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退休與養老居留:退休年金資格及申請程序
巴西設有以退休或遺屬年金為基礎的居留途徑,申請人仍須提出規定的身分、收入及其他文件,並區分簽證、居留授權與入境後登記程序。原文所稱三個月內取得長期居留尚無完整官方時程依據;處理時間以移居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審查為準。穩定年金不等於必然獲准,也不能保證個人的氣候適應或退休生活品質。
一、什麼是巴西退休與養老居留?

巴西設有以退休或遺屬年金受益人資格為基礎的臨時簽證及居留授權途徑,仍須符合收入轉入及文件條件。
以下依RN 40/2019說明基本資格;法規版本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可申請對象:
- .具有可提出證明的退休身分之外國申請人。
- .具有可提出證明的遺屬年金受益人資格。
- .核心財務條件:
- .須依規定證明每月向巴西轉入至少2,000美元等值外幣的能力及相關收入;金額與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必要時可用其他規律收入補足規定金額,但仍須具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不能只憑一般資產或投資計畫推定符合。
- .居留結構:
- .境外可向受理館處申請VITEM XIV退休或遺屬年金臨時簽證;持簽證入境後依規定向聯邦警察辦理登記,不能概括為必須重新向司法部申請同一授權。
- .已在巴西境內的申請人,可依適用規定透過MigranteWeb申請退休或遺屬年金居留授權;訪客入境不等於申請必然核准。
- .首次居留期限最長2年;其後續期或改為無期限居留須按適用程序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查,期限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此途徑以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及規定收入為基礎,適合度須依個人證明文件與生活安排評估;原文門檻相對單純的比較缺少一致基準,不應當成容易核准的說明。
二、哪些人適合規劃巴西退休與養老居留?

申請前應核對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規律收入及所需證明,不宜僅按職業背景或生活偏好判斷適合度。
- .軍公教、勞保或企業年金等資料須由受理機關判斷是否足以證明退休及收入;原文未逐一核對各制度,不代表所有月領給付均符合。
- .配偶死亡後的給付須核對是否屬可證明的遺屬年金;不能將所有一次性或其他死亡給付概括為相同資格。
- .若退休或遺屬年金不足每月2,000美元,可依規定以其他規律收入補足;原文租金及投資收益的個別可採性仍須提交來源證據,由主管機關審查,金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長住安排應評估氣候、生活支出、文化及個人需求;選擇退休居留不代表已保證生活品質,也不免除其他適用義務。
- .首次居留最長2年,續期、無期限居留及歸化另有條件,不宜將暫住直接當作入籍承諾;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1. 基本身分與年齡
申請文件須分清境外領事簽證及境內居留授權程序,並依實際受理機關清單辦理。
- .須持有效護照或適用旅行文件;原文建議至少6個月效期可見於部分館處清單,但臺灣受理個案仍須另核,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文年滿18歲及完全行為能力作為此退休途徑通用條件,尚未取得完整對應依據;年齡與適用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及受理機關要求為準。
- .須按所採程序提出犯罪紀錄證明或依法接受的相當文件,並核對認證及翻譯要求;原文僅稱無嚴重刑事紀錄不足以代表全部審查標準。
- .境外簽證須依規定提供巴西有效醫療保險,並在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國際疫苗證明;原文所稱健康檢查或一般醫療證明的普遍要求尚未完整核實,應依受理清單確認。
2. 退休金/遺屬年金與固定收入條件
RN 40/2019針對退休或遺屬年金受益人,要求提出每月可向巴西轉入至少2,000美元等值外幣的相關證明;其他文件及審查仍須符合規定,法規版本及金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要點如下:
- .收入來源類型:
- .可證明退休身分及相關收入的文件。
- .可證明遺屬年金受益人資格與給付的文件。
- .退休或遺屬年金不足2,000美元時,可依規定以其他規律收入補足;原列租金、長期投資收益的各種證明是否可採,仍須由受理機關核對,金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匯款要求:
- .須依適用程序證明每月向巴西轉款的收入與能力;是否須提交已完成匯款紀錄,應按受理機關清單確認,不能一概要求申請前已實際入帳。
