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埃西亞創業自雇居留:持股、投資、聘僱及申請條件
創業自雇居留與工作許可須依持股、實際投資、聘僱及個人資格等條件審查;設立公司或持有股份不等於取得居留。申請前應分別核對適用程序、營運及續期要求,家屬、長期居留與歸化另有條件。
一、創業自雇居留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第三國國民可依實際公司或商業經營安排,核對自雇居留與工作許可的申請條件;不能僅以投資或設立公司視為已取得居留資格:
- .依適用類別申請居留與工作許可(stay and work permit);
- .獲准後依許可範圍從事自雇活動,並持續符合營運與居留條件;不保證長期定居。
應按實際組織型態及持股情形核對下列適用條件:
- .公司自雇路線須核對至少51%持股及其他法定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在登記商業(obrt)自雇亦須核對所有權、投資、聘僱及收入等條件,登記本身不等於居留核准。
事業及個人資格符合適用規定後,仍須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審查;實際可工作的時間及範圍須依許可或法定例外判定。
須區分下列居留與工作概念:
1. 暫時居留(temporary stay / temporary residence)
- .須依工作、家庭團聚、研究等實際目的核對各類別條件。
- .工作目的通常涉及居留與工作許可;可免另許可或適用其他程序者,須符合其法定條件。
2. 居留與工作許可(stay and work permit)
- .許可涉及在克國的暫時居留及核准範圍內工作,並非可任意為任何雇主或從事任何活動。
- .公司營運、個人的居留與工作資格須分別符合規定,不能把公司登記當作居留資格。
自雇申請應以實際經營安排及符合要求的證明為基礎,並核對持股、投資、聘僱、收入及一般居留條件,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核准。
二、申請對象與條件核對

以下經營或家庭規劃本身不構成申請資格,仍須逐項核對法定條件:
- .既有企業計畫在克國設點,仍須確認組織、實際營運及個人工作許可要求。
- .已有歐洲客戶或合作對象,不能代替持股、投資、聘僱及收入等申請條件。
- .具有資產或長住意願,仍須提出符合投資及本地聘僱等要求的證明。
- .家庭生活與子女教育安排須另核家庭團聚、居留及教育規定,不能由公司經營一併推定取得。
是否採用自雇途徑,應依實際營運計畫及可提出的資格證明評估;拓展市場或家庭長住意願不能替代申請條件。
三、核心申請條件總整理

1. 自雇居留的基本法律框架
第三國國民申請自雇居留與工作許可,須區分公司或登記商業的組織型態,並核對一般及特別條件:
- .在公司或登記商業的持股至少51%者,須依自雇規定核對許可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實際自雇活動及相應薪資或營業所得要求,不能只以公司作為形式上的收入來源。
- .並須符合適用的一般居留及工作許可條件,以下僅列部分項目:
- .有效旅行證件;
- .符合適用規定的健康保險與證明要求;
- .符合規定的生活資力證明;
- .首次申請的犯罪紀錄及其他安全審查要求,須依適用規定核對,不能僅概括為無重大犯罪。
自雇資格須由持股、實際投資、營運、聘僱及個人條件等共同判斷,職稱或自稱企業負責人並不足以證明符合要求。
2. 至少51%持股自雇的相關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自雇申請與公司關鍵人員申請有不同要件,不能僅因登記為董事或創辦人便套用同一規則。自雇類別另須核對:
- .核對公司或登記商業至少51%持股及適用身分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自雇條件涉及實際投入公司或登記商業的設立投資,不宜概括為公司實收資本額。原列200,000 HRK為舊幣金額,已非現行法定計價,應核對現行歐元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至少聘僱3名克國公民、全職及不定期契約等要求;新設登記商業首次申請的證明例外仍須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上述3名員工的毛薪資須達官方統計公布的前一年度全國平均毛薪資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地聘僱是相關申請條件之一,仍須核對申請人自身薪資或自雇所得等其他條件,不能只以創造就業概括。
3. 一般暫時居留的共同條件
一般暫時居留及工作許可須依主管機關與適用法律核對,下列條件亦須配合自雇類別辦理:
- .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旅行證件;
- .以符合規定的文件證明實際自雇活動及申請目的。
- .提出符合適用要求的生活資力證明;家屬須另核家庭團聚的條件。
- .核對健康保險及證明要求,免附某項證明的例外不等於免除實際保障義務。
- .首次申請須按規定提供原籍國或抵克前符合居住條件國家的犯罪紀錄證明,並辦理必要認證及翻譯。
- .不得有適用入境及居留禁令或SIS拒絕入境警示,且不得構成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威脅。
一般個人條件與事業端條件須一併滿足並接受主管機關審查;準備文件不代表核准已有保障。
四、申請流程

申請與設立事業的程序須按組織型態、國籍及實際經營安排核對,以下僅供程序整理:
STEP 1|核對公司或登記商業的設立要求
- .按實際業務及責任安排選擇組織型態,並核對適用設立條件:
- .d.o.o.為有限責任公司型態;其法律責任及設立規則須依克國法律確認,不能直接視同臺灣制度。
- .公司設立、資本繳付與開戶須按組織規定辦理;原列至少200,000 HRK等值不能當作現行公司設立標準或自雇投資證明,須分別核對現行歐元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自雇路線須核對至少51%持股;董事、代表人或創辦人等登記身分另有適用規則,不能任意互換,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2|核對本地聘僱及實際營運要求
- .核對至少聘僱3名克國公民、全職及不定期契約等自雇要求;特定首次申請的證明例外須另行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本地員工毛薪資須達官方公布的前一年度全國平均毛薪資基準;申請人自己的薪資或自雇所得須另行核對。
- .依主管機關及個案要求準備事業、投資與營運證明,例如:
- .投資支出憑證、相關契約及營運資料;租約、商業計畫等是否適用,須依受理機關要求確認,
用以說明符合要求的投資及實際營運,不等於僅備文件便已完成審查。
STEP 3|依自雇類別提出居留與工作許可申請
申請人、地點及程序須依主管機關與適用法律核對:
- .申請地點
- .申請地點須依國籍、合法居留狀態與適用規定確認;需D簽者應另按核准後入境程序辦理,不能把居留與D簽概括為同時申請。
- .免簽國籍者得依適用規定於克國主管警察機關提出申請,仍須維持合法停留並核對受理管轄;提出申請不等於已可工作。
- .申請人身分
- .居留與工作許可可依適用程序由第三國國民或雇主提出,須核對自雇與代表人身分及受理機關,不能一律認定只能由公司申請。
所需文件須依實際申請類別及主管機關要求確認,以下並非完整且人人相同的清單:
- .公司或商業登記及持股資料,至少51%持股等自雇條件須依適用規定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規定的實際投資證明、本地聘僱契約、薪資及社會保險資料;不能只以公司資本額證明代替全部自雇要件;
- .依申請要求準備有效旅行證件、照片、保險及資力等資料,文件形式與豁免須分別核對;
- .事業及居所資料須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租約或產權證明是否適用及可採形式須按個案確認;
- .首次申請犯罪紀錄及必要翻譯、認證資料,依適用規定辦理。
STEP 4|核准後依許可範圍辦理居留及工作
核准後仍須核對許可效期、登記及後續維持條件:
- .原列一般最多1年不能概括現行自雇工作許可;應依適用類別、契約及法定上限確認效期,續期須另行申請,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核准後依適用規定辦理入境、住所登記及居留卡程序,期限須核對主管機關最新要求;
- .續期須依適用期限提出,並核對是否仍符合核准類別的條件,包括:
- .事業及申請人是否仍從事符合許可範圍的實際活動;
- .是否仍符合適用的投資、本地聘僱及薪資或所得等要求;
- .依法應履行的稅務、社會保障及勞動義務是否符合要求。
持續營運、支付薪資或繳稅不保證許可延長;每次續期仍須符合全部適用條件並由主管機關審查。
五、家庭團聚的申請資格與程序
自雇許可持有人的家屬可依適用的家庭團聚規定核對申請資格,不能由主申請人已獲居留便推定全家均符合條件。對象及例外應分別確認:
- .配偶或符合相應法律條件的伴侶,須提出所需關係證明;
- .符合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受扶養子女不能僅憑受扶養關係視為一般當然合格,其他親屬例外須核對特別個人或重大人道理由。
家屬須按自身情況及主申請人的居留類別準備資料,主要包括:
- .核對主申請人可作為家庭團聚依據的有效居留身分及其適用條件;
