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研究人員居留:接待協議、單一許可與簽證程序
研究人員與認可研究機構簽署接待協議後,仍須按適用程序申請工作與居留授權;接待協議本身不代表已獲核准。本文說明單一許可、境外簽證申請及入境後登記的基本流程,個案須依主管機關要求辦理。
一、比利時研究人員與學術人員長期居留方案是什麼?

本節介紹與比利時認可研究機構簽訂接待協議的第三國研究人員之工作及居留申請;其他學術職務或交流活動須另核對適用類別。
核心概念有兩個:
1. Hosting Agreement(接待協議)
- .須與獲認可的比利時研究機構簽訂符合規定的接待協議
- .應核對 BELSPO 公布的認可研究機構資料及認可有效狀態,不能只憑大學或研究機構名稱判定
2. Single Permit(單一許可)+ D 簽證
- .自 2023 年起,接待協議研究人員程序納入 Single Permit;實際適用及過渡情形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同一申請涵蓋工作與居留兩部分,但由地區就業主管機關及聯邦移民局分別審查。
- .人在境外的研究人員取得正面核准決定後,仍須依受理館處要求另行申請長期 D 簽證。
簡單說:
確認適用資格與接待協議 → 由認可機構提出工作及居留授權申請 → 境外申請人取得核准決定後辦理 D 簽證 → 入境後依規定向市鎮登記並辦理居留文件。
二、適用對象

適用性須依研究活動、接待協議與機構認可資格核對,不能只憑職稱判定:
- .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研究員:仍須符合本類別條件
- .博士後、研究助理或專案研究人員:須核對實際研究安排與適用許可類別
- .受邀講師或學者:須區分研究活動與其他教學或交流安排
前提是:
1. 本節以台灣護照持有人的第三國研究人員申請為例;如另具歐盟自由遷徙權等身分,須另核對適用制度。
2. 你須與比利時認可研究機構簽訂符合規定的 Hosting Agreement;相關研究及聘用安排應載明:
- .研究計畫題目與執行安排
- .接待期間及起訖日期
- .每月資源、來源類型及資助單位
3. 應依實際研究活動核對適用類別;佛蘭德允許符合本類別的研究人員附帶從事大學或高等院校教學,但不能將一般全職教學、短期進修或語言課程直接視為本類別。
三、申請條件總覽

1. 研究機構端條件
比利時官方列出,接待你的機構必須:
- .接待機構須具有適用的研究機構認可資格;可向 BELSPO 核對認可資料
- .與你簽訂 Hosting Agreement,並:
- .確認研究計畫所需資源及研究人員的生活與返程資源符合規定,不宜概括為機構保證支付所有費用;
- .機構與研究人員均須履行接待協議及適用法規所定的義務;
- .由認可研究機構透過單一申請程序,向有權受理的地區主管機關提出研究人員授權申請。
2. 個人端基本條件
以下是部分申請文件與條件,應按比利時移民局、地區主管機關及受理館處的適用清單核對:
- .須持有效護照;原列「發照未逾 10 年」及「效期至少長於預期停留時間 12 個月左右」的適用要求仍待受理館處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與認可研究機構簽訂有效的 Hosting Agreement;一般聘用或研究合約不能逕行視為替代文件
- .由認可研究機構依學歷及預定研究內容核對所需資格,不宜概括為任何碩士、博士或研究經驗均符合條件;
- .依主管機關清單提交犯罪紀錄證明,並核對適用年齡、出具日期與認證翻譯要求;不能只以無重大犯罪概括全部標準;
- .依接待協議及適用申請清單確認醫療保障與證明文件;
- .家屬另按家庭團聚程序準備親屬關係及其他適用文件,不能只憑婚姻或親子證明認定符合全部條件。
3. 財力與生活條件
- .須提出符合規定的財力或資源證明,不能概括承諾無須額外存款;
- .薪資、補助或其他資源的來源與金額,須足以支應適用的生活及返程需求;
- .提交主管機關要求的資源證明;不得僅憑自行估計生活費便認定已符合標準。
四、申請流程步驟

以下以在台灣居住並取得比利時研究機構接待安排的申請人為例;實際受理及文件要求須按個案核對。
Step 1|確認研究機構與 Hosting Agreement
1. 先與比利時大學/研究機構確認:
- .研究主題、合作形式及資源安排,並依適用接待協議與聘用規定核對
- .預定接待期間(原例為 1 年、2 年或 3 年,僅為規劃例示,非保證核准期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應先確認機構的 BELSPO 認可仍有效,
再由雙方依研究計畫、資格及資源等規定簽署接待協議。
Step 2|研究機構向比利時當局申請「研究人員 Single Permit」
