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一般受僱工作居留:單一許可與簽證申請說明
申請比利時一般受僱工作居留,須依個人身分及工作類別核對適用程序。單一許可結合工作與居留授權;核准範圍及後續簽證要求依主管機關決定。持有比利時許可不代表可以在整個歐洲自由居住或工作,跨境旅行仍須符合目的地入境與停留規定。
一、比利時一般受僱工作居留方案是什麼?

台灣申請人若計畫在比利時受僱工作並停留超過 90 天,須核對適用的單一許可程序及身分例外,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適用單一許可者,先辦理工作與居留授權,再依規定申請 D 類長期簽證。
比利時單一許可相關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3 日施行;一般供擬在比利時工作並停留超過 90 天的第三國國民,依適用類別由雇主提出申請。已持特定居留身分者可能適用其他工作規則,並非所有非 EU/EEA/瑞士人士均須走同一程序。以下為單一許可結合的授權範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授權:依核准的工作條件及適用限制受僱。
- .居留授權:依核准條件在比利時停留超過 90 天,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由台灣辦理此類長期入境申請時,核准單一許可後,仍須完成簽證及抵達後的居留登記程序:
- .向駐台北比利時辦事處申請 D 類長期簽證;獲准入境後,再依所在地市鎮要求辦理登記與居留文件。
二、誰需要這個方案?

1. 適用對象
判斷是否適用一般受僱工作程序,可先核對以下事項;符合概括描述仍不代表必然獲准:
- .台灣申請人屬非 EU/EEA/瑞士人士,仍須按既有居留身分及工作類別核對規則。
- .有雇主提供符合適用類別的聘僱文件,並依規定由雇主或授權代理提出申請;跨境派遣須另核對相關文件。
- .計畫在比利時工作並停留超過 90 天,且屬須申請單一許可的情況,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以受僱身分工作;自僱活動須另核對專業卡規定。主管或管理職是否屬受僱,不能只憑職稱判斷。
2. 豁免、短期活動及其他申請類別
下列情況的工作及居留要求不同,須分別核對;不能一律視為免申請許可:
- .EU/EEA/瑞士公民一般不需此類第三國受僱工作授權;居留登記等要求仍須依規定辦理。
- .短期出差或會議即使在 90 天以內,仍須核對活動性質、期間與主管地區的工作授權或豁免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非 EU/EEA/瑞士人士從事自僱或創業活動,一般須核對 Professional Card(專業卡)及適用豁免,長期居留程序另行辦理。
- .高技能人士或 EU Blue Card 申請人須核對各自條件;高技能受僱也可能透過單一許可程序,不是當然免申請許可。
三、申請條件核對摘要

1. 雇主端條件與申請責任
申請由有權地區或社群審查工作事項,居留另由聯邦主管機關審查;文件與條件須按工作地及類別核對:
- .雇主可能位於比利時或境外;境外雇主派遣等情形,須依主管地區規定提出公司、派遣及代理文件。
- .由雇主或符合規定的授權代理,依工作地及適用類別向有權機關提出工作或單一許可申請。
- .提供:
- .依類別提供職務內容、工作條件及相關聘僱或派遣資料。
- .薪資須符合適用勞動規定及該申請類別的要求;高技能等類別可能另有薪資門檻。
- .是否須經勞動市場審查,依主管地區與工作類別判定;例如布魯塞爾將其他未列類別另列為勞動市場分析案件。
2. 受僱者(員工)個人條件
員工文件須依適用類別核對;下列僅為準備項目摘要,不是各地區通用的完整清單:
- .有效護照及主管機關要求的影本。
- .符合適用類別的工作合約、任命或派遣文件,並提供相應職務及聘僱條件資料。
- .按工作類別提供所需學歷、專業資格或其他資格證明;不得假定任何學歷、證照或年資均可互相替代。
- .依要求提供刑事紀錄證明或同等文件,並符合適用的認證、翻譯及居留審查要求。
- .依適用程序提出醫療保險保障證明或雇主承諾等要求文件;單一許可與簽證階段應分別核對。
3. 薪資與職缺類型
- .核准須符合適用工作及居留條件,不能只憑薪資與職缺性質判定。
- .工作類別不僅限於一般、高技能或短缺職業;應按主管地區的分類,核對該類別薪資及其他要求。
