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大黎加工作居留:類別、受雇條件與申請核對
哥斯大黎加工作與居留須按實際職務及法定類別審核。第8764號法第79條列有企業主管、技術及專業人員等暫時居留子類,第94條另列特殊工作類別;不得只憑聘僱機會認定已獲准工作或取得居留。家屬與永久居留須另符條件,不能將各類工作許可一概視為相同途徑。原文對法制穩定、職涯發展及生活適合性的普遍評價,尚未取得足以支持的官方資料。
一、哥斯大黎加專業受雇工作居留是什麼?

在哥斯大黎加申請工作相關居留,應先區分暫時居留與特殊類別,並確認所申請類別及活動的許可範圍:
暫時居留持有人僅得從事DGME准許的有償或營利活動;工作相關特殊類別則須依其個別規定申請,不能一概表述為先取得暫時居留、再另辦同一種工作許可。
與本頁工作主題相關、須分開核對的類別包括:
1. 在哥國設立企業的執行主管、代表、經理人及技術人員:屬《移民與外國人總法》第79條第3款暫時居留;家屬須另依適用規定申請。
2. 自營或受雇的專門人員:第79條第3款所涉類別,分別依《外國人規則》第85條及第86條核對條件。
3. 科學家、專業人士及專門技術人員:屬第79條第5款暫時居留,分別依《外國人規則》第94條及第96條等規定辦理。
4. 與特定專案或公共利益專案相關的工作者:屬第94條第11款特殊類別,依《外國人規則》第130條辦理,並非前述暫時居留子類別。
各類別的條件須分別核對:
- .受雇類別須核對雇主、職務及相應文件;自營專門人員依第85條另核對自身業務、專業與營業條件。公司或產業類型本身不能代替個別申請資格的審查。
- .薪資要求須按類別核對。《外國人規則》第83條第l款,以及已登記企業制度第36576號規則第20條第7款,均有同職位法定最低薪資加計25%的要求;這是法定最低薪資基準,不能直接說成高於一般市場薪資。
- .第79條暫時居留的法定最長期限為2年,得按同一期限申請延長;實際核准及續期仍須符合所屬類別與DGME要求。原稱「常見1–2年一簽」的實際分布,仍待官方資料確認。
二、誰適合申請哥斯大黎加專業受雇工作居留?

可依下列工作安排核對適用類別;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仍須個別審查:
- .已有哥國雇主聘僱安排者,須再核對職務、薪資及所屬工作類別要求,例如:
- .企業主管職務:應核對第79條第3款及第83條;如走已登記企業制度,另須符合第36576號規則所列企業與人員條件。
- .自由貿易區或科技相關企業的IT、工程、研發職務:須依實際職務核對申請類別;如走已登記企業制度,須另符合該制度的企業及人員資格。
- .金融、共享服務、醫療或生命科學等職務:仍須按實際工作內容、專業資格及申請類別核對;產業名稱不能代替居留條件。
- .擬以自己設立的公司擔任主管或技術人員者,須先釐清受雇與自營類別及實際法律關係;僅完成公司設立、就業及稅務登記,不能據此判定本人已符合工作居留。個案能否採用此安排仍須向DGME確認。
- .參與特定專案或公共利益專案者,應核對第94條第11款特殊類別及第130條的專案、委託或合約等條件,不能僅憑政府或企業邀請判定符合資格。
另須釐清下列工作安排:
- .一般體力、零售、駕駛或基礎服務工作,須依實際職務及申請類別核對MTSS的職業建議。MTSS官網設有不建議核准職業清單入口;本次未取得可確認上述例子於申請時仍列入的現行完整清單。
- .尚無雇主或具體工作安排者,不能僅以旅遊目的代替受雇類別的條件;如擬自營,須另按相應自營類別核對。
三、申請條件總整理

1. 雇主端條件
雇主條件須依所申請子類別核對,以下列第83條企業人員及相關受雇類別為例:
- .第83條的企業主管、代表、經理人或技術人員類別,以在哥國設立的企業為基礎;須核對企業登記及該條所列文件:
- .核對企業國家及地方稅款的繳納情況
- .核對職業災害保險及CCSS社會保險義務,並維持應繳費用正常
- .如擬使用DGME已登記企業制度,須符合第36576號規則的企業登記條件,並依該制度辦理人員申請;其企業專用窗口與普通類別程序應分開核對。
- .提供:
