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公司設立與居留:自僱專業卡、受僱單一許可及申請條件
在比利時設立公司與取得工作、居留授權是不同事項。應依實際自僱或受僱身分、活動所在地及適用條件,分別核對專業卡、單一許可、簽證與居留程序;公司設立或主管職稱本身不代表已取得居留資格。
一、公司設立與工作、居留程序概覽

公司設立不取代個人的工作及居留資格;規劃在比利時營運時,須先按實際活動與法律關係區分自僱或受僱身分:
1. 以自僱身分經營或管理公司
→ 依活動地區申請 Professional Card 或確認豁免;居留授權須另核對,境外申請人依適用程序辦理 D 簽證及抵達後登記。
2. 建立受僱關係,以公司員工身分工作
→ 由雇主依適用工作類別提出 Single Permit 等所需授權申請;境外申請人再依規定辦理 D 簽證。
公司或其他營運據點的設立,仍須分別符合企業、工作及居留程序。外國投資人的股權安排、資金進出與交易審查應依個案確認,不能概括認定可自由設立且沒有特別限制。
二、規劃需求與條件核對

規劃前可先釐清下列需求與條件:
- .預定設立的營運據點、公司用途及股權安排
- .預定業務、客戶需求與營運模式是否可行,是否須另取得行業資格或許可
- .公司設立、工作資格及居留申請須分別核對;未來長期居留或國籍另依各自條件審查
- .實際職務屬自僱或受僱,應依工作關係與適用許可程序判斷
三、公司設立關鍵概念與實務步驟

(一)公司形式與設立方式概觀
可比較的組織與設立方式包括:
- .有限責任公司(SRL / BV):比利時的基本公司形式之一,須依營運計畫評估是否適用
- .股份有限公司(SA / NV):主要用於有較大規模及籌資需求的企業,仍須按個案選擇
- .分公司(Branch):境外公司在比利時設置營運據點的方式之一;具體登記及法律地位須另行核對
規劃在各地區設立業務時,可向 Flanders Investment & Trade、Wallonia AWEX 或 hub.brussels 查詢各自地區的設立資訊與支援服務。
(二)設立流程(概略版)
以下以新設 SRL 為例整理主要準備事項;實際程序仍依公司形式與業務條件核對:
1. 規劃業務與註冊地
- .確認比利時註冊地及實際營業據點
- .明確營業活動,並核對適用的行業資格與許可
2. 準備章程與管理安排
- .依公司形式確認出資、股權與管理安排,並準備所需財務計畫
- .新設 SRL 須透過公證人辦理設立文件及章程
3. 準備設立資金與銀行文件
- .依公司形式準備資金與銀行文件:SRL 須有足夠初始權益並備財務計畫;SA 適用法定最低資本要求。銀行證明依設立條件準備。
4. 完成設立文件與企業登記
- .新設 SRL 由公證人辦理公證設立文件
- .透過合資格企業服務窗口完成企業交叉路口銀行(CBE)所需登記,確認營業活動及據點資料
- .確認企業號碼;如屬增值稅課稅對象,依規定辦理 VAT 登記。公司及實際從業者另核對適用的社會保險義務。
5. 核對實際營運條件
- .依業務需求準備營運場所並確認登記資料
- .營業前確認所需登記與許可;如聘僱員工,另辦理雇主登記及就業申報
公司成立後,仍須依實際自僱或受僱關係核對專業卡、工作及居留授權,不能只憑公司登記申請取得居留。
四、依實際工作關係核對專業卡或單一許可

自僱活動:核對 Professional Card 及豁免條件
依聯邦經濟部及各地區主管機關說明:
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國民從事自僱活動,原則上須申請專業卡;仍須先確認是否符合適用的豁免條件。
應先核對實際工作內容與身分:
- .股東、董事或負責人的職稱,不能單獨判定所需工作許可
- .以顧問或自由職業者提供服務時,核對是否屬自僱活動及所需許可
依申請地區及活動類別核對審查要求:
- .依活動類別提出事業計畫及對當地的經濟、創新或其他適用價值證明
- .依主管機關要求準備財務、資金及營運可行性資料
- .遵守適用行業規範,核對所需資格及許可
專業卡核准後,仍須核對有效期及居留程序:
- .布魯塞爾官方說明列專業卡有效期最多 5 年,初次一般為 2 年;不能概括套用至其他地區。實際期限依個案核定,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尚未取得相應居留資格者,須另辦適用簽證及居留程序;抵達後依規定向居住地市鎮登記,並在核准範圍及有效期間內從事自僱活動。
受僱活動:依實際聘僱關係核對 Single Permit
如涉及公司聘僱,應逐項確認:
- .公司設立及登記是否已依適用程序完成