(實際薪資門檻可能調整,應依主管地區及申請類別的最新公告核對。)
四、一般申請流程

Step 1|確認受僱或派遣安排與適用文件
- .依實際聘僱或調派安排,準備適用類別要求的合約、任命或派遣資料。
- .確認由雇主或合格授權代理,依適用程序提出申請。
Step 2|依主管機關程序提出 Single Permit 申請
一般申請須核對受理渠道及下列分工:
- .依主管機關要求透過 Working in Belgium 等指定入口申請;布魯塞爾現行說明要求使用聯邦單一窗口,不再接受電子郵件申請。
- .工作及居留分別由有權機關審查,核准須符合兩方面要求:
- .主管地區或社群:依工作類別審查適用的薪資、職務及勞動市場等條件。
- .聯邦移民局:依居留法規審查身分、文件及相關居留條件。
適用一般單一許可程序的居留決定,法定期間原則為申請完整性通知後 4 個月;案件審查複雜的例外情形可延長。這不是從開始準備到領證的保證時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3|單一許可核准後辦理台灣端 D 類長期簽證申請
單一許可的工作與居留授權均獲准後,台灣端簽證申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依主管機關通知取得工作與居留核准決定,雇主也會收到通知。
2. 先填寫 Visa On Web,再預約駐台北比利時辦事處辦理受僱工作 D 類長期簽證。
3. 簽證階段須依辦事處清單準備表格、護照、照片與核准決定等文件;前階段文件勿混為同一清單:
- .完成 Visa On Web 後,備妥列印並簽名的簽證申請表。
- .符合辦事處有效期要求的護照。
- .主管機關核發的 Single Permit 核准決定副本。
- .刑事紀錄證明屬單一許可申請階段的要求;簽證階段是否另需補件,依辦事處通知。
- .醫療證明及醫療保險資料亦須按單一許可與簽證的各階段要求分別核對。
4. 簽證核發後,仍須持有效旅行文件並符合適用入境條件。
Step 4|抵達後登記並辦理居留文件
依核准情況及實際住所,向所在地市鎮辦理:
1. 在適用法定期限內,向居住市鎮(commune/gemeente)申請登記。
2. 依市鎮程序接受住所查核,確認實際居住情形。
3. 完成要求的登記與住所查核後,依核准情況核發有限期居留文件(A 卡);應核對文件上的授權內容:
- .工作及居留授權的範圍與適用限制。
- .有效期間依類別及核准決定而定:歐盟官方一般受僱說明列為按合約、通常最長 1 年,部分類別可至 3 年;不能把 1 年視為所有案件的最低核發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家屬親屬:一般受僱工作者可以帶誰?
1. 可隨行或團聚的家屬
家庭團聚須按單一許可持有人的居留身分及比利時相關法規核對,台北辦事處另列申請文件:
符合規定的家屬可申請家庭團聚,但仍須滿足親屬關係、資源、住所、保險及其他適用條件:
- .符合法定年齡、共同生活及關係證明等要求的配偶或註冊伴侶。
- .符合規定的未滿 18 歲未婚子女;依家庭情況另須提出親權、監護及同意等資料,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經濟依賴的父母不屬於此處一般單一許可持有人家庭團聚條款所列的配偶、伴侶或子女範圍;若需安排父母居留,須另核對可適用的法律依據,不能只憑經濟依賴認定資格。
2. 家屬申請 D 簽證的時間點
台北辦事處依家屬送件時點區分受理安排;實際時程及核准仍依個案審查:
- .家屬與 Single Permit 持有人在同一天提出 D 類簽證申請時,仍須各自符合申請條件並備齊文件。
- .同日送件不代表保證較快核准,也不代表家庭團聚資格或文件要求降低。
- .家屬若另日申請,且在 Single Permit 持有人的 D 類簽證核發後 6 個月內送件,應按該受理情況準備,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不同送件時點可能影響所需佐證,仍須依辦事處清單核對,不能稱為免除實質條件的簡化資格。
- .超過 Single Permit 持有人 D 類簽證核發後 6 個月再申請,台北辦事處說明會將案件送交比利時移民局決定;不據此推定一定更嚴格或固定更久,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家屬在比利時可以工作嗎?