- .公司法人資格證明(Personería Jurídica):第37112號第83(o)、94(p)、96(p)列出須於遞件前1個月內出具;第95條對在DGME登記機構實習者另有免附該文件的規定。認證企業登記與其他子類須依各自規定辦理。
- .適用子類所需的工作風險保險繳費證明:例如第83(n)及第96(o)要求保險機構證明公司保單繳費正常,或提出經認證/與正本核對的有效繳費證明。
- .須依所屬類別提供職務及專業條件說明;DGME依法律考量MTSS的建議性意見、技術研究及其他審查因素。原稱所有申請均須證明「無合格哥國人可取代」的統一門檻,本次未取得依據。
- .移民保證金的法源為第8764號法第133、134條:金額由DGME依法決定,上限為旺季前往原籍國的航空、陸路或海路票價;第134條列舉的工作類別,由雇主按規定為每名工作者繳納。各工作子類的繳納義務、方式及豁免須依適用規定與核准決議確認。
2. 個人申請人條件
個人條件與文件應按類別核對:
- .主申請人須提出規定的有效護照資料;原列「年滿18歲」是否為本頁各工作子類一律適用的移民資格,本次未能確認,仍需人工確認。
- .須依工作子類提出原籍國或規定期間內合法居住地的刑事紀錄證明,並完成適用的驗證;使用後者時,一般類另須證明該地合法居留。刑事資格不能只概括為「無重大刑事紀錄」:第8764號法第70條針對於法定期間內曾因故意犯罪服刑且該行為在哥國亦屬犯罪者設有限制,並保留第72條例外;認證企業的文件及特殊例外另依第36576號第20(8)、(9)辦理。
- .依類別檢附或證明與職務相關的學歷、專業資格或經驗;自營專門人員、受雇專門人員、科學家及專門技術人員的條件須分別核對,受管制專業另須符合學歷認可及專業公會登記要求。
- .依受雇類別核對合約:第83條第l款、第86條第l款、第94條第l款及第96條第l款,分別要求符合《勞動法》第23、24條的勞動契約;已登記企業制度則依第36576號規則第20條第7款,以指定表格宣誓其專業服務契約或勞動關係符合規定。
- .薪資加成不能概括為所有類別共同規定:第83條第l款及已登記企業制度第20條第7款明定,同職位法定最低薪資須加計25%;其他類別須各按適用規定核對。
西班牙文能力是否屬個別職務或專業執業要求,應按相關規定及雇主條件確認。本次未取得足以支持「所有相關類別均無語言級數要求」或「語言不足會降低居留核准機會」的官方依據。
3. 財力與保險相關要求
- .如適用類別要求申請人或雇主證明經濟能力,須依第22條以薪資或雇主證明、會計師證明等適用文件辦理;不能僅憑聘僱條件就判定已足以支應本人與家屬生活。
- .本頁所涉暫時居留及工作特殊類別,須按《外國人規則》第31條及第35條的適用範圍與例外核對CCSS保險;雇主另須履行受雇人員的投保及繳費義務,不能概括成所有合法停留者都適用同一要求。
4. 依類別核對文件
以下按一般工作暫時居留的第37112號第83、85、86、94、96條整理文件種類;認證企業須另核第36576號第20條,不能將本清單視為每一工作子類都適用的完整清單:
- .適用類別的申請書/表格:一般類依規定提出簽署申請書;認證企業第20(1)的表格或申請書由公司法定代表簽署。數位遞件另須完成DGME授權平台的資料登記程序。
- .一般類的申請書須載申請人資料、申請目的、現住址及通知方式,並由本人在公務員面前簽署,或由律師認證簽名;認證企業依公司代表簽署的特別程序辦理。
- .主申請人的護照指定頁影本:個人資料頁、哥國入境章及依國籍需要的入境簽證頁,須經公證人認證或由收件公務員核對正本;不是一律影印所有頁面。
- .近期護照規格照片,張數依所適用清單辦理。
- .一般類主申請人本身亦有出生及刑事紀錄證明要求;刑事證明按原籍國或規定期間內合法居住地規定。家屬另依其類別提出出生、婚姻及其他關係/資格文件,不能將主申請人的出生證明誤寫為只有攜家屬時才需要。
- .學歷、專業及經驗證明須按子類要求提出;境外文件依適用規定完成合法化/驗證或Apostille,非西班牙文文件須附符合規定的西文翻譯。翻譯可由文件出具國的哥國領事辦理,或在哥國由MREC認可的官方譯者或能證明通曉該語言的哥國公證人辦理。臺灣文件的完整驗證鏈與受理館處,本次未能確認,仍需人工確認。