- .受理機關可能要求足以說明收入與轉款能力的銀行資料;原文稱歷史紀錄與未來安排通常均須提出,尚缺全部程序的共同要求依據。
3. 資金來源與合規需求
申請時通常需提供:
- .退休或遺屬年金的正式證明,並依規定說明收入及可轉款能力。
- .原文近3~6個月銀行對帳單的通用期間尚未核實;須依受理機關最新文件清單核對,不宜當成所有申請人固定要求。
- .以其他規律收入補足時須提供可採的收入來源證明;租約或投資資料是否足夠,取決於所申請類型與受理機關審查。
- .銀行及移民程序的資金來源要求須分別核對;原文以AML/KYC概括為退休申請共同文件,尚未取得完整清單依據。
4. 其他常見要求
- .境外退休或遺屬年金簽證要求在巴西有效的醫療保險,不能僅當成建議;實際承保範圍及境內申請要求應依適用清單確認,保險不取代居留審查。
- .辦理登記及居留卡時,應依聯邦警察清單申報居住資料;原列租約、房產登記或親友聲明的完整可採範圍,仍須由受理單位確認。
四、申請流程
以下整理申請的主要環節。官方另有5步驟說明,但本頁編排不代表官方原文逐項清單;步驟、文件及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1|核對退休收入及相關義務
- .核對退休或遺屬年金身分、收入及每月轉款能力的證明。
- .確認是否需其他規律收入補足每月2,000美元門檻;租金或股利的個別可採性仍待受理機關核對,金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跨境稅務事項可向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諮詢:
- .巴西稅務居民的認定與所得申報義務,須和移民居留資格分開核對。
- .臺灣與巴西的申報義務各依本地稅法及個案事實判斷,不能僅以取得居留作為是否申報的結論。
Step 2|選擇申請路線:境外簽證或境內授權居留
1. 境外領事申請:VITEM XIV退休或遺屬年金簽證。
- .應向具管轄權的巴西受理館處核對表格RER與提交方式;臺灣申請人的實際清單及受理程序尚未完整核實,不能直接套用其他館處流程。
- .依領事清單準備旅行文件、表格、退休或年金及收入證明、犯罪紀錄、醫療保險等;照片與其他文件仍須按受理要求確認。
- .領事機關審核後決定是否核發所申請簽證;原文將此退休類別概括為可核電子簽證尚未獲完整官方支持,不應與其他用途電子簽證混用。
2. 境內直接申請授權居留
- .已在巴西境內的申請人須依適用規定辦理;訪客入境本身不等於取得長期居留或准許逾期停留。
- .依官方移民門戶與MigranteWeb指引選擇RN 40退休或遺屬年金居留類別;類別及程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系統要求提交文件,由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另補件;不承諾處理時間或核准。
境外簽證與境內居留授權是不同申請程序,文件、受理機關及後續登記須分別核對:
- .境外先辦領事簽證,入境後依法登記;境內則依居留授權程序提出申請。
- .境外依領事館處要求提交;境內依MigranteWeb與主管機關指引辦理。
Step 3|依所採程序取得簽證或居留授權決定
- .境內退休或遺屬年金居留授權依主管機關及MigranteWeb程序審查;境外簽證則由領事機關受理。
- .獲准後依適用的簽證或授權文件向聯邦警察辦理登記,不能把核准通知本身視為已領取CRNM。
Step 4|向聯邦警察登記,領取 CRNM 居留卡
持臨時簽證入境者及已獲居留授權者,須按各自的登記起算點與期限向聯邦警察辦理;不是所有外國人或所有簽證均適用相同期限。
- .依聯邦警察的線上表格及預約指引安排登記。
- .按所屬登記類型準備旅行文件、核准或簽證文件及適用的個人資料、繳費證明;住址、照片等形式須依清單核對,不將網站列舉視為完整文件包。
- .依規定完成個人及生物辨識資料登記後,辦理下列識別資料與證件:
- .RNM:巴西移民登記號碼。
- .CRNM:巴西移民登記卡。
CRNM是移民身分識別文件,可供依法辦理相關事務時出示;開戶、租屋、通訊與其他契約仍有各自條件,原文概括各項用途尚未逐一完整核實。
Step 5|兩年期限及後續居留申請
RN 40/2019規範首次退休居留;續期及改為無期限須另核適用規定與文件,法規版本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首次居留最長2年,依核發決定及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改為無期限居留仍須依程序證明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每月2,000美元轉款能力及適用文件,並經審查;原文僅維持匯款即可辦理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金額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無期限居留與巴西國籍不同;居留身分及證件仍應依適用規定維持,不宜概括為所有權利均等同公民。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1. 可享有哪些權利與生活便利?
