許可規定。
- .規劃長期定居與入籍者:取得工作及累積工作年資本身不會自動取得公民身分;仍須先確認永久居民身分,再核對適用的居住、報稅、語言、測驗及其他入籍條件。
三、申請資格與文件核對

以下為申請資格的整理方向。申請前須核對 IRCC 及擬定居省份的最新要求、收件與選擇條件,並依個案備妥文件;省級背書與永久居留審查各有程序。
(一)合格工作經驗及適用例外
- .須在申請前過去 5 年內具有至少 1,560 小時的相關有薪工作經驗,並符合職責、工作期間及其他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這相當於一年每週 30 小時、共 52 週的工作量;經驗須跨足所需期間,不能只靠短期增加工時取代一年要求,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全職或等量兼職經驗須符合相關職類、職責及期間規定;不能將不符合條件的工作一併累加。
- .須為有薪工作;志工及無薪實習不列入符合資格的工作經驗。
- .自僱工作期間不列入本計畫所要求的工作經驗。
- .相關工作經驗可來自加拿大境內或境外;在加拿大取得的經驗,須於當時具暫時居民身分並獲准工作,且符合其他要求。
- .工作經驗須符合 NOC 2021 的 TEER 0、1、2、3 或 4 適用職類,並核對主要職責及排除規定;不能僅以職稱判斷。
國際畢業生的工作經驗豁免須另核對資格:
在大西洋省份指定認可院校以全日制身分完成至少兩年學程者,仍須符合申請前畢業期限、實際居住、合法就學及工作等要求;以語言或遠距教學為主的課程及附返國條件獎學金另有限制。全部符合才可適用工作經驗豁免,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依聘書職類核對學歷
學歷門檻依合格工作邀請所屬職類判斷,職位本身亦可能要求較高學歷或專業資格:
- .工作邀請屬 TEER 0 或 1:
- .須具備至少一年制的加拿大專上學歷,或持指定機構的有效學歷評估證明海外學歷相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邀請屬 TEER 2、3 或 4:
- .須至少具備加拿大中學學歷或經有效學歷評估證明相當的海外學歷;仍須符合該職位的實際資格要求。
以海外學歷滿足本計畫要求時,須由 IRCC 指定機構出具有效的移民用途學歷評估(ECA);這不等於取得加拿大專業執照或工作資格。
(三)語言測驗與各項能力
英語採 CLB、法語採 NCLC 對照;聽、說、讀、寫各項均須符合工作邀請所屬職類的適用門檻:
- .工作邀請屬 TEER 0、1、2 或 3 時:
- .各項英語能力須達 CLB 5,或符合對應法語基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邀請屬 TEER 4 時:
- .各項英語能力須達 CLB 4,或符合對應法語基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須使用 IRCC 認可且適用本計畫的語言測驗成績,例如下列指定測驗版本:
- .英語:IELTS General Training(一般訓練組)、CELPIP-General、PTE Core。
- .法語:TEF Canada、TCF Canada。
語言測驗成績在提交永久居留申請時須未滿兩年,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IELTS General Training 各項分數對照如下;須分別核對聽、說、讀、寫,不以平均或總分代替:
- .CLB 4 對應:閱讀 3.5、寫作 4.0、聽力 4.5、口說 4.0;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CLB 5 對應:閱讀 4.0、寫作 5.0、聽力 5.0、口說 5.0;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可動用的安家資金
除已獲准並正在加拿大工作者可依規定適用豁免外,須按家庭人數提出足夠的安家資金證明;僅持工作許可但未在加拿大工作,不可據此認定免附。
- .家庭人數須計入本人、配偶或同居伴侶、受扶養子女及配偶或伴侶的受扶養子女;即使不同行,或已具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身分,亦須按官方規定計入。
