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自雇創業居留:商業計畫、資格與申請條件
德國商業自雇居留須依事業計畫、經濟利益或地區需求、預期經濟效果、資金與其他一般條件審查。設立公司、擔任經理或提出商業計畫,不等同獲准在德國居住與工作;核准及後續延長仍由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一、什麼是「德國自雇創業居留」?

德國自雇居留依《居留法》§21等規定核對,須按實際商業經營或自由職業活動與身分辦理適用的簽證及居留許可;不是僅被動持股就取得居留。
本頁主要區分下列商業與自由職業活動,其他法定情況另須核對:
- .商業自雇活動(§21(1)):
設立或經營商業事業時,須依法選擇公司或個人營業等形式,並另行核對是否符合自雇居留資格。
- .自由職業活動(§21(5)):
醫師、律師等依法認定的自由職業,須依實際業務及資格核對,並取得必要執業許可;不是所有設計師或顧問均可直接歸為自由職業。
本頁以商業自雇為主;股東兼經理或事業負責人是否屬自雇,須按持股、控制及實際經營情況判斷,並非所有經理人一律適用。
重要:成立公司不等於取得居留或工作許可。
GmbH股東或經理的國籍及居所通常不構成公司設立限制,但公司仍須符合地址、代表與登記等規定;在德實際經營者須另有適用的居留及工作資格。
二、申請條件總整理

1. 一般商業自雇的三項主要條件(§21(1)),另須符合一般居留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般商業自雇須同時核對三項主要條件,並符合生活費等一般要求,不能只憑計畫書即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1. 具有經濟利益或地區需求
- .須證明所計畫業務的經濟利益或當地需求;列舉技術缺口或就業機會不代表自動符合。
2. 業務預期對經濟產生正面影響
- .主管機關會考量就業與職訓、創新研究等影響,並依個案綜合評估。
3. 商業計畫的實施資金已有確保
- .可依計畫提出足夠的自有資本證明,或
- .提出符合要求的貸款承諾等融資證明;任意投資人意向不等同已確保計畫資金。
外國人事務局依計畫可行性、創業經驗、資本投入及就業創新等因素評估,並依法徵詢當地專業機構及相關主管機關;IHK意見不等於居留已核准。
2. 超過45歲:須核對適當的老年經濟保障,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超過45歲者,原則須證明具適當的老年經濟保障;資產或年金等是否足夠,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判定,不能列出壽險即推定符合,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3. 德國高教畢業生與特定研究身分的適用規定(§21(2a))
須依條文核對下列背景與擬從事活動的關聯:
- .在德國國家或國家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等完成適用學業者;或
- .作為研究人員或科學家,持有法律指定的居留許可或歐盟藍卡者;不能僅因曾持任何合格工作居留就推定適用。
擬從事自雇活動須與所學知識或研究工作有關,並核對該條的適用資格及其他一般要求;不等於所有受雇者轉創業均享同樣例外。
4. 自雇居留須核對實際活動,不能以被動投資替代
單純買房、買債券或被動持股,不等於符合商業自雇居留;須依實際活動及法定條件核對,不是以財產購入換居留。
- .確認在事業中的實際經營與控制角色,不只查看董事或合夥人頭銜。
- .提出與計畫相關的創業或管理經驗等證明,供主管機關綜合評估。
- .準備具體商業計畫,說明市場、營運、資金及相關風險,內容須與實際項目相符。
三、申請流程

以下以通常居住在臺灣、計畫赴德經營事業者為例;實際受理管轄與文件須向主管館處確認。
Step 1|設計商業模式與公司架構
- .依實際業務選擇公司或個人營業等法律形式;GmbH、UG及個人商號的設立程序並不完全相同。
- .GmbH股東及經理的國籍與居所通常不受公司設立限制,但公司須符合德國商業地址及代表等規定;這些條件不等於經營者有居留權。
- .商業計畫書應依業務及受理要求,說明下列項目與相關風險:
- .產品或服務、客群及市場分析。
- .原列三年至五年財務預測,尚未核實為所有自雇居留申請的統一要求;應依主管機關及個別計畫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人力安排及預期對就業或職訓的影響,並提出合理依據。
Step 2|準備簽證文件
下列為一般商業自雇居留文件概要,並非臺北館處完整清單;應依個案補件通知及現行要求核對。