取得居留授權及完成登記後,相關居住與公共服務事項仍依法律及各機關規定辦理,不是所有服務都只憑CRNM即可取得。
- .在有效居留授權及其適用條件內合法居住;旅行或長期離境仍須另核規定。
- .移民依法有開立銀行帳戶的權利,但仍須遵循金融機構適用程序;信用卡及授信並非取得居留即自動核准,原文全部金融服務的概括尚待核對。
- .購買或租賃不動產及其他資產須另核資產類型、登記與契約規定;原文概括購買不動產、汽車的全部範圍尚未完整核實,不能當成退休居留自動附帶權利。
- .巴西公共醫療系統SUS對外國人亦提供依法使用的公共服務;實際就醫依服務程序辦理。私人保險須另核契約及承保範圍,原文不能概括為任一保險均可自由加保。
- .符合家庭團聚條件並獲准的家屬,可依適用規定就學及從事有償活動;家屬身分須個別申請,不隨主申請自動取得。
2. 工作權限與收入來源
退休居留的活動權限須依所核發身分及適用規定確認;原文將所有居留授權概括為可工作及經營事業,尚未取得完整對應依據。若規劃有償活動,應先核對所需的居留、專業及勞動條件。
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及規定收入仍是此途徑的申請基礎;其他經濟活動不能自動取代這些條件。
- .規劃受僱時,須先核對活動授權及適用勞動、社會保險與稅務義務,不因退休居留免除相關規定。
- .若退休或年金資格、收入或實際活動改變,應先向主管機關確認現有居留是否仍適用;原文可能需改受僱居留的情形尚未完整核實,不宜概括每個人都須轉換。
原文對許多退休申請人實際從事活動的概括,尚無完整統計或官方資料支持:
- .顧問、線上教學或投資活動的個別許可與義務須另核,不能視為持退休居留即可一律從事的活動清單。
- .正式從事活動、簽約或申報前,可按需要向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諮詢。
3. 稅務居民認定:183天說法須連同其他條件核對
巴西稅務居民認定須分別核對居留及入境情況、僱用關係與停留期間等規定;不能僅依退休居留名稱或籠統的經濟連結判斷。
- .臨時簽證入境者的稅籍判斷,須核對12個月內停留超過183天的適用情形,以及取得僱用關係或其他身分而較早成為居民的例外;期間、天數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成為巴西稅務居民後,境外所得亦可能涉及申報及課稅;海外退休金、投資收益、免稅與抵免須分別按現行稅法及個案事實核對,不宜概括所有收入同一處理。
- .離開巴西是否轉為非居民及是否須辦離境通知或申報,應按離境性質及適用程序確認;不能只以持有居留卡判斷稅籍持續。
對申請人而言,可能同時涉及:
- .臺灣所得稅居住者須區分境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以及無住所但符合課稅年度停留條件的情形;生活與經濟重心只是特定情況的判斷因素,不能作為所有人的唯一標準。
- .財政部目前公布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一覽表未列巴西;跨境所得仍須分別核對兩地申報及可適用的抵免規定,不能推定完全沒有任何減免機制。
可依跨境所得種類與居住事實,分別向熟悉臺灣及巴西稅法的合格專業人員諮詢。
六、家屬隨行與親屬團聚安排
1. 可以帶哪些家人一起申請?
《移民法》第37條及家庭團聚相關規範提供親屬申請途徑;各親屬類別、主申請身分及文件條件須分別核對,條文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規定的配偶或伴侶,須提出關係及適用證明。
- .子女依相應親屬類別提出申請;不能僅將未成年作為所有子女類別的共同限制。
- .成年子女與繼子女須按各自法定類別核對;不能將繼子女的就學或經濟依賴條件一律套用到所有子女。
- .父母、祖父母等親屬可按法定直系尊親屬類別提出家庭團聚申請,仍須符合主申請身分及相關文件條件。
2. 家屬申請方式與文件重點
家庭團聚須依申請所在地及主申請人的程序進度,分別選擇適用的簽證或境內居留申請:
1. 可依規定與主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但家屬核准須以主申請人的核准為前提;VITEM XI家庭團聚與VITEM XIV退休簽證的個別館處收件要求仍應核對。
2. 主申請人取得適用身分後,家屬亦可依所在地向領事機關或巴西聯邦警察提出家庭團聚申請。
常見文件包含:
- .須提出結婚、出生等適用的親屬關係證明;翻譯、公證及驗證方式應按文件簽發地與受理機關清單核對,原文全部文件均同一方式的概括尚待確認。
- .依程序提出主申請人的身分、居留及在巴西居住等適用證明;同時申請與已持CRNM的情況不同,不將此列視為所有案件相同清單。
- .責任書/保證書等正式文件名稱應按個案清單核對;原文將承諾負擔家屬生活費用列為通用要求,尚未完整核實。
主申請人持有期限居留時,家屬期限依家庭團聚規定與其期限相應;獲准家屬可依法律就學及從事有償活動,仍應符合各項適用規定。
七、能否取得巴西無期限居留與入籍?