- .資金須於申請及核發時可供使用並依規定提出證明;不得以借款或不動產淨值代替。配偶帳戶亦須證明本人可動用相關款項。
- .所需金額須核對 IRCC 最新公布的家庭人數表及更新日期,不沿用未核對年度的數字。
(五)指定雇主與合格工作邀請
指定雇主的聘書是必要條件之一;仍須符合個人資格、省級背書及聯邦審查要求。
- .雇主須經相關省政府指定,並確認其指定資格及本次職位是否符合當前省級要求。
- .工作邀請須符合本計畫規定,包括:
- .全職且非季節性的受薪工作;這是聘書條件,不代表工作永遠不變或永久居留一定獲准。
- .工作邀請須屬本計畫適用的 TEER 0–4 職類,並符合相關限制。
- .TEER 0–3 聘書須符合至少一年的工作期間要求。IRCC 申請指引以成為永久居民後起算,法規則以永久居民簽證核發日表述;實際起算須核對主管機關適用說明,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TEER 4 聘書須為無固定終止日的聘用,仍須符合其他計畫條件。
- .聘書職類須符合與主要相關工作經驗的對應規定;部分職類及合資格國際畢業生另有規則,不可只比較職稱或將職類代碼大小直接當成高低。
- .聘書雇主不得由本人、配偶或同居伴侶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多數股權,並須符合其他雇主資格限制。
雇主與申請人須依規定完成工作邀請表 IMM 0157,申請人應保存簽署副本及雇主指定確認資料,並按清單提交所需文件。
(六)安家計畫與省級背書程序
取得合格聘書後,須透過適用的安家服務機構完成需求評估與個人計畫,並交由雇主辦理後續省級背書程序:
1. 由適用的安家服務機構評估本人與家屬的定居需求。
2. 依需求評估製作個人安家計畫(settlement plan),並提供給雇主。
3. 由雇主將安家計畫及所需文件送交省政府申請個案背書。
省政府核准背書後,申請人須取得有效背書證明,才依規定向 IRCC 提出永久居留申請;背書本身不等於永久居留核准。
四、申請與審查程序

以下僅整理程序順序;所需文件、省級收件及背書要求仍須依適用的最新官方說明核對。
Step 1|核對資格及所需證明
- .須逐項核對,而非只作大致判斷:
- .工作經驗須符合過去 5 年內至少 1,560 小時及相關期間、職責要求;適用國際畢業生豁免者另核對完整條件,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合格聘書職類核對學歷,海外學歷須備妥適用且有效的 ECA。
- .安排認可測驗並確認各項語言能力達標,成績於提出永久居留申請時仍須有效。
- .核對安家資金及是否符合豁免,並按所需家庭人數準備可動用資金證明。
- .依適用文件清單及個案情況準備證明,例如:
- .有效護照、學歷證書及所需成績單。
- .按官方要求提供載明職責及工作期間等資料的雇主證明、薪資單或合約。原列勞保、退伍令是否足以證明特定經驗,尚須依個案內容及主管機關要求確認,不能直接視為已符合。
- .依 IRCC 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的適用要求準備警察證明,並核對各居住國家的文件與取得方式;不是一律只交臺灣證明。
Step 2|核對指定雇主與實際聘書
- .可將以下資料作為求職與核對的起點,仍須另確認實際職缺及資格:
- .查閱擬定居省份的 AIP 官方雇主資訊。新不倫瑞克、新斯科舍、愛德華王子島及紐芬蘭與拉布拉多各有要求;列入指定名單不表示目前正在招聘。
- .一般求職網站上的資訊須另查證;雇主有意申請指定資格不等於已獲指定,也不代表其聘書已符合本計畫。
- .依職位要求準備適用語言的履歷、作品集或專業資格證明,並與雇主確認面試及聘用條件。
Step 3|確認雇主指定資格與合格聘書
- .雇主須向工作所在省申請指定資格,符合營運、法規遵循、必要訓練及安家支援等要求;實際能否提出申請仍須核對該省當前收件情況。
- .雇主完成指定且確認候選人與職位符合要求後,須依規定備妥:
- .符合本計畫職類、期限及其他規定的全職非季節性聘書。
- .依規定簽署的官方工作邀請表 IMM 0157 及相關證明。
Step 4|取得安家計畫並由雇主申請背書
- .透過適用的安家服務機構評估本人與家屬的定居需求,並製作個人安家計畫,例如評估:
- .語言學習、子女入學、居住及其他生活需求;實際服務、入學及福利資格仍須依所在地規定確認。
- .將完成的安家計畫交給雇主,由雇主向省政府提交個案背書申請。
- .省政府核准後,申請人須取得背書證明並核對有效性,再依規定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Step 5|依規定提交永久居留申請
- .一般須使用 IRCC 永久居留線上入口完成並簽署申請;如有無障礙需求,依官方程序申請其他方式。按個案清單提交文件,例如:
- .有效的省級背書證明。
- .已依規定簽署的工作邀請表 IMM 0157。
- .符合門檻且於申請時有效的認可語言測驗成績。
- .學歷證明及適用的有效 ECA。
- .所需安家資金證明;符合豁免者須依要求說明。
- .依清單及通知提供警察證明;移民體檢應按 IRCC 指示辦理,不把其他移民計畫的預先體檢程序直接套用於本計畫。
- .按官方清單繳付適用費用;永久居留權利費須依程序在核准前完成,其他費用及付款時點仍須核對個案要求。
Step 6(選用)|另行申請本計畫的臨時工作許可
符合本計畫相關資格並取得合格聘書、省推薦信等所需文件者,可另行申請臨時工作許可;須獲准並符合入境與許可條件後才能據以工作。
- .此臨時工作許可最長可為 2 年,實際期間依核發結果及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許可限定指定雇主,工作須遵守許可上的條件。
- .首次依本計畫申請須按官方清單備齊文件,包括簽署的 LMIA 豁免承諾及下列資料:
- .雇主透過 Employer Portal 提交後提供的工作邀請編號。
- .預定工作省份核發的工作許可推薦信。
- .符合要求的語言、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合資格國際畢業生另按適用的經驗豁免條件提出證明。
- .配偶或同居伴侶可依規定另申請開放工作許可;子女就學須按其身分、年齡及境內外情況核對學習許可或適用豁免,並維持有效身分。不能僅以持訪客文件認定在所有情況下皆可就學。
請留意:拿到工作簽並不代表永久居民一定會核准,PR 仍會依條件獨立審查。
五、依身分核對權利與義務
(一)正式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
永久居留申請獲准後,仍須完成適用的入境或身分確認程序,才正式成為永久居民;相關權利亦須依法律及所在地規定行使。
- .永久居民依法享有在加拿大居住、工作與就學等權利;AIP 申請時仍須具備在背書省份定居的真實意願,不能將遷徙權利當成申請時可虛報意願。
- .醫療保險須依居住省份的資格、登記與保障範圍辦理,不代表所有醫療費用一律獲給付。
- .可在本人及親屬符合適用資格時,依家庭團聚程序提出申請;不是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便能讓親屬自動獲准。
- .居住義務通常按 5 年期間累計至少 730 天核對;成為永久居民未滿 5 年者核對首個期間是否仍能達標,已滿者核對往前期間,依法可計入的境外期間另有條件。不能只以單一日數保證身分永遠有效,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永久居民仍有下列公民身分相關限制:
- .不具有加拿大公民的投票或競選公職權利。
- .部分要求高級別安全許可的工作不能僅憑永久居民身分任職,須依職位資格規定核對。
(二)臨時工作許可的適用限制
在正式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前,以本計畫工作許可在加拿大工作者,仍須維持有效暫居身分並遵守許可條件:
- .此工作許可屬雇主限定;不能因已提出永久居留申請就任意為其他雇主工作。更換工作須先核對適用的授權與省級要求。
- .本計畫臨時工作許可最長可為 2 年;永久居留審理尚未完成時,仍須及時核對合法身分及可適用的後續申請,不能假設自動延長。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聘書或雇主情況變動時,須按要求向省政府及 IRCC 更新資料,並核對原背書與申請是否仍符合條件。
六、配偶、伴侶與受扶養子女的隨行申請
(一)可列入申請的家屬