- .申請資料、有效護照及按主管館處要求提出的證件照片。
- .具體商業計畫及適用財務規劃,內容與預測須有依據。
- .依資金安排提出自有資本或貸款承諾等證明;銀行存款、投資合約或貸款文件是否足夠,須按個案確認。
- .依個案提出學歷、工作或創業經驗等背景證明;是否須推薦信,仍應向受理單位確認。
- .公司章程草案、股東結構及預定地址等資料,須依企業形式與主管機關要求確認;本頁尚未核實臺北的完整附件清單。
- .提出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證明;租約或租賃意向書的個案要求,應另向主管館處確認。
Step 3|向德國在外館處申請 D 類國家簽證
- .第三國申請人通常須向其通常居住地所屬的德國館處申請適用長期簽證,再依核准內容入境經營。
- .應向德國在台協會確認目前自雇創業申請的文件及受理方式;本次尚未找到專屬檢核表,不能據此認定尚未公布或預測未來公布。
Step 4|入境德國、完成公司設立與居留卡
公司設立、住址登記與居留申請的先後,須依企業形式及既有簽證情況安排;以下不是一律固定程序:
1. 入住後依法辦理住址登記(Anmeldung)。
2. 若設立GmbH,依規定經公證及商業登記;個人商號等其他形式須按各自程序辦理,不能概括都要公證章程。
3. 依現有簽證效期及個案要求,向主管外國人事務局申請適用的自雇居留許可。
商業自雇居留依適用規定最長3年,延長或申請定居許可均須另符合條件;自由職業不能直接套用商業特別定居規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四、親屬部分:配偶與子女可以一起來嗎?

符合居留及家庭團聚條件者,可為下列家屬核對適用的申請程序:
- .配偶或依法適用的登記伴侶。
- .符合規定的未婚未成年子女,並須核對監護等要求。
家屬須取得適用居留後,依法律及許可記載行使受雇或自雇權利;職業資格及其他營業許可仍須另行遵守。
須特別注意:
- .家庭團聚須依家屬類別、主申請人身分與法定例外核對一般要求:
- .原則須證明家庭生活費有保障;不以任意營業盈餘或單純宣稱營運穩定代替適用財力要求。
- .居住空間要求及自雇身分可能適用的例外,尚須按主申請人許可與家屬類別逐項確認,不能一律宣稱需額外住房證明。
- .原列配偶A1要求不能直接概括所有自雇家庭;須依主申請人身分與法定豁免判斷,本頁尚未完成個案例外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五、德國自雇創業居留、PR 與入籍的關係
1. 商業自雇滿三年後,依適用條件申請定居許可,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商業自雇居留最長3年;依§21(4)申請定居許可,須已自雇3年、現有業務的成功及持續性足以期待持續發展,並符合本人及應扶養家屬生活費與公共安全等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須依適用法律綜合核對,不能只看以下任一項營運表現:
- .繳稅及社會保險紀錄須依實際義務核對,不能只憑連續數年繳納就推定符合定居許可。
- .須評估現有業務的成功、持續性及未來可持續發展,而非只看單期盈餘。
- .須有足夠收入支持本人及依法負擔扶養的同住家屬,並符合公共安全等法定要求。
能否取得定居許可依個案條件決定,不能概括宣稱一定比一般受雇者更快。
2. 永久居留與德國歸化是不同申請程序
德國2024年國籍法調整後,一般歸化仍須同時符合居住、身分及其他法定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須合法通常居住滿5年,原一般8年期間已調整;是否符合採計及其他條件仍須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須具B1德文能力,法定例外與證明要求另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規定證明生活費有保障,並核對法定例外;不能只以穩定收入概括所有情形。
- .須符合德國法律社會知識、刑事紀錄及其他要求,並依適用方式提出證明。
2025年取消原3年特殊縮短歸化途徑,一般5年路線仍須符合全部適用條件;多重國籍亦須核對相關國家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對台灣人而言:
- .德國允許符合條件者歸化時保留其他國籍,並非取得居留就已取得德國國籍。
- .中華民國國籍與兵役義務須另依臺灣規定及個案身分確認,本頁尚未完成兵役與相關文件查核。
涉及德國歸化或臺灣國籍及兵役程序時,應向兩地有權主管機關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不能以德國許可推定臺灣義務變動。
