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專才與世界人物居留:類別、條件與活動限制
印尼專才與世界人物居留設有政府邀請、專業合作等不同類別。原文最長十年的描述須依所選類別與核准結果確認,並非一律核足或免除後續義務;擔保、文件、家屬及工作活動亦須各符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一、什麼是 Specialist / World Figure KITAS(E33A/B/C)?

印尼2023年簽證與居留法規列有第二家園專才及世界人物類別;各類別的政府邀請、合作、擔保及活動要求須分別核對,不能一概視為相同方案。歷史年份及現行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E33A:受政府邀請的專才類別
→適用於因專業能力受政府邀請者;法規要求中央政府擔保及說明邀請理由的文件。
- .E33B:擬與政府合作的特殊專業類別
→依無贊助人的專才申請程序辦理,仍須符合移民保證、合作證明與專業文件等要求,不能將無贊助人理解為免除全部條件。
- .E33C:受政府邀請的世界人物類別
→適用於因其世界人物身分受政府邀請者;須依規定提供中央政府機關擔保與邀請或說明文件。
各類別應分別核對以下事項:
- .專才及世界人物有限期居留法規列最長5年或10年,實際核准效期依類別及審查結果確認,不保證申請即核足年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工作、商務與投資活動依類別而異;再入境亦須具備有效許可,不能概括為三類均可自由從事所有活動。
- .符合資格的家屬可按相關團聚類別提出申請,並須符合親屬關係、年齡、文件及效期等規定。
臺灣護照持有人的實際受理與申請條件,應向印尼受理機關確認;僅符合一般專業或邀請描述,不能推定國籍選項及個案必然符合。
二、E33A/E33B/E33C 三類別差異快速總覽

類別、適用條件、擔保安排及費用須分別核對:
E33A政府邀請專才:須具中央政府擔保與邀請文件;5年或10年效期須經核准。按已查簽證、第二類審查、居留與再入境規費合計,分別為1,300萬/1,950萬印尼盾;實際收款項目及費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33B政府合作專才:依無贊助人程序申請,仍須符合移民保證、合作與專業文件要求;5年或10年期限及費用應依所選項目與核准結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33C世界人物:須具中央政府機關擔保及邀請或說明文件;5年或10年效期與相關費用,應依所選項目及核准結果確認,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規費應以適用的官方費率及實際收款項目核對;換算金額須另確認匯率,不能把估算當作固定費用。
三、申請資格與所需文件

1. 共通基本條件
應按E33A、E33B或E33C分別備妥適用文件,下列共同項目及差異仍須依現行受理要求確認:
- .法規列國民護照效期至少6個月,並應核對申請當時的受理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足夠生活費證明:
- .E33B公開說明列最近3個月銀行對帳單、至少2,000美元或等值;E33A/E33C的生活費證明及金額應另核對,不能直接套用。相關數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履歷與行程資料應依類別及受理要求備妥;E33B公開說明列有這些項目,法規亦允許專業審查相關資料,不能據此宣稱所有類別文件完全相同。
- .專才或世界人物身分須符合所選類別的認定,工作及其他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範圍;增改活動另依程序。
2. E33A:政府邀請專才(Specialist KITAS)
是否符合政府邀請專才類別,應以法定要件及邀請文件確認:
- .參與科技、醫療、教育或其他領域專案,本身不等於符合資格;須有中央政府因其專業能力邀請的依據。
- .須有中央政府擔保證明及邀請或說明文件,闡明邀請具特殊專業者的必要性。
E33A須具中央政府擔保;法規列申請人本人或擔保人可透過系統提出申請,不應概括為只能由政府機關登入送件。
3. E33B:政府合作專才(Global Talent Kolaborasi)
- .E33B依無贊助人的程序由本人透過系統提出,仍須備妥移民保證及其他法定文件。
- .須承諾於有限期居留核發日起最長90天內提出與政府或國家機關合作的證明;起算點不應概括寫成簽證核發或入境日(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此外,專業文件依下列擇一條件核對,不能與合作證明義務混為同一組任選項目:
- .提出國家所需特殊專業領域的證書,或符合下列學歷條件;專業領域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 .或提出最近3年畢業於主管機關所列世界前100名大學之一、GPA至少3.5或同等標準的證明;名單及評分門檻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數位、能源、醫療、公衛或教育等領域的工作經驗,不能單憑領域名稱推定符合E33B;仍須核對合作及專業文件等法定要求。
4. E33C:世界級人物(World Figure KITAS)
- .E33C適用於因世界人物身分受政府邀請者:
- .藝術家、獲獎者、企業創辦人或其他具影響力者,不能單憑頭銜即推定符合本類;仍須由適用官方程序確認。
- .須提出中央政府機關的擔保證明,以及邀請或說明文件。
能否適用本類,應以政府邀請與法定文件確認;不能以知名度、合作規模或一般個案經驗保證申請結果。