可依適用規定將合資格家屬列入永久居留申請;所有需申報的家屬都應如實填列,是否同行與是否須申報或接受審查並不相同。
- .符合規定的配偶或同居伴侶,並須備妥關係證明。
- .受扶養子女通常須未滿 22 歲且沒有配偶或同居伴侶;已滿 22 歲者,僅在符合持續依賴父母及因身心狀況無法自立等例外條件時適用。年齡鎖定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不能概括為所有未成年或「22 歲以下」子女。
家屬仍須依規定申報,並配合適用的身分、關係、健康及可入境審查:
- .依 IRCC 要求接受移民體檢或提出適用證明,非隨行家屬亦須核對應完成的審查。
- .依適用年齡、居住紀錄及個案要求提供警察證明,並接受必要的安全與可入境審查。
(二)依家屬實際取得的身分核對權利
- .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工作資格:
- .符合本計畫家屬工作許可條件者,可另申請開放工作許可;實際工作須遵守核發條件及職業要求,不能將提出申請當作已獲工作授權。
- .正式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依法享有相關居住與工作權利;受管制職業或其他特定職位仍須核對適用資格。
- .子女的就學與服務資格:
- .公立或私立學校的入學應依所在地學區或學校規定辦理,並按子女身分核對學習許可及相關文件。
- .子女成為永久居民後,學校費用與醫療保障仍須按居住省份及個別服務規定核對,不能一概宣稱所有費用全免。
未同行的配偶、伴侶或受扶養子女日後能否獲贊助,須核對原申請的申報與審查情況、關係及贊助資格。配偶或子女贊助並非一律設最低收入門檻;適用的收入例外、扶養承諾及居住要求仍須逐項確認。
七、永久居民身分與日後入籍條件
(一)正式取得身分及持續遵守義務
AIP 是永久居留申請途徑;申請獲准後仍須完成適用的入境或身分確認程序,才正式成為永久居民。工作許可、省背書及永久居留身分不能混為一談。
成為永久居民後,仍須遵守適用法律及居住等義務:
- .居住義務原則上為適用五年期間累計至少 730 天;新永久居民與已滿五年者核對期間不同,依法可計入的境外期間亦有條件。是否喪失身分須依正式程序判斷,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二)依適用程序評估公民申請
成年人一般入籍申請與未成年人的適用途徑不同,須分別核對永久居民身分、居住、適用的報稅義務、語言及測驗等要求;下列整理不能直接套用所有家屬。
- .須符合適用程序的永久居民身分條件,不能僅以工作許可或入籍申請取代。
- .一般成年入籍申請須於申請前 5 年內有至少 1,095 天(3 年)符合規定的居住日數;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前部分合法停留可按規定折算,另有特定例外,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成年入籍途徑中,申請時 18–54 歲者須依規定證明英語或法語的聽說能力;適用豁免或特殊安排須另核對,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公民知識測驗須依適用程序與申請年齡要求完成;不是所有申請人或未成年家屬一律應試,豁免及特殊安排依規定處理。
- .須核對法定入籍禁止事由及移民身分狀態,不能只以沒有重大刑事紀錄判定已符合資格。
提出申請前應核對主管機關當時已生效的規定及個案所需文件;符合基本條件仍須接受審查。
八、四省定居背景與各自的收件規定
地區背景可作定居評估參考,但不能代替目前職缺、雇主指定、收件限制或個人資格;各省須分別核對。
(一)新不倫瑞克省(New Brunswick)
- .農業、林業、漁業與製造等是可了解的地區產業背景;原文將製造、客服中心及服務等行業概括為皆有需求,尚缺當前職缺資料,不能據此認定可獲聘或符合 AIP。
- .該省目前暫停受理新的 AIP 雇主指定申請,個案背書另有職類、境外招聘與選擇限制;須核對最新公告,不能僅憑既有名單認定本次申請可受理。
- .另有省提名技術勞工及商業移民等途徑。原企業家類別已由 Business Immigration stream 取代,商業途徑要求實際營運與日常管理;是否受理及個人資格須另查,不能視為被動出資即可移民。
