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亞公司與商務代表人居留: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
以公司商業活動或外國公司代表身分申請保加利亞居留,須分別符合營運、就業或代表處相關條件,並依規定辦理簽證與居留審查。公司登記、實際營運或持有代表處證書,都不代表必定獲准居留;申請前應核對適用規定、完整文件及持續維持資格的要求。
一、商業活動與公司代表的居留依據

非歐盟企業主可依實際商業活動及個人身分,核對保加利亞外國人法與施行規則中的適用居留依據;臺灣申請人亦須分別符合相關條件,不能只憑公司所有權認定資格。
本頁區分公司商業活動與外國公司代表的居留條件:
- .一般相應延長居留許可最長一年,續期仍須符合條件並申請審查;公司設立或代表處登記本身不等於居留獲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後續如擬申請更長期的居留身分,須另核對適用條件及程序:
- .長期居民身分與永久居留各有居住期間、離境與其他要求,應分別評估。
- .歸化國籍另依公民法審查,不因公司經營或居留獲准而自動取得。
本頁分別說明下列兩種法定依據,不能把它們視為全部可用方案或以公司登記取代申請資格:
1. 以依法商業活動為依據者,須創設並於居留期間維持至少十名保加利亞公民的全職職位;相關股東與經理須分別符合要求,適用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外國公司代表另須符合母公司條件、商務代表處登記及代表人等要求,不能只設立代表處便推定取得居留。
二、商業活動與外國公司代表的條件比較

商業活動依據:至少十名保加利亞公民全職就業
外國人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依法從事商業活動,創設至少十名保加利亞公民的全職職位並在居留期間維持;各股東與經理分別適用,法定條約例外另核。仍須符合簽證、居留及其他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前須逐項核對:
- .申請人的股東或經理身分及本人是否符合商業活動居留條件。
- .公司法律形式及登記要求須另行核對;原文所稱通常採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有足以支持普遍使用比例的資料。
- .商業及居留證明須依適用規定核對,不能只以實務整理取代正式要求:
- .須核對企業商業登記;銀行開戶的適用程序及是否為本案必要文件,仍須依公司設立與受理規定確認。
- .須依法從事實際商業活動,不能只以完成公司登記取代居留條件。
- .須依適用條件維持至少十名保加利亞公民的全職僱用,並符合勞動及保險義務;各申請人的就業要求須分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應評估維持僱用所需的薪資與營運支出,並把公司營運預算與申請人個人生活資力分開核對。
- .居留生活資源須按法定標準及申請期間證明;原文一律以至少十二個月最低薪資概括,不能取代實際期間與其他財力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因此,核對重點在於符合並持續維持法定條件:
依法經營及創設職位,仍須經各項簽證與居留程序審查,不能概括為開公司就取得居留。
外國公司代表依據:商務代表處及代表人資格
外國人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另規範外國公司代表的居留條件:
須核對外國商業公司的資格、代表處登記及申請人代表身分,不能僅以境外公司負責人身分推定符合。
申請前須核對下列事項及其他適用要求:
- .外國商業公司須依法在保加利亞辦理商務代表處登記,並提出母公司及代表人相關文件。
- .商務代表處不是獨立法人,依法不得自行從事商業活動;個別交易、費用及發票處理仍須依適用規定確認,不能概括為任何情況都不開發票。
- .原文「最多三人」可依代表人身分取得居留的說法,已不符合所查現行人數規定;可獲居留的人數上限不等於代表處全部可登記人數,須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母公司與登記證明須按現行規定核對:
- .須提出註冊前兩個年度各年的稅務合規及符合門檻的營業額證明,不能僅以公司成立滿兩年或未見欠款概括,須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按規定備妥母公司現況登記資料、前兩年各年的營業額及財務證明,並核對出具機關、認證方式與文件效期,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向保加利亞工商會辦理代表處登記及相關證明,登記證書不能取代移民主管機關的居留審查。
- .按適用規定辦理 D 簽證及居留申請,除代表處證明外,仍須符合個人資格、生活資源與其他文件要求。
此制度仍有相應的資格及維持要求:
商業活動居留的十名全職職位要求屬不同法定依據;代表人制度另有母公司營業額、稅務、辦公室與活動證明等條件,不能因此推定成本或門檻可任意調整,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是否適用,應按母公司資料、代表活動及申請人實際條件判斷;不宜用「輕量進場」概括全部營運與居留義務。
三、申請條件整理

一般居留條件與各商業依據須分開核對
以十名全職職位的商業活動或外國公司代表身分申請時,仍須核對一般簽證、居留條件及各自文件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具備符合適用程序的有效護照及簽證,並核對法定入境與居留拒絕事由,不能只以「無嚴重移民紀錄」概括。
- .初次申請須按規定提供犯罪紀錄等文件;「無重大犯罪」不足以代替完整拒絕事由及個案審查。
- .須提出已備妥住房的證明;租約或自有房產文件的內容、格式與採認方式,仍須依受理規定確認。
- .須核對醫療保障及足以維持申請期間生活的資源;相關財力、保險與適用例外應按居留規定辦理。
商業活動依據:維持十名全職職位及相關條件
除一般居留文件外,另須核對商業活動及就業證明:
- .須依申請人的實際股東或經理身分核對法定條件,不能只以董事頭銜或實際控制公司便推定符合。
- .公司須依法維持僱用及相關義務,並按受理程序核對資料;下列費用項目不代表每項均須以相同格式自行繳交證明:
- .員工薪資
- .社會保險金
- .稅負
- .須證明符合商業活動與就業條件;合約、進出口資料、發票或財報等資料的必要性與採認方式,應依個案受理要求確認,不能一概列為固定必交清單。
外國公司代表:母公司與代表處條件
須依現行要求核對母公司、代表人及實際活動:
- .須提出前兩年各年度符合規定的營業額及稅務合規證明,不是只有成立兩年或營收穩定即可;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向保加利亞工商會辦理代表處登記及適用證明,並另依個人資格申請居留。
- .原文「最多三名代表皆可申請居留」的概括說法不符合所查現行條件;可獲居留的代表人數上限、代表處登記與各人的 D 簽及居留審查須分開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備妥符合規定的辦公室證明與代表處活動計畫,並於後續程序核對實際活動及相關資料。
四、流程步驟

以下以概略流程說明,實際仍以保加利亞移民總局與駐外館處要求為準。
步驟 1:確認適用依據並辦理企業相關程序
- .以十名全職職位為條件的商業活動申請:
- .依企業法律形式完成適用的商業登記,並核對申請人的股東或經理身分及居留條件。
- .銀行開戶、出資及資本證明的具體程序,須依企業形式與受理規定確認;不能將同一流程一律套用全部公司。
- .須依法建立並維持符合要求的全職僱用;僅開始招募或簽署部分契約,不代表已符合全部就業條件。
- .以外國公司代表身分申請:
- .按規定整理母公司現況、代表權、財務及稅務文件,並核對出具、認證與翻譯要求。
- .向保加利亞工商會提出代表處登記所需資料,並備妥代表授權、活動計畫及辦公室等證明。
- .取得適用的代表處登記與證明文件後,仍須分別完成簽證及居留審查,不能把證書當作居留核准。
步驟 2:核對 D 類簽證資格與受理館處
- .原文以「超過 90 天」概括所有人的 D 簽義務並不完整;本頁商業活動及公司代表的申請,須核對適用的 D 類簽證、法定例外與後續居留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應向具受理管轄權的保加利亞館處確認申請程序,不能只按地理距離選館;臺灣申請人的實際受理館處仍待確認。下列僅為文件方向,另須核對完整清單及面談要求:
- .依規定填寫並提交 D 類簽證申請表。
- .備妥符合要求的有效護照及照片,並確認規格與文件效期。
- .依商業活動或外國公司代表的申請依據,提供適用的公司、代表處及居留目的證明。
- .依適用條件準備犯罪紀錄、醫療保險、財力及住宿等證明,並核對翻譯、驗證及個案補件要求。
步驟 3:依法向境內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居留
應在適用的合法停留及申請期限內,向移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按本人申請依據核對文件、費用與補件程序:
- .依商業活動或外國公司代表等適用依據提出延長居留申請。
- .提交適用的護照、D 類簽證及入境資料,並向受理機關確認照片等個人資料的規格與提交程序。
- .依實際申請依據核對公司或代表處證明,以及適用的僱用、欠款等資料;部分資料由機關依職權查核,不能將各類文件一概列為所有申請人必交。
- .依規定提出住房與醫療保障等證明,並核對適用例外及其他一般居留條件。
本頁商業活動及公司代表所涉延長居留的一般期限為最長 1 年;續期仍須提出申請並符合當時適用條件,不能視為每次必獲一年或自動延續,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家庭團聚資格與家屬權利
符合適用居留期限、家庭關係及其他法定條件者,可依法提出家庭團聚申請;主申請人取得商業活動或公司代表居留,不代表家屬自動獲准,仍須完成各自程序。
1. 須核對的家屬資格與關係