四、申請流程步驟
以下按法規整理應確認的申請事項,實際送件方式及完整文件應依所選類別與受理機關要求辦理:
Step 1|先確認類別與適用條件
- .依本人目的與資格區分E33A、E33B或E33C,各類活動、擔保及文件要求不同。
- .政府邀請類別須核對中央政府邀請及擔保文件;合作專才則另按合作與專業要求確認。
- .政府合作專才須依規定承諾提出合作證明,不能單憑合作構想或洽談中即視為符合全部要求。
- .專業文件須為所需領域證書,或符合官方指定世界百大大學、畢業期間及GPA至少3.5等學歷條件;不能僅憑名校或分數判定符合。數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依類別確認5年或10年的期限選項,實際效期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不保證一律核足(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2|核對政府邀請、擔保或合作文件
- .E33A及E33C須核對中央政府機關的擔保與相關文件:
- .政府邀請專才須有邀請或說明其必要性的文件;世界人物亦須具中央政府機關邀請或說明,依所選類別確認。
- .E33B應確認與政府或國家機關合作的證明承諾及履行要求,並另備符合規定的專業文件。
Step 3|依適用送件程序準備文件
- .依本人或擔保人的適用申請程序,向受理機關確認官方系統帳號及送件要求。
- .電子文件格式應以所選類別的即時要求為準;原列PDF/JPEG不能作為所有文件與類別均可接受的保證。
- .有效國民護照及受理機關要求的資料頁文件。
- .符合所選類別要求的近期彩色照片。
- .E33B公開說明列最近3個月銀行對帳單、至少2,000美元或等值;其他類別金額與格式須另確認,不能一律套用(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履歷及行程資料須依所選類別與受理要求準備,不能由單一類別清單推定所有申請完全相同。
- .依類別提出政府擔保、邀請或合作文件;政府合作專才另須符合專業證書或指定學歷的擇一要求。
Step 4|核對規費並配合審查
- .已查5年/10年簽證、第二類審查、有限期居留及再入境規費合計,分別為1,300萬/1,950萬印尼盾;實際收款項目及適用費率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列約5個工作天不能作為個案核准承諾;已查法規與公開服務資訊的處理時間表述尚待對照適用。實際審理依受理機關、文件及個案通知辦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Step 5|於90天用簽期限內入境,居留核發須完成入境查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有限期簽證為電子形式,須於核發日起90天內使用入境;未依期限使用即失效。送達方式及實際文件應以受理機關通知為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須完成入境查驗並獲准入境,依規定授予有限期居留與相關電子文件;不能在查驗前保證核發。
- .專才及世界人物有限期居留可依規定核給最長5年或10年,效期以實際核准文件為準(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再入境須有有效再入境許可,並依實際核准效期及入境要求辦理。
Step 6|確認承諾履行、效期與後續申請
- .政府合作專才的合作證明承諾,須於ITAS核發日起最長90天內依規定履行;政府邀請專才與世界人物文件要求另按類別確認,不應概括為所有類別入境後才起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延長居留及申請轉為永久居留,須各自核對適用資格、文件、期限與審查程序,不保證取得有限期居留即可轉換。
五、活動範圍與居留條件
以下依類別整理可確認的活動及居留條件,不能將所有Golden Visa權利概括套用於每一申請人:
1. 居留期限:依法核准最長5年或10年,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以一般工作/投資簽證多為1~2年推論行政負擔較低,不能代表所有類別;應按本人所需許可、文件及後續義務比較,數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再入境須持有效許可並符合入境要求
- .有效再入境許可支持依規定再入境,仍須符合入境查驗及相關要求,不代表可無條件自由進出。
3. 工作、商務與投資須依所選類別
- .政府邀請專才、政府合作專才及世界人物的活動範圍各有規定;增加或變更活動須依適用程序申請,不是持有任一類即取得所有工作權。
- .受僱活動亦須核對適用的勞動及用工許可要求,依主管機關現行整合程序辦理;原列RPTKA/Notifikasi不能直接當作所有個案的完整申辦指引。
4. 符合條件的家屬須按團聚類別申請
- .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須各自符合適用團聚類別的關係、年齡及未婚等條件;許可效期受相關親屬居留及其他法定限制,不保證全家相同年限。
5. 永久居留須另符合轉換條件與程序
- .原稱合法居住約3年即可申請的概括敘述,不應直接套用所有專才與世界人物;須核對適用類別、文件及轉換程序,不能保證居住滿期即符合或獲准。相關數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6. 行政服務依適用規定與受理機關辦理
- .行政服務及協助應以官方具體規定與受理機關通知為準;未核實每一類別可享優先待遇的適用範圍,不宜作概括承諾。
六、家屬與親屬:誰可以隨行?能不能工作?