- .依規定提供家庭生活資力及所需居所資料;文件形式與例外應個別確認;
- .各家庭成員須符合適用一般條件,旅行證件、保險及犯罪紀錄等文件應依年齡與法定例外核對;
家屬居留的效期須依主申請人身分及法定上限核定,續期仍須逐一符合條件,不會隨主申請人續期而自動延長。
配偶擬在克國工作時,須先依實際居留類別核對工作資格:
- .先確認家庭居留是否屬免另取得工作許可的法定類別,不能概括所有家庭居留均可工作或均須另申請;
- .如須另行申請居留與工作許可,應按受雇或自雇等實際活動提出申請並符合相應條件。
家屬能否共同居留及工作須分別審查,不能由自雇事業成立推定家庭權利或定居結果。
六、自雇、長期居留及歸化條件的區分
自雇暫時居留、長期居留及歸化具有不同條件;營運或續期紀錄不能直接代替後續身分審查。
1. 一般長期居留的五年年資及其他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依長期居留法律及內政部說明,須核對可計期間與下列累積條件:
- .一般須於申請前累積符合規定的5年連續居留,實際可計類別、比例及排除期間須分別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五年期間內的離境須同時符合單次與累計限制,法定特殊情況另行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單次離境不得超過6個月,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離境累計不得超過10個月,並須一併符合單次限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申請時須持有符合長期居留規定的有效身分,並核對實際居留紀錄;
- .具備符合規定的生活資力及健康保險,並符合其他一般要求。
語言、拉丁字母知識及可適用的豁免,應依長期居留規定核對:
- .須符合克語與拉丁字母知識要求;原列約B1尚未找到可概括所有長期居留申請人的直接官方依據,應核對主管機關認可證明及測驗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是否符合就學、年齡或工作狀態等法定豁免,須依實際條件及主管機關要求判定。
自雇居留持有人應分別核對營運維持與長期居留資格,不能只以下列安排當作完整條件:
- .維持符合核准目的與範圍的實際營運;
- .持續核對適用投資、聘僱、薪資及所得等要求;
- .個別確認本人及家屬是否各自累積符合規定的5年可計年資與連續性,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語文規定準備可採證明,並核對其他累積條件及豁免。
符合相應條件後,仍須提出長期居留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審查,不能視為自動取得完整資格。
自雇期間能否計入長期居留,應以實際許可及法定可計年資判斷,不是投資或開公司後直接取得長期身分。
2. 長期居留與歸化條件的區分
一般歸化須依國籍法及主管機關規定,累積符合適用途徑的條件,法定例外另行核對:
- .須具有國籍法要求的永久居留身分;long-term residence與該身分的法律對應須向主管機關確認,不能一律視為可互換;
- .一般歸化要求在克國連續登記居住8年,且符合所需居留身分及其他條件,不能僅把各類合法停留相加,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符合克語、拉丁字母及文化與社會制度知識要求,並核對可採證明及豁免;原列B1涉及特定證明方式,不能當作所有申請人同一考試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遵守法律秩序、履行公共款項義務且無安全障礙;收入與居所等個案資料應依實際申請及居留要求核對。
一般歸化原則上須提供退出原國籍或可取得退出證明的資料,但另有法定例外;不能以雙重國籍慣例一概判定所有途徑。
申請人應依自身身分與居留紀錄,分別評估下列申請,而非推定大多數臺灣人的選擇:
1. 核對是否符合克國長期居留條件;該身分不等於在所有歐盟國家均可不經程序居住或工作。
2. 歸化另須符合國籍法全部適用條件並提出申請,不能只依職涯規劃或居住年數推定合格。
實際經營公司與居住紀錄須依各類許可、長期居留及國籍法分別審查,不能概括為自雇後必然可依序取得長居與國籍。
七、常見FAQ:
• 自雇涉及實際投資;原列200,000 HRK為舊幣規範,不能概括為現行公司資本門檻,須核對歐元及投資證明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核對至少聘僱3名克國公民及適用薪資、契約等要求,特定首次申請的文件例外須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個人一般居留、申請人薪資或自雇所得與所需文件等要求。