- .雇主或公司須依適用子類備妥的文件,可能包括:
- .一般受雇類按規定提出聘僱合約;認證企業依第36576號第20(7),以DGME指定表格宣誓專業服務契約或勞動關係及其法定條件,不應將普通類的合約影本要求直接套用。
- .適用子類所需的公司法人資格、營業或衛生許可等文件;是否須另有DGME企業登記,應區分一般工作類及認證企業程序。
- .依子類提出工作風險保險繳費證明;CCSS投保及繳費狀態另按適用階段核查。第37112號第25條允許主管機關透過官方系統核對,無法查詢或有疑義時得要求證明,不是一律在首次遞件附同一份紙本。
- .依子類提供職務、經驗及薪資資料:例如一般主管/經理人有公司代表證明,受雇專門人員等有職務與經驗宣誓;薪資依適用合約或表格列明。認證企業另依第20(7)、(11)辦理。
四、申請流程步驟
申請應先區分一般工作暫時居留與認證企業程序,再確認申請地點、文件及工作授權。以下可作準備步驟;原稱是「多數專業受雇申請的共通架構」,本次未取得官方實務比例或涵蓋範圍證據,仍需人工確認:
Step 1|確認職務與居留類別
1. 與哥國雇主確認聘僱條件與職務內容
2. 由專業律師或顧問協助判斷較適合的居留類別,例如:
- .企業主管、代表、經理人或企業技術人員
- .自營專門人員,或受雇的專門人員
- .科學家、專業人士或實習人員;專門技術人員另有規定
Step 2|雇主端預備作業
1. 先確認公司及人員適用的一般工作類或認證企業程序;如使用認證企業制度,須符合第36576號的DGME企業登記規定。
2. 按工作子類準備公司、職務、專業及經驗資料。DGME的工作授權會參考MTSS建議及其他適當性判斷;原稱所有案件均須證明「無合格哥國人可取代」的要求,本次未確認,仍需按類別人工核對。
Step 3|依適用類別提出居留及工作授權相關文件
1. 由本人或持特別授權的代表,依適用管道向DGME或哥國駐外領事提出申請;認證企業依公司代表或其授權人的專用程序辦理。
2. 確認DGME核准的工作活動及其範圍;原稱工作許可一律「同步申請」、以及哪些子類合併於居留審查,本次未完成各類實際表單與流程核對,仍需人工確認。
3. 遞件時按類別繳納申請費、適用印花稅及其他應繳款;核准後再按法令與核准決議辦理文件費、適用保證金等款項。各類費用及豁免須分別確認。
Step 4|審理與補件
- .一般規則第27條規定,全部要求備齊後最長三個月作成決定;境外或區域辦公室遞件,自中央辦公室收到文件起算。認證企業另有第36576號第19條程序。原列實務「約3–8個月、有時更長」未取得相應官方統計,仍需人工確認並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不能作為核准或領卡承諾。
- .主管機關可能依規定要求補正文件或釐清內容;是否准予補正、補正期限及未補正後果,須依適用程序與通知辦理,不能假設所有缺漏都可事後補件。
Step 5|核准後領取 DIMEX 居留卡
- .核准後須依通知及適用類別辦理DIMEX文件程序;一般工作類第177、178、180條分別列核准後要求,認證企業另依其程序。領卡階段還須核對現行文件簡化措施、適用CCSS資格、繳費及身分資料要求。
- .原列「依2025年官方說明,DIMEX核發延遲2–3個月以上」的公告及適用範圍,本次未能找到,仍需人工確認並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已核讀的2026年DIMEX暫時措施是文件程序規定,不能用來證明原列延遲時間。
五、權利、福利與限制
1. 工作權利與範圍
依《移民與外國人總法》第79、80條及《外國人規則》的個別類別規定:
- .暫時居留持有人僅得從事DGME准許的有償或營利活動,包括受雇或自營;取得暫時居留本身並不表示可任意工作。
- .企業主管、代表、經理人及技術人員等工作相關暫時居留,仍須以獲准的活動範圍從事工作。
- .更換雇主或工作內容前,須核對是否仍在DGME准許範圍內;雇主變更依《外國人規則》第307條申請,符合已登記企業制度者另依其規定辦理。
2. 社會保險與醫療福利