(二)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
- .省府哈利法克斯(Halifax)具有港口及大西洋貿易背景;這類地區介紹不能替代職缺與個人生活條件評估。
- .該省 AIP 有選擇優先方向及特定職位限制。原文將醫療、資訊科技、旅遊與餐飲一律列為長期缺工,尚缺一致的現況資料;不能據此推定相關聘書皆可申請。
- .AIP 與省提名計畫有各自的申請及選擇程序;應分別查閱省方專頁,並核對適用的 EOI、雇主及職位要求。
(三)愛德華王子島(Prince Edward Island)
- .愛德華王子島是加拿大面積最小的省份,農業、漁業及觀光是其傳統經濟背景;產業介紹不表示目前所有相關職位都可循 AIP 申請。
- .AIP 聘書須為非季節性工作,不能以觀光旺季人力需求作為符合資格的依據。該省目前新背書受理範圍另有限制;原稱許多雇主長期藉 AIP 補人,尚缺可核對資料。
- .省方另有勞工省提名及企業家 Work Permit Stream。企業家途徑須符合營運與協議等條件,EOI 不等於正式申請或獲邀;最新選擇與收件情況須依省方公告確認。
(四)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 .可了解該省能源與海洋相關的地區背景;原稱科技及公共服務等為主要產業並概括近年人才需求,仍須以相應年度的官方經濟與職缺資料核對,不能直接視為移民資格。
- .該省 AIP 與 NLPNP 皆採 EOI 選擇程序,獲邀後才可由適用的申請人或雇主提交完整案件;AIP 省級背書與省提名仍屬不同程序。
(五)AIP 與省提名計畫的區別
- .AIP 是由聯邦與大西洋各省分工辦理的永久居留途徑,與省提名計畫分開;省級背書不等同 PNP 提名。
- .各省提供的其他途徑並不完全相同,可依省方現行目錄核對,例如:
- .具工作邀請、在地工作或其他指定條件的勞工省提名途徑,須依個別省份與類別判斷。
- .部分省份另列國際畢業生或企業家途徑;類別名稱、資格及是否受理須分別核對。
- .選擇 AIP 或省提名途徑時,須核對雇主與個人資格及各自程序;能否並行或變更途徑亦須依規定確認。原稱雇主有時搭配兩者,尚缺可核對的適用情境與依據。
規劃時須分別核對以下事項:
- .AIP 的分配名額、省級選擇優先方向及收件狀態;符合基本條件不保證獲選處理。
- .各省 PNP 的現行類別、資格及開放情況;既有網站介紹不能取代最新公告。
九、常見問題與條件說明
Express Entry 管理不同聯邦經濟移民計畫,符合其中計畫資格後才能入池,並依當輪規則選出獲邀者;是否需要聘書須按所屬計畫核對。
適合哪條途徑須依完整資格、聘書及當前收件規定判斷;原稱年齡或語言分數較低者往往更適合 AIP,尚缺可核對的比較依據。
須先有指定雇主符合職類、期限與其他規定的聘書,完成安家計畫及省級背書後,再依 IRCC 要求申請永久居留並接受審查。
.TEER 0–3:各項英語須達 CLB 5,或符合對應法語基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TEER 4:各項英語須達 CLB 4,或符合對應法語基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文以 IELTS 一般訓練「約 4–5 分」概括門檻,不能用作平均或總分標準;須逐項按官方 CLB 對照表核對,永久居留申請時成績須未滿兩年,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聘用條件應按具體職位與雇主合法要求核對;原稱雇主通常如何衡量年資、體力或職涯規劃,尚缺可核對資料。
.日後一般成年入籍另有居住要求,原文的 3 年/5 年須按法定計算、折算及適用例外核對,不能直接套用所有未成年家屬;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年齡本身不能替代合格聘書、工作或畢業生資格、語言、學歷及可入境審查,也不能據此保證某年齡層較易獲准。
.符合本計畫條件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可另申請開放工作許可;須獲准並遵守許可與職業資格要求,不是主申請人入境後即可自動工作。
.配偶或伴侶正式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依法享有相關工作權利;受管制職業或特定職位仍須另核資格。