1. 無期限居留(類永久居留)
退休或遺屬年金居留的首次申請與後續改為無期限居留,須分別核對適用規範:
- .首次授權居留最長2年,實際核發期限依決定及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期滿前提出後續申請時,須按適用規範核對資格及完整文件,以下列舉不代表符合後即可自動獲准:
- .依適用規定證明每月2,000美元的轉款能力,金額及證明方式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按規定證明持續符合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
- .犯罪紀錄及其他一般居留文件須按現行完整清單核對;原文無重大違法紀錄的概括,尚不能取代法定標準。
- .可按程序申請改為無期限居留(prazo indeterminado),是否核准由主管機關審查;原文列舉並非全部申請條件。
無期限居留與CRNM證件效期是不同事項;證件換發、身分維持及可能失效情形須按適用規定核對,原文以定期換卡概括永久身分尚未完整核實。
2. 從無期限居留走向巴西國籍
《移民法》第65條的一般歸化條件須與現行文件及居住計算規定一併核對;條文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 .一般所需4年居住期間,自無期限居留的登記日起計至提出申請,並須符合實際居住證明要求;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規定具備以葡萄牙語溝通的能力,並提出適用證明。
- .須符合沒有刑事定罪或依法獲得復權的要求,不能僅以無重大刑事紀錄替代法定標準。
部分法定情況可縮短一般4年居住要求,但須符合相應條件並經審查;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巴西籍子女或配偶、伴侶等法定條件者,居住要求可能為1年;子女身分及婚姻或伴侶關係的適用限制仍須核對,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符合對巴西提供相關服務或特定專業、科學、藝術能力等法定條件者,居住要求可能為2年,須由主管機關按規定評估;期間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司法與公共安全部說明,一般歸化居住期間內的偶發出境可依規定處理,累積離境12個月的界線對應一般居住期間;縮短居住要求者適用比例不同,並仍須逐年證明實際居住。期間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與台灣國籍的關聯提醒
- .巴西現行憲法不因單純取得另一國國籍即自動喪失巴西國籍;主動申請喪失及歸化撤銷等情形須另核規定。
- .依內政部戶政司說明,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不會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申請喪失仍須經內政部許可,不能解讀為取得巴西國籍就必須放棄臺灣國籍。
- .兵役、選舉、稅務及海外資產申報各有適用條件;原文列舉的個別權利義務尚未全部核實,不能僅由取得外國國籍推定其效果。
如規劃申請巴西國籍,可在申請前按個人情況核對相關權利義務:
- .就臺灣法適用問題諮詢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
- .就巴西稅務及國籍事項諮詢具適用專業資格的人員,依個案確認申請及申報條件。
八、常見FAQ
• 適用的活動授權、勞動及社會保險規定。
• 個案所得稅申報、跨境所得及可適用抵免規定。
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及規定收入仍是此途徑的基礎;原文許多申請人從事顧問或投資的實務頻率,尚無完整資料支持,不能當作可從事活動的許可清單。
九、結語:依資格與適用程序評估巴西退休居留
退休或遺屬年金資格及規定的轉款能力,是巴西此項居留途徑的申請基礎;居留須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後續期限與續期亦有各自規定。規劃前宜分別核對醫療、生活支出、語言適應及所需文件,不宜把穩定現金流直接等同已取得長期身分。
規劃時應分別確認資金與證明要求、稅務居民認定及家屬申請條件;原有保障是否持續,不能僅從取得巴西居留推定。原文既保留保障又增加長期生活選項的概括尚未完整核實,須按家庭及個人情況另行評估。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Ministério da Justiça e Segurança Pública,MJSP)
- .內容:第40/2019號規範決議所定退休或遺屬年金簽證與居留授權條件;後續申請須另核適用規範。條文與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查詢: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的移民勞動入口與退休、遺屬年金居留指引。
- .巴西聯邦警察(Polícia Federal,PF)
- .內容:適用外國人登記、生物辨識資料及移民登記卡CRNM等程序,按各申請類型清單辦理。
- .查詢:巴西政府入口的外國人登記服務及聯邦警察移民業務說明。
- .巴西外交部及各駐外領事機關的簽證說明
- .內容:退休或遺屬年金途徑的領事說明使用VITEM XIV,原文VITEM VI標示不適用;二〇二六年各館處收件及規費,仍須按實際受理機構核對,本次尚未完整核實臺灣申請清單。類別及規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查詢:gov.br/mre下巴西外交部及相關駐外機構的官方簽證頁;原列網址未經確認,不作申請依據。
-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 .內容:查詢經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的移民業務機構;委託前應核對最新官方名單與適用業務範圍。
本文依巴西官方公開資訊(如巴西司法與公共安全部 MJSP/各駐外館處、巴西聯邦警察、相關法規與程序說明)以及台灣政府公開資料彙整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巴西或中華民國任一法域之法律、稅務、投資或移民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代辦或保證核准承諾。實際申請條件、所需文件、費用及審查標準,請以巴西相關機關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合格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