- .合法受雇的外國員工應由雇主依規定向CCSS辦理納保及薪資申報,雇主並繳納雇主負擔與代扣的員工負擔。醫療與退休給付仍須符合各自資格,不能只憑居留或就業身分概括保障範圍;個案給付與保費仍須確認。
- .許多外國專業人士會另外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搭配公醫使用
3. 稅務與收入
- .居留資格與稅務居民身分須分別認定。所得稅施行規則第10條規定停留日數及其他適用條件;第30條要求按納稅身分辦理薪資等所得扣繳。未成為稅務居民也不能據此推定哥國工作所得免稅,個案須核對所得來源、受雇安排及應納義務。
- .跨境所得的來源、居住身分與各地申報義務應分別核對;申請人可向哥國及臺灣稅務主管機關或具資格專業人士確認個案適用。
4. 雇主與職務變更的限制
- .受雇關係是相關類別的申請條件之一。雇傭關係終止或擬變更工作安排時,應按所屬類別與個案許可核對以下程序:
- .如擬變更雇主,須按第307條或適用的已登記企業規則申請;離職後是否另有個案期限,應以DGME適用規定及通知確認,本次未確認原稱通用的「一定期限」。
- .如擬改採其他居留類別,須依目標類別及變更程序重新核對資格,不能將失業視為自動取得其他居留的理由。
- .不再符合原核准條件或未經許可從事有償工作,可能涉及第129條的居留取消事由,須由DGME依法處理。失業多久、離境安排及個案許可效力仍須另行確認,不能概括為居留會自動縮短。
5. 「不建議核准」的職業清單
MTSS官網提供不建議核准職業清單入口,涉及暫時居留及特定職業工作者等類別;DGME審查時會考量MTSS建議性意見。以下職業例子與適用版本仍須取得現行完整清單逐一核對:
- .一般零售與基礎服務業
- .多數可由本地勞工供給的低技術職務
這份清單會定期更新,雇主端在設計職務與說明書時需要特別留意。
六、家屬隨行與權利
家屬資格須按主申請人的核准子類判斷。第37112號規則第83條列公司主管及技術人員的配偶、未成年或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第94、96條另訂專業人士、實習者及專門技術人員的家屬申請。DGME認可企業則適用第36576號規則第21條,列明配偶、未達規定年齡及身心障礙子女的適用範圍。特殊工作類別不能直接套用上述暫時居留家屬規定;具體親屬資格及續期範圍仍須按類別確認。
- .家屬須依適用子類提出申請;是否可與主申請人同時送件、同行入境,或核准後再追加,仍須向DGME確認受理安排。
- .家屬文件依子類辦理:一般暫時工作類的相關規則列出生證明、配偶婚姻證明,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請,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另附所需證明;認證及非西文文件翻譯依相應規則處理。原文所稱一律需「同住證明」、台灣文件的完整認證鏈及個案補件,仍須確認。
家屬的居留、就學、醫療與工作須分別符合適用規定:
- .家屬取得核准後依其類別合法居留;公共醫療須另核CCSS投保及給付條件,就學須依教育與移民規定辦理,不能僅憑家屬身分推定所有公共服務已自動取得。
- .外籍未成年子女的受教權不因國籍排除;公立或私立學校的註冊、年級認定與其他入學條件,仍須依教育部及擬就讀學校確認,家屬居留不等於已完成入學。
- .家屬期限須依核准類別及文件判斷。一般暫時工作類及其家屬有相應續證規定;依第37112號規則第138條取得特殊家屬身分者,另有可續期限及主申請人續期條件。不能一概認定家屬與主申請人的到期日相同或相近。
家屬能否工作?
- .暫時居留家屬須依移民法第80條取得DGME事前授權,才能從事核准的有償活動;家屬身分本身不等於無限制工作權。
- .持暫時居留的配偶或成年子女如欲受雇,應先依適用程序辦理:
- .依移民法第80條申請DGME工作授權;或在符合另一類別條件時,
- .依移民法第85條申請變更暫時居留類別。已有暫時居留的認可企業人員家屬,如受認可企業聘僱,另可依第36576號規則現行第36至38條申請身分變更。
七、能否取得永久居留與入籍?