Single Permit 持有人的家屬,應按實際核准的家庭團聚身分及居留文件核對受僱權:
- .與第三國單一許可持有人團聚的家屬,通常取得有限期居留文件(A 卡);F 卡屬歐盟公民家屬等適用制度,不能套作這類家屬的通用卡別。
- .符合家庭團聚居留及文件條件者可依規定受僱;自僱活動須另核對所在地區的專業卡及豁免要求,不能把受僱權直接當成自僱許可。
六、居留期限、續期與換雇主
1. 居留效期
- .單一許可的工作授權與居留授權須各自符合規定,初期居留一般有期限。
許可期間依類別及核准決定而定;官方一般受僱說明為按合約、通常最長 1 年,部分類別可至 3 年,並非所有案件均以 1 年為最低期間。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續期與換雇主
- .續期須依現有工作授權及居留類別,在適用期限內提出,並非續約就自動延長:
- .工作授權有期限者,通常由雇主依主管機關程序申請續期;已具無限期工作授權者,居留續期程序另行核對。
- .依居留審查結果向市鎮辦理相應文件;工作許可、居留許可與卡片效期應分別核對。
- .持有限制雇主的授權而計畫更換工作時,須先核對主管地區與許可類別要求:
- .如屬須重新申請的情況,由新雇主依適用程序辦理工作與居留授權。
- .在取得新工作所需授權前,不應把原許可視為可直接替新雇主工作的依據;居留文件亦須依核准情況處理。
佛蘭德於 2024 年修法加入單一許可持有人在符合條件時從事 flexi-job 的規定;這是特定兼職制度,並非一般彈性工時或任意兼職許可。仍須符合相關工作紀錄及聯邦 flexi-job 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七、工作居留、EU 長期居民與國籍的不同條件
1. EU 長期居民
以下依比利時居留法規說明 EU 長期居民的主要核對事項:
申請 EU 長期居民須符合適用身分、居留期間及其他法定條件,概括如下:
1. 原則須在申請前最近 5 年合法且連續居留;可計入期間及離境情形須依規定判定,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須核對有效居留文件及各期間的居留依據;持有 A 卡或 B 卡本身,不足以判定全部期間均可計入。
3. 須證明有穩定、規律及足夠的生活資源,供本人與受扶養家屬所需,並符合適用評估標準。
4. 須具備涵蓋在比利時風險的醫療保險。
5. 不得有妨礙核准的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因素;並非只看有無嚴重犯罪紀錄。
年資與身分類型還須分別注意:
- .5 年期間不是所有合法停留一律全數計入;純屬暫時性目的等期間有排除,學生期間亦有依法折算規則,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或家庭團聚期間仍須核對其法律依據及是否涉及排除;EU 長期居民與比利時國內無限期居留是不同制度,不能把工作或家庭卡片一律視為已完整累積資格。
2. 國籍聲明
國籍聲明須依比利時國籍法及司法部公布的適用類別核對:
以下以一般成年人的國籍聲明途徑說明部分要件;不同聲明類別的條件並不相同:
- .年滿 18 歲,並符合適用的國籍聲明類別,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此途徑,在比利時合法連續居留並以比利時為主要住所至少 5 年;期間須按國籍法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提出聲明當時須具備依法認可的無限期居留或定居資格;此前合法居留期間另按規定計算。
- .依法提出法語、荷語或德語其中一種達 A2 程度的語言證明;認可文件及特殊情形的證明方式須另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此途徑另須依規定提出整合及經濟參與證明:
- .社會整合須以符合規定的學歷、培訓、整合課程或工作經歷等證明;不是參加任意課程即符合。
- .經濟參與例如最近 5 年內依規定採計至少 468 個受僱工作日,或符合主要自僱活動及社會保險繳納要求;學習或培訓期間的法定採計亦須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0 年合法居留的國籍聲明途徑另有語言及參與接納社會生活等要求,仍須符合聲明當時的居留資格;不能只因整合證明不足就認定可自動改走此途徑,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八、工作安排與申請類別的核對事項
是否適用受僱工作居留,應按實際工作安排核對:
- .跨國公司、科技、工程、製造、醫療、金融或物流等產業名稱,本身不是移民許可的核准條件;
收到比利時工作邀約的台灣申請人,仍須符合適用工作類別、文件及居留要求。
- .由其他國家調職或轉職者,應核對實際雇主、派遣或聘僱關係及所需許可。
- .如另有家庭團聚、EU 長期居民或國籍規劃,須分別符合各制度條件,不能把先工作視為後續身分的保證。
其他活動或工作類別則另行核對:
- .企業創辦人或自僱專業人士,須按實際活動判斷是否需要 Professional Card 及適用豁免,居留程序另行辦理。