.已成為永久居民的子女,須按學區或學校要求辦理入學;費用及其他資格仍依所在地規定。
.在父母持工作許可階段,須依子女年齡、身分及境內外情況核對學習許可或適用豁免;仍須遵守省份與學區規定並維持有效身分。
AIP 申請時須有在背書省份定居的真實意願;不能僅憑取得身分後搬遷的時間,就斷言日後入籍或其他申請一定受影響。原文對後續疑慮的概括結果仍須依個案事實核對。
規劃時應分別確認:
.申請時所陳述的定居意願與資料是否真實,並依實際生活及工作情況規劃;停留一段未明定時間不等於可消除所有申請問題。
.仍適用的居住、工作及其他義務;安家計畫可協助定居,但不能取代法律規定或個案審查。
.依要求向省政府及 IRCC 更新資料,並按通知辦理;原工作許可不代表可直接改為其他雇主工作。
.是否需要新聘書、更新背書及補件期限,須依變更情況與主管機關通知核對。已查到官方對雇主所有權變更文件要求的更新,但詳細處理規則尚待完整核對,不宜概括為只須在某期限找到新雇主即可。
正式成為永久居民後,失業本身不等於自動失去身分;仍須遵守居住及適用的申報納稅等義務。僅收到永久居留申請批准、尚未完成身分確認者,不能直接視為已取得永久居民權利。
.IRCC 提供申請表格與指引,申請人仍應確保資料真實完整;自行申請或委託代表都不保證核准。
.收費提供加拿大移民或公民建議及代理服務者,原則上須具有適用授權;一般授權類型包括:
.加拿大省或地區律師公會具良好會員資格的律師,以及依法獲授權的安大略省法律專業助理。
.魁北克公證人公會具良好會員資格的公證人。
.加拿大移民及公民顧問學院(CICC)具良好會員資格的移民或公民顧問。
其他依法受監督或特別授權的情形須另核對。IRCC 不與未獲授權的收費代表往來,並可能退回或拒絕申請;不能僅憑代表資格就推定個案結果,也不在此宣稱任何公司已具授權。
.須分別核對聯邦與各省公布的名額及收件安排,不能把整體規劃視為個人可獲背書或永久居留的保證。
.省份可限制雇主指定、職類或候選人範圍,也可能採 EOI 選擇或暫停受理;這不只是處理速度變慢。
提出申請前應:
.確認本人、聘書與雇主均符合當前規定,並核對是否需要先獲邀及本次案件是否受理,再依正式程序準備。
.查閱 IRCC 與相關省份的最新公告及個案通知,保存當次適用規定與申請資料。
十、結語:依資格、工作與家庭需求評估
選擇大西洋省份定居,應同時評估自身資格、實際工作邀請及當地生活條件;地區景觀與生活想像不能代替申請條件或個人適應需求。
家庭的交通、居住、子女就學及社區服務需求,應依擬定居地點逐項確認,並透過適用安家服務規劃;每個家庭的生活安排與結果可能不同。
準備履歷、聘書、語言與其他文件時,應核對 IRCC 及相關省份的最新資格與收件要求;開始準備或取得聘書並不代表必然獲省背書或永久居留核准。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IRCC):以 AIP 官方入口、適用表格及當前處理資訊核對。原列「平均約 6–12 個月」尚未取得可核對的現行官方依據,不作目前審理時間或核准承諾;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個案處理為準。
- .各省 AIP 指定雇主資料(New Brunswick、Nova Scotia、PEI、Newfoundland & Labrador):查閱各省現行指定、背書與收件規定;雇主列名不表示正在招聘、所有聘書均可受理或個案永久居留必然獲准。
- .安家服務機構(Settlement Service Providers):協助需求評估與個人安家計畫,再由雇主申請省背書;本計畫程序不能改稱取得社區支持信即可申請。
- .內政部移民署:可查閱移民業務機構相關登記與許可資訊,並核對實際受託機構;列出官方查詢入口本身不證明本文所示公司已具許可或所有人員均有加拿大代理授權。
本文依加拿大官方公開資訊(如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 IRCC/各駐外館處、大西洋四省政府移民辦事處、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加拿大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加拿大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