1. 從暫時居留到永久居留
移民法第78條及第37112號規則第72條規定,符合連續暫時居留條件者可申請永久居留。須先確認工作者實際持有第79條暫時居留;第94、100條等特殊工作類別受第95條限制,不能直接以相同三年規則計算。相關條件包括:
- .已享有合法暫時居留連續滿3年,不能把分散或不同性質的工作許可期間直接相加。
- .申請時維持有效暫時居留,並依規定完成最近連續三年的證件續期;刑事紀錄及其他不予許可或取消事由,須依法及個案情形審查。
- .依DGME規定提出居留類別變更申請及所需證明。
符合適用條件者可申請永久居留(Residencia Permanente),核准與否由DGME依法審查。
永久居留一旦核准:
- .依第37112號規則第74條,永久居留者可從事各種有償勞務或智識活動,移民身分上不再受原暫時居留的工作授權範圍限制;特定職務的專業資格仍應另行確認。
- .永久居留依移民法第77條為不定期居留;仍須遵守證件續期、適用的CCSS要求及法定取消事由。
2. 入籍審查與護照申請
依TSE入籍規則第9條,非出生取得中美洲、西班牙或伊比利美洲國籍者及其他國籍的官方居住期間一般為7年;出生即具上述國籍者另有較短期間的規定。第8條要求有效的核准移民身分或官方停留文件,不能把「先暫時居留再永久居留」寫成所有申請人的共同前置順序;個別工作類別、台灣申請人的文件與居住期間,仍須由TSE核對。
本段列入籍的部分審查重點;另須符合成年、足夠生計、憲法宣誓及持續居住承諾等適用要求:
- .官方居住期間須按TSE調取的身分及出入境紀錄計算;居住入籍原則從移民身分核給日起計,離境超過規定期間原則中斷並於下次入境重起,仍依個案情形審核。
- .依TSE規則,須具備西班牙文說、讀、寫能力;證明方式及法定免試情形另依規定審查。
- .西班牙文、哥國歷史與價值知識,原則以教育部考試或其學歷認定證明;學歷認定應核對哥國核發的適用學歷,法定免試另依TSE規定辦理。
- .須證明良好品行,並符合TSE規則第9條所列刑事紀錄條件。
兩國國籍規定須分別確認。哥國TSE入籍規則第8條要求放棄原國籍的聲明,雙重國籍條約例外另論;中華民國國籍法第11條則規定喪失國籍須經內政部許可。哥國聲明對台灣申請人的具體要求、條約例外及兩國法律效果,仍須向主管機關確認,不能承諾可無條件保留原國籍。
八、常見 FAQ
• 永久居留:依第37112號規則第74條,可從事各種有償勞務或智識活動,不再受原暫時居留的工作授權範圍限制;特定職務的專業資格及其他法律要求仍須另行確認。
• 獲准後可在DGME許可範圍內為雇主工作;職涯發展與人脈成果因個人及職務而異。
• 永久居留須依適用類別及法定條件另行申請;第78條暫時居留途徑要求連續年資,特殊工作類別不能直接等同此途徑。原文「多數情況更有利」的比較仍未核實
申請準備:
• 受雇類別須有相應的聘僱與職務依據,並接受適用的勞動市場及專業條件審查;是否另須證明本國人力不可替代,仍須依類別與個案確認。
• 文件、程序及時程應依工作類別逐項確認;原文相較其他身分「較複雜」的比較尚未核實
九、結語:分別核對工作、居留及家庭安排
工作申請須先區分第79條的暫時居留子類與第94條的特殊類別,並取得適用的活動授權。家屬資格、永久居留及入籍各有條件,不能只因受雇或取得工作許可就推定全家可同步取得身分。原文關於制度穩定、職涯效益及長期生活適合性的概括評價仍未核實。
申請前應確認實際職務、所適用的工作及居留類別,並與雇主核對合約、薪資及文件。家庭隨行、居留續期與稅務應另按個別條件安排;本段提供準備方向,不能保證職涯、居留或生活成果。
官方資訊來源與延伸閱讀
- .哥斯大黎加移民與外國人事務總局 (DGME)
- .核心內容:DGME依第8764號法審核入境、停留、居留及相應工作活動授權,並辦理移民身分文件。受雇工作須先辨明適用子類,不能把Trabajador por Cuenta Ajena視為涵蓋全部案件的單一居留類別。
- .DGME官方網域:migracion.go.cr。申請資訊須依實際工作類別查詢;原文指定的選單路徑,本次未能確認仍可使用。
- .哥斯大黎加勞動與社會保障部(Ministerio de Trabajo y Seguridad Social,MTSS)
- .核心內容:MTSS勞動移民部門提供技術研究及建議性意見,供DGME審核工作相關移民類別;原文所稱契約範本核備與勞工配額監督的具體適用依據,仍待確認。
- .哥斯大黎加社會保險局 (CCSS - Caja)
- .核心內容:CCSS辦理社會保險相關事務,雇主須依規定申報受雇員工並繳納保費;個案醫療與退休給付資格、保費基準及適用比例須另行核對。
-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BOCA)
- .核心內容:BOCA辦理文件複驗;我國文件如需其驗證,應先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申請複驗簽章。哥國工作類別是否要求刑事紀錄或學歷文件,以及臺灣文件的完整驗證鏈,仍須按類別與受理機關確認。
本頁已分項核對官方資料,仍未確認的內容及適用範圍均列入查核紀錄,不能視為整頁已核實。本文供一般資訊參考,不能取代法律、稅務或移民個案審查;實際資格、文件、費用及程序以主管機關適用規定為準,核准與否由主管機關決定。