- .高薪或技術職務仍須符合所申請類別的具體條件,不能只憑薪資較高即認定符合高技能或 EU Blue Card 要件。
九、常見 FAQ
非 EU/EEA/瑞士國籍及雇主願意申請,並非全部條件;仍須核對職務類別、工作條件、文件及居留要求,由有權機關依法決定。
如屬限制特定雇主及工作的許可類別,應按該安排核對:
• 準備該類別要求的合約、任命或派遣文件;不能假定正式聘用意向均可代替所需文件。
• 依適用程序由雇主或授權代理提出;其他申請身分或無限期工作授權須另外核對。
• 一般單一許可程序的居留決定,原則於申請完整性通知後 4 個月內作成,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案件審查複雜的例外情形可延長;補件須依通知期限辦理。此期間不代表必然核准,也不是簽證與居留卡全部辦妥的時間。
• 在境外依雇主申請的程序辦理者,工作與居留授權核准後,再依要求申請 D 類簽證。
• 境內提出須符合當時合法居留、適用工作類別及其他法定要求;不能只憑旅遊入境、持有長期卡或雇主聘書就認定可以轉換,也不能在取得所需授權前自行開始工作。
工作權須與實際居留身分、文件及勞動市場註記一併核對。
核對時應注意:
• 若文件載有「unlimited access to labour market」等註記,仍應核對該文件所代表的受僱資格與效力。
• 受僱與自僱要求不同;自僱須另查專業卡或適用豁免,居留與其他就業規定仍須遵守。
1. EU 長期居民(與國內無限期居留不同)
• 原則須在申請前最近 5 年合法且連續居留,並按規定核對可計入期間、身分排除及離境情形,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還須符合生活資源、醫療保險及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等要求;符合年限不代表自動取得身分。
2. 國籍聲明的要件(與居留資格分開)
• 例如一般成年人的 5 年途徑,須符合合法居留及主要住所、聲明當時無限期居留、依法認可的 A2 語言證明,以及相應整合與經濟參與要求;證明方式及特殊情形另須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10 年途徑仍有語言、社會生活參與及適用居留條件,不能視為整合不足即自動適用的替代方案,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十、結語:受僱工作與後續居留規劃的核對事項
規劃在比利時受僱工作,應先確認實際聘僱或派遣安排及適用程序,再核對工作與居留條件。已有企業接洽或調派機會,仍不代表可以獲准;申請須依主管機關要求辦理。
家屬是否可申請團聚、何時提出及需要哪些文件,須依親屬關係、居留身分與適用規定判定;取得工作居留不等於配偶子女自動取得居留或國籍。
後續規劃 EU 長期居民或國籍聲明時,須分別核對可計入的居留期間、資源、語言與其他適用條件;工作、納稅或家庭生活本身都不能取代完整的資格及文件審查。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核對申請前,請依身分、工作類別及主管地區參考相應官方資料:
- .Immigration Office(比利時聯邦移民局):負責聯邦居留審查;可透過 dofi.ibz.be 查找相關資訊,正式法規另可核對比利時 Justel。網站導覽與受理要求應依當時官方資訊確認。
- .各地區或社群的就業主管機關:依權限審查工作授權,須按實際工作地及類別核對。
- .Flanders(佛蘭德):vlaanderen.be 提供外國工作者的適用類別、申請與續期資訊。
- .Wallonia(瓦隆):emploi.wallonie.be 設有工作許可資訊,分雇主與工作者入口供查詢。
- .Brussels-Capital Region(布魯塞爾首都區):economy-employment.brussels 提供工作授權、單一許可類別及指定申請渠道。
- .Belgian Office, Taipei(比利時台北辦事處):taipei.diplomatie.belgium.be 提供各類簽證清單、預約、指定醫療機構及規費資訊;須依實際申請類別與階段核對。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boca.gov.tw 提供國內文件驗證資訊。須先公證或認證的文件,可依規定洽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再辦理所需驗證;比利時端要求另依文件及申請類別核對。醫療證明是否須額外驗證,與出具機構等條件有關,不能把所有文件一律寫成固定流程。
本頁提供一般申請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法律、就業、稅務或移民建議。單一許可須依實際身分、工作地與職務類別核對;申請程序、薪資要求、規費及審理期間,以適用法規、官方最新公告及主管機關個案決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