六、台灣申請人合規提醒:國籍、稅務與資金
簡要提醒(僅供參考):
1. 國籍與身分
- .德國自雇居留屬居留許可,並非德國國籍;中華民國國籍及相關義務的個別影響仍須依臺灣規定確認。
2. 稅務與社會保險
- .德國個人所得稅義務須依住所、通常居住及其他適用規定判斷,不能只由自雇居留推定全年稅務居民身分。
- .是否同時適用臺灣稅務居民及跨境所得規定,尚須依具體居住與所得情況核對;本頁未完成個案稅務判定。
3. 外匯與資金流向
- .資金匯入德國公司或將收益匯回臺灣前,須另確認適用的外匯申報、資金來源及洗錢防制要求;本頁未核實個案程序與門檻。
七、常見FAQ
• 計畫須具有經濟利益或地區需求,並可預期對經濟有正面影響。
• 須確保實施資金,並以實際創業經驗、計畫可行性等資料供評估。
• 尚須符合生活費及一般居留要求;設立公司或提出說服性計畫不等同核准。
• GmbH設立須遵守公司地址、代表、公證及登記等規定;股東與經理國籍通常不構成設立限制,仍不等於居留許可。
• 在德居留與經營須另具適用身分;依商業自雇申請者仍須符合計畫、資金及其他法定要求。
• 著重實際商業經營,須依業務核對經濟利益或需求、預期影響及資金等條件。
• 自由職業居留(§21(5)):
• 依法屬自由職業的專業活動須按實際工作內容認定,並取得必要職業許可;不能只憑設計師、顧問或藝術家頭銜判斷。
兩類都涉及自雇,但資格與定居許可規則不同;自由職業不適用商業自雇的特別定居規定。
• 原A2~B1為一般溝通建議,並非已核實的統一自雇簽證門檻;適用語言能力應依業務與主管機關要求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歸化的B1要求與商業定居許可不同;商業自雇特別定居條款不直接套一般定居語言規定,仍須依所申請路線核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核對原計畫及現有營運是否仍符合適用的商業自雇條件。
• 核對本人及適用家屬的生活費保障要求。
重要核准前提消失時,主管機關可依法縮短居留效期;續期仍須核對適用要求,不只在期滿時才會受影響。
• 不再符合條件時,可能不予延長原自雇居留。
• 能否轉換其他居留,須獨立符合該類別條件,不能保證主管機關會替申請人安排轉為受雇工作。
• 商業自雇許可不等於國籍;3年後能否取得定居許可須符合特別條件,而且永久居留不是一般歸化的唯一必經身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歸化須合法通常居住滿5年,另符合申請時身分、語言、生活費等要求;不是只滿年限就取得護照,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八、結語:什麼樣的你適合規劃德國自雇創業居留?
如果你:
- .有具體商業計畫並能說明市場及營運安排,不以是否已有國際客戶作為唯一資格判斷。
- .計畫實際參與事業經營,並核對其活動是否屬適用的商業自雇,而非僅被動持股。
- .能提出資金及具依據的商業計畫,並評估營運風險;這些資料不保證居留核准。
可依個人資格與實際商業計畫評估是否適用自雇居留,並核對設立、營運及移民各項要求。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應優先核對適用法規、主管館處及相關官方資訊;各網站說明不取代個案審查。
- .Make it in Germany提供商業及自由職業居留概要;超過45歲的老年經濟保障另須核對,不能把資本或年齡條件概括為保證核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地方工商會(IHK)等專業機構可參與商業評估;主管外國人事務局仍依法審查,IHK不是單一的全國居留核准機關。
- .德國在台協會依通常居住地管轄受理;本次尚未找到專屬自雇檢核表,實際文件及方式須向館處確認,不能稱所有臺灣人唯一收件窗口。
- .德國官方創業入口提供商業計畫及創業規劃資訊;應核對資料更新與實際適用範圍,不能將一般創業指南當成完整移民文件清單。
- .《居留法》可直接核對商業自雇及定居許可依據;原「三年轉永居」須符合各項法定條件,不是期滿自動轉換,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BAMF資訊可供一般參考;自雇延長或定居許可的實際程序,仍須依法律與主管外國人事務局要求確認,本次未核實原稱完整行政流程。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實際申請、商業計畫審查及相關法律稅務問題,須依主管機關現行規定及個案確認;一般說明不保證申請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