- .實際職務與工作關係是否屬受僱;僅有董事或 CEO 職稱、或簽署合約,不能單獨決定許可資格
- .適用單一許可時,由雇主或依法授權的代理人提出申請,並由有權機關審查工作及居留條件
適用類別與雇主義務亦須核對:
- .依工作地區及申請類別核對薪資與資格要求,不能將所有受僱工作一律套用高技能或管理職類別
- .公司聘僱員工時,須履行適用的雇主登記、社會保險及就業申報等義務
自僱與受僱適用不同程序,須按實際工作關係與法定條件判斷;不能只依持股、職稱、薪資或稅務偏好任意選擇,公司設立也不代表工作或居留申請必然核准。
五、申請條件與文件核對
1. 先依身分、地區與申請類別核對文件
- .依適用程序提出有效護照或身分文件;台灣申請人仍須核對個人居留狀態及豁免條件
- .依申請類別提出犯罪紀錄證明等所需文件,由主管機關審查
- .依申請類別準備營運資金與生活資源等適用證明
- .自僱事業計畫的可行性及當地價值要求,依地區與活動類別核對
2. Professional Card:依自僱活動類別準備
以下採布魯塞爾及弗拉芒官方說明作例,其他地區另行核對:
- .依地區要求提出事業計畫等資料;布魯塞爾說明允許事業計畫或摘要,送交文件最多 20 頁,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地區及申請種類確認申請與發卡費用:
- .上述地區所列申請費為 140 歐元;續期或變更的費用須另按適用程序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上述地區所列發卡費按核准有效期每年 90 歐元計算,繳付方式依主管機關通知,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申請地區及活動類別提出相應價值證明:
- .可能涉及就業、創新、文化或其他適用貢獻;具體項目及證明依主管機關要求
3. Single Permit:依受僱類別辦理
受僱申請及後續簽證,須分別依有權機關與受理辦事處要求準備:
- .由符合適用程序的雇主提出申請,依受僱類別檢附所需文件:
- .提出適用類別要求的工作合約等證明;「至少一年期」是否適用須按類別核對,不能視為所有單一許可的共同要求,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工作地區及受僱類別核對薪資、職務與資格要求
- .雇主依程序提出單一許可申請;「最長約 4 個月」的適用範圍、起算點及延長情形仍待核對,不能作為個案完成承諾,並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在台灣循境外受僱程序者,取得核准決定後再依台北辦事處要求申請 D 簽證,抵達後辦理適用的市鎮登記及領卡程序
六、境外申請流程概覽(實際程序依個案)
以下整理在境外申請者的主要步驟;專業卡與單一許可各有程序,已在比利時合法居留者另核對適用申請方式。
1. 前期規劃(原列 1–3 個月的估計尚待核對,非官方處理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規劃公司形式、業務及適用登記要求
- .依適用路線準備事業計畫或財務、工作等所需證明
2. 境外申請階段(處理時間依主管機關及個案情況)
- .自僱:在台申請者依台北辦事處要求申請專業卡,經核准後再辦適用的 D 簽證程序
- .受僱:由雇主辦理適用單一許可程序,取得核准決定後,再依受理辦事處要求申請 D 簽證
3. 入境後登記與領卡(原列約 1–2 個月尚待核對,不作辦妥期限承諾;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程序向實際居住地市鎮辦理住址及居留登記
- .如適用,依核發機關通知領取或下載專業卡
- .依核准決定與市鎮要求辦理相應居留文件,不能僅憑公司登記取得居留卡
4. 持續營運與續期(弗拉芒專業卡所列有效期為 1–3 年;其他地區及居留文件另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在適用申請期限內辦理續期,並依個案核對專業卡與居留文件的有效期
- .持續遵守營運、稅務及社會保險等適用義務,依程序提出續期證明
5. 涉及 5 年居留條件的路徑:分別核對長期居民與國籍資格,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長期居民與國籍是不同程序,須各自核對居留性質、計算期間及其他條件,不因公司設立或年限累積就必然符合。
七、家屬與親屬安排:配偶與子女怎麼一起規劃?