研究人員授權的受理及審查分工,依比利時移民局與有權地區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認可研究機構向有權受理的地區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同一申請包含研究人員工作與居留授權,兩部分由各有權機關審查
- .布魯塞爾對有接待協議的長期研究工作授權,以協議期間為依據且最長 3 年;居留期限依工作授權決定,其他地區須另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會出具研究人員授權的正面決定;境外申請人依該決定及受理館處要求辦理後續簽證。
Step 3|在台灣申請 D 類長期簽證(Visa D – Researcher)
以下依比利時移民局及駐台北辦事處的程序說明,區分授權申請與後續簽證階段:
在台灣居住的境外申請人,取得授權的正面決定後,應依駐台北辦事處現行要求申請 D 簽證並準備文件:
- .依館處指引完成 Visa On Web,列印並簽署簽證申請表
- .有效護照及館處要求的影本;效期細則另依現行清單確認
- .符合館處現行規格的近期證件照
- .主管機關核發的單一許可正面決定文件
- .接待協議須在授權申請階段提出;簽證階段是否須再交副本,依館處個案清單確認
- .體檢與犯罪紀錄等文件應按授權及簽證各階段的適用清單準備,是否須重複提交由受理機關確認
- .應繳行政處理費者須提出繳費證明;符合免繳條件者依規定提出證明:
- .研究人員的適用費目及獎學金等免繳條件,須按移民局最新行政處理費表核對;不能概括認定所有研究人員均適用同一繳費結果。
Step 4|入境比利時後辦理居留卡
依比利時移民局的研究人員登記及居留文件說明:
- .抵達後,須依規定期限向居住地市鎮辦理外國人登記:
- .申報實際居住地址
- .市鎮會安排住所查核,確認是否住在申報地址
- .住所查核通過後辦理研究人員居留授權;電子 A 卡製作期間可先取得臨時居留文件,卡面記載仍須按實際核發文件確認:
- .居留原因:研究
- .有效期限依核准工作授權決定;布魯塞爾此類長期研究工作授權最長 3 年,續期須另符合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5|續期與變更
- .研究延長時,由認可機構依程序申請續期;核准後再向市鎮辦理居留文件更新。
- .若轉一般受僱、自僱或家庭團聚,須分別核對新類別資格及境內遞件條件,不能概括認定持研究居留即可在境內轉換。
五、親屬與家屬安排:誰可以一起長期居留?
1. 家屬申請的關係類別
研究人員家屬須另按適用的家庭團聚條件及程序申請;境外簽證與境內居留申請的受理方式不同,親屬關係本身不代表已符合全部條件。
- .合法配偶或註冊伴侶
- .未成年未婚子女(原列通常為 18 歲以下,含收養;適用資格及關係證明仍待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家屬申請流程概念
- .同日遞件:
- .可向受理館處確認家屬與研究人員同日遞交各自的 D 簽證申請;每位家屬仍須符合其適用條件。
- .另日遞件:
- .家屬可另日提出家庭團聚申請;原列「抵達後 6–12 個月內」不能作為通用申請期限。適用程序及期限應向受理館處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家屬文件須依個案清單確認,以下僅列部分例子:
- .依親屬關係準備婚姻、出生或其他關係證明,並完成適用翻譯及認證
- .研究人員的授權或居留文件,以及適用的收入或資源證明
- .家屬護照、照片及依適用年齡等條件要求的犯罪紀錄證明等文件
3. 家屬在比利時的權利
- .配偶是否可受僱,須按居留文件的工作權註記及適用規定核對;自僱須另查地區專業卡或豁免條件。
- .子女就學依所在地的入學及義務教育規定辦理;公立或私立學校的入學條件須分別確認。
- .家屬的居留期間須依其個別居留紀錄,分別核對長期居民與國籍程序的年資計算及其他條件,不能認定與研究人員一律相同。
六、歐盟長期居民與國籍申請的條件核對
1. EU 長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資格
以下依比利時移民局的歐盟長期居民制度說明整理:
申請歐盟長期居民身分,須核對適用對象、可計入期間及全部條件;以下僅列部分要求:
1. 申請前 5 年的合法、連續居留及可計入期間須個別核對;研究居留期間的具體計算仍待確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具備穩定、規律且足夠的生活資源,供本人及受扶養家屬生活
3. 持有涵蓋比利時風險的醫療保險
4. 不構成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威脅