- .配偶須符合適用的婚姻、共同生活與家庭團聚條件。
- .未成年未婚子女,包括符合規定的收養子女;另須按親權、監護及必要同意等情況確認資格。
- .不能僅以父母需要扶養便認定適用本頁的一般外國人家庭團聚規則;應另查是否具備其他法定居留依據。
2. 家屬居留、就學及就業須分別核對
家屬經核准後,仍須依其居留身分及相關規定分別確認:
- .按核准的居留期限、條件及續期規定在保加利亞居住。
- .子女就學的入學、學籍及費用條件,須依年齡、居留身分、教育階段與受理學校規定確認。
- .配偶或其他家屬的就業資格須依實際居留類型及勞動市場准入規定確認;不能僅憑家庭團聚居留便視為一律免工作許可。
六、長期居民、永久居留與歸化分別審查
1. 延長居留與長期居民、永久居留須區分
各類居留有不同申請依據、期限與維持條件,不能將公司居留視為自動轉換身分的階梯:
1. 延長居留及其續期:
- .本頁商業活動及公司代表居留的一般期限為最長 1 年;續期須依法申請並持續符合適用條件,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以居住期間申請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者,須按各制度分別核對申請前 5 年的合法連續居留、可計入期間、離境及其他要求;滿年限不等於必然獲准,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長期居民身分:另須符合該制度的生活資源、健康保障等條件。
- .永久居留:須符合本人適用的法定依據及相應文件要求。
2. 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的權利與維持:
- .此類身分與一年期延長居留不同,依法適用相應工作許可豁免;但仍有居留文件更新、資格維持及撤銷規定,不能視為永久不需辦理任何手續,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前往其他歐盟國家的入境、居住與工作仍須分別符合目的地規定;歐盟長期居民依特定制度提出跨國居留申請,也不等於持保加利亞居留即可自由在各國工作。
2. 歸化國籍須另依公民法申請
一般歸化須核對成年、居留身分與取得時間、收入或職業、語言、相關犯罪及刑事程序、原國籍處理等條件;法定例外須另依適用規定確認:
- .一般規則要求在提出申請前至少 5 年已獲准永久或長期居留,不能只以在當地實際居住五年取代該身分與起算要求;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具備足以在保加利亞維持生活的收入或職業;不能以概括的住宿或「融入社會」說法代替公民法所列各項條件。
- .依適用規定證明保加利亞語能力,並核對法定例外與證明方式。
- .須核對法律所定的相關定罪、刑事程序及例外;不能只用「無重大犯罪」概括犯罪條件。
公司、投資或經營背景本身,不足以證明具備歸化資格;原文所稱「對國家有貢獻的正面因素」尚缺適用於個案的依據,不得據此承諾核准。
七、常見 FAQ
原文所稱最低資本「不高」尚須按企業形式及現行登記規則核對;以僱用 10 人為條件的商業居留,要求符合規定的保加利亞公民全職職位,並須按各申請人的股東或經理身分分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公司須依法建立並維持適用的僱用及營運條件;不能以有足夠資金或僅有營運計畫取代實際符合法定要求。
應按代表處及個人申請規定核對:
• 備妥適用的辦公室證明,並估算實際營運、文件與程序費用;不能假定沒有成本。
• 母公司須提出符合規定的各年度營業額、稅務合規及其他證明,不能只以「合理營收」概括。
• 須依法申請居留及續期,並核對代表處登記、活動實績與計畫等適用文件。
是否適用應按母公司與個人條件評估,不宜概括宣稱門檻較低。
• 符合商業活動居留條件,不代表已符合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條件;原文所稱「說服力很強」未有適用依據。
• 人事及其他營運成本須按實際僱用、企業規模與所在地估算,不能據此概括比較所有申請人的成本高低。
• 外國公司代表須另按代表處及個人居留條件申請。
• 須核對母公司財務、稅務、代表處登記及實際活動等要求,不能以「先試水溫」代替法定條件。
• 後續長期居民或永久居留,仍須按實際居留依據、可計入期間、離境及其他法定條件逐項確認。
歸化另依公民法審查;原文以兩類企業身分比較日後核准的「說服力」,尚未獲官方依據支持。
• 居留及續期須依法辦理;持有效居留卡不代表已符合後續長期居民、永久居留或歸化的全部條件。
• 商業活動或代表處居留須維持適用的活動與資格;以居住期間申請其他身分時,另須核對期間計算、實際離境與法定限制。
離境可能影響可計入期間或觸及居留撤銷規定,歸化亦有獨立條件;不能以抽象的「連結不足」代替適用法條與個案判斷。
本頁為一般資訊,不能取代個案法律、稅務或企業決策的專業核對。商業活動以至少 10 名保加利亞公民全職職位為條件時,須按各股東或經理分別確認並持續維持;公司代表另有條件。公司程序、稅務及居留事項應依實際身分分別核對,以移居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