自僱或受僱者規劃家庭團聚時,
須依本人居留類別、家屬關係及適用法規分別確認資格與文件;合法居留本身不代表所有家屬都能隨行或獲准。
1. 按適用規定核對家屬關係
- .配偶或伴侶須核對關係證明及適用條件,不能僅憑婚姻或伴侶登記認定符合
- .子女須核對年齡、婚姻狀態及其他適用條件;原列 18 歲以下未婚的範圍與例外仍待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家屬權利概況
- .配偶的居留及受僱工作權須依個別許可與卡片註記核對;從事自僱活動另確認專業卡或豁免,不因家庭團聚而一律可工作
- .子女就學須依居住地的教育規定、年齡與學校招生程序安排
- .家屬涉及 5 年條件的居留計算須各自核對,不能認定與主申請人相同,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是否及何時申請長期居民或國籍,依每位家屬的適用類別與條件分別評估。
八、長期居民與國籍:分別核對法定條件
1. 申請 EU 長期居民身分(Long-term resident)
以下為部分核對項目;適用居留類別與完整條件仍須依移民局及現行法規確認:
1. 一般規定涉及申請前在比利時合法、連續居留 5 年;自僱或其他有限期居留如何計入、排除及例外仍須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核對居留類別、期間連續性及可計入年資,不能只以沒有非法居留紀錄判定
3. 提出穩定、定期且足夠的生活資源證明,依適用規定審查
4. 符合適用的健康保險要求
5. 符合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等要求,不能僅以無重大犯罪紀錄概括
須由有權機關確認符合條件並作成核准決定,才能取得 EU 長期居民身分。
此身分的權利及維持條件仍受規範;規劃移居其他歐盟國家時,須另核對目的國的適用程序。
2. 以國籍聲明申請比利時國籍
依比利時聯邦司法部的國籍聲明說明:
國籍聲明有不同適用類別;以下僅整理一般居留與整合路徑的部分要件,仍須按個案核對:
- .此處所述路徑要求在比利時合法居留 5 年,仍須核對居留紀錄與連續性,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出聲明時須具有無限期居留權,並符合主要住所在比利時及此前期間的合法居留要求
- .須依適用類別提出國家語言知識證明;原列法語/荷語/德語 A2 以上程度的門檻、證明方式及例外仍待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類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學歷、職業訓練、整合課程或連續工作等社會整合證明
- .經濟參與須按受僱工作或主要自僱者社會保險繳費等適用條件提出證明
國籍聲明須依程序向有權市鎮提出,接受文件及法定條件審查;居留年限本身不保證取得國籍或護照。
九、常見FAQ:
外國企業規劃在比利時設立或擴展業務,應先核對組織形式與適用程序。
能否採全外資股權及適用的資金進出規範仍須個別確認,不能概括認定沒有特別限制;涉及特定產業及交易條件時,另須核對外國投資申報審查。
• 公司設立本身不等於取得工作或居留授權。
• 須依實際自僱或受僱身分分別核對:
• 自僱者:活動須符合有權地區的適用審查條件。
• 自僱者:依活動類別準備商業計畫、生活資源及其他所需證明。
• 營運須遵守適用的稅務、社會保險及其他業務規定。
• 受僱者:由雇主按適用工作類別提出申請,並核對工作與居留要求。
• Professional Card(專業卡)
• 對象:依法須持卡且不符合豁免條件的自僱活動者
• 申請:依所在地及活動地區的專業卡程序辦理
• 審查:依地區及活動類別核對事業計畫、財務及相關要求
• Single Permit(單一許可)
• 對象:符合適用單一許可條件的受僱工作者
• 申請:由雇主或依法授權的代理人提出
• 審查:依地區及類別核對薪資、職務與雇主條件,居留條件另由有權機關審查
公司設立不代替工作或居留許可;須依實際工作關係及法定條件確認適用程序。
• 配偶、伴侶或子女的資格須核對關係、年齡與其他適用條件,不能概括認定均可申請
• 居留、受僱工作、自僱及就學各有適用規定,須依許可、卡片註記及所在地要求核對
• 涉及 5 年條件的長期居民或國籍路徑,須個別核對家屬的居留計算與其他資格,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公司設立與工作、居留申請須分別核對:
• 自僱活動依地區及類別核對事業計畫、財務及相關價值要求;受僱者依適用聘僱程序辦理
• 資金、營運與生活資源須按適用要求提出證明;不能僅以投入金額推定符合工作或居留資格
• 自僱/專業卡:須依地區續期規定核對營運、財務及合規條件,不能預設自動續期
• 受僱/Single Permit:聘僱關係終止或變更時,須核對通報、工作許可及居留的後續處理;不能僅憑原卡片認定仍可為新雇主工作
公司經營及許可條件須持續符合適用規定;發生變更時,應依主管機關要求及時處理。
十、結語:依商業需求與法定條件規劃
規劃在比利時設立公司時,可先釐清業務、公司形式、資金及實際職務,再分別核對企業登記與工作、居留程序。
公司設立、工作許可、居留及家庭團聚各有適用條件;須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出證明,核准結果不能由營運規模或公司設立本身推定。
如涉及公司、工作關係或家屬安排的變更,應重新核對受影響的程序與文件,並依有權機關的決定辦理。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比利時聯邦經濟部與政府企業入口:查詢公司形式、資金及設立程序;SRL 的足夠初始權益與其他公司形式的資本要求應分開核對。
- .地區主管機關:依實際活動與適用管轄規則核對專業卡程序、事業計畫及活動類別要求,不能只以公司登記地址或單一經濟利益指標概括。
- .弗拉芒專業卡資訊:vlaanderen.be(Professional card for foreign entrepreneurs)
- .瓦隆專業卡資訊:emploi.wallonie.be
- .布魯塞爾專業卡資訊:economy-employment.brussels
- .公證與設立文件:新設 SRL、SA 等形式須依規定透過公證人辦理;財務計畫、初始資金及銀行文件依公司形式核對,不宜一律稱為資本凍結帳戶。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boca.gov.tw):查詢文書驗證程序。需驗證的國內文件,依文件種類及受理機關要求辦理公證或認證、簽章複驗及後續館處驗證。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各程序及未核實事項須依個案確認,不構成個案法律、會計、稅務或移民意見。公司設立不保證取得工作或居留許可;涉及成本、資格及申請文件,應以有權機關最新規定與個案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