申請時仍須注意:
- .研究職稱不代表自動符合長期居民條件,須依實際居留紀錄、生活資源及其他適用要求提出證明。
2. 以國籍聲明申請比利時國籍(Déclaration de nationalité)
依比利時聯邦司法部的國籍聲明說明:
國籍聲明有不同適用類別。以下列出其中一般居留與整合路徑的部分條件,仍須按個人情形及市鎮要求核對:
- .提出此類國籍聲明須年滿 18 歲,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此處所述路徑要求在比利時合法居留 5 年,居留紀錄及連續性須由市鎮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聲明時須具備無限期居留權,並符合主要住所在比利時及此前期間的合法居留要求;
- .須依適用類別提出國家語言知識證明;原列法語/荷語/德語 A2 以上程度的具體門檻、證明方式及例外,仍待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適用類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學歷、職業訓練、整合課程或連續工作等社會整合證明,不能以一般社會活動概括替代;
- .依適用類別核對經濟參與:受僱者的工作日與主要自僱者的社會保險季度繳費,適用的證明及期間要求不同。
研究或學術職稱本身不代表已符合國籍條件;須按適用類別逐項提出所需證明,由有權機關審查。
七、常見 FAQ:
台灣護照持有人可按第三國研究人員類別評估,須與認可研究機構簽訂接待協議,
並由該機構提出研究人員工作及居留授權申請;
獲得核准後,境外申請人另辦 D 簽證,入境後完成登記;持有協議不代表必然核准。
申請主體及受理方式如下:
• 研究人員不是直接向移民局單獨提出此單一申請;
• 由認可研究機構向地區主管機關送件,並附接待協議及其他必要文件。
• 布魯塞爾此類長期研究工作授權最長 3 年;居留期依核准工作授權決定,其他地區須另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研究延長時須由機構申請續期並符合文件及審查條件,不會因研究繼續而自動延長。
依擬從事活動或家庭關係,分別核對:
• 找到一般受僱工作:由雇主依適用程序申請 Single Permit,須取得所需工作及居留授權。
• 自僱創業:依活動地區申請 Professional Card 或確認豁免;專業卡與居留授權須分別核對。
• 家庭團聚:依擔保人身分與親屬關係核對資格;境內遞件須符合適用情形,結婚本身不等於取得居留。
八、結語:研究安排與長期居留規劃
研究人員應先核對接待機構、研究安排與適用授權程序,再評估在比利時的工作及居留規劃。
本節所述程序以符合規定的接待協議為申請文件之一,工作與居留可透過單一申請提出,仍由有權主管機關審查;不代表專業背景或居留必然獲准。
日後如規劃申請歐盟長期居民或比利時國籍,須分別核對可計入的居留期間、申請時身分與其他條件;研究成果及年資累積本身不等於取得資格。
研究、工作與家庭生活安排應按個人情況規劃,並持續核對居留授權、續期及其他適用條件。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建議優先參考的官方來源(請以實際官網公告為準):
- .BELSPO(比利時聯邦科學政策辦公室):查詢研究機構認可、接待協議範本及相關規定;個別認可有效狀態仍須核對。官方網站:belspo.be
- .Immigration Office - FPS Interior(比利時聯邦移民局):查閱研究人員居留授權及家庭團聚等程序;研究工作的授權另由有權地區主管機關審查。網站:dofi.ibz.be。
- .EURAXESS Belgium:由比利時相關社群與聯邦科學政策辦公室合作、獲歐盟執委會支持的研究人員資訊及協助入口,提供工作、研究資助與生活等資訊。網站:www.euraxess.be。
- .Belgian Office, Taipei(比利時台北辦事處):查詢在台灣提出長期 D 簽證申請的受理及文件要求。研究授權與簽證屬不同階段,應依各階段清單準備文件。網站:taipei.diplomatie.belgium.be。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灣):查詢國內文件及譯本的驗證要求。須辦理領務局驗證者,依規定先由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辦理簽章複驗;是否另須比利時台北辦事處驗證,應按文件種類及受理機關要求確認。網站:www.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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