形式上的公司登記不能代替法定要件,是否核准仍由主管機關審查,不能用未有依據的成功機率作判斷。
自雇許可須核對組織型態及完整條件;相關持股規則包括:
• 在公司或登記商業持股至少51%者,須按自雇規定核對許可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持股條件不等於全部申請資格,投資、聘僱、收入及其他要求仍須符合,也不能任意改以一般受雇途徑規避。
• 原列通常最多1年不能概括現行自雇工作許可,須按適用條文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原列2–3年不宜當作未具名的實務例外;不同類別有不同法定上限,「一年一續」也不能代替核對實際許可及續期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每位家屬仍須依本人實際身分核對長期居留條件:
• 一般五年可計年資及連續性、資力、健康保險、語文等適用要求均須核對,法定豁免另行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家庭成員須各自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按個人條件審查。
共同生活的時間不會自動全部計入或使所有家屬合格,須分別核對居留類別及法定計算。
自雇活動及相應事業條件是審查事項,應留意:
• 適用投資、至少三名本地員工及薪資等條件是否仍符合;文件例外須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實際營運、依法應履行的稅務及社會保障義務是否符合規定;
主管機關會依適用規定判斷是否仍符合條件及可否續期,不能把經營良好當作居留必定維持的保證。
仍須依個人適用規定累積符合其他要求,例如:
• 可計居留期間、連續性與適用離境限制;
• 符合要求的生活資力與健康保險;
• 克語與拉丁字母知識及可適用的證明或豁免規定;
• 不構成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障礙,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即使已備齊資料,仍須由主管機關按個案審查,不能以概括的成功機會預估核准結果。
八、結語:事業與居留資格分別確認
創業自雇的商業安排與個人居留資格須分別核對,下列步驟並不保證後續身分:
- .先核對實際經營計畫與設立、營運要求,
- .符合自雇條件後提出居留與工作許可申請,仍由主管機關審查,
- .一般長期居留的五年要求須按可計期間、連續性及其他條件核對,不能以年數到期鎖定全家身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歸化須再依國籍法及個人身分確認申請資格。
設立公司、實際營運及取得個人居留是不同程序。申請前應評估商業風險與完整法定條件,不能以市場布局或長期規劃推論可依序取得長居及國籍。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克羅埃西亞內政部 (MUP) - Stay and work for self-employed persons
- .可查自雇居留與工作許可條件,包含至少51%持股、實際投資及收入等要求;原列三年期不能概括自雇許可,2026年規定亦須核對適用類別與條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官網搜尋:MUP Croatia self-employed stay and work permit
- .克羅埃西亞投資局 (Invest Croatia) - Setting up a business in Croatia
- .公司設立資訊與自雇居留門檻須分開核對。原列約€2,655不能當作現行d.o.o.最低資本額,應核對主管機關最新公司型態及資本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官網搜尋:Invest Croatia company formation guide
- .內政部移民署(中華民國)
- .可透過臺灣內政部移民署公開資訊查詢移民業務機構資格;本頁尚未查證特定公司的登記、業務許可及受託範圍。
- .官網搜尋:immigration.gov.tw 業者查詢
本文依克羅埃西亞官方公開資訊(如內政部 MUP/投資局等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克羅埃西亞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及費用,請以克羅埃西亞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