1. 依親屬關係及資格確認團聚類別
E31B、E31E、E31H及E31J分別有配偶、子女、父母與兄弟姊妹團聚條件,不是所有親屬均可同樣申請:
- .與持有效居留許可者具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依相應類別申請。
- .符合年齡、未婚及親子關係等要求的子女,依相應類別申請。
- .父母與持居留許可的親生子女團聚,以及符合年齡與未婚等要求的兄弟姊妹團聚,須依各自類別核對。
家屬法規設有5年或10年等期限,但不得超過相關親屬的有效居留,子女或兄弟姊妹另受年齡等限制;不能保證一律與主申相同(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 家屬是否可以工作?
- .家屬身分不等於自動取得受僱工作權;擬工作時應先確認相應的活動增加、居留變更及勞動許可要求。
- .就學或其他活動須另核對所持許可的活動範圍及受理要求,不能僅憑家屬居留推定所有就學或非營利活動均可從事。
3. 臺灣家庭須分別核對各成員資格
- .主申的專才居留與配偶、子女的團聚或就學,應各自確認資格、文件及活動許可,不能由主申資格推定其他成員必然符合。
- .配偶如有自己的專業或政府合作機會,仍須獨立符合適用工作或居留類別的條件;不能以雙方分別申請推定可增加不受限制的工作權。
七、能否取得印尼永久居留(PR)與入籍?
1. 永久居留(KITAP/Permanent Stay Permit)
- .原稱所有Golden Visa持有人居住約3年便可轉永久居留,不能直接套用專才及世界人物類別。應按本人適用條件、履行證明及審查程序確認;相關年數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永久居留須依適用規定申請並經審查,持有有限期居留不代表自動取得。
2. 入籍印尼(歸化)
依印尼國籍法Law No. 12 of 2006及現行實施規定,一般歸化須核對下列條件與文件;並非符合其中一項即保證獲准(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年滿18歲或已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在印尼居住至少連續5年或不連續10年,並依規定提出移民機關證明;年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歸化須依規定提出經有權機關認證的永久居留證影本,不能以有限期居留替代。
- .須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符合身心健康及法定刑事紀錄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無重大犯罪」不應取代法定判準。
- .須能使用印尼語並承認Pancasila國家基本原則與1945年憲法,依規定提出聲明,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一般歸化不得造成雙重國籍,應提出規定的原屬國代表機關證明;僅表示願意放棄國籍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臺灣申請人如考慮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須符合國籍法並經內政部許可;兵役、公職、訴訟或欠稅等限制及家庭、跨境稅務影響,應逐項向主管機關及適任專業人士確認。
八、常見FAQ
九、申請前的確認事項
規劃申請前,請分別確認:
- .所持專業證書、學歷或其他資料是否符合所選類別的官方要求;不能單憑科技、醫療、金融或文化等產業名稱認定合格。
- .政府邀請、擔保或合作文件是否符合所選類別;僅有構想或仍在洽談的計畫,不等同已符合文件要求。
- .擬在印尼進行的實際活動是否符合許可範圍,並核對居留期限及後續義務。
是否申請專才或世界人物居留,應依本人資格、政府文件與實際活動需求評估,不以身分稱號或規畫目的保證核准。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查閱官方來源時,應確認簽證類別、發布日期與後續修正,並依受理機關現行要求核對:
- .印尼官方簽證分類:E33A為政府邀請專才、E33B為擬與政府合作的特殊專業者、E33C為受政府邀請的世界人物;原將前兩者分別標為藝術家與運動員並不符合所查分類。申請資格與文件仍須依現行官方規定確認。
- .印尼官方法規資料庫:2023年第22號簽證與居留規定須連同後續修正查閱,並區分專才、政府合作與世界人物的各項條件,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 .原以E33A專指藝術家,並推論相關展演主管機關可作為該類申請依據,並不符合所查官方分類;應回到政府邀請專才的條件確認。
- .原以E33B專指運動員並據此推論主管機關,並不符合所查官方分類;本類應依特殊專業與政府合作的申請條件確認。
- .臺灣獲獎、專業證照或其他文件的驗證需求,應先向印尼受理機關及相關館處確認用途、文件種類與程序,不能概括為所有文件都須走相同驗證流程。
本頁依印尼官方分類及法規整理;2023年第22號規定須連同後續修正適用,不能單憑原始版本判定現行資格。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個案法律、稅務與居留要求須另行確認,法規與數字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